縣市加碼
臺南市生育補助總共有哪幾筆:設籍 6 個月的獎勵金,加上六部辦法裡的八筆加碼
臺南市這一頁有兩個與眾不同的地方,而且都不在金額上。第一是設籍門檻只要連續 6 個月 —— 本站收錄的縣市裡,澎湖要 2 年,桃園、新竹市、新竹縣、彰化、宜蘭、屏東、連江要 1 年,臺北、新北、高雄、基隆、南投要 10 個月,雲林要 8 個月,臺南與嘉義市、嘉義縣、臺中市、苗栗縣、金門縣同為 6 個月,是最寬的一組。第二是級距的切法:第一名與第二名同額 2 萬元。本站收錄的縣市裡依胎次分級的有 13 個,而把第一名與第二名並成同一級的只有三個 —— 臺南市、臺中市與雲林縣;臺南真正的加碼要到第三名才出現,而第五名以後一口氣跳到 5 萬元。對只打算生一到兩個的家庭,臺南的金額不算突出;對設籍時間不夠久的家庭,它是門檻最低的其中一個。
你在臺南市總共可以領哪幾筆
臺南市府這一邊有六部辦法,底下拆成八筆加碼(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費用補助辦法與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要點各含一般托育與臨時托育兩筆),而它們最大的共同點不是金額,是「送到哪裡、由誰送」每一筆都不一樣,其中有兩筆根本不是你自己送。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的入口在社工員,不在櫃檯;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加額補助由園所代為向市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育兒輔具補助要向社會局委託的輔具資源中心提出;居家安胎服務補助則要在產後自己把收據寄到社會局少年及婦女福利科。錢的去向也一樣分歧:有的按月撥給托育機構、有的先在學費上扣掉、有的才是匯進申請人的帳戶。所以在臺南,把「這筆錢會不會經過我的手、要由誰去送件」先問清楚,比先算金額更有用。
中央那一層則不看戶籍也不看誰代送:育兒津貼、托育補助、生育給付,再加上 2026 年起把生育給付補到每胎 10 萬元的那一層。生育給付這一層跟臺南市的設籍規定沒有關係,它問的是你在哪一種保險底下——受僱的走勞保、投國民年金的走國保、務農的走農保,三者的計算基礎與給付月數都不同,而且同一次分娩只能選一條。一種社會保險都沒有參加的人依《生母生育補助要點》請領,每胎 10 萬元,主管機關是衛生福利部、辦理機關是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第四層有兩件事條文不會替讀者說出來。一是農保:2026 年起被補足到每胎 10 萬元的只有勞保與國保這兩條,農保沒有對應的補足規定,走農保的人沒有這一層。二是年資:在勞保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卻因為投保年資不足而請領不到生育給付的人,只要不符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的請領條件,《勞工生育補助要點》另有一款直接發給 10 萬元;這一款不會跟著生育給付自動入帳,要自己向勞保局提出。
以下是臺南市自己編預算發的那幾筆,依「誰送件、錢撥給誰」排:
- 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費用補助(自己送件,錢的路徑最短)金額同時看兩件事:家庭的身分別,以及托育人員取得的是哪一款資格。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遭遇困境的少年、經社會局評估無力撫育者的幼兒,送給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的保母或托嬰中心每月 5,000 元,送給另外兩款資格的保母每月 4,000 元;中低收入戶那一組則各少 1,000 元,分別是 4,000 元與 3,000 元。條文寫的是「因就業,致不能自行照顧」——就業是硬門檻,不是說明。期限是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逾期不是不能申請,而是補助起算日改從文件送達或補正那天算起,遲一天就少領一天。另外當月天數要換算:達 15 日以上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未滿 15 日者以半個月計。
- 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同一部辦法,但兩款的門檻不一樣)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不能自行照顧未滿 2 歲兒童者,每小時補助 100 元,而且要同時具備前面那四款弱勢身分之一;因臨時或特殊事件而不能自行照顧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的未滿 2 歲兒童者,每小時 120 元,條件是兒童本身的狀況,不必再看家庭身分。兩款都是每年最高 240 小時,超過的部分自付。
- 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入口在社工員,錢按月撥給托育單位)這一筆不是自己去公所填表就好:條文寫的是由社會局或受委託團體機構的社工員個案訪視評估後,由社工員檢具文件向社會局申請。就托於居家托育人員者每人每月最高 1 萬元,托嬰中心或幼兒園每月最高 8,000 元;國小一至二年級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中心,寒暑假每月最高 4,500 元、其他時間 3,000 元,三至六年級的非寒暑假再少 500 元。四級都是最高補助,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收費補助。補助期間只有 6 個月,期滿前經社工員訪視、生活仍未改善者可以延長 6 個月,而且延長以一次為限。錢是社會局按月核撥給托育機構或居家托育人員,家長拿到的是少繳的托育費。
- 危機家庭臨時托育補助(期限比同市另一套寬一倍)每小時 100 元,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每小時 120 元;每月最高 40 小時、每年最高 240 小時,兩個上限都要滿足。申請期限是就托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把文件備齊送到社會局——比同一個市的《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費用補助辦法》那 15 日寬一倍。這兩套的臨時托育明文不得重複請領。
- 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申請人只能是孕產婦本人)孕產婦每人每 3 個月可以申請補助 2,000 元,每胎以申請 2 次為限;嬰兒每人補助 1 萬 2,000 元,以申請 1 次為限。兩筆可以同時提出,不是二選一。資格分三款:懷孕 4 個月以上而且曾有早產、流產、難產紀錄的孕婦,分娩 3 個月內經醫師診斷需要營養補充的產婦,以及出生 3 個月內經醫師診斷需要營養補充的嬰兒。要在事實發生翌日起 3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而且申請人以孕產婦為限,要由別人代辦或指定他人具領得另附委託書。
- 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加額補助(園所代送,而且常常只補差額)就讀公立教保服務機構者補助雜費及代辦費:身心障礙幼兒與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每學期最高 5,000 元、家庭寄養幼兒每學期最高 9,000 元;就讀私立機構的低收入戶及家庭寄養幼兒,補助學雜費及代辦費每學期最高 1 萬 5,000 元。四款條件要同時成立,而且申請由法定代理人填表後交給教保服務機構向市府辦理。兩件事最容易被忽略:一是中央的補助規定與本要點性質相同時,就讀私立幼兒園者要優先依中央規定申請,金額未達本要點標準的才由市府補差額;二是截止日有兩組,一般情形是 10 月 15 日與 4 月 15 日,晚入園或晚滿 1 個月的才適用 12 月 15 日與 6 月 15 日。
- 身心障礙者育兒輔具費用補助(領證明的是家長,不是小孩)對象是設籍臺南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而且育有 6 歲以下兒童者——補的是「身心障礙者帶小孩」需要的輔具,與身心障礙兒童的輔具補助不是同一件事。每人每 2 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總補助金額低收入戶 1 萬元、中低收入戶 7,500 元、一般戶 5,000 元;一般戶也可以領,這一筆沒有排富。要有 3 個月內的輔具評估報告書,而且申請窗口是社會局委託辦理的輔具資源中心,不是區公所。同一補助年度內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申請,而且必須一次申請完畢、不得分批。
- 居家安胎服務補助(先到先得,而且要產後才送件)經醫師診斷懷孕而且須安胎或休養,設籍臺南市或與設籍臺南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的孕婦都可以申請,沒有弱勢門檻,也沒有設籍時間要求。補的是四項採買勞務服務的支出:回診交通費、代辦勞務服務費、家務協助及餐食照顧費、居家護理師訪視費,四項合計每人最高補助 1 萬 1,000 元,而且是核實支付,要附正本收據。時間上有兩個容易踩到的點:一是要在產後 3 個月內把件送到社會局,不是懷孕期間邊做邊報;二是 2026 年度的受理期間雖然是整年,但經費用罄時社會局會公告停止受理——這一筆是先到先得,不是編列足額的普發。
按產婦生產新生兒之個數,依下列標準發給:第一名及第二名各新臺幣 2 萬元、第三名及第四名各新臺幣 3 萬元、第五名以後每名新臺幣 5 萬元。
- 本站收錄的 20 個縣市裡,依胎次分級的有 13 個,其中把第一名與第二名訂成同額的有三個:臺南市、臺中市(2026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第 1、2 名各 2 萬元)與雲林縣(第一名至第二名同為 3 萬元);其餘九個都是第二名就開始加碼
- 級距看的是產婦生產新生兒之個數,不是這一胎生幾個;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設籍登記為準
- 適用對象是 112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的新生兒;11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者依 112 年 1 月 19 日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09-1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遭遇困境的少年、以及經社會局評估無力撫育者的幼兒:送給具備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6 條第 2 項第 1 款資格(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的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每月補助 5,000 元;送給具備第 2 款或第 3 款資格的保母人員,每月補助 4,000 元。中低收入戶:前者每月 4,000 元,後者每月 3,000 元。
- 級距同時看兩件事:家庭的身分別,以及托育人員取得的是哪一款資格 —— 同樣是低收入戶,送托的對象不同,金額就差 1,000 元
- 托嬰中心只出現在 5,000 元與 4,000 元那兩級的第 1 款,條文沒有把托嬰中心放進第 2、3 款那一側
- 當月天數要換算:申請托育費用補助的日數達 15 日以上、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未滿 15 日者以半個月計
