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加碼

你在苗栗縣可以領哪幾筆:四筆裡有兩筆的計時器,在孩子出生前就啟動

苗栗縣生育津貼的金額不高也不複雜:每名新生兒一律 2 萬元。真正值得記住的是另外兩件事。第一是它的期限條款 —— 一般是出生後 6 個月,但國外出生或具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可以延長,最遲不得超過新生兒年齡 2 足歲,那是本站收錄縣市中最寬的一條明文展延上限。第二是把縣府四筆一起攤開之後才看得到的形狀:有兩筆的計時器在孩子出生之前就啟動了 —— 未滿 20 歲懷孕青少女的產檢車資補助從領到孕婦健康手冊那天起算,產婦營養補助與生育津貼的流產津貼則連「沒有活產」的情形都涵蓋。而同一份營養補助計畫的新生兒那一款,卻明文寫「以非死產者為限」。同一個縣府,對「這個孩子有沒有出生」給了不只一種答案。

最後更新 2026-08-3127 筆官方出處

你在苗栗縣總共可以領哪幾筆

縣府這一邊有四筆,分屬三份規定。生育津貼寫在《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裡,有條號、有修正日期、有法規頁;另外兩份是縣自籌、以行政計畫辦理的 —— 未滿 20 歲懷孕青少女產檢暨產後就醫車資補助掛在社會處婦幼發展及平權科,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掛在縣府 1999 為民服務系統。後兩份沒有法規頁,也沒有逐條的修正日期,這件事本站在下一節會照實說清楚,因為它會影響你該相信哪一個數字到什麼程度。

四筆錢裡有兩筆的計時器在孩子出生之前就啟動了。產檢車資補助的起算點是「領有孕婦健康手冊」那一天,截止點是預產期後 3 個月;產婦營養補助綁的是「事實發生」——生產、死胎或自然流產發生的那一天。而生育津貼的流產津貼那一款,更是完全不需要有一個活著的新生兒。這一頁的下一節整節在講這件事。

中央那一層在這一點上其實和苗栗很像,而且分成兩組。生育給付那一組綁的是「分娩或早產」這個事故本身:受僱者請領勞工保險生育給付,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國民年金保險走的是月投保金額那一套,以分娩或早產當時的金額一次發給 2 個月;農民健康保險則以事故發生當月的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三個月,而農保條例第 24 條把請領資格寫成「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保險後分娩或早產,所以這一條不限被保險人本人生產。三條路只能擇一,而且什麼算早產有官方定義,不是自己說了算。另一組則要求有一個完成登記的新生兒 —— 三種社會保險一種都沒有參加的生母走的《生母生育補助》,條文寫的是每胎 10 萬元,但同一句話裡也寫了「新生兒於國內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者」。

把生育給付補到每胎 10 萬元的那一層是 2026 年才長出來的,而它有兩個缺口條文不會主動提醒你。第一,能被補足的只有勞保與國保這兩條路,農保沒有對應的補足規定,走農保那一條的人沒有這一層。要注意這一格看的是保險別而不是縣市,所以同一個家庭裡受僱投勞保的一方與務農投農保的一方,結果可能完全不同 —— 要確認的是實際加保的是哪一種,不是誰的名字在哪一份名冊上。第二,勞保另有一款是寫給「有保卻領不到」的人:在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但因保險年資不足而無法請領生育給付,且未符合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請領條件的,《勞工生育補助要點》直接發給 10 萬元。要點裡「不必另外申請」講的是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的那一種;這一款沒有生育給付可以合併,所以要自己向勞保局送件。

以下是縣府這一邊的四筆,依「計時器什麼時候啟動」由早到晚排 —— 第一筆在懷孕初期就開始,最後一筆要等孩子出生並完成戶籍登記:

  • 未滿 20 歲懷孕青少女產檢暨產後就醫車資補助:每次孕期 6,000 元,分兩次領申請人每次孕期補助新臺幣 6,000 元,依檢具的證明分次請領核撥:第一次 3,000 元、第二次 3,000 元,第二次請領時另需準備 6 次以上的產檢證明。設籍並實際居住偏遠地區的申請人增加補助 2,000 元 —— 偏遠地區按內政部的定義,在苗栗縣是泰安鄉、南庄鄉、獅潭鄉三個鄉,這 2,000 元同樣於第二次請領時發放。計算單位是「孕期」不是「胎數」,懷雙胞胎不會變成兩份。對象有兩款:設籍苗栗縣的未滿 20 歲懷孕青少女,以及配偶設籍於苗栗縣、已入境居留的未滿 20 歲懷孕新住民青少女。沒有所得門檻。申請期限是自領有孕婦健康手冊起,至預產期後 3 個月內;受理窗口是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發展及平權科。
  • 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營養補助:低收 7,500 元、中低收 5,000 元(死胎與自然流產也算)合於計畫規定的低收入戶產婦,每人補助 7,500 元整;中低收入戶產婦,每人補助 5,000 元整。金額分兩級,看的是家庭的福利身分,一般家庭沒有這一筆。這一款不以活產為條件:懷胎滿二十週(五足月)以上的死胎或自然流產,只要持有合法證明文件,產婦這一筆一樣領得到。補助資格以新生兒列冊後的福利資格為準,不是以懷孕當時的身分為準;生育婦女如果在產後亡故,得由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領。期限是事實發生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新生兒營養補助:每名低收 7,500 元、中低收 5,000 元(以非死產者為限)低收入戶新生兒每人補助 7,500 元整,多胞胎依此類推;中低收入戶新生兒每人補助 5,000 元整,多胞胎依此類推。計算單位是「每人」,雙胞胎兩份、三胞胎三份。新生兒要設籍苗栗縣,而且是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或其配偶)所生。這一款與上面那一款寫在同一份計畫裡,但界線不一樣:新生兒這一筆以非死產者為限。產婦與新生兒是兩個不同的補助對象、兩套補助標準,計畫本身沒有寫兩者互斥,但也沒有明文寫可以同時領,實際請以受理的鄉(鎮、市)公所核定為準。
  • 生育津貼:每名新生兒 2 萬元,另有懷胎滿 20 週死胎或自然流產的 1 萬元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之新生兒,每名新生兒補助生育津貼新臺幣 2 萬元,不分胎次,也沒有多胞胎加碼。同條第二項另有一款: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之婦女且懷胎滿 20 週,因死胎或自然流產並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發給新臺幣 1 萬元津貼。設籍條件是新生兒之父或母已設籍本縣持續 6 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縣,設籍期間以最後遷入本縣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期限是出生之日起 6 個月內,逾期未申請視為放棄權利;但國外出生或具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延長,最遲不得超過新生兒年齡 2 足歲。
苗栗縣・發放金額(定額,含流產津貼)

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之新生兒,每名新生兒補助生育津貼新臺幣 2 萬元。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之婦女且懷胎滿 20 週,因死胎或自然流產並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發給新臺幣 1 萬元津貼。

  • 不分胎次,一律每名 2 萬元
  • 懷胎滿 20 週的死胎或自然流產另有 1 萬元,與新竹市的死產補助同屬少見的一項
  • 11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適用 112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苗栗縣・設籍條件(6 個月)

新生兒之父或母已設籍本縣持續 6 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縣。設籍期間計算,以新生兒之父或母最後遷入本縣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 申請時如因離婚未取得對新生兒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不得申請
  • 同婚繼親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 申請人死亡且死亡時已設籍本縣 1 年以上者,得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苗栗縣・申請期限(6 個月,最長可到 2 足歲)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6 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放棄權利;但國外出生或具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延長,最遲不得超過新生兒年齡 2 足歲。

  • 「最遲不得超過新生兒年齡 2 足歲」是本站收錄縣市中最寬的展延上限
  • 符合請領資格者有數人時,申請時應檢附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 死胎或自然流產之婦女得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苗栗縣・未滿 20 歲懷孕青少女產檢暨產後就醫車資補助(每次孕期 6,000 元)

申請人每次孕期補助新臺幣 6,000 元。這筆錢可以依申請人檢具的證明分次請領核撥:第一次 3,000 元、第二次 3,000 元;第二次請領時另需準備 6 次以上的產檢證明。

  • 錢不是一次到手:第一次 3,000 元、第二次 3,000 元,而且第二次請領要另外準備 6 次以上的產檢證明
  • 計算單位是「孕期」不是「胎數」—— 頁面掛的計畫附件寫「每人每一孕期可申請 6,000 元補助(或偏遠地區 8,000 元),非以胎數為補助單位」,所以懷雙胞胎不會變成兩份
  • 設籍並實際居住泰安鄉、南庄鄉、獅潭鄉的申請人另有加發 2,000 元,於第二次請領時發放 —— 官方頁把 6,000 元與這 2,000 元分列在兩款,沒有把它們加起來,本站也不代為加總
  • 這一項有經費上限:計畫第一點寫「補助實施日期: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也就是當年度預算用完就停止受理,不是全年都一定申請得到
  • 與其他法令規定的相同性質補助(例如原住民醫療交通費補助)僅得擇一補助 —— 這一句只寫在頁面掛的計畫 PDF 附件裡,HTML 正文沒有
  • 申請人如果未成年,依計畫附件的規定要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 這一句同樣只在附件裡
  • 送件方式是親送或掛號郵寄到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發展及平權科(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 1 號),信封要註明「未滿20歲懷孕青少女產檢車資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苗栗縣未滿20歲懷孕青少女產檢暨產後就醫車資補助計畫 五(一)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只寫「補助實施日期: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沒有寫公布實施日是哪一天;頁面掛的計畫附件標示的公告文號是民國 114 年 4 月 9 日府社兒字第 1140074372 號,但附件依本站規則不能當作出處,本站也不拿它推算這一頁的生效日。頁面的上版日期是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那是上版日不是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6-01-01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苗栗縣・產檢車資補助的偏遠地區加發(泰安、南庄、獅潭再加 2,000 元)

設籍並實際居住偏遠地區的申請人,增加補助 2,000 元。偏遠地區按內政部的定義,在苗栗縣是泰安鄉、南庄鄉、獅潭鄉三個鄉。這 2,000 元於第二次請領時發放。

  • 只有泰安鄉、南庄鄉、獅潭鄉三個鄉適用,苗栗縣其他鄉鎮市沒有這一筆加發
  • 「設籍」與「實際居住」兩件事都要成立,只有設籍在那三個鄉不夠
  • 這 2,000 元不會提前發:條文寫明於第二次請領時發放,而第二次請領要準備 6 次以上的產檢證明
  • 這一筆是「加發」不是「取代」,但本站不把兩款相加給你一個總額 —— 官方頁把 6,000 元與這 2,000 元分列在兩款、沒有寫出合計;頁面掛的計畫附件則自己寫明「每人每一孕期可申請 6,000 元補助(或偏遠地區 8,000 元)」,那個 8,000 元是附件上的官方寫法,不是本站算出來的
  • 本筆與基本補助 6,000 元同屬一項計畫、同一個出處頁,而該計畫的實施期間是「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苗栗縣未滿20歲懷孕青少女產檢暨產後就醫車資補助計畫 五(二)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沒有寫這項加發自哪一天起適用,整份計畫只寫「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官方發布日
2026-01-01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苗栗縣・產檢車資補助的資格(未滿 20 歲懷孕青少女,兩款之一)

