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加碼

你在新竹市可以領哪幾筆:七筆裡有五筆,先問這個孩子白天在誰手上

新竹市這一項的設計和多數縣市不一樣:它不看胎次。生第一胎和生第五胎都是每胎 3 萬元,真正會把金額拉高的是「一次生了幾個」—— 雙胞胎 6 萬、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 10 萬。但把市府這一邊七筆攤開之後,還有一件更早該知道的事:除了生育津貼與孕期的好孕專車以外,剩下五筆的資格條款都在問同一個問題 —— 這個孩子白天在誰手上。有沒有送托、送到哪一種機構、機構有沒有免費交通車,決定的往往不是你多領一筆,而是你走上哪一條路。其中育兒津貼加碼與加碼托育補助兩筆,條文寫的前提正好相反,一定是二選一。

最後更新 2026-08-3130 筆官方出處

你在新竹市總共可以領哪幾筆

市府這一邊有七筆:六筆錢,加上一筆發的是乘車券。把七筆的資格條款並排讀完會看到一個很一致的形狀 —— 除了生育津貼與孕期的好孕專車以外,剩下五筆都要先確定同一件事:這個孩子白天在誰手上。有沒有送托、送到哪一種機構、機構有沒有提供免費交通車、是臨時送幾個小時還是整學期就讀,答案不同,走的就是不同那一條路。下一節整節在拆這件事。

中央那一層本來就有一個岔路,而新竹市把那個岔路又複製了一次。中央的岔路是:未滿 2 歲的孩子由家長自己帶、沒有送托的,領育兒津貼;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的,領托育補助,兩者的申辦資格明訂請領當時須「未領取育兒津貼」,所以不能同時領。新竹市在這個岔路的兩邊各疊了一筆自己的加碼 —— 沒送托的那一邊加育兒津貼加碼,有送托的那一邊加托育補助加碼 —— 於是「要不要送托」這一個決定,在新竹市會同時改變中央與市府兩層的金額。

生育給付那一層則完全不受這個岔路影響,它看的是你參加哪一種社會保險。受僱者請領勞工保險生育給付,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六十日;沒有工作、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的人請領國保生育給付,依分娩或早產當時的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 2 個月;務農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的人請領農保生育給付,依事故發生當月的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三個月,而且農保條例把請領資格寫成「被保險人或其配偶」,不限被保險人本人生產。三條路的計算基礎與月數都不一樣,同一次分娩只能擇一。三種社會保險一種都沒有參加的生母也有出口,走的是《生母生育補助》,每胎 10 萬元。

2026 年起把生育給付補到每胎 10 萬元的那一層,有兩件事條文不會替你說。第一,補足的對象只有勞保與國保這兩條路,農保沒有對應的補足規定 —— 走農保那一條的人領不到這一層。第二,在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卻因為保險年資不足而請領不到生育給付的人,只要未符合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的請領條件,《勞工生育補助要點》另有一款直接發給 10 萬元;要點裡「不必另外申請」講的是同時領得到生育給付、兩筆合併發給的那一種情形,而這一款根本沒有生育給付可以合併,所以要自己向勞保局送件。

以下是市府這一邊的七筆,依「要不要先知道孩子白天在哪裡」由不必問到問得最細排 —— 第一筆完全不問,最後三筆連送到哪一種機構、機構有沒有交通車都要對得上:

  • 生育津貼(市府這一邊唯一不問孩子白天在哪裡的一筆)生育每胎補助新臺幣 3 萬元、雙胞胎補助 6 萬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 10 萬元;另有死產補助 1 萬 5 千元,適用婦女妊娠滿 20 週之死產。設籍條件是父母之一方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死產之發生日)起一年前至提出申請時,連續設籍本市未遷出;期限是出生後 6 個月內,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可以到出生後 1 年內。這一筆與孩子後來送不送托、讀哪一種園所完全無關,是市府這一邊唯一一筆只看戶籍與出生事實的錢。
  • 好孕專車車資補助(孕期就開始,但本站不列金額)對象是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的孕婦;與本市市民完成結婚登記、並實際居住本市已入境居留、定居或停留的新住民孕婦也可以,但應由本國籍配偶代理申請。每次孕期原則上限請領 1 次,電子乘車券與紙本乘車券不得重複請領。使用範圍有地理限制:孕期是往返新竹縣市轄內醫療院所就診,產後是往返新竹縣市轄內醫療院所或產後護理之家,起訖兩端都必須在新竹縣市轄內,而且一端必須是醫療院所(含衛生所)或產後護理之家。效期是自核發日起至申請人預產期後 3 個月內使用。金額本站不列 —— 它只寫在目錄頁掛的計畫附檔裡,不在任何官方頁面的正文上。
  • 育兒津貼加碼:每月 1,000 元(前提是「沒有送托」)當月領有中央育兒津貼或就學補助、而且符合條件的幼兒,新竹市每月再加碼補助 1,000 元,自幼兒及申請人一方設籍本市滿 1 個月的次月起發放,經核定的於次月月底前直接匯入受款人帳戶。四項條件要同時成立:幼兒及其雙親、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一方設籍新竹市滿 1 個月以上;幼兒未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幼兒未就讀與政府合作的平價教保服務機構;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設籍滿 1 個月的那個月本身不發,是滿 1 個月的次月起才開始發。
  • 加碼托育補助:準公共每月加 1,500 元、公共化每月加 500 元(前提是「有送托」)送托新竹市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與市府簽訂契約的居家托育人員或私立托嬰中心)的,除了原有的衛生福利部準公共服務費用補助之外,每月再增額補助 1,500 元;送托新竹市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或公共托嬰中心的,除了原有的衛生福利部公共化服務費用補助之外,每月再增額補助 500 元。兩者都補助到幼兒滿三歲前一日止。這兩個數字不是可以挑一個的方案 —— 送托哪一種服務,就適用哪一個金額。
  • 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每月最高 1,500 元、每學期最高 9,000 元(前提是「就托(讀)立案園所」)設籍新竹市的低收入戶兒童,就托(讀)於立案的公私立幼兒園或課後托育中心,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 1,500 元,每學期最高補助 9,000 元。這是低收入戶專屬的,不是新竹市每個家庭都領得到的普及型補助,中低收入戶不在對象裡。1,500 元是上限不是定額:金額以每位兒童實際就托(讀)繳費的月份核定,實際繳費較低的就依繳費數額補助。送件窗口是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而且一年只有兩個:每年四月及十月底前。
  • 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幼兒交通費補助:每學期 4,000 元(錢核撥給機構)經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符合資格的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幼兒,每人每學期補助交通費新臺幣 4,000 元。三項資格要同時成立:設籍並就讀於新竹市教保服務機構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專業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須由專人專車接送;就讀的教保服務機構未提供免費交通車服務。有交通車就要先坐交通車 —— 辦法規定身心障礙幼兒應優先申請交通車服務,要等機構提供的交通車乘坐容量無法服務時,才能申請交通費補助。
  • 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每小時 100 元或 120 元,第三種身分別是全額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父母或監護人、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的未成年人、特殊境遇家庭:每小時補助 100 元,其餘由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自行負擔,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每小時補助 120 元,其餘自行負擔,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其他經市府社工評估無力撫育、且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的兒童:得全額補助,日間托育每案每年最高補助 2 萬 4,000 元,全日托育每案最高補助 3 萬元。對象限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的兒童。
新竹市・發放金額(含多胞胎與死產)

生育每胎補助新臺幣 3 萬元、雙胞胎補助 6 萬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 10 萬元。死產補助 1 萬 5 千元。

  • 胎次之計算方式,以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不分第幾胎一律每胎 3 萬元 —— 級距看的是「一次生幾個」,不是「生了第幾胎」
  • 妊娠滿 20 週之死產也在補助範圍內,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少見的一項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0-2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新竹市・設籍條件(連續 1 年)

父母之一方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死產之發生日)起一年前至提出申請時,連續設籍本市未遷出。

  • 新生兒須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 另一款是婦女妊娠滿 20 週之死產
  • 新生兒之父母不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必要;未具婚姻關係時,父欲為申請人者應先辦妥認領登記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0-2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新竹市・申請期限(6 個月,可展延至 1 年)

於新生兒出生後 6 個月內至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逾期不受理;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1 年內為之。

  • 死產者於發生後 6 個月內,至具申請資格父母一方設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 「有正當理由」的展延條款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少數明文寫出的一條
  • 戶政事務所對符合資格者,應於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後立即協助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0-2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新竹市・好孕專車車資補助(金額只寫在計畫附檔,本站不發布)

查詢中

新竹市確實在辦好孕專車車資補助,對象是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的孕婦;但金額不在任何官方頁面的正文上。2026 年 8 月 30 日重開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好孕專車」目錄頁(society.hccg.gov.tw/ch/home.jsp?id=10409&parentpath=0,3,23)與其底下唯一有內容頁的「好孕專車線上申請及支付服務」(dataserno=202512310001),兩頁的 HTML 正文都沒有出現 6,000 這個數字;目錄頁上「新竹市好孕專車車資補助計畫」那一列直接連到 PDF,根本沒有 HTML 內容頁。金額只出現在那份「新竹市 115 年『好孕專車』車資補助計畫」PDF 裡:自 115 年 4 月 8 日起以新竹通 APP 數位好孕卡核予電子乘車券,內含 6,000 點(1 點折合 1 元);原領取市府印製的紙本乘車券仍可使用至有效期限,紙本券每冊內含 6,000 元整(面額 200 元 15 張、150 元 10 張、100 元 15 張)。依本站規則,PDF 附檔不能當作出處 —— 內容為真不等於可以當出處,因為附檔換版時本站的監看抓不到。翻面條件:社會處把 6,000 這個金額寫進 home.jsp?id=10409 的目錄頁或其內容頁正文。

  • 可以確定的部分是這項補助存在、對象與使用範圍都寫在計畫裡,只有金額不在任何官方頁面的正文上
  • 對象是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的孕婦;與本市市民完成結婚登記、並實際居住本市已入境居留、定居或停留的新住民孕婦也可以,但應由本國籍配偶代理申請(這些對象條件出自「好孕專車車資補助計畫」PDF,目錄頁直接連到附檔、沒有 HTML 內容頁可核對;新住民孕婦的代理申請規定請洽新竹市政府社會處確認)
  • 每次孕期原則上限請領 1 次,而且電子乘車券與紙本乘車券不得重複請領(同樣只出現在計畫 PDF 裡,請洽社會處確認這個「每孕期一次」的規則是否仍然現行)
  • 使用範圍有地理限制:孕期是往返新竹縣市轄內醫療院所就診,產後是往返新竹縣市轄內醫療院所或產後護理之家,起訖兩端都必須在新竹縣市轄內,而且一端必須是醫療院所(含衛生所)或產後護理之家(地理範圍的規定出自計畫 PDF,不在目錄頁或內容頁正文,請洽社會處確認實際可用的起訖範圍)
  • 紙本乘車券每一趟次不限單張使用,但不找零;而且限補助對象本人在新竹縣市使用,不可轉送或轉賣他人(使用限制同樣寫在計畫 PDF 裡,請洽社會處確認紙本券現行的使用規則)
  • 補助效期是自核發日起至申請人預產期後 3 個月內使用
  • 以上服務規則的依據是目錄頁掛的計畫 PDF 附檔,不是頁面正文;在社會處把金額寫進頁面正文之前,不要把 6,000 這個數字當成官方頁上查得到的現行標準
新竹市・育兒津貼加碼(每月 1,000 元)

當月領有中央育兒津貼或就學補助、而且符合條件的幼兒,新竹市每月再加碼補助 1,000 元,自幼兒及申請人一方設籍本市滿 1 個月的次月起發放。經核定的,於次月月底前直接匯入受款人帳戶。

  • 這是加在中央育兒津貼或就學補助上面的錢,不是一筆獨立的津貼:當月沒有領到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 2 歲兒童育兒津貼」或教育部「2 歲以上未滿 5 歲幼兒育兒津貼及 5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就領不到這 1,000 元
  • 這一筆與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不能同時領:本加碼補助的前提是幼兒「未」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而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的前提正好相反,是幼兒「有」送托本市公共化或準公共服務的合作對象。送不送托決定的是領哪一筆,不是能不能兩筆都領
  • 已經在領中央育兒津貼或就學補助的人不用重新申請,由新竹市政府審查核定後撥付
  • 設籍滿 1 個月的那個月本身不發:是設籍滿 1 個月之次月起才開始發
  • 中途進入或離開平價教保服務機構的當月要看天數:當月就讀日數 15 日以下的,當月照發;超過 15 日(含假日及寒暑假)的,當月不發
  • 幼兒或申請人戶籍遷出新竹市、幼兒改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幼兒改就讀與政府合作的平價教保服務機構、幼兒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或幼兒經鑑輔會鑑定通過以未足學齡資賦優異提早入學,市府都會自事實發生的次月起廢止核准並追回已撥付的加碼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新竹市育兒津貼加碼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只寫「幼兒及申請人一方設籍本市滿 1 個月之次月起發放」這個個案起算規則,沒有寫這項加碼補助整體自哪一天開辦;頁面掛的附件名稱是「115年3月起育兒津貼加碼問答集」與「115年度育兒津貼加碼實施計畫修訂-115-05-28」,但附件名稱不是正文,本站不拿它推算開辦日。
官方發布日
2026-06-09
官方更新日
2026-06-09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育兒津貼加碼的資格(與加碼托育補助互斥)