- 這一筆是臺南市自己的辦法,與中央的未滿 2 歲托育補助是兩回事;但同一件事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扶助或補助者,依第 7 條不予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費用補助辦法 第 4 條第 1 項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3-05-02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3-05-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父母雙方、單親一方或監護人因就業,以致不能自行照顧未滿 2 歲兒童,需要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而且屬於下列四種情形之一,可以申請托育費用補助:一、低收入戶;二、中低收入戶;三、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的少年;四、其他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評估無力撫育,以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的幼兒。
- 就業是硬門檻:條文寫的是「因就業,致不能自行照顧」—— 沒有就業事實,即使身分符合也不在這一款的補助範圍內
- 兒童要設籍臺南市或實際居住臺南市,而且未獲政府同性質其他項目的扶助或補助
- 第三款講的是「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主體是未成年的父母本人,不是幼兒
- 本辦法的保母人員另有規定:應年滿 20 歲,具備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6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資格之一,而且接受社區保母系統輔導管理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費用補助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3-05-02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3-05-02
- 官方更新日
- 官方頁未載明頁尾的「系統更新日期」是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的全站版次戳記(受檢的五部法規同為 114.12.03),不是這一部法規自己的異動日,不採用。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申請托育費用補助與臨時托育費用補助,都應該在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檢具申請表、申請人與兒童最近 3 個月內的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托育契約書、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郵局帳戶封面影本等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 逾期不是不能申請,而是補助起算日往後挪:核准補助者的托育期間原則自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但逾期提出申請或文件有欠缺者,改自文件送達或補正之日起算 —— 遲一天就少領一天
- 文件有欠缺時主管機關會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費用補助辦法 第 6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3-05-02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3-05-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以致不能自行照顧未滿 2 歲兒童,而且符合前述四款身分之一者,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每小時補助 100 元,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因臨時或特殊事件,以致不能自行照顧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的未滿 2 歲兒童者,每小時補助 120 元,每年同樣最高 240 小時。
- 兩種費率的分界不是家庭身分,而是走哪一款事由:第 1 款(職訓、求職、家庭變故)是 100 元,而且還要同時符合四款弱勢身分之一;第 2 款(臨時或特殊事件)是 120 元,條件是兒童本身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不必再看家庭身分
- 申請期限與一般托育費用補助相同,都是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
- 年度上限 240 小時,超過的部分要自付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費用補助辦法 第 3 條第 2 項、第 4 條第 2 項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3-05-02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3-05-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設籍臺南市、或實際居住臺南市超過 6 個月的無戶(國)籍未滿 12 歲兒童(年滿 12 歲仍就學於國小者也算),經社會局或受委託團體機構的社工員評估,符合下列危機家庭情形之一,而且就托於本市合法立案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中心,或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的居家托育人員提供托育服務者,可以申請: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以致生活陷於困境;二、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三、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而且經濟困難以致生活陷於困境;四、父母雙亡或兒童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且經濟困難;五、未成年少年未婚懷孕、或有未滿 12 歲的非婚生子女而有經濟困難;六、其他確有生活困難,需要給予經濟扶助。
- 這一筆不是自己去公所填表就好:條文寫的是由社會局或受委託團體機構的社工員個案訪視評估後,由社工員檢具文件向社會局申請 —— 入口在社工,不在櫃檯
- 年齡上限是未滿 12 歲;年滿 12 歲但仍就學於國小者也算在內
- 設籍臺南市即可;無戶(國)籍者則要實際居住臺南市超過 6 個月,並檢附里長證明
- 應備文件包含個案評估報告、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托育繳費證明單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要點 二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2-10-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8-08-01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就托於居家托育人員,每人每日托育 8 小時,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1 萬元;就托於托嬰中心、幼兒園,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8,000 元;國小一至二年級兒童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中心,寒暑假期間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4,500 元、其他時間每月最高 3,000 元;國小三至六年級兒童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中心,寒暑假期間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4,500 元、其他時間每月最高 2,500 元。
- 四級都是「最高補助」:補助高於實際收費者,依實際收費補助 —— 這是核實補助的上限,不是定額
- 補助期間只有 6 個月:期滿前經社工員訪視,生活仍未改善者可以延長 6 個月,而且延長以一次為限 —— 也就是最長 12 個月
- 居家托育那一級的 1 萬元對應的是「每人每日托育 8 小時」,不是無上限的托育時數
- 課後照顧那兩級寒暑假與非寒暑假的金額不同,而且三至六年級非寒暑假比一至二年級再少 500 元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要點 三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2-10-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8-08-01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社工員在個案訪視評估後,於每月 15 日前向社會局申請補助;社會局審核後把核定結果通知社工員及補助對象,並副知托育機構或居家托育人員。托育機構或居家托育人員應於每月 25 日前檢具請款領據、撥款存摺影本與補助切結書送社會局,社會局按月核撥。補助期間停止托育或臨時托育者,受補助人與托育機構應主動告知社會局,並自停止當月起停止撥款。
- 錢不是匯進家長帳戶:是社會局按月核撥給托育機構或居家托育人員,家長拿到的是少繳的托育費
- 申請臨時托育補助者,托育單位請款時要再檢具印領清冊與臨時托育紀錄表
- 停托要主動告知 —— 沒有告知而被溢撥,依第八點與相關規定要追回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要點 五、七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6-09-1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8-08-01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臨時托育補助每小時 100 元,每月最高補助 40 小時,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但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每小時補助 120 元。申請這一項補助,應於就托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把相關文件備齊送到社會局。
- 兩種費率看的是兒童本身有沒有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不是家庭的危機類別
- 有月上限也有年上限:每月最高 40 小時、每年最高 240 小時,兩個都要滿足
- 申請期限是 30 日,比同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費用補助辦法》的 15 日寬