補助對象有兩款:一、設籍苗栗縣的未滿 20 歲懷孕青少女;二、配偶設籍於苗栗縣、已入境居留的未滿 20 歲懷孕新住民青少女。所稱未滿 20 歲懷孕青少女,是經由衛生福利部核准設立的醫療院所檢查出已懷孕的未滿 20 歲女性(依預產期回推 266 日即受孕日未滿 20 歲者),並領有孕婦健康手冊。

  • 年齡不是看申請當下:條文寫「依預產期回推 266 日即受孕日未滿 20 歲者」,也就是以受孕日那天算是不是未滿 20 歲
  • 新住民那一款看的是配偶有沒有設籍苗栗縣,不是申請人本人;而且申請人要已入境居留
  • 沒有所得門檻,也沒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身分要求
  • 要領有孕婦健康手冊,而且懷孕須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設立的醫療院所檢查確認
  • 送件要附申請表(含領據)、孕婦健康手冊影本或診斷證明書、身分證正反影本與戶籍資料、郵局存簿封面影本;新住民另附居留證影本與配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戶籍資料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苗栗縣未滿20歲懷孕青少女產檢暨產後就醫車資補助計畫 三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沒有寫這項資格規定自哪一天起適用,整份計畫只寫「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官方發布日
2026-01-01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苗栗縣・產檢車資補助的申請期限(至預產期後 3 個月內)

申請期限是自申請人領有孕婦健康手冊起,至預產期後 3 個月內申請。補助的內容是懷孕至預產期後 3 個月內的產檢及產後就醫車資。受理窗口是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發展及平權科。

  • 起算點是「領有孕婦健康手冊」那一天,不是懷孕那一天
  • 截止點是預產期後 3 個月,不是實際生產日後 3 個月 —— 條文寫的是預產期
  • 還有一道更早的關門條件:計畫第一點寫「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當年度預算用完就停止受理,不會等到 3 個月期限到
  • 分兩次請領的人要注意:第二次請領同樣要在這個期限內完成,而且要另外備妥 6 次以上的產檢證明
  • 受理的是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發展及平權科,不是鄉鎮市公所,也不是戶政事務所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苗栗縣未滿20歲懷孕青少女產檢暨產後就醫車資補助計畫 五(三)、六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沒有寫這項期限規定自哪一天起適用,整份計畫只寫「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官方發布日
2026-01-01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苗栗縣・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營養補助(低收 7,500 元、中低收 5,000 元)

合於本計畫規定的低收入戶產婦,每人補助 7,500 元整;中低收入戶產婦,每人補助 5,000 元整。

  • 金額分兩級,看的是家庭的福利身分:列冊低收入戶 7,500 元、列冊中低收入戶 5,000 元;一般家庭沒有這一筆
  • 產婦與新生兒是兩個不同的補助對象、兩套補助標準,計畫本身沒有寫兩者互斥;但計畫也沒有明文寫「可以同時領」,實際請以受理的鄉(鎮、市)公所核定為準
  • 懷胎滿二十週(五足月)以上的死胎或自然流產,只要持有合法證明文件,產婦這一筆一樣領得到
  • 補助資格以新生兒列冊後的福利資格為準,不是以懷孕當時的身分為準
  • 生育婦女如果在產後亡故,得由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領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1999熱線暨為民服務系統|辦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三、補助標準(一)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本筆的出處頁(縣府 1999 為民服務系統的常見問題)沒有寫這一版補助標準自哪一天起適用。社會處目錄頁掛的計畫本文標示「114 年 12 月 19 日府社救字第 1140275857 號函第五次修訂」,苗栗縣多個戶政事務所的公告則寫「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兩者都不是本筆的出處頁,所以本站不把它們填進生效日欄位。
官方發布日
2026-08-19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苗栗縣・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新生兒營養補助(每人低收 7,500 元、中低收 5,000 元)

低收入戶新生兒每人補助 7,500 元整,多胞胎依此類推;中低收入戶新生兒每人補助 5,000 元整,多胞胎依此類推。

  • 計算單位是「每人」:雙胞胎兩份、三胞胎三份,條文寫的是「多胞胎依此類推」
  • 金額分兩級:列冊低收入戶每名 7,500 元、列冊中低收入戶每名 5,000 元;一般家庭沒有這一筆
  • 新生兒這一筆以非死產者為限;產婦那一筆則連懷胎滿二十週以上的死胎或自然流產都涵蓋,兩者的界線不一樣
  • 補助資格以新生兒列冊後的福利資格為準
  • 新生兒要設籍苗栗縣,而且是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或其配偶)所生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1999熱線暨為民服務系統|辦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三、補助標準(二)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本筆的出處頁(縣府 1999 為民服務系統的常見問題)沒有寫這一版補助標準自哪一天起適用;計畫本文的第五次修訂日期記在同一份計畫的附件裡,而附件依本站規則不能當作出處。
官方發布日
2026-08-19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苗栗縣・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的資格(限列冊低收或中低收)

補助對象有兩款:一、苗栗縣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產婦,或懷胎滿二十週(五足月)以上的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的產婦;二、苗栗縣列冊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人口或其配偶所生的新生兒,而且設籍苗栗縣(以非死產者為限)。

  • 一般家庭領不到:兩款都要求是苗栗縣列冊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產婦那一款不以活產為條件:懷胎滿二十週(五足月)以上的死胎或自然流產,只要持有合法證明文件就算;新生兒那一款則以非死產者為限
  • 新生兒要設籍苗栗縣,產婦那一款則是看有沒有在苗栗縣列冊
  • 應備文件是申請書、縣府領款收據、新生兒入籍後之全戶戶籍資料、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書、申請人郵局警示帳戶切結書)
  • 補助資格以新生兒列冊後的福利資格為準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1999熱線暨為民服務系統|辦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一、補助對象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本筆的出處頁(縣府 1999 為民服務系統的常見問題)沒有寫這一版規定自哪一天起適用。
官方發布日
2026-08-19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苗栗縣・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的申請期限(事實發生 6 個月內,向公所送件)

於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檢附相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經審查核定後,補助款項逕撥至申請人郵局帳戶或開立支票支付。

  • 起算點是「事實發生」——生產、死胎或自然流產發生的那一天,不是列冊低收入戶的那一天
  • 逾期不予受理,條文沒有給任何展延的出口
  • 送件對象是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不是縣政府社會處
  • 錢的流向:審查核定後逕撥至申請人的郵局帳戶,或開立支票支付
  • 生育婦女如果在產後亡故,得由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領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1999熱線暨為民服務系統|辦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五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本筆的出處頁(縣府 1999 為民服務系統的常見問題)沒有寫這一版規定自哪一天起適用。
官方發布日
2026-08-19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勞保生育給付・給付標準

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等於 2 個月);同項第 3 款規定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 六十日乘的是「平均月投保薪資」,不是實領薪水;投保薪資有分級表上限
  • 條文裡的「分娩費三十日」現在領不到:第 76 條之 1 明定第 32 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的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所以實際發給的只有生育補助費那六十日
  • 第 32 條第 2 項: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 第 32 條第 3 項: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 第 32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4-05-28 起
官方發布日
2014-05-28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國保生育給付・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 2 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依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
  •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與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國民年金法第 28 條)
  • 「二個月」是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才有的 —— 100 年增訂本條時原本只有一個月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法 第 32 條之 1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5-12-16 起
官方發布日
2020-06-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農保生育給付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25 條: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三個月;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第 24 條把請領資格寫成「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保險後分娩或早產,所以農保這一項不限被保險人本人生產。

  • 第 25 條第 2 項: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三個月」乘的是投保金額,不是實際所得——農保的月投保金額是條例第 11 條直接定死的一個數字
  • 資格條文只要求「參加保險後」分娩或早產,沒有像勞保那樣的 280 日 / 181 日門檻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2-10 起
官方發布日
2023-02-08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早產的官方定義

妊娠週數大於 20 週(含 140 天)但小於 37 週(不含 259 天);妊娠週數不明確時,以出生體重大於 500 公克但少於 2,500 公克為判斷標準。

  • 依衛生福利部 103 年 11 月 25 日衛部保字第 1030028222 號函釋
  • 早產與否直接影響勞保的加保日數門檻(280 日 vs 181 日)
  • 這一筆是本站少數仍掛在勞保局業務說明頁的數字:定義出自衛生福利部 103 年 11 月 25 日函釋,而衛福部法規檢索系統的「函釋查詢」只接受表單送出,不吃網址參數(2026-08-26 逐一實打過四種寫法),所以查不到可監看的函釋原文頁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 給付業務 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4-11-25 起
官方發布日
該頁未標示發布日,只標「最後更新日期:2026-01-02」。
官方更新日
2026-01-02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國保生育補助・補足至 10 萬元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於民國 115 年(2026 年)1 月 1 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並依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 請領生育給付且符合發給規定者,每胎生育給付加生育補助至新臺幣 10 萬元

  •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以分娩或早產日認定,不是以申請日認定
  • 補助金額由勞保局併同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 的生育給付一起發給,不必另外提出申請
  • 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依預算法編列公務預算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 第三點第一款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1-1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有請領生育給付者・合計 10 萬元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加計本補助,合計發給新臺幣 10 萬元。

  • 補的是差額,不是另外多給 10 萬元
  •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本補助比例增給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
出處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2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請領不到生育給付者・直接發給 10 萬元

在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但因保險年資不足而無法請領生育給付,且未符合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發給 10 萬元。

  • 這一款是新制真正擴大的部分 —— 舊制下年資不足就是完全領不到
  • 須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第 3 項所定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的請領條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
出處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2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不必另外申請

有請領生育給付的補助對象,其補助以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經勞保局審查應予發給者,匯入其指定之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 請領不到生育給付的那一款,應備書件準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6 條規定
  • 「不必另外申請」只適用於同時在請領生育給付的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
出處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六點、第七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2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未參加社會保險之生母・補助金額

未參加本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且新生兒於國內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者:每胎生育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 「本保險」指國民年金保險;要件是連國保與其他社會保險都沒有參加
  • 新生兒須於國內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 分娩或早產須在 115 年 1 月 1 日以後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辦理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1-1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你在苗栗縣,有兩筆錢的計時器在孩子出生之前就啟動

本站收錄的 20 個縣市裡,生育獎勵金幾乎都是從新生兒出生那一刻開始倒數的:有 6 個縣市寫的是出生之次日、1 個縣市(新竹縣)綁在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後,剩下 13 個裡有 11 個寫的是出生日或出生後。剩下那 2 個很值得看:金門縣寫的是「生產日後 8 個月內」、連江縣寫的是「生產後 3 個月內」——活產的情況下那與出生日是同一天,但條文綁的事件不一樣,一個綁新生兒、一個綁生產這件事本身。而「哪一個事件啟動計時」正是這一頁在問的問題。換句話說,20 份規定裡有 18 份的錢要先有一個出生的事實才開始算。苗栗這一頁不是這樣。四筆裡有兩筆的起算點在孩子出生之前,而且「沒有活產」這件事在苗栗的條文裡出現了三次 —— 三次的界線還都不一樣。