當月領有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 2 歲兒童育兒津貼」或教育部「2 歲以上未滿 5 歲幼兒育兒津貼及 5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並同時符合四項條件:幼兒及其雙親、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一方設籍新竹市滿 1 個月以上;幼兒未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幼兒未就讀與政府合作的平價教保服務機構;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這一筆與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不能同時領,而且理由就寫在資格條款裡:育兒津貼加碼的前提是幼兒「未」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而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的前提正好相反,是幼兒「有」送托本市公共化或準公共服務的合作對象。送不送托決定的是領哪一筆,不是能不能兩筆都領
  • 設籍門檻只有 1 個月,而且只要幼兒及申請人一方設籍即可,沒有連續設籍滿一年那種要求
  • 所謂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頁面自己列出了範圍:政府設立的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公共托育家園,以及與政府簽訂準公共托育服務的居家托育人員或私立托嬰中心
  • 所謂與政府合作的平價教保服務機構,頁面列的是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的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及公立特教學校幼兒部
  • 請領資格原則上要由幼兒雙親雙方或監護人共同為之;只有在雙親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並報案協尋未獲、一方受一年以上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且在執行中、非婚生子女或離婚後協議由一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有家庭暴力或其他重大變故這四種情形下,才能由實際照顧的一方或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新竹市育兒津貼加碼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沒有寫這項加碼補助自哪一天開辦,只寫個案的起算規則(設籍滿 1 個月之次月起發放)。
官方發布日
2026-06-09
官方更新日
2026-06-09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準公共每月加 1,500 元、公共化加 500 元)

送托新竹市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與市府簽訂契約的居家托育人員或私立托嬰中心)的,除了原有的衛生福利部準公共服務費用補助之外,每月再增額補助 1,500 元;送托新竹市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或公共托嬰中心的,除了原有的衛生福利部公共化服務費用補助之外,每月再增額補助 500 元。兩者都補助到幼兒滿三歲前一日止。

  • 1,500 元與 500 元都是加在中央補助上面的增額,不是幼兒拿到的托育補助全部金額
  • 這兩個數字不是可以二選一的方案:送托哪一種服務,就適用哪一個金額 —— 準公共(簽約的居家托育人員或私立托嬰中心)是 1,500 元,公共化(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或公共托嬰中心)是 500 元
  • 送托日數超過半個月未滿一個月的以一個月計,半個月以下的以半個月計
  • 有一個上限會把補助壓下來:如果托育服務提供者實際收費低於幼兒當月領取的衛生福利部公共化或準公共服務費用加上本補助的總額,就依實際繳交費用補助
  • 這一筆與新竹市育兒津貼加碼不能同時領:本補助的前提是幼兒有送托本市公共化或準公共服務的合作對象,而育兒津貼加碼的前提是幼兒未送托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沒有寫這項加碼補助自哪一天開辦;頁面的發布日期是民國 115 年 1 月 8 日,附件名稱為「新竹市托育補助加碼計畫115年」,但發布日與附件名稱都不是條文所寫的施行日,本站不拿它們推算開辦日。
官方發布日
2026-01-08
官方更新日
2026-01-08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的資格(與育兒津貼加碼互斥)

符合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資格的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把幼兒送托新竹市公共化或準公共服務的合作對象,而且申請人一方及幼兒都設籍新竹市。

  • 沒有弱勢門檻,也沒有設籍時間要求:只要求申請人一方及幼兒都設籍新竹市,不要求連續設籍滿幾個月
  • 要先辦好中央那一筆:申請人必須在公共化或準公共補助規定的時間內備齊文件提出「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費用」申請,否則會連帶延誤這一筆加碼的審核
  • 名稱寫的是「未滿二歲」,但補助發到滿三歲前一日止 —— 資格看的是中央作業要點,金額與期間看的是新竹市自己的加碼規定
  • 合作對象被市府終止契約時有 3 個月緩衝期可以轉托;緩衝期屆滿仍選擇送托原托育人員、私立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或公共托嬰中心的,本補助自緩衝期屆滿停發,而且不得提出異議
  • 這一筆與新竹市育兒津貼加碼不能同時領:育兒津貼加碼的前提是幼兒未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而本補助的前提正好是有送托
  • 幼兒或申請人戶籍遷出新竹市、未送托本市合作對象、實際收費低於當月領取的中央托育服務費用,或申請人未把補助支用於兒童托育費用,市府都會撤銷或廢止核准處分並追回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沒有寫這項加碼補助自哪一天開辦;發布日期民國 115 年 1 月 8 日是公告日,不是條文所寫的施行日。
官方發布日
2026-01-08
官方更新日
2026-01-08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每月最高 1,500 元)

設籍新竹市的低收入戶兒童,就托(讀)於立案的公私立幼兒園或課後托育中心,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 1,500 元,每學期最高補助 9,000 元。補助金額以每位兒童實際就托(讀)繳費的月份核定;實際繳費較低的,依繳費數額補助。

  • 這是低收入戶專屬的托育津貼,不是新竹市每個家庭都領得到的普及型補助;本要點的法源是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 1,500 元是上限不是定額:金額以每位兒童實際就托(讀)繳費的月份核定,實際繳費較低的就依繳費數額補助
  • 每學期 9,000 元這個上限會先卡住:一學期領滿六個月的 1,500 元就到頂
  • 要點第四點第二項寫的是「性質相同之托育補助或津貼,僅得擇一申領或補發差額」—— 也就是同性質的補助不能兩筆都領
  • 同一條在新竹市政府社會處的業務頁上被寫成「已有辦理其他托育補助者,則不予補助」,與要點的「擇一申領或補發差額」不完全一樣;能不能補差額,送件前先問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社政課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政府辦理兒童托育津貼補助實施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4-02-07 起
官方發布日
2014-02-07
官方更新日
官方頁未載明這一頁的標題列只給「公發布日」,沒有逐條的更新日;頁尾的「系統更新日期」是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的全站戳記(2026 年 8 月 30 日抓取時為 115.01.19),不是本要點的修正日,不採用。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的資格

補助對象是低收入戶的兒童,而且要就托(讀)於立案的公私立幼兒園或課後托育中心(課後照顧服務班、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兒童本人須設籍新竹市;申請人是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

  • 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兒童設籍新竹市,而且是新竹市列冊的低收入戶
  • 就托的機構有限定:要是立案的公私立幼兒園,或課後托育中心(課後照顧服務班、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送到沒有立案的地方不算
  • 低收入戶身分依社會救助法認定,送件時要附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沒有排富規定可言 —— 這本來就是只給低收入戶的補助;中低收入戶不在對象裡
  • 提供不實文件取得補助的,新竹市政府會停止補助並追回已領的補助款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政府辦理兒童托育津貼補助實施要點 第二點、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4-02-07 起
官方發布日
2014-02-07
官方更新日
官方頁未載明這一頁的標題列只給「公發布日」,沒有逐條的更新日;頁尾的「系統更新日期」是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的全站戳記(2026 年 8 月 30 日抓取時為 115.01.19),不是本要點的修正日,不採用。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的申請期限(一年兩次)

申請人應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底前,檢附申請書、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低收入戶證明影本、兒童就托(讀)收據正本或註冊證明單、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向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

  • 一年只有兩個送件窗口:四月底前與十月底前,錯過就要等下一次
  • 送件地點是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不是市政府
  • 區公所受理後審核資格,把初審合格名冊送新竹市政府複審;複審符合的,直接把補助款撥入申請人的郵局帳戶,並函知申請人與區公所
  • 要準備的是就托(讀)收據正本或註冊證明單,不是影本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政府辦理兒童托育津貼補助實施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4-02-07 起
官方發布日
2014-02-07
官方更新日
官方頁未載明這一頁的標題列只給「公發布日」,沒有逐條的更新日;頁尾的「系統更新日期」是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的全站戳記(2026 年 8 月 30 日抓取時為 115.01.19),不是本要點的修正日,不採用。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幼兒交通費補助(每學期 4,000 元;撥給機構)

經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符合資格的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幼兒,每人每學期補助交通費新臺幣 4,000 元。就讀期間如果不再符合資格,自資格喪失的次月起不得領取交通費,已領取的應繳回,每月以新臺幣 800 元計。

  • 先看清楚這一筆是什麼:它是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幼兒的交通費補助,對象是經鑑定安置、且經專業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的幼兒,不是每個新竹市的小孩都領得到的育兒補助
  • 本站沒有把這 4,000 元放進縣市金額對照表,理由是撥付路徑:辦法第四條寫的是「報本府複審後核撥各教保服務機構」,條文到這裡就結束,沒有像其他縣市那樣接一句「轉發申請人」,所以錢會不會直接進到家長的帳戶,條文本身看不出來
  • 條文的另一面也要說清楚:第一條的立法目的是「為減輕...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負擔」,第二條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第三條講的是「已領取者應繳回」—— 用語上把家長當成領錢的人。兩邊擺在一起,只能說實際撥付方式要向新竹市政府教育處或就讀的教保服務機構問清楚,本站不替它下結論
  • 繳回是按月算不是按學期算:資格喪失後,應繳回的數額每月以 800 元計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幼兒交通費補助辦法 第三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8-05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8-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身心障礙幼兒交通費補助的資格(三項要同時成立)

適用對象是經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同時具備三項資格的幼兒:設籍並就讀於新竹市教保服務機構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專業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須由專人專車接送;就讀的教保服務機構未提供免費交通車服務。

  • 三項資格要同時成立,少一項就不符合;而且前提是先經過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
  • 所謂專業評估,是由教保服務機構組成專業團隊,參酌個別化教育計畫、特殊教育方案或其他相關資料所做;必要時可以邀請幼兒的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加
  • 有交通車就要先坐交通車:辦法第五條規定身心障礙幼兒應優先申請交通車服務,要等機構提供的交通車乘坐容量無法服務時,才能申請交通費補助
  • 這項支持服務必須納入特殊教育幼兒的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裡
  • 身心障礙證明是必要文件,只有醫院診斷證明不夠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幼兒交通費補助辦法 第二條、第五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8-05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8-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的費率(依身分別分三組)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父母或監護人、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的未成年人、特殊境遇家庭:每小時補助 100 元,其餘由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自行負擔,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每小時補助 120 元,其餘自行負擔,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其他經市府社工評估無力撫育、且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的兒童:得全額補助,日間托育每案每年最高補助 2 萬 4,000 元,全日托育每案最高補助 3 萬元。

  • 費率掛的軸是「申請人屬於哪一種身分」,不是「送到哪裡托育」:三種身分別各有各的補助標準,而送托的地點三組都一樣(領有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的托育人員、市府委託辦理的托嬰中心含家園,或本市立案的私立托嬰中心)
  • 前兩組拿到的是部分補助不是免費:每小時 100 元或 120 元以外的差額,由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自行負擔
  • 只有第三組(經社工評估無力撫育)才是全額補助,而且改用金額上限計:日間托育每案每年最高 2 萬 4,000 元、全日托育每案最高 3 萬元
  • 前兩組的年度上限是時數不是金額: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沒有寫這項補助自哪一天開辦,也沒有年度標示;頁面的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都是民國 114 年 5 月 13 日,那是公告日不是施行日。
官方發布日
2025-05-13
官方更新日
2025-05-13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的資格(三種身分別)

對象是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的兒童,而且要符合三種資格之一。第一種: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父母或監護人、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的未成年人、特殊境遇家庭,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家庭遭遇變故或其他臨時特殊事件,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6 歲兒童。第二種: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送托未達就學年齡的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或已達就學年齡但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的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第三種:其他經市府社工評估無力撫育、且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的兒童。

  • 光設籍不夠,還要實際居住新竹市
  • 第一種身分別有事由限制:必須是因為參加職業訓練、求職、家庭遭遇變故或其他臨時特殊事件而無法自行照顧兒童,不是想送就能送
  • 送托對象有限定:領有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的托育人員、新竹市政府委託辦理的托嬰中心(含家園),或本市立案的私立托嬰中心
  •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的未成年人,其申領審核標準準用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 條第 1 項關於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的規定
  • 第一種身分別的年齡上限是未滿 6 歲
  • 應備文件裡的托育契約書及托育日誌影本容易被忘記,那是核銷用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沒有寫這項補助自哪一天開辦,也沒有年度標示。
官方發布日
2025-05-13
官方更新日
2025-05-13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與育兒津貼互斥

申報期間,該名幼兒須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兒津貼。

  • 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只能擇一,不能同時領
  • 決定送托時要同步處理育兒津貼的異動,否則可能溢領後被追回
  • 要點第十三點明定:申報期間重複領有該名幼兒的育兒津貼經查證屬實,應將已領取費用返還,並得以扣抵本項費用或育兒津貼的方式辦理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出處
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三款)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07 法規檢索系統的抬頭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是整份要點的最新修正日,那一次只修正第 24 點的附表三。本點條文自 112 年 4 月 6 日修正發布全文 30 點以來未再異動,施行日為 112 年 1 月 1 日,已填 effectiveFrom。
本站抓取日
2026-09-06
勞保生育給付・給付標準