- 臨時托育補助不得與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重複請領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要點 四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6-09-1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8-08-01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孕(產)婦每人每 3 個月可以申請補助 2,000 元,每胎以申請 2 次為限;嬰兒每人補助 1 萬 2,000 元,以申請 1 次為限。孕(產)婦營養補助與嬰兒營養補助可以同時提出申請。
- 兩筆是分開算的:孕(產)婦那一筆是每 3 個月 2,000 元、每胎最多 2 次;嬰兒那一筆是一次性的 1 萬 2,000 元
- 第四點規定的孕(產)婦與嬰兒營養補助,可以同時提出申請 —— 不是二選一
- 這是臺南市自己的補助,與中央的育兒津貼、托育補助不是同一件事;但申請人自申請日起算不得已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四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3-09-12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8-14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補助對象是設籍臺南市的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而且自申請日起算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懷孕 4 個月以上,而且曾有早產、流產、難產紀錄的孕婦;二、分娩 3 個月內的產婦,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三、出生 3 個月內的嬰兒,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 孕婦那一款不是懷孕就符合:要懷孕 4 個月以上,而且曾經有早產、流產或難產紀錄
- 產婦與嬰兒那兩款都要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 —— 要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近 3 個月內開立的診斷證明書
- 身分限低收入戶(要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正本);中低收入戶不在這一部要點的範圍內
- 受補助對象為嬰兒者,還要併附出生證明正本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三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3-09-12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8-14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翌日起 3 個月內,繕具申請書並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正本、近 3 個月內的診斷證明書(嬰兒另附出生證明正本)、戶籍謄本、領款收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等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申請人以孕(產)婦為限,但有特殊情形者,可以由主管機關以專簽辦理。區公所受理後 7 個工作天內完成初審,函送主管機關複審及撥款,補助款撥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 申請人原則上只能是孕(產)婦本人 —— 不是配偶、不是家屬;要由別人代辦或指定他人具領,要另外檢附委託書
- 「事實發生翌日」對三種對象各不相同:孕婦是懷孕滿 4 個月、產婦是分娩、嬰兒是出生
- 申請表件未齊備時,主管機關會以書面通知區公所函請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可以駁回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五、六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8-14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8-14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就讀公立教保服務機構者,補助雜費及代辦費:身心障礙幼兒每學期最高 5,000 元、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每學期最高 5,000 元、家庭寄養幼兒每學期最高 9,000 元。就讀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的低收入戶及家庭寄養幼兒,補助學雜費及代辦費,每學期最高 1 萬 5,000 元。
- 公立與私立走的是兩條不同的規定:公立那一組收的是身心障礙幼兒、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庭寄養幼兒;私立那一組只收低收入戶與家庭寄養幼兒,身心障礙那兩款不在私立這一級
- 四級都是「最高補助」: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全學期應繳費用總額;因故離園或學期中入園者,以實際繳費金額補助,已受領補助高於實際繳費者要繳回差額
- 每人每學期補助一次,轉學者也一樣;幼兒具有多重身分者,擇一擇優補助
- 中央政府的補助規定與本要點性質相同時,就讀私立幼兒園者要優先依中央規定申請,金額未達本要點標準的,由主管機關補其差額 —— 所以這一筆實際上常常是差額而不是全額
- 代辦費在本要點有定義:指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及點心費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辦理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加額補助實施要點 五、六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12-10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1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下列四款條件要同時符合:一、具有低收入戶幼兒、家庭寄養幼兒、身心障礙幼兒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的身分;二、就讀臺南市合法立案教保服務機構,而且在當學年度 9 月 1 日滿 2 歲至未滿 5 歲;三、本國籍而且設籍臺南市 —— 申請就讀公立機構的身心障礙幼兒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那兩目補助者,還要在當學期申請截止日前連續設籍臺南市滿 6 個月;四、就讀臺南市合法立案教保服務機構滿 1 個月。
- 年齡是用「當學年度 9 月 1 日」這個時點認定的,不是申請當天;而且上限是未滿 5 歲,滿 5 歲那一年不在這一部要點裡
- 連續設籍滿 6 個月這個門檻只加在公立機構的身心障礙幼兒與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兩目,其他身分沒有這個時間要求
- 身心障礙幼兒指的是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3 條規定、經臺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 不是只要有身心障礙證明就算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的是法定代理人依法持有身心障礙證明
- 就讀未滿 1 個月不能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辦理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加額補助實施要點 三、四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12-10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1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補助申請截止日: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 10 月 15 日,第二學期為 4 月 15 日。但幼兒是在補助申請截止日之後才就讀滿 1 個月、或才入園就讀的,第一學期的截止日改為 12 月 15 日、第二學期改為 6 月 15 日。
- 這是兩組截止日,不是一組:一般情形是 10/15 與 4/15,晚入園或晚滿 1 個月的才適用 12/15 與 6/15
- 申請不是自己送件:由幼兒的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在截止日前填具申請表、檢附證明文件,交由教保服務機構向主管機關辦理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辦理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加額補助實施要點 七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12-10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1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補助款的撥付方式有兩種:採預先減免或扣抵者,教保服務機構可以免轉撥;未預先減免或扣抵者,教保服務機構應在主管機關撥付補助款之後,立即轉發申請人。
- 錢先到園所,不是先到家長帳戶 —— 家長拿到的可能是少繳的學費(預先減免),也可能是園所事後轉發的現金
- 教保服務機構要在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檢具各學期符合補助規定的幼兒請領清冊、繳費收據及其他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 資格不符、違反重複補助規定、證件虛偽不實、冒名頂替、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並追繳,涉及刑責移送司法機關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辦理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加額補助實施要點 七、十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12-10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1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每人每 2 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總補助金額:低收入戶 1 萬元、中低收入戶 7,500 元、一般戶 5,000 元。因為嬰兒身型變化,經評估確有更換需求者,可以一年申請補助一次;其餘輔具的最低使用年限為 2 年。
- 這是「每次最高總補助金額」,不是每年可領的錢:預設是 2 年一次,只有經評估確有更換需求的項目才縮短為 1 年一次
- 同一補助年度內,同一個補助項目不得重複申請,而且必須一次申請完畢,不得分批申請
- 實際核銷金額低於補助金額時,依收據核實補助