第一次出現在產檢車資補助。它的申請期限是「自申請人領有孕婦健康手冊起,至預產期後 3 個月內」——起點是拿到手冊那一天,不是懷孕那一天;截止點是預產期後 3 個月,而不是實際生產日後 3 個月。條文寫的是預產期,所以就算實際生產日往後移,那條線也不會跟著移。它的年齡認定也不看申請當下:條文寫「依預產期回推 266 日即受孕日未滿 20 歲者」,也就是以受孕日那天算是不是未滿 20 歲。這一筆從頭到尾都是用懷孕的時間軸在算,新生兒有沒有出生、出生登記辦了沒有,一句都沒有提。

第二次出現在生育津貼自己的條文裡。實施辦法第 4 條第二項寫的是: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之婦女且懷胎滿 20 週,因死胎或自然流產並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發給新臺幣 1 萬元津貼。這一款的起算點是「事實發生之日」,不是出生日 —— 因為根本沒有出生日可用。本站目前收錄的 20 個縣市生育獎勵金裡,把死產、死胎或流產寫成一筆單獨給付的只有三個:新竹市的死產 1 萬 5 千元、苗栗縣的死胎或自然流產 1 萬元,以及嘉義縣的懷孕滿 180 日以上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 1 萬 2 千元。三個縣市連門檻怎麼寫都不一樣 —— 新竹市與苗栗縣寫的是妊娠(懷胎)滿 20 週,嘉義縣寫的是懷孕滿 180 日以上。⚠️ 「生育獎勵金」這四個字不能省,而反例就在這一頁上:苗栗縣自己那一份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營養補助,同樣涵蓋懷胎滿二十週(五足月)以上的死胎或自然流產,低收 7,500 元、中低收 5,000 元。縣市加碼那一層還有更多 —— 臺北市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產婦的生育補助,懷孕 12 週以上流產或死產者是 33,000 元;臺中市的產婦營養補助,懷孕滿 3 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是前後各 2 個月、每月 4,000 元。那些是另一組規定,不在生育獎勵金這個排序裡。

第三次出現在營養補助計畫,而這一次最值得注意,因為同一份計畫的兩款給了相反的答案。產婦那一款寫的是「苗栗縣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產婦,或懷胎滿二十週(五足月)以上的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的產婦」;新生兒那一款寫的是「苗栗縣列冊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人口或其配偶所生的新生兒,而且設籍苗栗縣(以非死產者為限)」。也就是說,同一個家庭遇到懷胎滿二十週以上的死胎,產婦那一筆領得到,新生兒那一筆領不到 —— 兩款的界線就寫在同一份計畫的同一節裡,但沒有任何一句話解釋為什麼。本站把兩款分開列,就是為了不要讓人以為它們是同一件事。

「沒有活產」這件事還牽動一條很容易被寫錯的規定,本站在這裡要特別講清楚。實施辦法第 5 條的條文本文寫的是: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6 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指定的是特定的那一間所。而「得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這一句,適用的對象只有死胎或自然流產的婦女 —— 因為那種情形根本沒有出生登記可以綁,條文才另外開了一條路。把這句話當成苗栗一般申請人的便利措施是錯的:一般情形要去的仍然是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的那一間。

接下來是本站在這一頁必須誠實的一段。四筆錢裡,只有生育津貼寫在《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這部法規裡,有條號、有修正沿革,本站的每週監看盯得住它。另外兩份是縣自籌、以行政計畫辦理的:產檢車資補助的出處是社會處婦幼發展及平權科的計畫頁,營養補助的出處是縣府 1999 為民服務系統的常見問題頁。兩份都沒有法規頁、沒有逐條的修正日期,而且頁面正文都沒有寫這一版自哪一天起適用 —— 所以本站這兩筆的生效日欄位是空的。那不是漏抄,是那兩頁真的沒有寫。

而產檢車資補助還有一條本站監看不到的終點線,這是四筆裡最需要提醒的一件事。計畫第一點寫的是:「補助實施日期: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那不是一個日期,是一個狀態 —— 當年度預算用完就停止受理,不會等到預產期後 3 個月那條期限到。而預算什麼時候用完不會有公告,官方頁面上的文字在那一天前後也不會有任何變化,所以本站的每週監看抓不到它。這一筆本站能告訴你的是規則,不能告訴你今天還開不開;真的要用,請先打電話到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發展及平權科問這一年的預算還在不在。

車資補助那一份計畫的附件裡還有三件事是 HTML 正文沒有的,本站一律照同一個標準處理 —— 照實轉述、逐句標明「這一句只在附件裡」,而不當成官方頁面上查得到的現行規定:第一,計算單位是「孕期」不是「胎數」,附件寫「每人每一孕期可申請 6,000 元補助(或偏遠地區 8,000 元),非以胎數為補助單位」;第二,與其他法令規定的相同性質補助(例如原住民醫療交通費補助)僅得擇一補助;第三,申請人如果未成年要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三句都會直接影響能不能領、能領幾份,送件前請一併向社會處確認。

把這一節收成一句話:在苗栗,你不能等孩子出生才開始問。未滿 20 歲的懷孕青少女要在拿到孕婦健康手冊之後就去問車資補助,而且要問今年的預算還在不在;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家庭要記得產婦那一款連死胎與自然流產都涵蓋,期限是事實發生六個月內;而生育津貼那一筆的流產津貼,同樣是從事實發生那天起算 6 個月。這三條線都不從出生登記那天開始。

苗栗縣・產檢車資補助的申請期限(至預產期後 3 個月內)

申請期限是自申請人領有孕婦健康手冊起,至預產期後 3 個月內申請。補助的內容是懷孕至預產期後 3 個月內的產檢及產後就醫車資。受理窗口是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發展及平權科。

  • 起算點是「領有孕婦健康手冊」那一天,不是懷孕那一天
  • 截止點是預產期後 3 個月,不是實際生產日後 3 個月 —— 條文寫的是預產期
  • 還有一道更早的關門條件:計畫第一點寫「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當年度預算用完就停止受理,不會等到 3 個月期限到
  • 分兩次請領的人要注意:第二次請領同樣要在這個期限內完成,而且要另外備妥 6 次以上的產檢證明
  • 受理的是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發展及平權科,不是鄉鎮市公所,也不是戶政事務所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苗栗縣未滿20歲懷孕青少女產檢暨產後就醫車資補助計畫 五(三)、六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沒有寫這項期限規定自哪一天起適用,整份計畫只寫「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官方發布日
2026-01-01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苗栗縣・產檢車資補助的資格(未滿 20 歲懷孕青少女,兩款之一)

補助對象有兩款:一、設籍苗栗縣的未滿 20 歲懷孕青少女;二、配偶設籍於苗栗縣、已入境居留的未滿 20 歲懷孕新住民青少女。所稱未滿 20 歲懷孕青少女,是經由衛生福利部核准設立的醫療院所檢查出已懷孕的未滿 20 歲女性(依預產期回推 266 日即受孕日未滿 20 歲者),並領有孕婦健康手冊。

  • 年齡不是看申請當下:條文寫「依預產期回推 266 日即受孕日未滿 20 歲者」,也就是以受孕日那天算是不是未滿 20 歲
  • 新住民那一款看的是配偶有沒有設籍苗栗縣,不是申請人本人;而且申請人要已入境居留
  • 沒有所得門檻,也沒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身分要求
  • 要領有孕婦健康手冊,而且懷孕須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設立的醫療院所檢查確認
  • 送件要附申請表(含領據)、孕婦健康手冊影本或診斷證明書、身分證正反影本與戶籍資料、郵局存簿封面影本;新住民另附居留證影本與配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戶籍資料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苗栗縣未滿20歲懷孕青少女產檢暨產後就醫車資補助計畫 三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沒有寫這項資格規定自哪一天起適用,整份計畫只寫「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官方發布日
2026-01-01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苗栗縣・未滿 20 歲懷孕青少女產檢暨產後就醫車資補助(每次孕期 6,000 元)

申請人每次孕期補助新臺幣 6,000 元。這筆錢可以依申請人檢具的證明分次請領核撥:第一次 3,000 元、第二次 3,000 元;第二次請領時另需準備 6 次以上的產檢證明。

  • 錢不是一次到手:第一次 3,000 元、第二次 3,000 元,而且第二次請領要另外準備 6 次以上的產檢證明
  • 計算單位是「孕期」不是「胎數」—— 頁面掛的計畫附件寫「每人每一孕期可申請 6,000 元補助(或偏遠地區 8,000 元),非以胎數為補助單位」,所以懷雙胞胎不會變成兩份
  • 設籍並實際居住泰安鄉、南庄鄉、獅潭鄉的申請人另有加發 2,000 元,於第二次請領時發放 —— 官方頁把 6,000 元與這 2,000 元分列在兩款,沒有把它們加起來,本站也不代為加總
  • 這一項有經費上限:計畫第一點寫「補助實施日期: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也就是當年度預算用完就停止受理,不是全年都一定申請得到
  • 與其他法令規定的相同性質補助(例如原住民醫療交通費補助)僅得擇一補助 —— 這一句只寫在頁面掛的計畫 PDF 附件裡,HTML 正文沒有
  • 申請人如果未成年,依計畫附件的規定要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 這一句同樣只在附件裡
  • 送件方式是親送或掛號郵寄到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發展及平權科(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 1 號),信封要註明「未滿20歲懷孕青少女產檢車資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苗栗縣未滿20歲懷孕青少女產檢暨產後就醫車資補助計畫 五(一)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只寫「補助實施日期: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沒有寫公布實施日是哪一天;頁面掛的計畫附件標示的公告文號是民國 114 年 4 月 9 日府社兒字第 1140074372 號,但附件依本站規則不能當作出處,本站也不拿它推算這一頁的生效日。頁面的上版日期是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那是上版日不是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6-01-01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苗栗縣・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營養補助(低收 7,500 元、中低收 5,000 元)

合於本計畫規定的低收入戶產婦,每人補助 7,500 元整;中低收入戶產婦,每人補助 5,000 元整。

  • 金額分兩級,看的是家庭的福利身分:列冊低收入戶 7,500 元、列冊中低收入戶 5,000 元;一般家庭沒有這一筆
  • 產婦與新生兒是兩個不同的補助對象、兩套補助標準,計畫本身沒有寫兩者互斥;但計畫也沒有明文寫「可以同時領」,實際請以受理的鄉(鎮、市)公所核定為準
  • 懷胎滿二十週(五足月)以上的死胎或自然流產,只要持有合法證明文件,產婦這一筆一樣領得到
  • 補助資格以新生兒列冊後的福利資格為準,不是以懷孕當時的身分為準
  • 生育婦女如果在產後亡故,得由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領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1999熱線暨為民服務系統|辦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三、補助標準(一)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本筆的出處頁(縣府 1999 為民服務系統的常見問題)沒有寫這一版補助標準自哪一天起適用。社會處目錄頁掛的計畫本文標示「114 年 12 月 19 日府社救字第 1140275857 號函第五次修訂」,苗栗縣多個戶政事務所的公告則寫「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兩者都不是本筆的出處頁,所以本站不把它們填進生效日欄位。
官方發布日
2026-08-19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苗栗縣・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新生兒營養補助(每人低收 7,500 元、中低收 5,000 元)