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等於 2 個月);同項第 3 款規定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 六十日乘的是「平均月投保薪資」,不是實領薪水;投保薪資有分級表上限
  • 條文裡的「分娩費三十日」現在領不到:第 76 條之 1 明定第 32 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的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所以實際發給的只有生育補助費那六十日
  • 第 32 條第 2 項: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 第 32 條第 3 項: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 第 32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4-05-28 起
官方發布日
2014-05-28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國保生育給付・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 2 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依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
  •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與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國民年金法第 28 條)
  • 「二個月」是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才有的 —— 100 年增訂本條時原本只有一個月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法 第 32 條之 1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5-12-16 起
官方發布日
2020-06-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農保生育給付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25 條: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三個月;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第 24 條把請領資格寫成「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保險後分娩或早產,所以農保這一項不限被保險人本人生產。

  • 第 25 條第 2 項: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三個月」乘的是投保金額,不是實際所得——農保的月投保金額是條例第 11 條直接定死的一個數字
  • 資格條文只要求「參加保險後」分娩或早產,沒有像勞保那樣的 280 日 / 181 日門檻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2-10 起
官方發布日
2023-02-08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國保生育補助・補足至 10 萬元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於民國 115 年(2026 年)1 月 1 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並依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 請領生育給付且符合發給規定者,每胎生育給付加生育補助至新臺幣 10 萬元

  •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以分娩或早產日認定,不是以申請日認定
  • 補助金額由勞保局併同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 的生育給付一起發給,不必另外提出申請
  • 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依預算法編列公務預算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 第三點第一款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1-1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有請領生育給付者・合計 10 萬元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加計本補助,合計發給新臺幣 10 萬元。

  • 補的是差額,不是另外多給 10 萬元
  •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本補助比例增給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
出處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2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請領不到生育給付者・直接發給 10 萬元

在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但因保險年資不足而無法請領生育給付,且未符合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發給 10 萬元。

  • 這一款是新制真正擴大的部分 —— 舊制下年資不足就是完全領不到
  • 須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第 3 項所定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的請領條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
出處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2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不必另外申請

有請領生育給付的補助對象,其補助以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經勞保局審查應予發給者,匯入其指定之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 請領不到生育給付的那一款,應備書件準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6 條規定
  • 「不必另外申請」只適用於同時在請領生育給付的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
出處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六點、第七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2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未參加社會保險之生母・補助金額

未參加本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且新生兒於國內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者:每胎生育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 「本保險」指國民年金保險;要件是連國保與其他社會保險都沒有參加
  • 新生兒須於國內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 分娩或早產須在 115 年 1 月 1 日以後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辦理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1-1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你在新竹市,「送不送托」是分岔器,不是加總器

把市府那七筆排成一條線,分界不在金額大小,在「要領這一筆,需不需要先知道孩子白天在誰手上」。最左邊是生育津貼:它只看戶籍與出生事實,孩子是自己帶、送保母還是讀公立園都不影響。往右一格是好孕專車,它問的是懷孕期間你往返哪裡就診,還沒問到照顧方式。剩下五筆從這裡開始,每一筆都要先有一個關於照顧安排的答案。

第一道岔口是最硬的一道:育兒津貼加碼與加碼托育補助,兩筆不能同時領,而且理由就寫在各自的資格條款裡。育兒津貼加碼的四項條件之一是幼兒「未」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加碼托育補助的前提正好相反,是把幼兒送托新竹市公共化或準公共服務的合作對象。同一個孩子在同一個月只會落在其中一邊 —— 所以在新竹市,「要不要送托」不是一個「多領一筆還是少領一筆」的問題,是一個換路的問題。

而且兩邊的門檻長得不一樣,這一點很容易被漏掉。育兒津貼加碼要求幼兒及其雙親、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一方設籍新竹市滿 1 個月以上,而且是設籍滿 1 個月的次月起才開始發;加碼托育補助則只要求申請人一方及幼兒都設籍新竹市,沒有設籍時間的要求,但它另外要求你要先在中央規定的時間內把「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費用」那一筆辦好,否則會連帶延誤這一筆加碼的審核。一邊卡的是時間,一邊卡的是順序。

走上「有送托」那一條之後,還要再回答一次「送到哪一種」。準公共(與市府簽訂契約的居家托育人員或私立托嬰中心)是每月再增額 1,500 元,公共化(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或公共托嬰中心)是每月再增額 500 元。這兩個數字不是可以挑的,是分類的結果。而且還有一個上限會把它壓下來:如果托育服務提供者實際收費低於幼兒當月領取的衛生福利部公共化或準公共服務費用加上本補助的總額,就依實際繳交費用補助。另外要記住這一筆名稱寫的是「未滿二歲」,但補助發到滿三歲前一日止 —— 資格看的是中央作業要點,金額與期間看的是新竹市自己的加碼規定。

第三筆問的是「有沒有就托(讀)立案的園所」,而且只問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的對象是低收入戶的兒童,就托(讀)於立案的公私立幼兒園或課後托育中心(課後照顧服務班、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送到沒有立案的地方不算,中低收入戶也不在對象裡。這一筆本站要坦白一件事:互斥條款有兩種寫法,而且不一樣。要點第四點第二項寫的是「性質相同之托育補助或津貼,僅得擇一申領或補發差額」,同一條在新竹市政府社會處的業務頁上卻被寫成「已有辦理其他托育補助者,則不予補助」——一個留了補差額的空間,一個沒有。本站不替它下結論,能不能補差額,送件前先問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社政課。

第四筆把問題再往下切一層:不只問有沒有送托,還問「你就讀的那間機構有沒有免費交通車」。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幼兒交通費補助的三項資格裡,有一項是「就讀的教保服務機構未提供免費交通車服務」;辦法另外規定身心障礙幼兒應優先申請交通車服務,要等交通車乘坐容量無法服務時才能申請補助。這一筆本站沒有放進縣市金額對照表,理由是撥付路徑:辦法第四條寫的是「報本府複審後核撥各教保服務機構」,條文到這裡就結束,沒有像其他縣市那樣接一句「轉發申請人」,所以錢會不會直接進到家長帳戶,條文本身看不出來。條文的另一面也要說清楚 —— 第一條的立法目的寫的是減輕身心障礙幼兒的家庭負擔,第二條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第三條講的是已領取者應繳回,用語上把家長當成領錢的人。兩邊擺在一起,只能說實際撥付方式要向新竹市政府教育處或就讀的教保服務機構問清楚。

最後一筆給的是「白天在誰手上」的第三種答案:只有幾個小時。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的費率掛的軸是「申請人屬於哪一種身分」,不是「送到哪裡托育」——三種身分別各有各的標準,而送托的地點三組都一樣:領有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的托育人員、市府委託辦理的托嬰中心(含家園),或本市立案的私立托嬰中心。前兩組拿到的是部分補助不是免費,每小時 100 元或 120 元以外的差額要自己負擔,年度上限是時數(每年最高 240 小時);只有第三組(經社工評估無力撫育)才是全額補助,而且改用金額上限計。它的期限也是七筆裡最短的一條:托育事實結束後的次月 5 日前,而且 12 月的案件不能拖到隔年 1 月,要在當年度 12 月 31 日前送出。

把這條線收成一句話:在新竹市排順序,不是照金額大小排,是照「這個決定會不會改變照顧安排」排。生育津貼與好孕專車不受照顧安排影響,可以照條文的日子辦;而只要你動了送托這個念頭,育兒津貼加碼、加碼托育補助、低收入戶托育津貼、身障幼兒交通費、臨時托育補助這五筆的資格會一起跟著動 —— 而且是換一條路,不是多一筆錢。

新竹市・育兒津貼加碼(每月 1,000 元)

當月領有中央育兒津貼或就學補助、而且符合條件的幼兒,新竹市每月再加碼補助 1,000 元,自幼兒及申請人一方設籍本市滿 1 個月的次月起發放。經核定的,於次月月底前直接匯入受款人帳戶。

  • 這是加在中央育兒津貼或就學補助上面的錢,不是一筆獨立的津貼:當月沒有領到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 2 歲兒童育兒津貼」或教育部「2 歲以上未滿 5 歲幼兒育兒津貼及 5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就領不到這 1,000 元
  • 這一筆與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不能同時領:本加碼補助的前提是幼兒「未」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而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的前提正好相反,是幼兒「有」送托本市公共化或準公共服務的合作對象。送不送托決定的是領哪一筆,不是能不能兩筆都領
  • 已經在領中央育兒津貼或就學補助的人不用重新申請,由新竹市政府審查核定後撥付
  • 設籍滿 1 個月的那個月本身不發:是設籍滿 1 個月之次月起才開始發
  • 中途進入或離開平價教保服務機構的當月要看天數:當月就讀日數 15 日以下的,當月照發;超過 15 日(含假日及寒暑假)的,當月不發
  • 幼兒或申請人戶籍遷出新竹市、幼兒改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幼兒改就讀與政府合作的平價教保服務機構、幼兒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或幼兒經鑑輔會鑑定通過以未足學齡資賦優異提早入學,市府都會自事實發生的次月起廢止核准並追回已撥付的加碼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新竹市育兒津貼加碼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只寫「幼兒及申請人一方設籍本市滿 1 個月之次月起發放」這個個案起算規則,沒有寫這項加碼補助整體自哪一天開辦;頁面掛的附件名稱是「115年3月起育兒津貼加碼問答集」與「115年度育兒津貼加碼實施計畫修訂-115-05-28」,但附件名稱不是正文,本站不拿它推算開辦日。
官方發布日
2026-06-09
官方更新日
2026-06-09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育兒津貼加碼的資格(與加碼托育補助互斥)

當月領有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 2 歲兒童育兒津貼」或教育部「2 歲以上未滿 5 歲幼兒育兒津貼及 5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並同時符合四項條件:幼兒及其雙親、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一方設籍新竹市滿 1 個月以上;幼兒未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幼兒未就讀與政府合作的平價教保服務機構;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這一筆與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不能同時領,而且理由就寫在資格條款裡:育兒津貼加碼的前提是幼兒「未」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而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的前提正好相反,是幼兒「有」送托本市公共化或準公共服務的合作對象。送不送托決定的是領哪一筆,不是能不能兩筆都領
  • 設籍門檻只有 1 個月,而且只要幼兒及申請人一方設籍即可,沒有連續設籍滿一年那種要求
  • 所謂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頁面自己列出了範圍:政府設立的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公共托育家園,以及與政府簽訂準公共托育服務的居家托育人員或私立托嬰中心
  • 所謂與政府合作的平價教保服務機構,頁面列的是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的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及公立特教學校幼兒部
  • 請領資格原則上要由幼兒雙親雙方或監護人共同為之;只有在雙親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並報案協尋未獲、一方受一年以上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且在執行中、非婚生子女或離婚後協議由一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有家庭暴力或其他重大變故這四種情形下,才能由實際照顧的一方或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新竹市育兒津貼加碼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沒有寫這項加碼補助自哪一天開辦,只寫個案的起算規則(設籍滿 1 個月之次月起發放)。
官方發布日
2026-06-09
官方更新日
2026-06-09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準公共每月加 1,500 元、公共化加 500 元)

送托新竹市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與市府簽訂契約的居家托育人員或私立托嬰中心)的,除了原有的衛生福利部準公共服務費用補助之外,每月再增額補助 1,500 元;送托新竹市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或公共托嬰中心的,除了原有的衛生福利部公共化服務費用補助之外,每月再增額補助 500 元。兩者都補助到幼兒滿三歲前一日止。

  • 1,500 元與 500 元都是加在中央補助上面的增額,不是幼兒拿到的托育補助全部金額
  • 這兩個數字不是可以二選一的方案:送托哪一種服務,就適用哪一個金額 —— 準公共(簽約的居家托育人員或私立托嬰中心)是 1,500 元,公共化(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或公共托嬰中心)是 500 元
  • 送托日數超過半個月未滿一個月的以一個月計,半個月以下的以半個月計
  • 有一個上限會把補助壓下來:如果托育服務提供者實際收費低於幼兒當月領取的衛生福利部公共化或準公共服務費用加上本補助的總額,就依實際繳交費用補助
  • 這一筆與新竹市育兒津貼加碼不能同時領:本補助的前提是幼兒有送托本市公共化或準公共服務的合作對象,而育兒津貼加碼的前提是幼兒未送托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沒有寫這項加碼補助自哪一天開辦;頁面的發布日期是民國 115 年 1 月 8 日,附件名稱為「新竹市托育補助加碼計畫115年」,但發布日與附件名稱都不是條文所寫的施行日,本站不拿它們推算開辦日。
官方發布日
2026-01-08
官方更新日
2026-01-08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的資格(與育兒津貼加碼互斥)

符合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資格的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把幼兒送托新竹市公共化或準公共服務的合作對象,而且申請人一方及幼兒都設籍新竹市。