- 一般戶也可以領 —— 這一筆沒有排富,只是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的上限比較高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育兒輔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五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9-12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3-09-12
- 官方更新日
- 官方頁未載明頁尾的「系統更新日期」是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的全站版次戳記(受檢的五部法規同為 114.12.03),不是這一部法規自己的異動日,不採用。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補助對象是設籍臺南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而且育有 6 歲以下兒童者。申請時要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兒童健康手冊正本(三項驗後發還)、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 3 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3 個月內輔具評估報告書、身心障礙者本人的私章,向社會局委託辦理的輔具資源中心提出。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必須是家長本人,不是兒童 —— 這一筆補的是「身心障礙者帶小孩」需要的輔具,與身心障礙兒童的輔具補助不是同一件事
- 要有 3 個月內的輔具評估報告書,不能自己買了再來報帳
- 申請窗口不是區公所,是社會局委託辦理的輔具資源中心
-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辦理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育兒輔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二、三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9-12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3-09-1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輔具的最低使用年限為 2 年,也就是每人每 2 年補助一次;但因為嬰兒身型變化,經評估確有更換需求者,可以一年申請補助一次。同一補助年度內,同一補助項目不得重複申請,而且必須一次申請完畢,不得分批申請。
- 「不得分批申請」是實務上最容易踩到的一條:同一年度想買的東西要一次報完,先報一半之後再補報會被擋掉
- 一年一次那個例外要經評估,不是自行主張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育兒輔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五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9-12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3-09-1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包含四項採買勞務服務的項目,每人最高補助 1 萬 1,000 元:回診交通費、代辦勞務服務費、家務協助及餐食照顧費、居家護理師訪視費。補助期間是經醫師診斷的「安胎或休養區間」,或「診斷日至生產日」之間。
- 這是核實支付,不是定額發放:1 萬 1,000 元是四項合計的上限,申請時要檢附各補助項目的正本收據及證明文件,實際領到多少看實際支出
- 只補這四項:回診交通費、代辦勞務服務費、家務協助及餐食照顧費、居家護理師訪視費
- 承作的清潔公司、代辦機構或家務管理公司必須是合法立案的工商行號,可以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處查證 —— 找沒有稅籍的人做,收據不會過
- 115 年度(2026 年)的受理期間是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而且經費用罄時由社會局公告停止受理 —— 這一筆是先到先得,不是編列足額的普發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臺南市政府居家安胎服務補助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至 2026-12-31 止
- 官方發布日
- 2021-08-26
- 官方更新日
- 2026-01-3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下列兩個條件要同時符合:一、經醫師診斷懷孕而且須安胎或休養;二、設籍臺南市的市民,或與設籍臺南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的孕婦(含外縣市及外國籍配偶)。申請方式是在產後 3 個月內,檢具申請表、診斷證明書、個人就醫資料查調同意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領款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各補助項目正本收據及證明文件,郵寄或親送到社會局少年及婦女福利科。
- 沒有弱勢門檻,也沒有設籍時間要求 —— 不看低收入戶、不看設籍滿幾個月
- 與設籍臺南市市民結婚的外縣市籍或外國籍孕婦也符合,外縣市及外國籍配偶要另附設籍臺南市配偶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國籍另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 申請時點是產後:要在產後 3 個月內送件,不是懷孕期間邊做邊報
- 核心門檻是醫師診斷 —— 沒有「須安胎或休養」的診斷證明書就不符合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臺南市政府居家安胎服務補助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至 2026-12-31 止
- 官方發布日
- 2021-08-26
- 官方更新日
- 2026-01-3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等於 2 個月);同項第 3 款規定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 六十日乘的是「平均月投保薪資」,不是實領薪水;投保薪資有分級表上限
- 條文裡的「分娩費三十日」現在領不到:第 76 條之 1 明定第 32 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的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所以實際發給的只有生育補助費那六十日
- 第 32 條第 2 項: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 第 32 條第 3 項: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出處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 第 32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4-05-28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4-05-2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6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 2 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依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
-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與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國民年金法第 28 條)
- 「二個月」是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才有的 —— 100 年增訂本條時原本只有一個月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出處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法 第 32 條之 1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5-12-16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0-06-0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6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25 條: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三個月;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第 24 條把請領資格寫成「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保險後分娩或早產,所以農保這一項不限被保險人本人生產。
- 第 25 條第 2 項: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三個月」乘的是投保金額,不是實際所得——農保的月投保金額是條例第 11 條直接定死的一個數字
- 資格條文只要求「參加保險後」分娩或早產,沒有像勞保那樣的 280 日 / 181 日門檻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出處
-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2-10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3-02-0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6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於民國 115 年(2026 年)1 月 1 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並依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 請領生育給付且符合發給規定者,每胎生育給付加生育補助至新臺幣 10 萬元
-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以分娩或早產日認定,不是以申請日認定
- 補助金額由勞保局併同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 的生育給付一起發給,不必另外提出申請