低收入戶新生兒每人補助 7,500 元整,多胞胎依此類推;中低收入戶新生兒每人補助 5,000 元整,多胞胎依此類推。

  • 計算單位是「每人」:雙胞胎兩份、三胞胎三份,條文寫的是「多胞胎依此類推」
  • 金額分兩級:列冊低收入戶每名 7,500 元、列冊中低收入戶每名 5,000 元;一般家庭沒有這一筆
  • 新生兒這一筆以非死產者為限;產婦那一筆則連懷胎滿二十週以上的死胎或自然流產都涵蓋,兩者的界線不一樣
  • 補助資格以新生兒列冊後的福利資格為準
  • 新生兒要設籍苗栗縣,而且是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或其配偶)所生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1999熱線暨為民服務系統|辦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三、補助標準(二)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本筆的出處頁(縣府 1999 為民服務系統的常見問題)沒有寫這一版補助標準自哪一天起適用;計畫本文的第五次修訂日期記在同一份計畫的附件裡,而附件依本站規則不能當作出處。
官方發布日
2026-08-19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苗栗縣・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的資格(限列冊低收或中低收)

補助對象有兩款:一、苗栗縣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產婦,或懷胎滿二十週(五足月)以上的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的產婦;二、苗栗縣列冊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人口或其配偶所生的新生兒,而且設籍苗栗縣(以非死產者為限)。

  • 一般家庭領不到:兩款都要求是苗栗縣列冊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產婦那一款不以活產為條件:懷胎滿二十週(五足月)以上的死胎或自然流產,只要持有合法證明文件就算;新生兒那一款則以非死產者為限
  • 新生兒要設籍苗栗縣,產婦那一款則是看有沒有在苗栗縣列冊
  • 應備文件是申請書、縣府領款收據、新生兒入籍後之全戶戶籍資料、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書、申請人郵局警示帳戶切結書)
  • 補助資格以新生兒列冊後的福利資格為準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1999熱線暨為民服務系統|辦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一、補助對象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本筆的出處頁(縣府 1999 為民服務系統的常見問題)沒有寫這一版規定自哪一天起適用。
官方發布日
2026-08-19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苗栗縣・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的申請期限(事實發生 6 個月內,向公所送件)

於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檢附相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經審查核定後,補助款項逕撥至申請人郵局帳戶或開立支票支付。

  • 起算點是「事實發生」——生產、死胎或自然流產發生的那一天,不是列冊低收入戶的那一天
  • 逾期不予受理,條文沒有給任何展延的出口
  • 送件對象是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不是縣政府社會處
  • 錢的流向:審查核定後逕撥至申請人的郵局帳戶,或開立支票支付
  • 生育婦女如果在產後亡故,得由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領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1999熱線暨為民服務系統|辦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五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本筆的出處頁(縣府 1999 為民服務系統的常見問題)沒有寫這一版規定自哪一天起適用。
官方發布日
2026-08-19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苗栗縣・發放金額(定額,含流產津貼)

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之新生兒,每名新生兒補助生育津貼新臺幣 2 萬元。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之婦女且懷胎滿 20 週,因死胎或自然流產並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發給新臺幣 1 萬元津貼。

  • 不分胎次,一律每名 2 萬元
  • 懷胎滿 20 週的死胎或自然流產另有 1 萬元,與新竹市的死產補助同屬少見的一項
  • 11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適用 112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苗栗縣・申請期限(6 個月,最長可到 2 足歲)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6 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放棄權利;但國外出生或具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延長,最遲不得超過新生兒年齡 2 足歲。

  • 「最遲不得超過新生兒年齡 2 足歲」是本站收錄縣市中最寬的展延上限
  • 符合請領資格者有數人時,申請時應檢附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 死胎或自然流產之婦女得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新竹市・發放金額(含多胞胎與死產)

生育每胎補助新臺幣 3 萬元、雙胞胎補助 6 萬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 10 萬元。死產補助 1 萬 5 千元。

  • 胎次之計算方式,以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不分第幾胎一律每胎 3 萬元 —— 級距看的是「一次生幾個」,不是「生了第幾胎」
  • 妊娠滿 20 週之死產也在補助範圍內,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少見的一項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0-2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嘉義縣・發放金額(四級距)

婦女生育補助費第一名補助新臺幣 1 萬 2 千元,第二名補助 2 萬 4 千元,第三名補助 3 萬 6 千元,第四名以上補助 10 萬元。

  • 子女出生排序之計算方式,係指同一母親所生活產胎兒之次序,並以申請時已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前三名是等差遞增(1.2 萬 → 2.4 萬 → 3.6 萬),第四名以上一次跳到 10 萬元
  • 婦女懷孕滿 180 日以上,於妊娠過程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不論胎次或胎數均發給 1 萬 2 千元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嘉義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2 年 4 月 20 日,但未載明金額級距本身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3-04-20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產婦,分娩且完成子女出生登記,或懷孕 12 週以上流產或死產者,給與生育補助新臺幣 33,000 元;分娩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分娩、流產或死產都給,但流產或死產須懷孕 12 週以上
  • 分娩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與營養補助是兩筆不同的補助,條件與申請文件各自獨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營養及生育補助作業須知 第七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9-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3-08-11
本站抓取日
2026-08-29
臺中市・低收入戶產婦營養補助

補助一般生產者分娩前後各 2 個月(共 4 個月),或懷孕滿 3 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死產者前後各 2 個月(共 4 個月),每月補助 4,000 元,一次發放。

  • 計畫寫的是每月補助 4,000 元、計一次發放 —— 錢是一次到位,不是按月匯入,但本站不代為加總四個月的總額
  • 這一項涵蓋懷孕滿 3 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的產婦,不像生育補助限一般生產者
  • 列冊低收入戶的時間若在生產之後,依列冊時間起算按比例補助差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伍、二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6-04-28 起
官方發布日
2016-04-28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能領多少:每名 2 萬,另有流產津貼 1 萬

依《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第 4 條,中華民國 114 年(2025 年)1 月 1 日以後出生之新生兒,每名新生兒補助生育津貼新臺幣 2 萬元。

不分胎次,也沒有多胞胎加碼 —— 雙胞胎就是每名各 2 萬元。2 萬元與屏東縣第一名、宜蘭縣同級,在本站收錄的縣市中屬於偏低的一組。

同條第二項另有一筆很少見的補助: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之婦女且懷胎滿 20 週,因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發給新臺幣 1 萬元津貼。

本站目前收錄的縣市生育獎勵金中,把流產或死產寫成單獨一筆給付的只有新竹市(死產 1 萬 5 千元)、嘉義縣(懷孕滿 180 日胎死腹中 1 萬 2 千元)與苗栗縣這三個。限定詞要看清楚:這個排序只算生育獎勵金那一層,縣市加碼那一層另有涵蓋死產或流產的補助,連苗栗自己上面那一筆產婦營養補助都算在內。

第 8 條的銜接規定:本辦法自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113 年 9 月 5 日修正條文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但 11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適用 112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縣府另外那兩份計畫的金額是另一種形狀,不能和 2 萬元放在同一個尺度上比。產檢車資補助是「每次孕期 6,000 元」,計算單位是孕期不是胎數,而且要分兩次領;偏遠三鄉再加 2,000 元,同樣在第二次請領時發放。營養補助則是按福利身分分兩級 —— 產婦低收 7,500 元、中低收 5,000 元,新生兒每人低收 7,500 元、中低收 5,000 元,多胞胎依此類推。四筆的計價單位分別是「每名新生兒」「每次孕期」「每人(產婦)」與「每人(新生兒)」,本站只照條文列出來,不代為加總,也不替任何家庭推算一次懷孕總共可以拿到多少。

苗栗縣・發放金額(定額,含流產津貼)

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之新生兒,每名新生兒補助生育津貼新臺幣 2 萬元。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之婦女且懷胎滿 20 週,因死胎或自然流產並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發給新臺幣 1 萬元津貼。

  • 不分胎次,一律每名 2 萬元
  • 懷胎滿 20 週的死胎或自然流產另有 1 萬元,與新竹市的死產補助同屬少見的一項
  • 11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適用 112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屏東縣・發放金額(第二名以後較高)

每名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 2 萬元;於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第二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 3 萬元。

  • 子女出生排序之計算方式,指同一母親所從出,並以申請時已在國內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每名新生兒領取本縣生育津貼,以一次為限
  • 適用對象限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於本縣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
  • 屏東縣還有另一部《屏東縣產婦及嬰兒營養與婦女生育補助辦法》,發的是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 1 萬元與中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 3,000 元;本要點第六點第四款明訂「重複申領本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發給生育津貼,已領取者撤銷並追繳 —— 兩筆屬於相同性質,只能擇一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16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宜蘭縣・生育津貼(另有產檢交通費)

生育津貼:每育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 2 萬元;新生兒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依新生兒人數個別補助之,並以一次為限。另補助產檢交通費每人每胎次新臺幣 3 千元。

  • 產檢交通費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唯一與生育津貼寫在同一部辦法、但金額獨立計算的交通補助(臺中、桃園、屏東、嘉義市、新竹市、南投另有孕婦乘車補助,苗栗另有未成年孕婦產檢交通費,那些都是另訂計畫發的乘車金或車券,不在生育津貼的條文裡)
  • 多胞胎依新生兒人數個別補助,不是按胎次一次發完
  • 婦女於生產後死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得檢附除戶相關資料申請及領取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宜蘭縣政府法規資訊網|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三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新竹市・發放金額(含多胞胎與死產)

生育每胎補助新臺幣 3 萬元、雙胞胎補助 6 萬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 10 萬元。死產補助 1 萬 5 千元。

  • 胎次之計算方式,以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不分第幾胎一律每胎 3 萬元 —— 級距看的是「一次生幾個」,不是「生了第幾胎」
  • 妊娠滿 20 週之死產也在補助範圍內,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少見的一項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0-2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嘉義縣・發放金額(四級距)

婦女生育補助費第一名補助新臺幣 1 萬 2 千元,第二名補助 2 萬 4 千元,第三名補助 3 萬 6 千元,第四名以上補助 10 萬元。

  • 子女出生排序之計算方式,係指同一母親所生活產胎兒之次序,並以申請時已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前三名是等差遞增(1.2 萬 → 2.4 萬 → 3.6 萬),第四名以上一次跳到 10 萬元
  • 婦女懷孕滿 180 日以上,於妊娠過程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不論胎次或胎數均發給 1 萬 2 千元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嘉義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2 年 4 月 20 日,但未載明金額級距本身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3-04-20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苗栗縣・未滿 20 歲懷孕青少女產檢暨產後就醫車資補助(每次孕期 6,000 元)