  • 沒有弱勢門檻,也沒有設籍時間要求:只要求申請人一方及幼兒都設籍新竹市,不要求連續設籍滿幾個月
  • 要先辦好中央那一筆:申請人必須在公共化或準公共補助規定的時間內備齊文件提出「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費用」申請,否則會連帶延誤這一筆加碼的審核
  • 名稱寫的是「未滿二歲」,但補助發到滿三歲前一日止 —— 資格看的是中央作業要點,金額與期間看的是新竹市自己的加碼規定
  • 合作對象被市府終止契約時有 3 個月緩衝期可以轉托;緩衝期屆滿仍選擇送托原托育人員、私立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或公共托嬰中心的,本補助自緩衝期屆滿停發,而且不得提出異議
  • 這一筆與新竹市育兒津貼加碼不能同時領:育兒津貼加碼的前提是幼兒未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而本補助的前提正好是有送托
  • 幼兒或申請人戶籍遷出新竹市、未送托本市合作對象、實際收費低於當月領取的中央托育服務費用,或申請人未把補助支用於兒童托育費用,市府都會撤銷或廢止核准處分並追回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沒有寫這項加碼補助自哪一天開辦;發布日期民國 115 年 1 月 8 日是公告日,不是條文所寫的施行日。
官方發布日
2026-01-08
官方更新日
2026-01-08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每月最高 1,500 元)

設籍新竹市的低收入戶兒童,就托(讀)於立案的公私立幼兒園或課後托育中心,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 1,500 元,每學期最高補助 9,000 元。補助金額以每位兒童實際就托(讀)繳費的月份核定;實際繳費較低的,依繳費數額補助。

  • 這是低收入戶專屬的托育津貼,不是新竹市每個家庭都領得到的普及型補助;本要點的法源是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 1,500 元是上限不是定額:金額以每位兒童實際就托(讀)繳費的月份核定,實際繳費較低的就依繳費數額補助
  • 每學期 9,000 元這個上限會先卡住:一學期領滿六個月的 1,500 元就到頂
  • 要點第四點第二項寫的是「性質相同之托育補助或津貼,僅得擇一申領或補發差額」—— 也就是同性質的補助不能兩筆都領
  • 同一條在新竹市政府社會處的業務頁上被寫成「已有辦理其他托育補助者,則不予補助」,與要點的「擇一申領或補發差額」不完全一樣;能不能補差額,送件前先問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社政課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政府辦理兒童托育津貼補助實施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4-02-07 起
官方發布日
2014-02-07
官方更新日
官方頁未載明這一頁的標題列只給「公發布日」,沒有逐條的更新日;頁尾的「系統更新日期」是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的全站戳記(2026 年 8 月 30 日抓取時為 115.01.19),不是本要點的修正日,不採用。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的資格

補助對象是低收入戶的兒童,而且要就托(讀)於立案的公私立幼兒園或課後托育中心(課後照顧服務班、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兒童本人須設籍新竹市;申請人是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

  • 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兒童設籍新竹市,而且是新竹市列冊的低收入戶
  • 就托的機構有限定:要是立案的公私立幼兒園,或課後托育中心(課後照顧服務班、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送到沒有立案的地方不算
  • 低收入戶身分依社會救助法認定,送件時要附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沒有排富規定可言 —— 這本來就是只給低收入戶的補助;中低收入戶不在對象裡
  • 提供不實文件取得補助的,新竹市政府會停止補助並追回已領的補助款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政府辦理兒童托育津貼補助實施要點 第二點、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4-02-07 起
官方發布日
2014-02-07
官方更新日
官方頁未載明這一頁的標題列只給「公發布日」,沒有逐條的更新日;頁尾的「系統更新日期」是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的全站戳記(2026 年 8 月 30 日抓取時為 115.01.19),不是本要點的修正日,不採用。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幼兒交通費補助(每學期 4,000 元;撥給機構)

經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符合資格的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幼兒,每人每學期補助交通費新臺幣 4,000 元。就讀期間如果不再符合資格,自資格喪失的次月起不得領取交通費,已領取的應繳回,每月以新臺幣 800 元計。

  • 先看清楚這一筆是什麼:它是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幼兒的交通費補助,對象是經鑑定安置、且經專業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的幼兒,不是每個新竹市的小孩都領得到的育兒補助
  • 本站沒有把這 4,000 元放進縣市金額對照表,理由是撥付路徑:辦法第四條寫的是「報本府複審後核撥各教保服務機構」,條文到這裡就結束,沒有像其他縣市那樣接一句「轉發申請人」,所以錢會不會直接進到家長的帳戶,條文本身看不出來
  • 條文的另一面也要說清楚:第一條的立法目的是「為減輕...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負擔」,第二條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第三條講的是「已領取者應繳回」—— 用語上把家長當成領錢的人。兩邊擺在一起,只能說實際撥付方式要向新竹市政府教育處或就讀的教保服務機構問清楚,本站不替它下結論
  • 繳回是按月算不是按學期算:資格喪失後,應繳回的數額每月以 800 元計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幼兒交通費補助辦法 第三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8-05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8-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身心障礙幼兒交通費補助的資格(三項要同時成立)

適用對象是經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同時具備三項資格的幼兒:設籍並就讀於新竹市教保服務機構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專業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須由專人專車接送;就讀的教保服務機構未提供免費交通車服務。

  • 三項資格要同時成立,少一項就不符合;而且前提是先經過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
  • 所謂專業評估,是由教保服務機構組成專業團隊,參酌個別化教育計畫、特殊教育方案或其他相關資料所做;必要時可以邀請幼兒的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加
  • 有交通車就要先坐交通車:辦法第五條規定身心障礙幼兒應優先申請交通車服務,要等機構提供的交通車乘坐容量無法服務時,才能申請交通費補助
  • 這項支持服務必須納入特殊教育幼兒的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裡
  • 身心障礙證明是必要文件,只有醫院診斷證明不夠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幼兒交通費補助辦法 第二條、第五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8-05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8-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的費率(依身分別分三組)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父母或監護人、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的未成年人、特殊境遇家庭:每小時補助 100 元,其餘由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自行負擔,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每小時補助 120 元,其餘自行負擔,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其他經市府社工評估無力撫育、且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的兒童:得全額補助,日間托育每案每年最高補助 2 萬 4,000 元,全日托育每案最高補助 3 萬元。

  • 費率掛的軸是「申請人屬於哪一種身分」,不是「送到哪裡托育」:三種身分別各有各的補助標準,而送托的地點三組都一樣(領有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的托育人員、市府委託辦理的托嬰中心含家園,或本市立案的私立托嬰中心)
  • 前兩組拿到的是部分補助不是免費:每小時 100 元或 120 元以外的差額,由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自行負擔
  • 只有第三組(經社工評估無力撫育)才是全額補助,而且改用金額上限計:日間托育每案每年最高 2 萬 4,000 元、全日托育每案最高 3 萬元
  • 前兩組的年度上限是時數不是金額: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沒有寫這項補助自哪一天開辦,也沒有年度標示;頁面的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都是民國 114 年 5 月 13 日,那是公告日不是施行日。
官方發布日
2025-05-13
官方更新日
2025-05-13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的資格(三種身分別)

對象是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的兒童,而且要符合三種資格之一。第一種: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父母或監護人、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的未成年人、特殊境遇家庭,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家庭遭遇變故或其他臨時特殊事件,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6 歲兒童。第二種: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送托未達就學年齡的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或已達就學年齡但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的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第三種:其他經市府社工評估無力撫育、且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的兒童。

  • 光設籍不夠,還要實際居住新竹市
  • 第一種身分別有事由限制:必須是因為參加職業訓練、求職、家庭遭遇變故或其他臨時特殊事件而無法自行照顧兒童,不是想送就能送
  • 送托對象有限定:領有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的托育人員、新竹市政府委託辦理的托嬰中心(含家園),或本市立案的私立托嬰中心
  •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的未成年人,其申領審核標準準用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 條第 1 項關於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的規定
  • 第一種身分別的年齡上限是未滿 6 歲
  • 應備文件裡的托育契約書及托育日誌影本容易被忘記,那是核銷用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沒有寫這項補助自哪一天開辦,也沒有年度標示。
官方發布日
2025-05-13
官方更新日
2025-05-13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的申請期限(次月 5 日前)

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的,應自托育事實結束後的次月 5 日前向新竹市政府提出;12 月的申請案件,必須在當年度 12 月 31 日前提出。受理單位是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婦女福利及托育科。

  • 期限很短:托育事實結束後的次月 5 日前,不是次月底
  • 12 月的案件是例外,不能拖到隔年 1 月,要在當年度 12 月 31 日前送出
  • 應備文件包含托育契約書及托育日誌影本、繳費相關證明與領據
  • 申請人如有特殊情形無法提供帳戶,要具切結書並檢附兒童、托育人員、托嬰中心(含家園)或托嬰中心負責人的帳戶,由市府另行撥入該帳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沒有寫這項補助自哪一天開辦,也沒有年度標示。
官方發布日
2025-05-13
官方更新日
2025-05-13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好孕專車車資補助(金額只寫在計畫附檔,本站不發布)

查詢中

新竹市確實在辦好孕專車車資補助,對象是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的孕婦;但金額不在任何官方頁面的正文上。2026 年 8 月 30 日重開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好孕專車」目錄頁(society.hccg.gov.tw/ch/home.jsp?id=10409&parentpath=0,3,23)與其底下唯一有內容頁的「好孕專車線上申請及支付服務」(dataserno=202512310001),兩頁的 HTML 正文都沒有出現 6,000 這個數字;目錄頁上「新竹市好孕專車車資補助計畫」那一列直接連到 PDF,根本沒有 HTML 內容頁。金額只出現在那份「新竹市 115 年『好孕專車』車資補助計畫」PDF 裡:自 115 年 4 月 8 日起以新竹通 APP 數位好孕卡核予電子乘車券,內含 6,000 點(1 點折合 1 元);原領取市府印製的紙本乘車券仍可使用至有效期限,紙本券每冊內含 6,000 元整(面額 200 元 15 張、150 元 10 張、100 元 15 張)。依本站規則,PDF 附檔不能當作出處 —— 內容為真不等於可以當出處,因為附檔換版時本站的監看抓不到。翻面條件:社會處把 6,000 這個金額寫進 home.jsp?id=10409 的目錄頁或其內容頁正文。

  • 可以確定的部分是這項補助存在、對象與使用範圍都寫在計畫裡,只有金額不在任何官方頁面的正文上
  • 對象是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的孕婦;與本市市民完成結婚登記、並實際居住本市已入境居留、定居或停留的新住民孕婦也可以,但應由本國籍配偶代理申請(這些對象條件出自「好孕專車車資補助計畫」PDF,目錄頁直接連到附檔、沒有 HTML 內容頁可核對;新住民孕婦的代理申請規定請洽新竹市政府社會處確認)
  • 每次孕期原則上限請領 1 次,而且電子乘車券與紙本乘車券不得重複請領(同樣只出現在計畫 PDF 裡,請洽社會處確認這個「每孕期一次」的規則是否仍然現行)
  • 使用範圍有地理限制:孕期是往返新竹縣市轄內醫療院所就診,產後是往返新竹縣市轄內醫療院所或產後護理之家,起訖兩端都必須在新竹縣市轄內,而且一端必須是醫療院所(含衛生所)或產後護理之家(地理範圍的規定出自計畫 PDF,不在目錄頁或內容頁正文,請洽社會處確認實際可用的起訖範圍)
  • 紙本乘車券每一趟次不限單張使用,但不找零;而且限補助對象本人在新竹縣市使用,不可轉送或轉賣他人(使用限制同樣寫在計畫 PDF 裡,請洽社會處確認紙本券現行的使用規則)
  • 補助效期是自核發日起至申請人預產期後 3 個月內使用
  • 以上服務規則的依據是目錄頁掛的計畫 PDF 附檔,不是頁面正文;在社會處把金額寫進頁面正文之前,不要把 6,000 這個數字當成官方頁上查得到的現行標準
新竹市・發放金額(含多胞胎與死產)

生育每胎補助新臺幣 3 萬元、雙胞胎補助 6 萬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 10 萬元。死產補助 1 萬 5 千元。

  • 胎次之計算方式,以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不分第幾胎一律每胎 3 萬元 —— 級距看的是「一次生幾個」,不是「生了第幾胎」
  • 妊娠滿 20 週之死產也在補助範圍內,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少見的一項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0-2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能領多少:不看胎次,看一次生幾個

依《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第四點,生育每胎補助新臺幣 3 萬元、雙胞胎補助 6 萬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 10 萬元。

這裡的「胎」指的是一次生產,不是排行。要點寫得很清楚:胎次之計算方式,以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所以生第三胎的單胞胎家庭,領到的仍然是 3 萬元 —— 與生第一胎相同。