- 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依預算法編列公務預算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出處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 第三點第一款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1-1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加計本補助,合計發給新臺幣 10 萬元。
- 補的是差額,不是另外多給 10 萬元
-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本補助比例增給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出處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在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但因保險年資不足而無法請領生育給付,且未符合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發給 10 萬元。
- 這一款是新制真正擴大的部分 —— 舊制下年資不足就是完全領不到
- 須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第 3 項所定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的請領條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出處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有請領生育給付的補助對象,其補助以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經勞保局審查應予發給者,匯入其指定之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 請領不到生育給付的那一款,應備書件準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6 條規定
- 「不必另外申請」只適用於同時在請領生育給付的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出處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六點、第七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未參加本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且新生兒於國內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者:每胎生育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 「本保險」指國民年金保險;要件是連國保與其他社會保險都沒有參加
- 新生兒須於國內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 分娩或早產須在 115 年 1 月 1 日以後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辦理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出處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1-1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本要點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辦理機關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審核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辦理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出處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1-1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你在臺南市碰到的重複請領規定,不是全有全無
臺南市的加碼幾乎每一部都寫了「不得與其他相同性質補助重複請領」,但寫法分成兩種,而且結果差很多。搞混的代價是有人以為自己已經在領某一筆就直接放棄,結果放棄掉的是本來可以補的差額。
第一種是可以補差額的。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要點第八點列了七項不得重複請領的補助,但同一點接著寫:依本要點補助的費用較高者,可以補助其差額。也就是說,已經在領育兒津貼或其他托育補助的家庭,如果這一筆算出來比較高,還是拿得到中間那一段。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加額補助的方向也一樣但主詞相反:中央的補助規定與本要點性質相同時,就讀私立幼兒園者要優先依中央規定申請,金額未達本要點標準的由市府補差額——所以那一筆實際上常常是差額而不是全額。
第二種是純粹的擇一,沒有差額可談。同樣是危機家庭那一部要點,臨時托育補助那一句寫的是不得與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重複請領,句子後面沒有任何差額條款。幼兒具有多重身分者也是「擇一擇優補助」,不是兩種身分各領一份。
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費用補助那一部的寫法又是另一種形狀:第 7 條列了三種應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要追回的情形,第一款就是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扶助或補助。但它留了一句但書——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由,而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這句但書的射程有多大,條文沒有寫,實務上如何認定請以受理機關的說明為準。
還有一種不是互斥、但一樣會讓你落空的限制:名額與經費。居家安胎服務補助的受理期間雖然寫的是整個年度,但社會局在經費用罄時會公告停止受理;而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的補助期間只有 6 個月,延長也以一次為限。這兩筆就算資格永遠符合,也不是永遠領得到。
申請托育補助者,不得與二歲以下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兒童托育津貼、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中低收入家庭兒童托教補助、幼兒教保券、原住民托教補助等相同性質的補助重複請領;但依本要點補助的費用較高者,可以補助其差額。申請臨時托育補助者,不得與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重複請領。
- 這一條不是全有全無:本要點的金額如果比另一筆高,可以補差額 —— 讀者不要因為已經在領育兒津貼就直接放棄
- 臨時托育那一句沒有差額條款,是純粹的擇一
- 條文列的七項有幾項是已經改制的舊名稱(例如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條文從 101 年以來沒有跟著改名,實務認定請以社會局為準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要點 八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6-09-1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8-08-01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就托於居家托育人員,每人每日托育 8 小時,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1 萬元;就托於托嬰中心、幼兒園,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8,000 元;國小一至二年級兒童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中心,寒暑假期間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4,500 元、其他時間每月最高 3,000 元;國小三至六年級兒童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中心,寒暑假期間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4,500 元、其他時間每月最高 2,500 元。
- 四級都是「最高補助」:補助高於實際收費者,依實際收費補助 —— 這是核實補助的上限,不是定額
- 補助期間只有 6 個月:期滿前經社工員訪視,生活仍未改善者可以延長 6 個月,而且延長以一次為限 —— 也就是最長 12 個月
- 居家托育那一級的 1 萬元對應的是「每人每日托育 8 小時」,不是無上限的托育時數
- 課後照顧那兩級寒暑假與非寒暑假的金額不同,而且三至六年級非寒暑假比一至二年級再少 500 元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要點 三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2-10-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8-08-01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臨時托育補助每小時 100 元,每月最高補助 40 小時,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但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每小時補助 120 元。申請這一項補助,應於就托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把相關文件備齊送到社會局。
- 兩種費率看的是兒童本身有沒有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不是家庭的危機類別
- 有月上限也有年上限:每月最高 40 小時、每年最高 240 小時,兩個都要滿足
- 申請期限是 30 日,比同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費用補助辦法》的 15 日寬
- 臨時托育補助不得與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重複請領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要點 四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6-09-1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8-08-01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的要追回:一、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扶助或補助;二、提供不實資料、拒絕或隱匿主管機關所指定的文件;三、以虛偽證明、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及領取補助。但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由,而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