申請人每次孕期補助新臺幣 6,000 元。這筆錢可以依申請人檢具的證明分次請領核撥:第一次 3,000 元、第二次 3,000 元;第二次請領時另需準備 6 次以上的產檢證明。

  • 錢不是一次到手:第一次 3,000 元、第二次 3,000 元,而且第二次請領要另外準備 6 次以上的產檢證明
  • 計算單位是「孕期」不是「胎數」—— 頁面掛的計畫附件寫「每人每一孕期可申請 6,000 元補助(或偏遠地區 8,000 元),非以胎數為補助單位」,所以懷雙胞胎不會變成兩份
  • 設籍並實際居住泰安鄉、南庄鄉、獅潭鄉的申請人另有加發 2,000 元,於第二次請領時發放 —— 官方頁把 6,000 元與這 2,000 元分列在兩款,沒有把它們加起來,本站也不代為加總
  • 這一項有經費上限:計畫第一點寫「補助實施日期: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也就是當年度預算用完就停止受理,不是全年都一定申請得到
  • 與其他法令規定的相同性質補助(例如原住民醫療交通費補助)僅得擇一補助 —— 這一句只寫在頁面掛的計畫 PDF 附件裡,HTML 正文沒有
  • 申請人如果未成年,依計畫附件的規定要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 這一句同樣只在附件裡
  • 送件方式是親送或掛號郵寄到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發展及平權科(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 1 號),信封要註明「未滿20歲懷孕青少女產檢車資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苗栗縣未滿20歲懷孕青少女產檢暨產後就醫車資補助計畫 五(一)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只寫「補助實施日期: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沒有寫公布實施日是哪一天;頁面掛的計畫附件標示的公告文號是民國 114 年 4 月 9 日府社兒字第 1140074372 號,但附件依本站規則不能當作出處,本站也不拿它推算這一頁的生效日。頁面的上版日期是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那是上版日不是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6-01-01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苗栗縣・產檢車資補助的偏遠地區加發(泰安、南庄、獅潭再加 2,000 元)

設籍並實際居住偏遠地區的申請人,增加補助 2,000 元。偏遠地區按內政部的定義,在苗栗縣是泰安鄉、南庄鄉、獅潭鄉三個鄉。這 2,000 元於第二次請領時發放。

  • 只有泰安鄉、南庄鄉、獅潭鄉三個鄉適用,苗栗縣其他鄉鎮市沒有這一筆加發
  • 「設籍」與「實際居住」兩件事都要成立,只有設籍在那三個鄉不夠
  • 這 2,000 元不會提前發:條文寫明於第二次請領時發放,而第二次請領要準備 6 次以上的產檢證明
  • 這一筆是「加發」不是「取代」,但本站不把兩款相加給你一個總額 —— 官方頁把 6,000 元與這 2,000 元分列在兩款、沒有寫出合計;頁面掛的計畫附件則自己寫明「每人每一孕期可申請 6,000 元補助(或偏遠地區 8,000 元)」,那個 8,000 元是附件上的官方寫法,不是本站算出來的
  • 本筆與基本補助 6,000 元同屬一項計畫、同一個出處頁,而該計畫的實施期間是「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苗栗縣未滿20歲懷孕青少女產檢暨產後就醫車資補助計畫 五(二)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沒有寫這項加發自哪一天起適用,整份計畫只寫「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官方發布日
2026-01-01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苗栗縣・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營養補助(低收 7,500 元、中低收 5,000 元)

合於本計畫規定的低收入戶產婦,每人補助 7,500 元整;中低收入戶產婦,每人補助 5,000 元整。

  • 金額分兩級,看的是家庭的福利身分:列冊低收入戶 7,500 元、列冊中低收入戶 5,000 元;一般家庭沒有這一筆
  • 產婦與新生兒是兩個不同的補助對象、兩套補助標準,計畫本身沒有寫兩者互斥;但計畫也沒有明文寫「可以同時領」,實際請以受理的鄉(鎮、市)公所核定為準
  • 懷胎滿二十週(五足月)以上的死胎或自然流產,只要持有合法證明文件,產婦這一筆一樣領得到
  • 補助資格以新生兒列冊後的福利資格為準,不是以懷孕當時的身分為準
  • 生育婦女如果在產後亡故,得由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領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1999熱線暨為民服務系統|辦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三、補助標準(一)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本筆的出處頁(縣府 1999 為民服務系統的常見問題)沒有寫這一版補助標準自哪一天起適用。社會處目錄頁掛的計畫本文標示「114 年 12 月 19 日府社救字第 1140275857 號函第五次修訂」,苗栗縣多個戶政事務所的公告則寫「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兩者都不是本筆的出處頁,所以本站不把它們填進生效日欄位。
官方發布日
2026-08-19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苗栗縣・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新生兒營養補助(每人低收 7,500 元、中低收 5,000 元)

低收入戶新生兒每人補助 7,500 元整,多胞胎依此類推;中低收入戶新生兒每人補助 5,000 元整,多胞胎依此類推。

  • 計算單位是「每人」:雙胞胎兩份、三胞胎三份,條文寫的是「多胞胎依此類推」
  • 金額分兩級:列冊低收入戶每名 7,500 元、列冊中低收入戶每名 5,000 元;一般家庭沒有這一筆
  • 新生兒這一筆以非死產者為限;產婦那一筆則連懷胎滿二十週以上的死胎或自然流產都涵蓋,兩者的界線不一樣
  • 補助資格以新生兒列冊後的福利資格為準
  • 新生兒要設籍苗栗縣,而且是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或其配偶)所生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1999熱線暨為民服務系統|辦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三、補助標準(二)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本筆的出處頁(縣府 1999 為民服務系統的常見問題)沒有寫這一版補助標準自哪一天起適用;計畫本文的第五次修訂日期記在同一份計畫的附件裡,而附件依本站規則不能當作出處。
官方發布日
2026-08-19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產婦,分娩且完成子女出生登記,或懷孕 12 週以上流產或死產者,給與生育補助新臺幣 33,000 元;分娩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分娩、流產或死產都給,但流產或死產須懷孕 12 週以上
  • 分娩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與營養補助是兩筆不同的補助,條件與申請文件各自獨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營養及生育補助作業須知 第七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9-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3-08-11
本站抓取日
2026-08-29
臺中市・低收入戶產婦營養補助

補助一般生產者分娩前後各 2 個月(共 4 個月),或懷孕滿 3 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死產者前後各 2 個月(共 4 個月),每月補助 4,000 元,一次發放。

  • 計畫寫的是每月補助 4,000 元、計一次發放 —— 錢是一次到位,不是按月匯入,但本站不代為加總四個月的總額
  • 這一項涵蓋懷孕滿 3 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的產婦,不像生育補助限一般生產者
  • 列冊低收入戶的時間若在生產之後,依列冊時間起算按比例補助差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伍、二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6-04-28 起
官方發布日
2016-04-28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設籍條件:6 個月,從最後遷入日起算

第 3 條: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新生兒,其父或母已設籍本縣持續 6 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縣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

設籍期間的計算方式與高雄市、屏東縣相同:以新生兒之父或母最後遷入本縣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中途遷出再遷回,計時器重來。

6 個月與嘉義市、嘉義縣、臺中市、臺南市、金門縣(生產補助)同屬本站收錄縣市中最短的一組,六個縣市同屬這一級,對懷孕後才搬到苗栗的家庭比較友善。

但第 3 條有一條排除規定,而它在本站收錄的 20 個縣市裡只有苗栗縣一個寫了:於申請時,如因離婚未取得對新生兒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不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也就是說,離婚且未取得親權的一方不能領。別的縣市的條文沒有把這一句寫進去,不代表那些縣市一定會發給未取得親權的一方,只代表條文沒有處理這件事。

另有兩條擴充規定:同婚繼親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申請人死亡且死亡時已設籍本縣 1 年以上者,得由新生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不受設籍 6 個月規定之限制。

縣府另外兩筆的設籍寫法完全不同,而且都不用「幾個月」回答。產檢車資補助的第一款只要求申請人設籍苗栗縣,沒有時間門檻;第二款看的是配偶有沒有設籍苗栗縣,而不是申請人本人,申請人本人則要已入境居留。偏遠地區那 2,000 元加發則多要求一層:「設籍」與「實際居住」泰安鄉、南庄鄉、獅潭鄉兩件事都要成立,只有設籍在那三個鄉不夠。營養補助那一份看的是列冊身分 —— 產婦那一款要在苗栗縣列冊,新生兒那一款要設籍苗栗縣,而且補助資格以新生兒列冊後的福利資格為準,不是以懷孕當時的身分為準。

流產津貼那一款則是四筆裡唯一同時要求設籍期間、又不要求有新生兒的:條文寫的是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之婦女。所以它的門檻與生育津貼本體一樣是 6 個月,但認定的對象是產婦本人,不是「父或母」。

苗栗縣・設籍條件(6 個月)

新生兒之父或母已設籍本縣持續 6 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縣。設籍期間計算,以新生兒之父或母最後遷入本縣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 申請時如因離婚未取得對新生兒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不得申請
  • 同婚繼親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 申請人死亡且死亡時已設籍本縣 1 年以上者,得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苗栗縣・發放金額(定額,含流產津貼)

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之新生兒,每名新生兒補助生育津貼新臺幣 2 萬元。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之婦女且懷胎滿 20 週,因死胎或自然流產並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發給新臺幣 1 萬元津貼。

  • 不分胎次,一律每名 2 萬元
  • 懷胎滿 20 週的死胎或自然流產另有 1 萬元,與新竹市的死產補助同屬少見的一項
  • 11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適用 112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高雄市・設籍條件(要「實際居住」)

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10 個月。早產兒(出生時妊娠日數 140 日以上未滿 259 日)則以預產期當日起算。

  • 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當日止;早產兒起算至預產期當日
  • 條文明訂「設籍並實際居住」—— 只遷戶籍而未實際居住不符合
  • 未設籍或設籍未滿 10 個月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條件者亦可
  • 申請時父或母仍須設籍本市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7-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6-24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屏東縣・設籍條件(設籍並實際居住 1 年)

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 1 年,且於申請時持續設籍本縣。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縣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 條文寫的是「設籍並實際居住」,與高雄市、南投縣同屬較嚴的一組
  • 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 1 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條件者,亦可申請
  • 同婚繼親收養或共同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適用本要點申請資格
  • 父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1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苗栗縣・產檢車資補助的資格(未滿 20 歲懷孕青少女,兩款之一)