這一點與臺北市、桃園市、南投縣、嘉義縣的設計正好相反:那幾個縣市是排行越後面領越多,新竹市則是一次生越多領越多。對只打算生一胎的單胞胎家庭,新竹市的 3 萬元落在本站收錄的 20 個縣市第一名金額級距裡家數最多的那一級,同一級共有八個縣市:嘉義市、基隆市、彰化縣、新竹市、桃園市、連江縣、雲林縣與高雄市。對生第三胎的單胞胎家庭,新竹市仍然是 3 萬元,而臺北市與桃園市第 3 名以上是 5 萬元 —— 兩個數字擺在一起自己看就好,本站不做減法。

另外還有一項多數縣市沒有的規定:死產補助新臺幣 1 萬 5 千元。適用的情形是婦女妊娠滿 20 週之死產,由申請人的配偶或具申請資格者提出。本站目前收錄的 20 個縣市生育獎勵金裡,把死產、死胎或流產寫成一筆單獨給付的只有三個。新竹市的死產是 1 萬 5 千元。苗栗縣的死胎或自然流產是 1 萬元。嘉義縣的懷孕滿 180 日以上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是 1 萬 2 千元。三個縣市的門檻寫法還不一樣:新竹市與苗栗縣寫的是妊娠(懷胎)滿 20 週,嘉義縣寫的是懷孕滿 180 日以上。⚠️ 這句話的限定詞不能省:縣市加碼那一層另有涵蓋死產或流產的補助,而且金額不小 —— 臺北市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產婦的生育補助,懷孕 12 週以上流產或死產者是 33,000 元;臺中市的低收入戶產婦營養補助,懷孕滿 3 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是前後各 2 個月、每月 4,000 元;苗栗縣自己那一份產婦營養補助也涵蓋懷胎滿二十週以上的死胎或自然流產。那些是另一組規定、另一組資格門檻,不在生育獎勵金這個排序裡。

新竹市這一筆的死產款還有一個別處沒有的細節:它不只是金額,連設籍條款與期限都跟著改寫 —— 設籍那一句寫的是「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死產之發生日)起一年前」,期限那一句寫的是「死產者於發生後 6 個月內,至具申請資格父母之一方設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也就是說,死產的情形在要點裡是一組完整的規定,不是在活產那一套上打一個補丁。

新竹市・發放金額(含多胞胎與死產)

生育每胎補助新臺幣 3 萬元、雙胞胎補助 6 萬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 10 萬元。死產補助 1 萬 5 千元。

  • 胎次之計算方式,以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不分第幾胎一律每胎 3 萬元 —— 級距看的是「一次生幾個」,不是「生了第幾胎」
  • 妊娠滿 20 週之死產也在補助範圍內,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少見的一項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0-2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新竹市・設籍條件(連續 1 年)

父母之一方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死產之發生日)起一年前至提出申請時,連續設籍本市未遷出。

  • 新生兒須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 另一款是婦女妊娠滿 20 週之死產
  • 新生兒之父母不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必要;未具婚姻關係時,父欲為申請人者應先辦妥認領登記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0-2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新竹市・申請期限(6 個月,可展延至 1 年)

於新生兒出生後 6 個月內至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逾期不受理;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1 年內為之。

  • 死產者於發生後 6 個月內,至具申請資格父母一方設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 「有正當理由」的展延條款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少數明文寫出的一條
  • 戶政事務所對符合資格者,應於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後立即協助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0-2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苗栗縣・發放金額(定額,含流產津貼)

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之新生兒,每名新生兒補助生育津貼新臺幣 2 萬元。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之婦女且懷胎滿 20 週,因死胎或自然流產並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發給新臺幣 1 萬元津貼。

  • 不分胎次,一律每名 2 萬元
  • 懷胎滿 20 週的死胎或自然流產另有 1 萬元,與新竹市的死產補助同屬少見的一項
  • 11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適用 112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嘉義縣・發放金額(四級距)

婦女生育補助費第一名補助新臺幣 1 萬 2 千元,第二名補助 2 萬 4 千元,第三名補助 3 萬 6 千元,第四名以上補助 10 萬元。

  • 子女出生排序之計算方式,係指同一母親所生活產胎兒之次序,並以申請時已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前三名是等差遞增(1.2 萬 → 2.4 萬 → 3.6 萬),第四名以上一次跳到 10 萬元
  • 婦女懷孕滿 180 日以上,於妊娠過程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不論胎次或胎數均發給 1 萬 2 千元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嘉義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2 年 4 月 20 日,但未載明金額級距本身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3-04-20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臺北市・核發金額

經戶政事務所審查符合規定者,第 1 名新生兒發給申請人新臺幣 4 萬元,第 2 名新生兒 4 萬 5 千元,第 3 名以後之新生兒每一名 5 萬元。

  • 第 2 名或第 3 名以後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所從出,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 2 名或第 3 名以上子女
  • 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為準
  • 獎勵金由戶政事務所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或與戶政事務所合作之電子支付機構的電子支付帳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7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4-04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9-09
本站抓取日
2026-08-29
桃園市・發放金額(含多胞胎加碼)

適用新制(新生兒出生日為 111 年 12 月 25 日含當日以後):第 1 名子女 3 萬元、第 2 名 4 萬元、第 3 名(含)以上每名 5 萬元;倘若為多胞胎,則另加碼補助每名 1 萬元。

  • 子女出生排序之計算,係指同一母親所生活產胎兒之次序,並以申請時已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多胞胎加碼是本站目前收錄的縣市中唯一明訂的一項
  • 新生兒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4 日以前出生的是舊制:每名新生兒 3 萬元,雙胞胎每名 3 萬 5,000 元,三胞胎以上每名 4 萬 5,000 元
  • 申請人要與新生兒的共同法定代理人自行協商受款人;因家庭暴力、配偶失蹤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因配偶惡意遺棄或不堪同居虐待而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入獄服刑或依法拘禁,以及其他經認定有特殊情形而無法協商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由婦幼發展局指定受款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2-12-25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30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南投縣・發放金額(五級距)

第一胎 1 萬元、第二胎 1 萬 5 千元、第三胎 2 萬元、第四胎 5 萬元、第五胎(含)以上 10 萬元。

  • 第一胎為多胞胎者,第一位 1 萬元、第二位 1 萬 5 千元、第三位 2 萬元、第四位 5 萬元、第五位(含)以上 10 萬元
  • 第二胎為多胞胎者,第一位 1 萬 5 千元、第二位 2 萬元、第三位 5 萬元、第四位(含)以上 10 萬元
  • 是本站收錄縣市生育獎勵金中級距最多的一個,而且第一胎金額與新竹縣並列最低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南投縣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2 年 11 月 23 日,但未載明金額級距本身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3-11-2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嘉義市・發放金額(不分胎次)

每生育一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 3 萬元。

  • 與高雄市同為定額制,不分胎次也沒有多胞胎加碼
  • 113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之新生兒,依 112 年 6 月 2 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
  • 114 年 1 月 1 日起出生之新生兒,依 114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1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基隆市・核發金額(定額)

生育獎勵金,每名新生兒新臺幣 3 萬元。

  • 不分胎次、不分胞胎數,一律每名 3 萬元
  • 114 年 4 月 29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出生之新生兒,其申請資格及獎勵金額度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四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4-29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4-29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彰化縣・發放金額(115 年起改為三級距)

新生兒於中華民國 115 年(2026 年)1 月 1 日起(含當日)出生者,依申請人生育次序:第一名補助 3 萬元、第二名 5 萬元、第三名(含以上)8 萬元。115 年 1 月 1 日前(不含當日)出生者,每生育一名新生兒補助 3 萬元,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 115 年 1 月 1 日是新舊制的分界:之前是不分次序的定額 3 萬,之後改成三級距
  • 第二名或第三名(含以上)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父或母所從出,且依出生次序計算
  • 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為準
  • 生育補助之實施至所編預算經費用罄為限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彰化縣政府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3-2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連江縣・發放金額(四級距,本站收錄縣市生育獎勵金中單筆最高)

以設籍本縣之日後出生之胞胎起算,第一胎新臺幣 3 萬元,第二胎 6 萬元,第三胎 9 萬元,第四胎(含以上)15 萬元。婦女生產如為多胞胎者,其補助金額以各胎之補助金額,依胞胎數計算之。

  • 第四胎(含以上)15 萬元是本站目前收錄縣市生育獎勵金中單筆金額最高的一項
  • 胎次的起算點很特別:以「設籍本縣之日後出生」的胞胎起算第一胎,不是以婦女的總生產次數
  • 多胞胎依胞胎數計算,例如第二胎為雙胞胎則兩名各依對應級距發給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自治條例修正日期為 11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未逐項載明金額級距本身的施行日。
官方發布日
2025-12-30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雲林縣・發放金額(115 年起新制)

自民國 115 年(2026 年)1 月 1 日起出生之新生兒:婦女生產第一名至第二名新生兒補助 3 萬元,第三名以上新生兒補助 10 萬元。

  • 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設籍登記為準
  • 第三名以上一次跳到 10 萬元
  • 115 年 1 月 1 日之前出生者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1-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高雄市・發放金額(不分胎次)

同一父或母於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 日以後所生之新生兒,每名新生兒之生育津貼發給新臺幣 3 萬元。

  • 不分胎次,每名一律 3 萬元 —— 與臺北市、桃園市的級距設計不同
  • 每名新生兒僅得領取一次,已領取者不得重複發給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4-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6-24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產婦,分娩且完成子女出生登記,或懷孕 12 週以上流產或死產者,給與生育補助新臺幣 33,000 元;分娩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分娩、流產或死產都給,但流產或死產須懷孕 12 週以上
  • 分娩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與營養補助是兩筆不同的補助,條件與申請文件各自獨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營養及生育補助作業須知 第七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9-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3-08-11
本站抓取日
2026-08-29
臺中市・低收入戶產婦營養補助

補助一般生產者分娩前後各 2 個月(共 4 個月),或懷孕滿 3 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死產者前後各 2 個月(共 4 個月),每月補助 4,000 元,一次發放。

  • 計畫寫的是每月補助 4,000 元、計一次發放 —— 錢是一次到位,不是按月匯入,但本站不代為加總四個月的總額
  • 這一項涵蓋懷孕滿 3 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的產婦,不像生育補助限一般生產者
  • 列冊低收入戶的時間若在生產之後,依列冊時間起算按比例補助差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伍、二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6-04-28 起
官方發布日
2016-04-28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苗栗縣・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營養補助(低收 7,500 元、中低收 5,000 元)

合於本計畫規定的低收入戶產婦,每人補助 7,500 元整;中低收入戶產婦,每人補助 5,000 元整。

  • 金額分兩級,看的是家庭的福利身分:列冊低收入戶 7,500 元、列冊中低收入戶 5,000 元;一般家庭沒有這一筆
  • 產婦與新生兒是兩個不同的補助對象、兩套補助標準,計畫本身沒有寫兩者互斥;但計畫也沒有明文寫「可以同時領」,實際請以受理的鄉(鎮、市)公所核定為準
  • 懷胎滿二十週(五足月)以上的死胎或自然流產,只要持有合法證明文件,產婦這一筆一樣領得到
  • 補助資格以新生兒列冊後的福利資格為準,不是以懷孕當時的身分為準
  • 生育婦女如果在產後亡故,得由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領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1999熱線暨為民服務系統|辦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三、補助標準(一)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本筆的出處頁(縣府 1999 為民服務系統的常見問題)沒有寫這一版補助標準自哪一天起適用。社會處目錄頁掛的計畫本文標示「114 年 12 月 19 日府社救字第 1140275857 號函第五次修訂」,苗栗縣多個戶政事務所的公告則寫「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兩者都不是本筆的出處頁,所以本站不把它們填進生效日欄位。
官方發布日
2026-08-19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設籍條件:連續 1 年,而且要「未遷出」

要點第三點的用字是:父母之一方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死產之發生日)起一年前至提出申請時,連續設籍本市未遷出。

這句話裡有兩個時間點要一起看。起點是出生日往前推一年,終點是提出申請的那一天 —— 也就是說,不只出生前要設滿一年,出生之後到申請之間也不能遷出。

「連續」與「未遷出」是同一件事的兩種說法:中途遷出再遷回,連續就斷了。這與高雄市的「最後遷入日起算」是不同的寫法,但實務效果相同 —— 搬家會讓計時器重來。

還有一個條件容易被忽略:新生兒須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而且申請時新生兒仍設籍本市。父母設籍夠久但孩子的戶籍設在別的縣市,一樣不符合。

最後一件對非婚生家庭很重要的事:要點明訂新生兒之父母不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必要。但未具婚姻關係時,父親若要當申請人,應先辦妥認領登記。

但這 1 年只管生育津貼那一筆,市府其他幾筆的設籍要求完全不在同一個尺度上,而且差距很大。育兒津貼加碼要的是幼兒及申請人一方設籍新竹市滿 1 個月以上;加碼托育補助只要求申請人一方及幼兒都設籍新竹市,連時間都不要求;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要的不是年數而是「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光設籍不夠,還要真的住在這裡;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看的是兒童設籍新竹市加上是新竹市列冊的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幼兒交通費補助則把設籍與就讀綁在一起寫成「設籍並就讀於新竹市教保服務機構」。同一個市、同一個家庭,六筆錢有五種不同的門檻寫法。

新竹市・設籍條件(連續 1 年)