- 第一款是實質的互斥條款:同一件托育事實已經領到政府其他扶助或補助,這一筆就不發,而且已經領走的要追回
- 但書很重要 —— 如果原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而且依法令還可以補正,就不適用這一條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費用補助辦法 第 7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3-05-02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3-05-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就讀公立教保服務機構者,補助雜費及代辦費:身心障礙幼兒每學期最高 5,000 元、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每學期最高 5,000 元、家庭寄養幼兒每學期最高 9,000 元。就讀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的低收入戶及家庭寄養幼兒,補助學雜費及代辦費,每學期最高 1 萬 5,000 元。
- 公立與私立走的是兩條不同的規定:公立那一組收的是身心障礙幼兒、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庭寄養幼兒;私立那一組只收低收入戶與家庭寄養幼兒,身心障礙那兩款不在私立這一級
- 四級都是「最高補助」: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全學期應繳費用總額;因故離園或學期中入園者,以實際繳費金額補助,已受領補助高於實際繳費者要繳回差額
- 每人每學期補助一次,轉學者也一樣;幼兒具有多重身分者,擇一擇優補助
- 中央政府的補助規定與本要點性質相同時,就讀私立幼兒園者要優先依中央規定申請,金額未達本要點標準的,由主管機關補其差額 —— 所以這一筆實際上常常是差額而不是全額
- 代辦費在本要點有定義:指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及點心費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辦理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加額補助實施要點 五、六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12-10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1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包含四項採買勞務服務的項目,每人最高補助 1 萬 1,000 元:回診交通費、代辦勞務服務費、家務協助及餐食照顧費、居家護理師訪視費。補助期間是經醫師診斷的「安胎或休養區間」,或「診斷日至生產日」之間。
- 這是核實支付,不是定額發放:1 萬 1,000 元是四項合計的上限,申請時要檢附各補助項目的正本收據及證明文件,實際領到多少看實際支出
- 只補這四項:回診交通費、代辦勞務服務費、家務協助及餐食照顧費、居家護理師訪視費
- 承作的清潔公司、代辦機構或家務管理公司必須是合法立案的工商行號,可以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處查證 —— 找沒有稅籍的人做,收據不會過
- 115 年度(2026 年)的受理期間是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而且經費用罄時由社會局公告停止受理 —— 這一筆是先到先得,不是編列足額的普發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臺南市政府居家安胎服務補助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至 2026-12-31 止
- 官方發布日
- 2021-08-26
- 官方更新日
- 2026-01-3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能領多少:三段級距,但第一段涵蓋前兩名
依《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第四點,按產婦生產新生兒之個數,分三段發給。
值得單獨拿出來講的是第一段:第一名及第二名都是 2 萬元。本站收錄的 20 個縣市裡,依胎次分級的有 13 個,其中十個是第二名就開始加碼 —— 臺北市第 1 名 4 萬、第 2 名 4.5 萬、第 3 名 5 萬,桃園市第 1 名 3 萬、第 2 名 4 萬、第 3 名以上 5 萬。把前兩名併成同一段的是另外三個:臺南市、臺中市(第 1、2 名各 2 萬元)與雲林縣(第一名至第二名同為 3 萬元)。臺南真正的級距要到第三名才出現。
另一頭則相反:第五名以後每名 5 萬元,是把獎勵留給多子女家庭的設計。多數有級距的縣市在第三名就封頂,臺南多切了一段出來。
要注意級距看的是「產婦生產新生兒之個數」,不是這一胎生幾個。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設籍登記為準 —— 在國外出生且未在國內完成設籍登記的,不列入計算。
適用範圍也有分界:112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的新生兒適用現行規定;11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者,依本要點 112 年 1 月 19 日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 第 1 名及第 2 名各新臺幣 2 萬元 —— 生第二胎不加碼,這是臺南獨有的設計。
- 第 3 名及第 4 名各新臺幣 3 萬元。
- 第 5 名以後每名新臺幣 5 萬元。
按產婦生產新生兒之個數,依下列標準發給:第一名及第二名各新臺幣 2 萬元、第三名及第四名各新臺幣 3 萬元、第五名以後每名新臺幣 5 萬元。
- 本站收錄的 20 個縣市裡,依胎次分級的有 13 個,其中把第一名與第二名訂成同額的有三個:臺南市、臺中市(2026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第 1、2 名各 2 萬元)與雲林縣(第一名至第二名同為 3 萬元);其餘九個都是第二名就開始加碼
- 級距看的是產婦生產新生兒之個數,不是這一胎生幾個;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設籍登記為準
- 適用對象是 112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的新生兒;11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者依 112 年 1 月 19 日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09-1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設籍條件:連續 6 個月,是本站收錄縣市中最寬的一組
第三點要求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設籍本市連續 6 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新生兒並須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6 個月這個門檻放在本站收錄的縣市之間是很寬的。本站目前收錄的縣市裡,澎湖縣要設籍滿 2 年,彰化縣、新竹市、新竹縣、連江縣、屏東縣、桃園市、宜蘭縣都要 1 年,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高雄市與南投縣要 10 個月,雲林縣 8 個月;6 個月這一組是臺南市、嘉義市、嘉義縣、臺中市、苗栗縣與金門縣。
設籍期間的計算方式寫得很明確: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注意兩個細節 —— 起算點是「最後遷入」,中間遷出過就要重新起算;而終點是「新生兒出生日」,不是申請日,所以懷孕期間就要把戶籍的時間算好。
臺南市沒有像臺北、桃園、基隆那樣的跨縣市併計條款。從其他縣市搬到臺南,設籍時間就是從遷入那天重新起算,不能把在原縣市的設籍期間帶過來。相對地,6 個月本來就比那些有併計條款的縣市短。
另外有兩條保障性的規定: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而且父母死亡者不受「申請時仍設籍本市」的限制;成立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人收養新生兒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確定者,申請資格準用相同規定。
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設籍本市連續 6 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新生兒並須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 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父母死亡者並不受「申請時仍設籍本市」的限制
- 成立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人收養新生兒,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確定者,資格準用相同規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09-1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新生兒出生日時,母或父之一方設籍新北市滿 10 個月以上(最後遷入新北市設籍日前連續設籍於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的期間,併入計算),且至申請時母或父及新生兒仍設籍新北市。另有一條累計制:出生日時設籍未滿 10 個月,但於出生日後繼續設籍新北市累計滿 10 個月以上者也可以申領,這一條的設籍期間不得併計北北基桃。
- 設籍期間以最後遷入新北市設籍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遷入新北市後又再遷出至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以外之縣市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 累計制適用 115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走這一條的人,自新生兒出生日至申請時須持續設籍新北市,不得遷出至其他縣市
- 已設籍新北市滿 10 個月之未婚婦女,以及未設籍新北市之未婚婦女而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生父設籍符合前述規定者,同樣符合申請資格
-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該養母或養父視為新生兒之母或父;其中共同收養子女適用 114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