補助對象有兩款:一、設籍苗栗縣的未滿 20 歲懷孕青少女;二、配偶設籍於苗栗縣、已入境居留的未滿 20 歲懷孕新住民青少女。所稱未滿 20 歲懷孕青少女,是經由衛生福利部核准設立的醫療院所檢查出已懷孕的未滿 20 歲女性(依預產期回推 266 日即受孕日未滿 20 歲者),並領有孕婦健康手冊。

  • 年齡不是看申請當下:條文寫「依預產期回推 266 日即受孕日未滿 20 歲者」,也就是以受孕日那天算是不是未滿 20 歲
  • 新住民那一款看的是配偶有沒有設籍苗栗縣,不是申請人本人;而且申請人要已入境居留
  • 沒有所得門檻,也沒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身分要求
  • 要領有孕婦健康手冊,而且懷孕須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設立的醫療院所檢查確認
  • 送件要附申請表(含領據)、孕婦健康手冊影本或診斷證明書、身分證正反影本與戶籍資料、郵局存簿封面影本;新住民另附居留證影本與配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戶籍資料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苗栗縣未滿20歲懷孕青少女產檢暨產後就醫車資補助計畫 三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沒有寫這項資格規定自哪一天起適用,整份計畫只寫「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官方發布日
2026-01-01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苗栗縣・產檢車資補助的偏遠地區加發(泰安、南庄、獅潭再加 2,000 元)

設籍並實際居住偏遠地區的申請人,增加補助 2,000 元。偏遠地區按內政部的定義,在苗栗縣是泰安鄉、南庄鄉、獅潭鄉三個鄉。這 2,000 元於第二次請領時發放。

  • 只有泰安鄉、南庄鄉、獅潭鄉三個鄉適用,苗栗縣其他鄉鎮市沒有這一筆加發
  • 「設籍」與「實際居住」兩件事都要成立,只有設籍在那三個鄉不夠
  • 這 2,000 元不會提前發:條文寫明於第二次請領時發放,而第二次請領要準備 6 次以上的產檢證明
  • 這一筆是「加發」不是「取代」,但本站不把兩款相加給你一個總額 —— 官方頁把 6,000 元與這 2,000 元分列在兩款、沒有寫出合計;頁面掛的計畫附件則自己寫明「每人每一孕期可申請 6,000 元補助(或偏遠地區 8,000 元)」,那個 8,000 元是附件上的官方寫法,不是本站算出來的
  • 本筆與基本補助 6,000 元同屬一項計畫、同一個出處頁,而該計畫的實施期間是「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苗栗縣未滿20歲懷孕青少女產檢暨產後就醫車資補助計畫 五(二)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沒有寫這項加發自哪一天起適用,整份計畫只寫「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官方發布日
2026-01-01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苗栗縣・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的資格(限列冊低收或中低收)

補助對象有兩款:一、苗栗縣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產婦,或懷胎滿二十週(五足月)以上的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的產婦;二、苗栗縣列冊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人口或其配偶所生的新生兒,而且設籍苗栗縣(以非死產者為限)。

  • 一般家庭領不到:兩款都要求是苗栗縣列冊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產婦那一款不以活產為條件:懷胎滿二十週(五足月)以上的死胎或自然流產,只要持有合法證明文件就算;新生兒那一款則以非死產者為限
  • 新生兒要設籍苗栗縣,產婦那一款則是看有沒有在苗栗縣列冊
  • 應備文件是申請書、縣府領款收據、新生兒入籍後之全戶戶籍資料、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書、申請人郵局警示帳戶切結書)
  • 補助資格以新生兒列冊後的福利資格為準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1999熱線暨為民服務系統|辦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一、補助對象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本筆的出處頁(縣府 1999 為民服務系統的常見問題)沒有寫這一版規定自哪一天起適用。
官方發布日
2026-08-19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嘉義市・設籍條件(6 個月)

新生兒之父或母已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且中途未遷出者;設籍 6 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 6 個月。

  • 新生兒出生後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 6 個月是本站收錄縣市生育獎勵金中最短的設籍門檻之一
  • 起算點寫得很明確:以出生日往前推算,不是以申請日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3 年 12 月 16 日,但未載明本項設籍規定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4-12-1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嘉義縣・設籍條件(6 個月)

產婦或其配偶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持續在籍,新生兒並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設籍 6 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6 個月。

  • 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 6 個月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申請時仍持續在籍者,亦可申請
  • 條文用的是「產婦或其配偶」,與多數縣市的「父或母」寫法不同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嘉義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2 年 4 月 20 日,但未載明本項設籍規定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3-04-20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臺中市・設籍條件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 180 天(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新生兒須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 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遷入本市後又再遷出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 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且符合請領規定者,應依規定申請
  • 因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規定成立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相關規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第二點(一)(二)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1-19
本站抓取日
2026-08-29
臺南市・設籍條件(6 個月,本站收錄縣市生育獎勵金中最短的一組)

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設籍本市連續 6 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新生兒並須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 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父母死亡者並不受「申請時仍設籍本市」的限制
  • 成立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人收養新生兒,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確定者,資格準用相同規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10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金門縣・設籍條件(兩套並存)

婦女生產補助:初生嬰兒父母之一方在本縣設籍 6 個月以上,且嬰兒出生即初設戶籍於本縣;設籍 6 個月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支持生育加碼補助另要求連續設籍滿 1 年以上。

  • 兩套補助的設籍門檻不同,是金門縣這一項最容易搞錯的地方
  • 加碼補助的設籍期間如有遷出國外、廢止戶籍,或遷出本縣後又再遷入者,均應重新計算
  • 加碼補助的新生兒須於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於本縣 —— 官方條文第二點第一款(115.08.21 修正版)寫的是「或」,而且沒有「自出生日起 60 日內」這個登記期限。訂定版曾經寫成「且」並帶 60 日,但那一版已被修正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12-04-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金門縣・支持生育加碼補助的設籍與出生登記條件(加碼補助那一部法規)

依《金門縣政府支持生育加碼補助實施計畫》第二點(115 年 8 月 21 日修正發布):新生兒須於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並於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於本縣;新生兒之父或母於新生兒出生之日往前推算,已連續設籍本縣滿 1 年以上。設籍期間如有遷出國外、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或戶籍遷出本縣後又再遷入者,均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 這一款出自加碼補助的實施計畫,不是《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 兩筆補助的設籍門檻不同(生產補助 6 個月、加碼補助 1 年),依據也是兩部不同的文件
  • 出生登記與初設戶籍是「或」,做到其中一件即可,而且這一款沒有訂出登記期限
  • 本卡下方的官方出處連結指的是加碼補助那一部;婦女生產補助的 6 個月出處在「金門縣・設籍條件」那一張卡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婦女福利專區・福利服務項目・金門縣政府支持生育加碼補助(實施計畫 115.08.21 修正發布)第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21
官方更新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尾的「更新日期」是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全站的自動戳記,不是本頁的資料日:2026-09-02 抓取時為 115-09-02、2026-09-06 為 115-09-05,期間快照內容一字未變。本頁自己的資料日是正文上方的「日期:115-08-27」,修正發布日 115-08-21 已填 sourcePublishedAt,不採頁尾戳記。
本站抓取日
2026-09-02

申請期限:6 個月,而且它寫出了本站看過最寬的展延上限

第 5 條: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6 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放棄權利。

接下來這一句是苗栗縣最值得記住的規定:但國外出生或具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延長,最遲不得超過新生兒年齡 2 足歲。

把 20 個縣市的規定本文攤開,寫了「正當理由展延」這一款的有五個:臺北市、新竹市、基隆市、苗栗縣與臺南市。其中四個寫出了上限 —— 臺北市與基隆市是「得延長為 1 年」,新竹市是「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1 年內為之」,苗栗縣是「最遲不得超過新生兒年齡 2 足歲」,苗栗是這四個裡最寬的一個。第五個是臺南市,它寫的是「不在此限」,條文沒有給任何上限。這一點要說清楚:沒有寫上限不等於比苗栗更寬,也不等於比苗栗更窄,它只是沒有畫那條線,實際能到哪一天要問受理機關 —— 所以「苗栗的展延上限最寬」成立,「苗栗的展延規定最寬」則不成立,因為有一個縣市根本沒有進入這個排序。

對出生後才發現有這筆補助的家庭,苗栗仍然是本站收錄縣市中最有機會補救的一個,因為它把補救的終點寫成了一個明確的、任何人都算得出來的日子。當然,「正當理由」由戶政事務所認定,不是自動的。

另有一條處理多人都符合資格的情形:符合生育津貼請領資格者有數人,申請時應檢附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委託他人辦理者,受委託人應另檢具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死胎或自然流產之婦女的申請比較彈性:得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要注意這一句的適用範圍 —— 它只給死胎或自然流產的申請人,一般情形的條文本文指定的是「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那一間。

申請文件有欠缺者,戶政事務所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申請資格不符、提供虛偽不實資料、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並追繳,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縣府另外那兩筆的期限則完全不在同一個邏輯上。營養補助是「事實發生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條文沒有給任何展延的出口。產檢車資補助的期限有兩層,而且下面那一層本站看不到:表面那一層是自領有孕婦健康手冊起至預產期後 3 個月內;底下那一層是計畫第一點寫的「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當年度預算用完就停止受理,不會等到 3 個月期限到,而且預算什麼時候用完不會公告。分兩次請領的人尤其要注意:第二次請領同樣要在期限內完成,而且要另外備妥 6 次以上的產檢證明。

苗栗縣・申請期限(6 個月,最長可到 2 足歲)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6 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放棄權利;但國外出生或具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延長,最遲不得超過新生兒年齡 2 足歲。

  • 「最遲不得超過新生兒年齡 2 足歲」是本站收錄縣市中最寬的展延上限
  • 符合請領資格者有數人時,申請時應檢附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 死胎或自然流產之婦女得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臺北市・申請期限

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 60 日內提出申請;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完成初設戶籍登記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 1 年內提出申請。

  • 向受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
  • 逾申請期限的,戶政事務所應駁回申請;但出生登記那一款有正當理由並經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
  • 應檢附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與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影本;由代理人申請者另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9-09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9-09
本站抓取日
2026-08-29
新竹市・申請期限(6 個月,可展延至 1 年)

於新生兒出生後 6 個月內至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逾期不受理;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1 年內為之。

  • 死產者於發生後 6 個月內,至具申請資格父母一方設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 「有正當理由」的展延條款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少數明文寫出的一條
  • 戶政事務所對符合資格者,應於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後立即協助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0-2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基隆市・申請期限(60 日,可展延 1 年)

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60 日內為之;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管轄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

  • 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逾期申請、重複申請者,不予受理
  • 應檢附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金融機構帳戶影本;有展延情形者另附相關證明文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五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4-29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4-29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臺南市・申請期限(180 日,且戶政所會主動告知)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180 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申辦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 戶政所辦理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時,發現有符合資格者應主動告知並協助辦理申領 —— 這一條在本站收錄的縣市裡很少見
  • 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須提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 經查不符規定,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者,應立即返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10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苗栗縣・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的申請期限(事實發生 6 個月內,向公所送件)

於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檢附相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經審查核定後,補助款項逕撥至申請人郵局帳戶或開立支票支付。