父母之一方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死產之發生日)起一年前至提出申請時,連續設籍本市未遷出。

  • 新生兒須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 另一款是婦女妊娠滿 20 週之死產
  • 新生兒之父母不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必要;未具婚姻關係時,父欲為申請人者應先辦妥認領登記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0-2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高雄市・設籍條件(要「實際居住」)

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10 個月。早產兒(出生時妊娠日數 140 日以上未滿 259 日)則以預產期當日起算。

  • 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當日止;早產兒起算至預產期當日
  • 條文明訂「設籍並實際居住」—— 只遷戶籍而未實際居住不符合
  • 未設籍或設籍未滿 10 個月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條件者亦可
  • 申請時父或母仍須設籍本市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7-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6-24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新竹市・育兒津貼加碼的資格(與加碼托育補助互斥)

當月領有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 2 歲兒童育兒津貼」或教育部「2 歲以上未滿 5 歲幼兒育兒津貼及 5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並同時符合四項條件:幼兒及其雙親、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一方設籍新竹市滿 1 個月以上;幼兒未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幼兒未就讀與政府合作的平價教保服務機構;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這一筆與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不能同時領,而且理由就寫在資格條款裡:育兒津貼加碼的前提是幼兒「未」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而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的前提正好相反,是幼兒「有」送托本市公共化或準公共服務的合作對象。送不送托決定的是領哪一筆,不是能不能兩筆都領
  • 設籍門檻只有 1 個月,而且只要幼兒及申請人一方設籍即可,沒有連續設籍滿一年那種要求
  • 所謂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頁面自己列出了範圍:政府設立的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公共托育家園,以及與政府簽訂準公共托育服務的居家托育人員或私立托嬰中心
  • 所謂與政府合作的平價教保服務機構,頁面列的是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的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及公立特教學校幼兒部
  • 請領資格原則上要由幼兒雙親雙方或監護人共同為之;只有在雙親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並報案協尋未獲、一方受一年以上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且在執行中、非婚生子女或離婚後協議由一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有家庭暴力或其他重大變故這四種情形下,才能由實際照顧的一方或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新竹市育兒津貼加碼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沒有寫這項加碼補助自哪一天開辦,只寫個案的起算規則(設籍滿 1 個月之次月起發放)。
官方發布日
2026-06-09
官方更新日
2026-06-09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的資格(與育兒津貼加碼互斥)

符合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資格的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把幼兒送托新竹市公共化或準公共服務的合作對象,而且申請人一方及幼兒都設籍新竹市。

  • 沒有弱勢門檻,也沒有設籍時間要求:只要求申請人一方及幼兒都設籍新竹市,不要求連續設籍滿幾個月
  • 要先辦好中央那一筆:申請人必須在公共化或準公共補助規定的時間內備齊文件提出「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費用」申請,否則會連帶延誤這一筆加碼的審核
  • 名稱寫的是「未滿二歲」,但補助發到滿三歲前一日止 —— 資格看的是中央作業要點,金額與期間看的是新竹市自己的加碼規定
  • 合作對象被市府終止契約時有 3 個月緩衝期可以轉托;緩衝期屆滿仍選擇送托原托育人員、私立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或公共托嬰中心的,本補助自緩衝期屆滿停發,而且不得提出異議
  • 這一筆與新竹市育兒津貼加碼不能同時領:育兒津貼加碼的前提是幼兒未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而本補助的前提正好是有送托
  • 幼兒或申請人戶籍遷出新竹市、未送托本市合作對象、實際收費低於當月領取的中央托育服務費用,或申請人未把補助支用於兒童托育費用,市府都會撤銷或廢止核准處分並追回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沒有寫這項加碼補助自哪一天開辦;發布日期民國 115 年 1 月 8 日是公告日,不是條文所寫的施行日。
官方發布日
2026-01-08
官方更新日
2026-01-08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的資格(三種身分別)

對象是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的兒童,而且要符合三種資格之一。第一種: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父母或監護人、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的未成年人、特殊境遇家庭,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家庭遭遇變故或其他臨時特殊事件,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6 歲兒童。第二種: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送托未達就學年齡的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或已達就學年齡但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的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第三種:其他經市府社工評估無力撫育、且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的兒童。

  • 光設籍不夠,還要實際居住新竹市
  • 第一種身分別有事由限制:必須是因為參加職業訓練、求職、家庭遭遇變故或其他臨時特殊事件而無法自行照顧兒童,不是想送就能送
  • 送托對象有限定:領有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的托育人員、新竹市政府委託辦理的托嬰中心(含家園),或本市立案的私立托嬰中心
  •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的未成年人,其申領審核標準準用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 條第 1 項關於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的規定
  • 第一種身分別的年齡上限是未滿 6 歲
  • 應備文件裡的托育契約書及托育日誌影本容易被忘記,那是核銷用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沒有寫這項補助自哪一天開辦,也沒有年度標示。
官方發布日
2025-05-13
官方更新日
2025-05-13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的資格

補助對象是低收入戶的兒童,而且要就托(讀)於立案的公私立幼兒園或課後托育中心(課後照顧服務班、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兒童本人須設籍新竹市;申請人是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

  • 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兒童設籍新竹市,而且是新竹市列冊的低收入戶
  • 就托的機構有限定:要是立案的公私立幼兒園,或課後托育中心(課後照顧服務班、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送到沒有立案的地方不算
  • 低收入戶身分依社會救助法認定,送件時要附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沒有排富規定可言 —— 這本來就是只給低收入戶的補助;中低收入戶不在對象裡
  • 提供不實文件取得補助的,新竹市政府會停止補助並追回已領的補助款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政府辦理兒童托育津貼補助實施要點 第二點、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4-02-07 起
官方發布日
2014-02-07
官方更新日
官方頁未載明這一頁的標題列只給「公發布日」,沒有逐條的更新日;頁尾的「系統更新日期」是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的全站戳記(2026 年 8 月 30 日抓取時為 115.01.19),不是本要點的修正日,不採用。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身心障礙幼兒交通費補助的資格(三項要同時成立)

適用對象是經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同時具備三項資格的幼兒:設籍並就讀於新竹市教保服務機構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專業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須由專人專車接送;就讀的教保服務機構未提供免費交通車服務。

  • 三項資格要同時成立,少一項就不符合;而且前提是先經過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
  • 所謂專業評估,是由教保服務機構組成專業團隊,參酌個別化教育計畫、特殊教育方案或其他相關資料所做;必要時可以邀請幼兒的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加
  • 有交通車就要先坐交通車:辦法第五條規定身心障礙幼兒應優先申請交通車服務,要等機構提供的交通車乘坐容量無法服務時,才能申請交通費補助
  • 這項支持服務必須納入特殊教育幼兒的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裡
  • 身心障礙證明是必要文件,只有醫院診斷證明不夠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幼兒交通費補助辦法 第二條、第五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8-05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8-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申請期限:6 個月,但有明文的展延條款

依第五點,符合一般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6 個月內,備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及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至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逾期不受理。

但條文後面還接了一句,而那一句才是新竹市這一條期限真正的底線: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1 年內為之。也就是說,6 個月不是絕對的死線,錯過之後仍有一條要經核准的補救路徑。什麼算「正當理由」由戶政事務所認定,本站不對個案下結論。

把這個但書放到 20 個縣市裡看:條文本文寫了「正當理由展延」這一款的有五個 —— 臺北市、新竹市、基隆市、苗栗縣與臺南市。其中四個寫了上限:臺北市與基隆市是「得延長為 1 年」,新竹市是「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1 年內為之」,苗栗縣是「最遲不得超過新生兒年齡 2 足歲」;臺南市寫的是「不在此限」,條文沒有給任何上限。沒有寫上限不等於比較寬,只等於條文沒有畫那條線,實際能到哪一天要問受理機關。

死產的情形適用同一組期限:於發生後 6 個月內、經核准者 1 年內,至具申請資格父母之一方設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另有一條對申請人有利的規定:戶政事務所對於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後立即協助申請。這一句在本站收錄的 20 個縣市裡只有兩個縣市的條文寫了 —— 新竹市寫的是「立即協助申請」,臺南市寫的是戶政所會主動告知。其餘 17 個縣市的條文沒有把這件事寫成機關的義務,要記得申請的還是你自己。

生育津貼也可以委任代理人辦理,需攜帶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印章,以及申請人的存摺封面影本。

新竹市・申請期限(6 個月,可展延至 1 年)

於新生兒出生後 6 個月內至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逾期不受理;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1 年內為之。

  • 死產者於發生後 6 個月內,至具申請資格父母一方設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 「有正當理由」的展延條款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少數明文寫出的一條
  • 戶政事務所對符合資格者,應於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後立即協助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0-2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臺北市・申請期限

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 60 日內提出申請;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完成初設戶籍登記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 1 年內提出申請。

  • 向受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
  • 逾申請期限的,戶政事務所應駁回申請;但出生登記那一款有正當理由並經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
  • 應檢附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與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影本;由代理人申請者另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9-09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9-09
本站抓取日
2026-08-29
基隆市・申請期限(60 日,可展延 1 年)

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60 日內為之;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管轄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

  • 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逾期申請、重複申請者,不予受理
  • 應檢附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金融機構帳戶影本;有展延情形者另附相關證明文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五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4-29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4-29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苗栗縣・申請期限(6 個月,最長可到 2 足歲)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6 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放棄權利;但國外出生或具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延長,最遲不得超過新生兒年齡 2 足歲。

  • 「最遲不得超過新生兒年齡 2 足歲」是本站收錄縣市中最寬的展延上限
  • 符合請領資格者有數人時,申請時應檢附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 死胎或自然流產之婦女得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臺南市・申請期限(180 日,且戶政所會主動告知)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180 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申辦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 戶政所辦理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時,發現有符合資格者應主動告知並協助辦理申領 —— 這一條在本站收錄的縣市裡很少見
  • 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須提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 經查不符規定,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者,應立即返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10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新舊制的分界:民國 113 年(2024 年)1 月 1 日

要點第十點留了一條銜接規定:本要點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修正實施前出生之新生兒(或發生死產),其生育津貼申請,依民國 106 年(2017 年)5 月 23 日修正之規定辦理 —— 也就是說,同一部要點在這一頁上其實有兩個版本在跑,分界只看出生日或死產發生日那一天。

分界看的是新生兒的出生日(或死產發生日),不是申請日。民國 113 年(2024 年)1 月 1 日以前出生的,適用的是舊制的金額與條件。

本要點最近一次修正是民國 113 年(2024 年)10 月 23 日,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 1130171971 號函,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執行單位是民政處及各區戶政事務所。要點的立法理由與修正對照表在法規頁上有附檔可以查。

市府那幾筆加碼的情形不一樣,而且要坦白說:它們的出處是社會處的業務頁,不是法規頁。育兒津貼加碼與加碼托育補助的頁面正文都沒有寫這項補助自哪一天開辦,只寫了個案的起算規則;頁面掛的附件名稱有標年度,但附件名稱不是正文,本站不拿它推算開辦日,所以這兩筆的生效日欄位是空的。這不是漏抄,是那兩頁真的沒有寫。

新竹市・發放金額(含多胞胎與死產)

生育每胎補助新臺幣 3 萬元、雙胞胎補助 6 萬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 10 萬元。死產補助 1 萬 5 千元。

  • 胎次之計算方式,以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不分第幾胎一律每胎 3 萬元 —— 級距看的是「一次生幾個」,不是「生了第幾胎」
  • 妊娠滿 20 週之死產也在補助範圍內,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少見的一項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0-2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新竹市・育兒津貼加碼(每月 1,000 元)

當月領有中央育兒津貼或就學補助、而且符合條件的幼兒,新竹市每月再加碼補助 1,000 元,自幼兒及申請人一方設籍本市滿 1 個月的次月起發放。經核定的,於次月月底前直接匯入受款人帳戶。

  • 這是加在中央育兒津貼或就學補助上面的錢,不是一筆獨立的津貼:當月沒有領到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 2 歲兒童育兒津貼」或教育部「2 歲以上未滿 5 歲幼兒育兒津貼及 5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就領不到這 1,000 元
  • 這一筆與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不能同時領:本加碼補助的前提是幼兒「未」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而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的前提正好相反,是幼兒「有」送托本市公共化或準公共服務的合作對象。送不送托決定的是領哪一筆,不是能不能兩筆都領
  • 已經在領中央育兒津貼或就學補助的人不用重新申請,由新竹市政府審查核定後撥付
  • 設籍滿 1 個月的那個月本身不發:是設籍滿 1 個月之次月起才開始發
  • 中途進入或離開平價教保服務機構的當月要看天數:當月就讀日數 15 日以下的,當月照發;超過 15 日(含假日及寒暑假)的,當月不發
  • 幼兒或申請人戶籍遷出新竹市、幼兒改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幼兒改就讀與政府合作的平價教保服務機構、幼兒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或幼兒經鑑輔會鑑定通過以未足學齡資賦優異提早入學,市府都會自事實發生的次月起廢止核准並追回已撥付的加碼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新竹市育兒津貼加碼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只寫「幼兒及申請人一方設籍本市滿 1 個月之次月起發放」這個個案起算規則,沒有寫這項加碼補助整體自哪一天開辦;頁面掛的附件名稱是「115年3月起育兒津貼加碼問答集」與「115年度育兒津貼加碼實施計畫修訂-115-05-28」,但附件名稱不是正文,本站不拿它推算開辦日。
官方發布日
2026-06-09
官方更新日
2026-06-09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準公共每月加 1,500 元、公共化加 500 元)