- 官方頁另備有各戶政事務所的『設籍 10 個月日期對照表』與『累計設籍 10 個月日期對照表』PDF,可以直接查自己那一天算不算滿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幸福人生 → 婚育政策 → 生育獎勵金(申請條件、設籍期間計算)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只載明【累計制】這一條適用 11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之新生兒,未載明『設籍 10 個月、併計基北北桃』這項基本規定本身的生效日 —— 114 年出生者適用的修正前要點同樣是 10 個月併計,所以不能拿 2026-01-01 當這一筆的生效日。
- 官方發布日
- 該頁未標示發布日,頁尾只有更新日期(逐頁值,已填進 sourceUpdatedAt)。
- 官方更新日
- 2026-05-0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9-06
申請期限 180 日,而且戶政所會主動告知
第五點規定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180 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申辦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180 日放在本站收錄的縣市裡屬於中段偏寬:臺北市、基隆市、南投縣只有 60 日,新竹縣只有 1 個月,彰化縣、嘉義市、嘉義縣、連江縣、澎湖縣是 3 個月;高雄市最寬,有 1 年。臺南的 180 日大約是半年,對剛生完的家庭來說壓力不大。
真正少見的是第六點:戶政所辦理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時,發現有符合第三點申請資格者,應主動告知,並協助其辦理申領。多數縣市的自治法規只寫「逾期不受理」,把責任完全放在申請人身上;臺南把「主動告知」寫進了規範。實務上這代表你去辦出生登記時,承辦人就應該提醒你可以順便申請。
申請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辦理時應提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最後是返還規定:申請人經查不符本要點之規定,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生育獎勵金者,應立即返還。經費由主管機關(市府民政局)編列預算支應,並將款項撥付各戶政所,由戶政所辦理發放。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180 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申辦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 戶政所辦理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時,發現有符合資格者應主動告知並協助辦理申領 —— 這一條在本站收錄的縣市裡很少見
- 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須提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 經查不符規定,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者,應立即返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09-1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中央那幾層在臺南市怎麼疊
臺南市在本站最常被提到的一件事是「寬」:設籍只要連續 6 個月,申請期限 180 日,而且戶政所辦出生登記時要主動告知。但那份寬鬆只屬於生育獎勵金那一筆。把市府其他幾套加碼攤開來看,期限反而比中央那幾層緊得多——托育費用補助是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危機家庭臨時托育是就托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教保服務機構加額補助每學期只有一個截止日,居家安胎服務補助要在產後 3 個月內送件。
中央那幾層的尺度則以年計:勞保生育給付與勞工生育補助是分娩或早產之翌日起 5 年內向勞保局申請,《生母生育補助》是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5 年內提出。所以在臺南,真正需要盯著日曆的不是生育給付,而是市府那幾套加碼與中央托育補助的 15 日。
設籍這一格則是反過來的:臺南市生育獎勵金要看父或母一方設籍連續 6 個月以上,而且期間是算到新生兒出生日、不是算到申請日;中央的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不用設籍期間當門檻。也就是說剛搬到臺南的家庭,中央那一層不會落空,要算日子的只有市府那一筆。不過中央那一層有另一個與戶籍有關的動作:領取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之後,幼兒戶籍遷到其他直轄市、縣市的,要向新戶籍所在地的核定機關重新提出申請;搬離臺南時這一筆不會自己跟著走。
育兒津貼還有一條會直接影響總月數的溯及規則:在孩子出生那一年提出申請的,可以追溯到出生月份;隔年才想起來的,只能從提出申請那一年的一月份起算。年底出生的孩子另有一條——11 月 2 日到 12 月 31 日之間出生,並在出生後 60 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的,一樣可以追溯到出生月份。
在臺南市建議的順序是:辦出生登記那一趟先把生育獎勵金辦掉,反正戶政所本來就應該主動告知;育兒津貼記得在孩子出生的那個年度內提出;要送托的家庭把托育補助的 15 日單獨標出來,而且如果家裡符合危機家庭或弱勢身分,要先找社工或托育單位問清楚由誰送件;生育給付與補到 10 萬元那一層擺最後也來得及。
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設籍本市連續 6 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新生兒並須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 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父母死亡者並不受「申請時仍設籍本市」的限制
- 成立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人收養新生兒,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確定者,資格準用相同規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09-1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180 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申辦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 戶政所辦理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時,發現有符合資格者應主動告知並協助辦理申領 —— 這一條在本站收錄的縣市裡很少見
- 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須提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 經查不符規定,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者,應立即返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09-1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申請托育費用補助與臨時托育費用補助,都應該在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檢具申請表、申請人與兒童最近 3 個月內的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托育契約書、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郵局帳戶封面影本等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 逾期不是不能申請,而是補助起算日往後挪:核准補助者的托育期間原則自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但逾期提出申請或文件有欠缺者,改自文件送達或補正之日起算 —— 遲一天就少領一天
- 文件有欠缺時主管機關會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費用補助辦法 第 6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3-05-02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3-05-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臨時托育補助每小時 100 元,每月最高補助 40 小時,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但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每小時補助 120 元。申請這一項補助,應於就托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把相關文件備齊送到社會局。
- 兩種費率看的是兒童本身有沒有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不是家庭的危機類別
- 有月上限也有年上限:每月最高 40 小時、每年最高 240 小時,兩個都要滿足
- 申請期限是 30 日,比同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費用補助辦法》的 15 日寬
- 臨時托育補助不得與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重複請領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要點 四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6-09-1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8-08-01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補助申請截止日: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 10 月 15 日,第二學期為 4 月 15 日。但幼兒是在補助申請截止日之後才就讀滿 1 個月、或才入園就讀的,第一學期的截止日改為 12 月 15 日、第二學期改為 6 月 15 日。
- 這是兩組截止日,不是一組:一般情形是 10/15 與 4/15,晚入園或晚滿 1 個月的才適用 12/15 與 6/15