  • 起算點是「事實發生」——生產、死胎或自然流產發生的那一天,不是列冊低收入戶的那一天
  • 逾期不予受理,條文沒有給任何展延的出口
  • 送件對象是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不是縣政府社會處
  • 錢的流向:審查核定後逕撥至申請人的郵局帳戶,或開立支票支付
  • 生育婦女如果在產後亡故,得由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領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1999熱線暨為民服務系統|辦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五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本筆的出處頁(縣府 1999 為民服務系統的常見問題)沒有寫這一版規定自哪一天起適用。
官方發布日
2026-08-19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苗栗縣・產檢車資補助的申請期限(至預產期後 3 個月內)

申請期限是自申請人領有孕婦健康手冊起,至預產期後 3 個月內申請。補助的內容是懷孕至預產期後 3 個月內的產檢及產後就醫車資。受理窗口是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發展及平權科。

  • 起算點是「領有孕婦健康手冊」那一天,不是懷孕那一天
  • 截止點是預產期後 3 個月,不是實際生產日後 3 個月 —— 條文寫的是預產期
  • 還有一道更早的關門條件:計畫第一點寫「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當年度預算用完就停止受理,不會等到 3 個月期限到
  • 分兩次請領的人要注意:第二次請領同樣要在這個期限內完成,而且要另外備妥 6 次以上的產檢證明
  • 受理的是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發展及平權科,不是鄉鎮市公所,也不是戶政事務所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苗栗縣未滿20歲懷孕青少女產檢暨產後就醫車資補助計畫 五(三)、六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沒有寫這項期限規定自哪一天起適用,整份計畫只寫「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官方發布日
2026-01-01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苗栗縣・未滿 20 歲懷孕青少女產檢暨產後就醫車資補助(每次孕期 6,000 元)

申請人每次孕期補助新臺幣 6,000 元。這筆錢可以依申請人檢具的證明分次請領核撥:第一次 3,000 元、第二次 3,000 元;第二次請領時另需準備 6 次以上的產檢證明。

  • 錢不是一次到手:第一次 3,000 元、第二次 3,000 元,而且第二次請領要另外準備 6 次以上的產檢證明
  • 計算單位是「孕期」不是「胎數」—— 頁面掛的計畫附件寫「每人每一孕期可申請 6,000 元補助(或偏遠地區 8,000 元),非以胎數為補助單位」,所以懷雙胞胎不會變成兩份
  • 設籍並實際居住泰安鄉、南庄鄉、獅潭鄉的申請人另有加發 2,000 元,於第二次請領時發放 —— 官方頁把 6,000 元與這 2,000 元分列在兩款,沒有把它們加起來,本站也不代為加總
  • 這一項有經費上限:計畫第一點寫「補助實施日期: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也就是當年度預算用完就停止受理,不是全年都一定申請得到
  • 與其他法令規定的相同性質補助(例如原住民醫療交通費補助)僅得擇一補助 —— 這一句只寫在頁面掛的計畫 PDF 附件裡,HTML 正文沒有
  • 申請人如果未成年,依計畫附件的規定要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 這一句同樣只在附件裡
  • 送件方式是親送或掛號郵寄到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發展及平權科(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 1 號),信封要註明「未滿20歲懷孕青少女產檢車資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苗栗縣未滿20歲懷孕青少女產檢暨產後就醫車資補助計畫 五(一)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只寫「補助實施日期: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沒有寫公布實施日是哪一天;頁面掛的計畫附件標示的公告文號是民國 114 年 4 月 9 日府社兒字第 1140074372 號,但附件依本站規則不能當作出處,本站也不拿它推算這一頁的生效日。頁面的上版日期是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那是上版日不是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6-01-01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中央那幾層在苗栗縣怎麼疊

把中央那一層放到「計時器什麼時候啟動」這條線上,它也分成兩組,而且分界和苗栗的一樣清楚。第一組綁的是分娩或早產這個事故本身:勞保、國保、農保三種生育給付,條文寫的觸發事件都是「分娩或早產」,而早產有官方定義可查,不是自己說了算。第二組則要求有一個完成登記的新生兒:《生母生育補助》的條文在同一句話裡寫了每胎 10 萬元與「新生兒於國內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者」,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更是以幼兒為請領對象。所以在最壞的情形下,能不能領到哪一層,取決於你的事故落在哪一組 —— 這與苗栗縣府那三條線是同一種分法。

沒有那種情形的家庭,中央那一層在苗栗的疊法就是一般的兩條路:未滿 2 歲的孩子由家長自己帶的領育兒津貼,第 1 名子女每月 5,000 元;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的領托育補助,公共化每月 7,000 元、準公共每月 1 萬 3,000 元,而托育補助的申辦資格明訂請領當時須未領取育兒津貼,兩邊只能站一邊。苗栗縣府這一邊沒有任何一筆是加在這兩條路上的加碼,所以在苗栗,中央那一層就是育兒階段的全部 —— 這一點和有加碼的縣市差別很大,值得先知道,免得以為自己漏領了什麼。

期限的尺度在苗栗分得特別開,而且兩端都在極值上。最短的一條是中央托育補助: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算 15 日,而且要親送到托嬰中心或居家保母所屬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最長的兩條在中央:勞工保險生育給付與《勞工生育補助要點》那一筆是分娩或早產之翌日起 5 年內向勞保局申請,《生母生育補助》是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五年內提出。而苗栗縣生育津貼那一條經核准可以延到新生兒 2 足歲,在縣級這一層算是離中央那 5 年最近的一條。真正最緊的反而是產檢車資補助,因為它的終點不是日期而是預算。

育兒津貼那條「能拿回幾個月」的規則也要記,它是用年度切的:孩子出生那一年送出申請的,可以回推到出生的月份;隔年才送的,回推的起點只剩下送件那一年的一月。條文另外替十一月二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生的孩子留了出口 —— 只要在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一樣回推到出生月份。

還有兩條與戶籍有關的規定,在苗栗特別實際。第一,幼兒滿 2 歲當月仍在請領衛福部的未滿 2 歲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者,無須重新申請,由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透過資訊系統介接轉核定機關審查。第二,領取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後,幼兒戶籍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向新戶籍所在地之核定機關重新提出申請。中央那一層看的是幼兒現在的戶籍地,而縣府生育津貼那一筆看的是父或母最後遷入本縣之日起算到新生兒出生之日為止的那一段 —— 兩層綁的戶籍事件不一樣,打算搬家的家庭最好把兩層一起算過再決定時間點。

在苗栗排順序,最有效的方法是問「這一筆的終點是什麼」,因為四筆給出的是三種完全不同的答案。第一種是「錢還在不在」:未滿 20 歲懷孕青少女的產檢車資補助,計畫寫的是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 這一筆要最先處理,而且要先打電話問社會處婦幼發展及平權科今年的預算還在不在,因為它可能在期限到之前就關門,而且不會有人公告。第二種是「事實發生那一天」: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的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是事實發生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而且條文沒有給任何展延的出口 —— 沒有出口的期限要當成硬牆來排,不能寄望補救。第三種是「孩子的年齡」:生育津貼一般是出生之日起 6 個月,但經核准最遲可到新生兒 2 足歲,那是這一頁最寬的一條線,所以它反而可以排在最後;但送件要到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的那一間戶政事務所,不要因為聽說「任一戶政事務所都可以」而跑錯地方,那一句只給死胎或自然流產的申請人。中央那一層在苗栗是育兒階段的全部(縣府沒有任何一筆是加在中央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上的加碼),而它的終點是第四種:育兒津貼看的是年度界線,托育補助從托育事實發生起算 15 日,生育給付與補足到 10 萬元那一層則以 5 年計。

早產的官方定義

妊娠週數大於 20 週(含 140 天)但小於 37 週(不含 259 天);妊娠週數不明確時,以出生體重大於 500 公克但少於 2,500 公克為判斷標準。

  • 依衛生福利部 103 年 11 月 25 日衛部保字第 1030028222 號函釋
  • 早產與否直接影響勞保的加保日數門檻(280 日 vs 181 日)
  • 這一筆是本站少數仍掛在勞保局業務說明頁的數字:定義出自衛生福利部 103 年 11 月 25 日函釋,而衛福部法規檢索系統的「函釋查詢」只接受表單送出,不吃網址參數(2026-08-26 逐一實打過四種寫法),所以查不到可監看的函釋原文頁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 給付業務 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4-11-25 起
官方發布日
該頁未標示發布日,只標「最後更新日期:2026-01-02」。
官方更新日
2026-01-02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未參加社會保險之生母・補助金額

未參加本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且新生兒於國內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者:每胎生育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 「本保險」指國民年金保險;要件是連國保與其他社會保險都沒有參加
  • 新生兒須於國內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 分娩或早產須在 115 年 1 月 1 日以後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辦理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1-1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0–未滿 2 歲・第 1 名子女

每月 5,000 元

  • 本要點第三點:發放基準以月為核算單位,發放至兒童滿二歲當月止
  • 兒童未滿 2 歲
  • 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送托者改領托育補助,不得併領)
  • 未經政府公費安置
  • 不排富
  • 111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發布、自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版本首次將金額明列於條文(前一版寫「規定如附表」);113 年 5 月 31 日全文修正僅移動條號,數額未變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出處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1-0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可以溯及發給的月份

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其津貼依下列規定發放: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申請當年度一月份起發給。但兒童於每年十一月二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 此為 0–未滿 2 歲(衛福部主管)之規定
  • 晚報等於少領:跨年度才申請的,前一年度的月份追不回來
  • 113 年 5 月 31 日全文修正才改成現行寫法。前一版(111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寫的是「自受理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自出生月份發給」,沒有 11 月 2 日至 12 月 31 日這一段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出處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5-3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1-0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公共化托育補助・每月金額

公共化托育補助:113 年(2024 年)1 月起每月 7,000 元。

  • 公共化指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公共托嬰中心
  • 實際支付之托育費用低於補助金額者,核實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出處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費用補助(申辦服務)其他政府機關轉載金額不在要點條文裡,在第十六點的附表二,而附表二是 PDF(法規檢索系統第十六點頁面自己列出「附表二: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協助支付金額.PDF」),無法做內容監看。目前沒有任何官方頁把這個金額寫進靜態 HTML。
生效日
2024-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該申辦服務頁未標示發布日(頁尾只給更新日期)。
官方更新日
2026-08-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準公共托育補助・每月金額

準公共托育補助:113 年(2024 年)1 月起每月 1 萬 3,000 元。

  • 準公共指與政府簽約的私立托嬰中心與居家托育人員(保母)
  • 實際支付之托育費用低於補助金額者,核實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出處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費用補助(申辦服務)其他政府機關轉載金額不在要點條文裡,在第十六點的附表二,而附表二是 PDF(法規檢索系統第十六點頁面自己列出「附表二: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協助支付金額.PDF」),無法做內容監看。目前沒有任何官方頁把這個金額寫進靜態 HTML。
生效日
2024-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該申辦服務頁未標示發布日(頁尾只給更新日期)。
官方更新日
2026-08-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與育兒津貼互斥