送托新竹市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與市府簽訂契約的居家托育人員或私立托嬰中心)的,除了原有的衛生福利部準公共服務費用補助之外,每月再增額補助 1,500 元;送托新竹市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或公共托嬰中心的,除了原有的衛生福利部公共化服務費用補助之外,每月再增額補助 500 元。兩者都補助到幼兒滿三歲前一日止。

  • 1,500 元與 500 元都是加在中央補助上面的增額,不是幼兒拿到的托育補助全部金額
  • 這兩個數字不是可以二選一的方案:送托哪一種服務,就適用哪一個金額 —— 準公共(簽約的居家托育人員或私立托嬰中心)是 1,500 元,公共化(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或公共托嬰中心)是 500 元
  • 送托日數超過半個月未滿一個月的以一個月計,半個月以下的以半個月計
  • 有一個上限會把補助壓下來:如果托育服務提供者實際收費低於幼兒當月領取的衛生福利部公共化或準公共服務費用加上本補助的總額,就依實際繳交費用補助
  • 這一筆與新竹市育兒津貼加碼不能同時領:本補助的前提是幼兒有送托本市公共化或準公共服務的合作對象,而育兒津貼加碼的前提是幼兒未送托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沒有寫這項加碼補助自哪一天開辦;頁面的發布日期是民國 115 年 1 月 8 日,附件名稱為「新竹市托育補助加碼計畫115年」,但發布日與附件名稱都不是條文所寫的施行日,本站不拿它們推算開辦日。
官方發布日
2026-01-08
官方更新日
2026-01-08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中央那幾層在新竹市怎麼疊

中央那一層在新竹市的疊法很好記,因為它的分岔與市府的分岔是同一道。未滿 2 歲的孩子由家長自己帶的,領衛生福利部的育兒津貼,第 1 名子女每月 5,000 元;送托的,領托育補助 —— 公共化托育補助自民國 113 年(2024 年)1 月起每月 7,000 元、準公共托育補助每月 1 萬 3,000 元。托育補助的申辦資格明訂請領當時須「未領取育兒津貼」,所以兩邊只能站一邊。新竹市的兩筆加碼就分別疊在這兩邊:沒送托的加 1,000 元,送準公共的加 1,500 元、送公共化的加 500 元。本站只把這幾個數字列出來,不替任何家庭把它們加起來 —— 因為實際入帳還要看實際收費、看當月天數,也看有沒有被上限壓住。

數字之外,有一個尺度差別更容易讓人吃虧:期限。中央托育補助應於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親送至托嬰中心或居家保母所屬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新竹市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是托育事實結束後的次月 5 日前;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一年只有四月底與十月底兩個窗口;身心障礙幼兒交通費補助由機構在上學期十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四月十五日前彙整送市府。市府生育津貼那 6 個月反而是這一整組裡最寬鬆的一條 —— 而它偏偏是唯一有展延但書的一條。

育兒津貼還有一條決定你能拿回幾個月的規則,而它以年度為界:兒童出生當年度提出申請的,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沒有在出生當年度提出的,只能溯自申請當年度一月份起發給。年底出生的孩子另有一條專屬規定 —— 每年十一月二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出生,而且在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的,一樣可以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幼兒滿 2 歲那一次不用重新開始:滿 2 歲當月仍在請領衛福部的未滿 2 歲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者,無須重新申請,由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透過資訊系統介接轉核定機關審查。但搬家沒有這個待遇 —— 領取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之後,幼兒戶籍如果遷移到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要向新戶籍所在地的核定機關重新提出申請。對新竹市的家庭來說這一條特別實際,因為市府那幾筆加碼全部要求幼兒設籍新竹市,戶籍一遷出,加碼與中央那一筆會在不同的時間點各自斷掉。

請領資格原則上要由幼兒的雙親雙方或監護人共同為之;只有在雙親一方失蹤達 6 個月以上、受 1 年以上徒刑執行中、非婚生子女之雙親、離婚而協議由一方行使親權,或有家庭暴力等變故這幾種情形,才能由實際照顧的雙親一方提出。這一條在新竹市要提早看,因為市府育兒津貼加碼的資格條款是照抄同一組例外的。

在新竹市排順序,不要從金額大的那一筆開始,要從那個分岔開始 —— 因為送不送托會一次改掉後面所有期限的組合。第一步在懷孕期間:好孕專車的效期到預產期後 3 個月,那是這一頁唯一一條完全落在孕期的線。第二步是孩子出生之後,先做決定、不要先送件:要不要送托、送公共化還是準公共。決定「送」的家庭接下來面對的是一組很短的窗口 —— 中央托育補助是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市府加碼要先把中央那一筆辦好才輪得到,而萬一用到臨時托育,期限是托育事實結束後的次月 5 日前,12 月的案件還要壓在當年度 12 月 31 日以前。決定「不送」的家庭面對的則是另一種節奏:中央育兒津貼壓在孩子出生的那個年度送出,市府育兒津貼加碼從設籍滿 1 個月的次月起按月發,沒有那種幾天內就關門的窗口。第三步才輪到生育津貼 —— 它排最後不是因為不重要,是因為它是這一頁唯一寫了展延但書的一筆(6 個月,有正當理由經核准可到出生後 1 年),即使前兩步花掉時間也還救得回來。生育給付與補足到 10 萬元那一層的期限以年計,它根本不參與這個排序。

0–未滿 2 歲・第 1 名子女

每月 5,000 元

  • 本要點第三點:發放基準以月為核算單位,發放至兒童滿二歲當月止
  • 兒童未滿 2 歲
  • 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送托者改領托育補助,不得併領)
  • 未經政府公費安置
  • 不排富
  • 111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發布、自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版本首次將金額明列於條文(前一版寫「規定如附表」);113 年 5 月 31 日全文修正僅移動條號,數額未變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出處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1-0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可以溯及發給的月份

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其津貼依下列規定發放: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申請當年度一月份起發給。但兒童於每年十一月二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 此為 0–未滿 2 歲(衛福部主管)之規定
  • 晚報等於少領:跨年度才申請的,前一年度的月份追不回來
  • 113 年 5 月 31 日全文修正才改成現行寫法。前一版(111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寫的是「自受理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自出生月份發給」,沒有 11 月 2 日至 12 月 31 日這一段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出處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5-3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1-0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公共化托育補助・每月金額

公共化托育補助:113 年(2024 年)1 月起每月 7,000 元。

  • 公共化指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公共托嬰中心
  • 實際支付之托育費用低於補助金額者,核實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出處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費用補助(申辦服務)其他政府機關轉載金額不在要點條文裡,在第十六點的附表二,而附表二是 PDF(法規檢索系統第十六點頁面自己列出「附表二: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協助支付金額.PDF」),無法做內容監看。目前沒有任何官方頁把這個金額寫進靜態 HTML。
生效日
2024-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該申辦服務頁未標示發布日(頁尾只給更新日期)。
官方更新日
2026-08-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準公共托育補助・每月金額

準公共托育補助:113 年(2024 年)1 月起每月 1 萬 3,000 元。

  • 準公共指與政府簽約的私立托嬰中心與居家托育人員(保母)
  • 實際支付之托育費用低於補助金額者,核實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出處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費用補助(申辦服務)其他政府機關轉載金額不在要點條文裡,在第十六點的附表二,而附表二是 PDF(法規檢索系統第十六點頁面自己列出「附表二: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協助支付金額.PDF」),無法做內容監看。目前沒有任何官方頁把這個金額寫進靜態 HTML。
生效日
2024-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該申辦服務頁未標示發布日(頁尾只給更新日期)。
官方更新日
2026-08-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與育兒津貼互斥

申報期間,該名幼兒須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兒津貼。

  • 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只能擇一,不能同時領
  • 決定送托時要同步處理育兒津貼的異動,否則可能溢領後被追回
  • 要點第十三點明定:申報期間重複領有該名幼兒的育兒津貼經查證屬實,應將已領取費用返還,並得以扣抵本項費用或育兒津貼的方式辦理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出處
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三款)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07 法規檢索系統的抬頭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是整份要點的最新修正日,那一次只修正第 24 點的附表三。本點條文自 112 年 4 月 6 日修正發布全文 30 點以來未再異動,施行日為 112 年 1 月 1 日,已填 effectiveFrom。
本站抓取日
2026-09-06
申請期限

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依附表一申報表所列項目備齊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報。逾期申報者,核定日期改以資料備齊送達之日起算。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委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嬰中心或托育家園受理申報,所以實務上是送到這些單位,不是公所
  • 這是本站收錄的權益中期限最短的一項
  • 逾期不是不受理,而是核定日期從「托育事實發生之日」改成「資料備齊送達之日」,中間那段補助會少領
  • 委託人資格異動或變更合作對象,要重新申報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出處
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十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07 法規檢索系統的抬頭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是整份要點的最新修正日,那一次只修正第 24 點的附表三。本點條文自 112 年 4 月 6 日修正發布全文 30 點以來未再異動,施行日為 112 年 1 月 1 日,已填 effectiveFrom。
本站抓取日
2026-09-06
新竹市・育兒津貼加碼(每月 1,000 元)

當月領有中央育兒津貼或就學補助、而且符合條件的幼兒,新竹市每月再加碼補助 1,000 元,自幼兒及申請人一方設籍本市滿 1 個月的次月起發放。經核定的,於次月月底前直接匯入受款人帳戶。

  • 這是加在中央育兒津貼或就學補助上面的錢,不是一筆獨立的津貼:當月沒有領到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 2 歲兒童育兒津貼」或教育部「2 歲以上未滿 5 歲幼兒育兒津貼及 5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就領不到這 1,000 元
  • 這一筆與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不能同時領:本加碼補助的前提是幼兒「未」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而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的前提正好相反,是幼兒「有」送托本市公共化或準公共服務的合作對象。送不送托決定的是領哪一筆,不是能不能兩筆都領
  • 已經在領中央育兒津貼或就學補助的人不用重新申請,由新竹市政府審查核定後撥付
  • 設籍滿 1 個月的那個月本身不發:是設籍滿 1 個月之次月起才開始發
  • 中途進入或離開平價教保服務機構的當月要看天數:當月就讀日數 15 日以下的,當月照發;超過 15 日(含假日及寒暑假)的,當月不發
  • 幼兒或申請人戶籍遷出新竹市、幼兒改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幼兒改就讀與政府合作的平價教保服務機構、幼兒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或幼兒經鑑輔會鑑定通過以未足學齡資賦優異提早入學,市府都會自事實發生的次月起廢止核准並追回已撥付的加碼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新竹市育兒津貼加碼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只寫「幼兒及申請人一方設籍本市滿 1 個月之次月起發放」這個個案起算規則,沒有寫這項加碼補助整體自哪一天開辦;頁面掛的附件名稱是「115年3月起育兒津貼加碼問答集」與「115年度育兒津貼加碼實施計畫修訂-115-05-28」,但附件名稱不是正文,本站不拿它推算開辦日。
官方發布日
2026-06-09
官方更新日
2026-06-09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準公共每月加 1,500 元、公共化加 500 元)

送托新竹市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與市府簽訂契約的居家托育人員或私立托嬰中心)的,除了原有的衛生福利部準公共服務費用補助之外,每月再增額補助 1,500 元;送托新竹市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或公共托嬰中心的,除了原有的衛生福利部公共化服務費用補助之外,每月再增額補助 500 元。兩者都補助到幼兒滿三歲前一日止。

  • 1,500 元與 500 元都是加在中央補助上面的增額,不是幼兒拿到的托育補助全部金額
  • 這兩個數字不是可以二選一的方案:送托哪一種服務,就適用哪一個金額 —— 準公共(簽約的居家托育人員或私立托嬰中心)是 1,500 元,公共化(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或公共托嬰中心)是 500 元
  • 送托日數超過半個月未滿一個月的以一個月計,半個月以下的以半個月計
  • 有一個上限會把補助壓下來:如果托育服務提供者實際收費低於幼兒當月領取的衛生福利部公共化或準公共服務費用加上本補助的總額,就依實際繳交費用補助
  • 這一筆與新竹市育兒津貼加碼不能同時領:本補助的前提是幼兒有送托本市公共化或準公共服務的合作對象,而育兒津貼加碼的前提是幼兒未送托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沒有寫這項加碼補助自哪一天開辦;頁面的發布日期是民國 115 年 1 月 8 日,附件名稱為「新竹市托育補助加碼計畫115年」,但發布日與附件名稱都不是條文所寫的施行日,本站不拿它們推算開辦日。
官方發布日
2026-01-08
官方更新日
2026-01-08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的申請期限(次月 5 日前)