- 申請不是自己送件:由幼兒的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在截止日前填具申請表、檢附證明文件,交由教保服務機構向主管機關辦理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辦理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加額補助實施要點 七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12-10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1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下列兩個條件要同時符合:一、經醫師診斷懷孕而且須安胎或休養;二、設籍臺南市的市民,或與設籍臺南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的孕婦(含外縣市及外國籍配偶)。申請方式是在產後 3 個月內,檢具申請表、診斷證明書、個人就醫資料查調同意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領款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各補助項目正本收據及證明文件,郵寄或親送到社會局少年及婦女福利科。
- 沒有弱勢門檻,也沒有設籍時間要求 —— 不看低收入戶、不看設籍滿幾個月
- 與設籍臺南市市民結婚的外縣市籍或外國籍孕婦也符合,外縣市及外國籍配偶要另附設籍臺南市配偶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國籍另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 申請時點是產後:要在產後 3 個月內送件,不是懷孕期間邊做邊報
- 核心門檻是醫師診斷 —— 沒有「須安胎或休養」的診斷證明書就不符合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臺南市政府居家安胎服務補助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至 2026-12-31 止
- 官方發布日
- 2021-08-26
- 官方更新日
- 2026-01-3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依附表一申報表所列項目備齊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報。逾期申報者,核定日期改以資料備齊送達之日起算。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委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嬰中心或托育家園受理申報,所以實務上是送到這些單位,不是公所
- 這是本站收錄的權益中期限最短的一項
- 逾期不是不受理,而是核定日期從「托育事實發生之日」改成「資料備齊送達之日」,中間那段補助會少領
- 委託人資格異動或變更合作對象,要重新申報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出處
- 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十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6-08-07 法規檢索系統的抬頭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是整份要點的最新修正日,那一次只修正第 24 點的附表三。本點條文自 112 年 4 月 6 日修正發布全文 30 點以來未再異動,施行日為 112 年 1 月 1 日,已填 effectiveFrom。
- 本站抓取日
- 2026-09-06
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其津貼依下列規定發放: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申請當年度一月份起發給。但兒童於每年十一月二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 此為 0–未滿 2 歲(衛福部主管)之規定
- 晚報等於少領:跨年度才申請的,前一年度的月份追不回來
- 113 年 5 月 31 日全文修正才改成現行寫法。前一版(111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寫的是「自受理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自出生月份發給」,沒有 11 月 2 日至 12 月 31 日這一段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出處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4-05-3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1-0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補助對象應於分娩或早產之翌日起 5 年內,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生育給付或本補助。
- 期限與勞工保險條例的給付請求權時效一致,是本站收錄的權益中期限最長的一項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出處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五年內提出。
- 起算點是新生兒出生之日,不是分娩事故的翌日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辦理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出處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1-1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領取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後,幼兒戶籍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向新戶籍所在地之核定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 戶籍遷移屬於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申報的事項之一
- 未主動申報者,核定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已撥款者限期返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出處
-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九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9-08-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6-08-2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1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加計本補助,合計發給新臺幣 10 萬元。
- 補的是差額,不是另外多給 10 萬元
-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本補助比例增給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出處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0–18 歲成長津貼:條文還沒到手,不要排進臺南的送件順序
這一頁講的都是「誰送件、什麼時候送」,而有一筆現在既沒有窗口也沒有期限:0–18 歲成長津貼。它現在有兩個版本在競爭,一個由行政院推動、一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年齡分界與帳戶設計都不相同,而本站兩案的官方條文全文都還沒拿到,所以這一節不會出現任何金額,也不會出現任何年齡級距。
不要把它排進上面那張「誰送件、什麼時候送」的順序表。市府與中央那幾筆都有可以點開的條文與明確的受理窗口,這一筆連是誰發、發給誰都還沒有定論。本站有一頁專門在追它,裡面也列了四個可以自己去查證的關卡。
常見問題5 則
剛搬到臺南,要住多久才能領?
父或母一方設籍連續 6 個月以上,而且申請時仍設籍臺南市。設籍期間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算到出生日,不是算到申請日,所以要往前推:大約在懷孕滿三個月之前把戶籍遷好,才來得及。
從別的縣市搬來,原本的設籍時間可以併計嗎?
不行。臺南市的要點沒有跨縣市併計條款,設籍時間從遷入臺南那天重新起算。有併計條款的是臺北市(併計新北、基隆)、桃園市與基隆市(併計北北桃)。不過臺南只要 6 個月,本來就比那幾個縣市的 10 個月到 1 年短。
生第二胎會比較多嗎?
不會。臺南市第一名及第二名都是 2 萬元。本站收錄的縣市裡依胎次分級的有 12 個,其中九個是第二名就加碼;把第一名與第二名並成同一級的是臺南市、臺中市與雲林縣這三個;高雄市、嘉義市、基隆市、苗栗縣、宜蘭縣則是根本沒有級距,不分胎次一律同額。要到第三名才變成 3 萬元,第五名以後才是每名 5 萬元。
雙胞胎在臺南領多少?
級距看的是產婦生產新生兒的累計個數。若這是第一次生產且為雙胞胎,兩名分別落在第一名與第二名,各為 2 萬元;本站不代為加總,實際核定金額請以受理機關為準。臺南市沒有另外的多胞胎加碼。
錯過 180 日還能補領嗎?
要點留了但書: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所核准者,不受 180 日的限制。什麼算正當理由由戶政所認定。另外第六點要求戶政所在辦理出生登記時就主動告知符合資格者,所以多數人在辦出生登記那一趟就會被提醒。
資料來源16 筆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費用補助辦法 第 4 條第 1 項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要點 二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四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辦理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加額補助實施要點 五、六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育兒輔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五
-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臺南市政府居家安胎服務補助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 第 32 條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法 第 32 條之 1
-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5 條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 第三點第一款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
-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幸福人生 → 婚育政策 → 生育獎勵金(申請條件、設籍期間計算)
- 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十四點)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
-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九點
本頁最後更新: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