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的,應自托育事實結束後的次月 5 日前向新竹市政府提出;12 月的申請案件,必須在當年度 12 月 31 日前提出。受理單位是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婦女福利及托育科。

  • 期限很短:托育事實結束後的次月 5 日前,不是次月底
  • 12 月的案件是例外,不能拖到隔年 1 月,要在當年度 12 月 31 日前送出
  • 應備文件包含托育契約書及托育日誌影本、繳費相關證明與領據
  • 申請人如有特殊情形無法提供帳戶,要具切結書並檢附兒童、托育人員、托嬰中心(含家園)或托嬰中心負責人的帳戶,由市府另行撥入該帳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沒有寫這項補助自哪一天開辦,也沒有年度標示。
官方發布日
2025-05-13
官方更新日
2025-05-13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的申請期限(一年兩次)

申請人應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底前,檢附申請書、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低收入戶證明影本、兒童就托(讀)收據正本或註冊證明單、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向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

  • 一年只有兩個送件窗口:四月底前與十月底前,錯過就要等下一次
  • 送件地點是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不是市政府
  • 區公所受理後審核資格,把初審合格名冊送新竹市政府複審;複審符合的,直接把補助款撥入申請人的郵局帳戶,並函知申請人與區公所
  • 要準備的是就托(讀)收據正本或註冊證明單,不是影本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政府辦理兒童托育津貼補助實施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4-02-07 起
官方發布日
2014-02-07
官方更新日
官方頁未載明這一頁的標題列只給「公發布日」,沒有逐條的更新日;頁尾的「系統更新日期」是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的全站戳記(2026 年 8 月 30 日抓取時為 115.01.19),不是本要點的修正日,不採用。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身心障礙幼兒交通費補助的申請流程與期限

每學年分上、下學期辦理。符合資格的幼兒,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向教保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上學期於十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於四月十五日前,由教保服務機構彙整初審合格名單並填報交通補助費統計表,報新竹市政府複審後核撥各教保服務機構。

  • 家長不是直接向市府送件:要先向就讀的教保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再由機構彙整初審後報市府
  • 機構送件的期限是上學期十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四月十五日前;家長要在這之前先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交給機構
  • 複審通過後,市府的錢是核撥給各教保服務機構,辦法沒有再寫轉發給申請人,所以實際拿到錢的形式要向機構或新竹市政府教育處確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幼兒交通費補助辦法 第四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8-05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8-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好孕專車車資補助(金額只寫在計畫附檔,本站不發布)

查詢中

新竹市確實在辦好孕專車車資補助,對象是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的孕婦;但金額不在任何官方頁面的正文上。2026 年 8 月 30 日重開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好孕專車」目錄頁(society.hccg.gov.tw/ch/home.jsp?id=10409&parentpath=0,3,23)與其底下唯一有內容頁的「好孕專車線上申請及支付服務」(dataserno=202512310001),兩頁的 HTML 正文都沒有出現 6,000 這個數字;目錄頁上「新竹市好孕專車車資補助計畫」那一列直接連到 PDF,根本沒有 HTML 內容頁。金額只出現在那份「新竹市 115 年『好孕專車』車資補助計畫」PDF 裡:自 115 年 4 月 8 日起以新竹通 APP 數位好孕卡核予電子乘車券,內含 6,000 點(1 點折合 1 元);原領取市府印製的紙本乘車券仍可使用至有效期限,紙本券每冊內含 6,000 元整(面額 200 元 15 張、150 元 10 張、100 元 15 張)。依本站規則,PDF 附檔不能當作出處 —— 內容為真不等於可以當出處,因為附檔換版時本站的監看抓不到。翻面條件:社會處把 6,000 這個金額寫進 home.jsp?id=10409 的目錄頁或其內容頁正文。

  • 可以確定的部分是這項補助存在、對象與使用範圍都寫在計畫裡,只有金額不在任何官方頁面的正文上
  • 對象是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的孕婦;與本市市民完成結婚登記、並實際居住本市已入境居留、定居或停留的新住民孕婦也可以,但應由本國籍配偶代理申請(這些對象條件出自「好孕專車車資補助計畫」PDF,目錄頁直接連到附檔、沒有 HTML 內容頁可核對;新住民孕婦的代理申請規定請洽新竹市政府社會處確認)
  • 每次孕期原則上限請領 1 次,而且電子乘車券與紙本乘車券不得重複請領(同樣只出現在計畫 PDF 裡,請洽社會處確認這個「每孕期一次」的規則是否仍然現行)
  • 使用範圍有地理限制:孕期是往返新竹縣市轄內醫療院所就診,產後是往返新竹縣市轄內醫療院所或產後護理之家,起訖兩端都必須在新竹縣市轄內,而且一端必須是醫療院所(含衛生所)或產後護理之家(地理範圍的規定出自計畫 PDF,不在目錄頁或內容頁正文,請洽社會處確認實際可用的起訖範圍)
  • 紙本乘車券每一趟次不限單張使用,但不找零;而且限補助對象本人在新竹縣市使用,不可轉送或轉賣他人(使用限制同樣寫在計畫 PDF 裡,請洽社會處確認紙本券現行的使用規則)
  • 補助效期是自核發日起至申請人預產期後 3 個月內使用
  • 以上服務規則的依據是目錄頁掛的計畫 PDF 附檔,不是頁面正文;在社會處把金額寫進頁面正文之前,不要把 6,000 這個數字當成官方頁上查得到的現行標準
新竹市・申請期限(6 個月,可展延至 1 年)

於新生兒出生後 6 個月內至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逾期不受理;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1 年內為之。

  • 死產者於發生後 6 個月內,至具申請資格父母一方設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 「有正當理由」的展延條款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少數明文寫出的一條
  • 戶政事務所對符合資格者,應於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後立即協助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0-2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從衛福部端接過來時不用重新申請

幼兒滿 2 歲當月仍在請領衛福部的未滿 2 歲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者,無須重新申請,由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透過資訊系統介接轉核定機關審查。

  • 學齡滿 5 歲當年度 7 月仍在請領育兒津貼者,轉就學補助同樣不必重新申請
  • 但核定機關仍會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收到通知才算數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出處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9-08-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28
本站抓取日
2026-08-31
搬家跨縣市要重新申請

領取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後,幼兒戶籍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向新戶籍所在地之核定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 戶籍遷移屬於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申報的事項之一
  • 未主動申報者,核定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已撥款者限期返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出處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九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9-08-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28
本站抓取日
2026-08-31
誰可以提出申請

應由幼兒之雙親雙方或監護人為之;雙親一方失蹤達 6 個月以上、受 1 年以上徒刑執行中、非婚生子女之雙親、離婚而協議由一方行使親權、或有家庭暴力等變故者,得由實際照顧之雙親一方提出。

  • 其他特殊情形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幼兒者,得由實際照顧且與幼兒共同居住之人舉證後申請,由核定機關認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出處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9-08-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28
本站抓取日
2026-08-31
申請期限・5 年

補助對象應於分娩或早產之翌日起 5 年內,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生育給付或本補助。

  • 期限與勞工保險條例的給付請求權時效一致,是本站收錄的權益中期限最長的一項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
出處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2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申請期限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五年內提出。

  • 起算點是新生兒出生之日,不是分娩事故的翌日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辦理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1-1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0–18 歲成長津貼:它會落在岔路的哪一邊,現在沒有人知道

這一頁用「孩子白天在誰手上」把新竹市那幾筆排開。0–18 歲成長津貼放到這條線上會遇到一個很尷尬的問題:沒有人知道它會落在哪一邊。檯面上有兩個版本,一個由行政院推動、一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兩案的年齡分界與帳戶設計都不一樣,而本站到現在還沒有拿到任何一案的官方條文全文。它會不會像育兒津貼那樣要求「未送托」、會不會像托育補助那樣要求「有送托」、還是根本不看照顧安排,全部都還沒有答案。

所以這一節寫不出金額,也寫不出年齡級距,連它會不會與現在這幾筆互斥都寫不出來 —— 而互斥正是新竹市這一頁最要緊的一件事。在有官方條文之前,市府那幾筆該辦的照原本的日子辦:生育津貼有它的展延但書,臨時托育補助沒有,低收入戶托育津貼一年只有兩個窗口,錯過就要等下一次。兩案各自走到哪一步、以及本站設定的四個查證關卡分別卡在什麼地方,另有一頁在追蹤,那一頁會比這一頁更早更新。

常見問題8 則

生第三胎在新竹市會比較多嗎?

單胞胎的話不會。新竹市不看排行,每胎一律 3 萬元;會拉高金額的是一次生幾個 —— 雙胞胎 6 萬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 10 萬元。若你比較的是臺北市或桃園市,那兩個縣市第 3 名以上是 5 萬元。

「第二次以上雙胞胎」是什麼意思?

指的是同一位婦女第二次(含以上)生下雙胞胎的情形,適用與三胞胎以上相同的 10 萬元級距。胎次之計算以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個案認定請洽新竹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錯過 6 個月還有救嗎?

要點留了一條展延: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1 年內為之。本站收錄的 20 個縣市裡,把「正當理由展延」寫進條文本文的有五個(臺北市、新竹市、基隆市、苗栗縣、臺南市)。什麼算正當理由由戶政事務所認定,建議儘早聯繫,不要等到接近一年才處理。

沒有結婚可以領嗎?

可以。要點明訂新生兒之父母不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必要。但未具婚姻關係時,父親若要作為生育津貼的申請人,應先辦妥認領登記。

育兒津貼加碼和加碼托育補助可以兩筆都領嗎?

不行,而且理由寫在兩邊的資格條款裡。育兒津貼加碼的條件之一是幼兒「未」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加碼托育補助的前提正好相反,是幼兒有送托本市公共化或準公共服務的合作對象。送不送托決定的是領哪一筆,不是能不能兩筆都領。

剛搬到新竹市,馬上就能領加碼嗎?

看你要領哪一筆。育兒津貼加碼要求幼兒及申請人一方設籍新竹市滿 1 個月以上,而且是設籍滿 1 個月的次月起才開始發;加碼托育補助只要求申請人一方及幼兒都設籍新竹市,沒有設籍時間要求。但生育津貼那一筆完全不同,它要的是連續設籍滿一年未遷出,懷孕之後才搬來一定趕不上。

身心障礙幼兒交通費那 4,000 元會直接匯給我嗎?

本站無法確定,所以不下結論。辦法第四條寫的是由教保服務機構彙整初審後「報本府複審後核撥各教保服務機構」,條文到這裡就結束,沒有再寫轉發申請人。但同一部辦法的立法目的寫的是減輕家庭負擔、申請人是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繳回條款也是向家長要,所以實際撥付方式請向就讀的機構或新竹市政府教育處確認。

好孕專車一次可以領多少?

本站不列這個數字。金額只寫在社會處目錄頁掛的計畫附檔裡,不在任何官方頁面的正文上,而本站的規則是附檔不能當出處 —— 附檔換版時本站的監看抓不到。可以確定的是:對象是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的孕婦,每次孕期原則上限請領 1 次,電子券與紙本券不得重複請領,效期到預產期後 3 個月內。實際金額請洽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資料來源30 筆

  1.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10-23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新竹市育兒津貼加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6-06-09 · 官方更新 2026-06-09 · 本站抓取 2026-08-30
  3.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6-01-08 · 官方更新 2026-01-08 · 本站抓取 2026-08-30
  4.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政府辦理兒童托育津貼補助實施要點 第四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14-02-07 · 本站抓取 2026-08-30
  5.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幼兒交通費補助辦法 第三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08-05 · 本站抓取 2026-08-30
  6.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05-13 · 官方更新 2025-05-13 · 本站抓取 2026-08-30
  7. 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三款)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官方發布 2026-08-07 · 本站抓取 2026-09-06
  8.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 第 32 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官方發布 2014-05-28 · 本站抓取 2026-08-26
  9.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法 第 32 條之 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官方發布 2020-06-03 · 本站抓取 2026-08-26
  10.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5 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官方發布 2023-02-08 · 本站抓取 2026-08-26
  11.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 第三點第一款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官方發布 2025-11-13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2.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勞動部 · 官方發布 2025-12-02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3.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4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09-05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4. 嘉義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三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3-04-20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5.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7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09-09 · 本站抓取 2026-08-29
  16.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12-30 · 本站抓取 2026-08-30
  17.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南投縣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3-11-23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8.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12-16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9.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四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04-29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0.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彰化縣政府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三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6-03-26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1.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第 4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12-30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2.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第三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6-01-05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3.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第 4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06-24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4.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營養及生育補助作業須知 第七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3-08-11 · 本站抓取 2026-08-29
  25.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伍、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16-04-28 · 本站抓取 2026-08-30
  26. 苗栗縣政府1999熱線暨為民服務系統|辦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三、補助標準(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6-08-19 · 本站抓取 2026-08-30
  27.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第六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09-10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8.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官方發布 2025-01-06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9.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費用補助(申辦服務)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該申辦服務頁未標示發布日(頁尾只給更新日期)。 · 官方更新 2026-08-03 · 本站抓取 2026-08-25
  30.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六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官方發布 2026-08-28 · 本站抓取 2026-08-31

本頁最後更新: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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