申報期間,該名幼兒須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兒津貼。

  • 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只能擇一,不能同時領
  • 決定送托時要同步處理育兒津貼的異動,否則可能溢領後被追回
  • 要點第十三點明定:申報期間重複領有該名幼兒的育兒津貼經查證屬實,應將已領取費用返還,並得以扣抵本項費用或育兒津貼的方式辦理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出處
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三款)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07 法規檢索系統的抬頭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是整份要點的最新修正日,那一次只修正第 24 點的附表三。本點條文自 112 年 4 月 6 日修正發布全文 30 點以來未再異動,施行日為 112 年 1 月 1 日,已填 effectiveFrom。
本站抓取日
2026-09-06
申請期限

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依附表一申報表所列項目備齊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報。逾期申報者,核定日期改以資料備齊送達之日起算。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委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嬰中心或托育家園受理申報,所以實務上是送到這些單位,不是公所
  • 這是本站收錄的權益中期限最短的一項
  • 逾期不是不受理,而是核定日期從「托育事實發生之日」改成「資料備齊送達之日」,中間那段補助會少領
  • 委託人資格異動或變更合作對象,要重新申報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出處
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十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07 法規檢索系統的抬頭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是整份要點的最新修正日,那一次只修正第 24 點的附表三。本點條文自 112 年 4 月 6 日修正發布全文 30 點以來未再異動,施行日為 112 年 1 月 1 日,已填 effectiveFrom。
本站抓取日
2026-09-06
從衛福部端接過來時不用重新申請

幼兒滿 2 歲當月仍在請領衛福部的未滿 2 歲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者,無須重新申請,由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透過資訊系統介接轉核定機關審查。

  • 學齡滿 5 歲當年度 7 月仍在請領育兒津貼者,轉就學補助同樣不必重新申請
  • 但核定機關仍會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收到通知才算數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出處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9-08-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28
本站抓取日
2026-08-31
搬家跨縣市要重新申請

領取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後,幼兒戶籍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向新戶籍所在地之核定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 戶籍遷移屬於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申報的事項之一
  • 未主動申報者,核定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已撥款者限期返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出處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九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9-08-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28
本站抓取日
2026-08-31
苗栗縣・申請期限(6 個月,最長可到 2 足歲)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6 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放棄權利;但國外出生或具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延長,最遲不得超過新生兒年齡 2 足歲。

  • 「最遲不得超過新生兒年齡 2 足歲」是本站收錄縣市中最寬的展延上限
  • 符合請領資格者有數人時,申請時應檢附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 死胎或自然流產之婦女得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苗栗縣・設籍條件(6 個月)

新生兒之父或母已設籍本縣持續 6 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縣。設籍期間計算,以新生兒之父或母最後遷入本縣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 申請時如因離婚未取得對新生兒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不得申請
  • 同婚繼親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 申請人死亡且死亡時已設籍本縣 1 年以上者,得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苗栗縣・產檢車資補助的申請期限(至預產期後 3 個月內)

申請期限是自申請人領有孕婦健康手冊起,至預產期後 3 個月內申請。補助的內容是懷孕至預產期後 3 個月內的產檢及產後就醫車資。受理窗口是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發展及平權科。

  • 起算點是「領有孕婦健康手冊」那一天,不是懷孕那一天
  • 截止點是預產期後 3 個月,不是實際生產日後 3 個月 —— 條文寫的是預產期
  • 還有一道更早的關門條件:計畫第一點寫「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當年度預算用完就停止受理,不會等到 3 個月期限到
  • 分兩次請領的人要注意:第二次請領同樣要在這個期限內完成,而且要另外備妥 6 次以上的產檢證明
  • 受理的是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發展及平權科,不是鄉鎮市公所,也不是戶政事務所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苗栗縣未滿20歲懷孕青少女產檢暨產後就醫車資補助計畫 五(三)、六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面正文沒有寫這項期限規定自哪一天起適用,整份計畫只寫「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官方發布日
2026-01-01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苗栗縣・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的申請期限(事實發生 6 個月內,向公所送件)

於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檢附相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經審查核定後,補助款項逕撥至申請人郵局帳戶或開立支票支付。

  • 起算點是「事實發生」——生產、死胎或自然流產發生的那一天,不是列冊低收入戶的那一天
  • 逾期不予受理,條文沒有給任何展延的出口
  • 送件對象是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不是縣政府社會處
  • 錢的流向:審查核定後逕撥至申請人的郵局帳戶,或開立支票支付
  • 生育婦女如果在產後亡故,得由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領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1999熱線暨為民服務系統|辦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五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本筆的出處頁(縣府 1999 為民服務系統的常見問題)沒有寫這一版規定自哪一天起適用。
官方發布日
2026-08-19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申請期限・5 年

補助對象應於分娩或早產之翌日起 5 年內,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生育給付或本補助。

  • 期限與勞工保險條例的給付請求權時效一致,是本站收錄的權益中期限最長的一項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
出處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2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申請期限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五年內提出。

  • 起算點是新生兒出生之日,不是分娩事故的翌日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辦理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1-1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0–18 歲成長津貼:它的計時器會從哪一天開始,現在沒有答案

這一頁的問題是「計時器什麼時候啟動」。0–18 歲成長津貼放到這個問題底下,連問題都問不下去:檯面上有兩個版本,一個由行政院推動、一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兩案的年齡分界與帳戶設計都不一樣,而本站到現在還沒有拿到任何一案的官方條文全文。它會從出生登記那天起算、從分娩事故起算,還是從某個年度起算,一個都答不出來。

有一件事倒是可以先說:苗栗這一頁上那條最不確定的線,不是成長津貼,而是產檢車資補助的「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成長津貼至少將來會有條文可以讀、可以監看;預算用罄那一條就算條文一個字都不改,補助也可能在某一天停止受理,而且沒有人會公告。所以在等成長津貼定案的期間,縣府那四筆該辦的照原本的日子辦,尤其是有預算天花板的那一筆,愈早問愈好。兩個版本各自寫了什麼、以及本站設定的四個查證關卡目前卡在哪裡,另有一頁在整理。

常見問題8 則

孩子已經一歲多了,苗栗縣還能補領嗎?

有機會,但要經核准。辦法第 5 條規定一般期限是出生之日起 6 個月內,但國外出生或具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延長,最遲不得超過新生兒年齡 2 足歲。是否構成正當理由由戶政事務所認定。

離婚了還能領嗎?

要看親權。第 3 條明訂:於申請時,如因離婚未取得對新生兒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不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

苗栗縣生第三胎會比較多嗎?

不會。第 4 條規定每名新生兒補助 2 萬元,不分胎次,也沒有多胞胎加碼。雙胞胎是每名各 2 萬元。

流產有補助嗎?

有,而且苗栗有兩筆都涵蓋。生育津貼那一筆: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之婦女且懷胎滿 20 週,因死胎或自然流產並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發給 1 萬元津貼,並可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營養補助那一筆: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產婦,懷胎滿二十週(五足月)以上的死胎或自然流產,只要持有合法證明文件,產婦那一款一樣領得到(低收 7,500 元、中低收 5,000 元)。但同一份計畫的新生兒那一款寫的是「以非死產者為限」,那一筆領不到。

真的每個苗栗人都可以去任一戶政事務所辦嗎?

不是。實施辦法第 5 條的條文本文寫的是「至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指定的是特定的那一間。「得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只適用死胎或自然流產的婦女,因為那種情形沒有出生登記可以綁。一般情形跑錯所,可能要重跑一趟。

未滿 20 歲的產檢車資補助,現在還申請得到嗎?

本站答不出來,請直接問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發展及平權科。計畫第一點寫的是「補助實施日期:自公布實施日起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那不是日期,是狀態:當年度預算用完就停止受理,不會等到期限到,而且不會有公告,官方頁面上的文字也不會變,所以本站的每週監看抓不到。本站能確定的是規則:每次孕期 6,000 元、分兩次領,設籍並實際居住泰安鄉、南庄鄉、獅潭鄉的再加 2,000 元。

懷雙胞胎,產檢車資補助會變兩份嗎?

不會。計算單位是孕期,不是胎數。⚠️ 但這一句的出處要說清楚:它寫在頁面掛的計畫附件裡(「每人每一孕期可申請 6,000 元補助(或偏遠地區 8,000 元),非以胎數為補助單位」),不在 HTML 正文上,所以本站照實轉述並標明它只在附件裡,與那份附件的另外兩句(擇一補助、未成年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同一個標準。新生兒營養補助那一筆則相反,它的單位是「每人」,多胞胎依此類推,而那一句在頁面正文上。同一個縣裡兩種算法都有,不要互推。

為什麼有些苗栗的補助沒有生效日?

因為那兩份的官方頁面正文沒有寫。產檢車資補助與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都是縣自籌、以行政計畫辦理的,沒有法規頁、沒有條號,頁面正文也沒有寫這一版自哪一天起適用。頁面上有的是上版日期或修訂文號,但那不是生效日,本站不拿它推算,所以生效日欄位留白。相對的,生育津貼寫在《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裡,有條號也有施行日期。

資料來源27 筆

  1.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4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09-05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 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苗栗縣未滿20歲懷孕青少女產檢暨產後就醫車資補助計畫 五(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6-01-01 · 本站抓取 2026-08-30
  3. 苗栗縣政府1999熱線暨為民服務系統|辦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三、補助標準(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6-08-19 · 本站抓取 2026-08-30
  4.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 第 32 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官方發布 2014-05-28 · 本站抓取 2026-08-26
  5.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法 第 32 條之 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官方發布 2020-06-03 · 本站抓取 2026-08-26
  6.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5 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官方發布 2023-02-08 · 本站抓取 2026-08-26
  7.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 給付業務 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該頁未標示發布日,只標「最後更新日期:2026-01-02」。 · 官方更新 2026-01-02 · 本站抓取 2026-08-26
  8.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 第三點第一款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官方發布 2025-11-13 · 本站抓取 2026-08-25
  9.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勞動部 · 官方發布 2025-12-02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0.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10-23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1. 嘉義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三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3-04-20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2.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營養及生育補助作業須知 第七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3-08-11 · 本站抓取 2026-08-29
  13.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伍、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16-04-28 · 本站抓取 2026-08-30
  14.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12-16 · 本站抓取 2026-08-30
  15. 宜蘭縣政府法規資訊網|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三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12-03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6.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第 3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06-24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7.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二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12-16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8.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第二點(一)(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11-19 · 本站抓取 2026-08-29
  19.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09-10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0. 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第 3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12-04-03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1.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婦女福利專區・福利服務項目・金門縣政府支持生育加碼補助(實施計畫 115.08.21 修正發布)第二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6-08-21 · 本站抓取 2026-09-02
  22.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4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09-09 · 本站抓取 2026-08-29
  23.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五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04-29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4.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官方發布 2025-01-06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5.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費用補助(申辦服務)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該申辦服務頁未標示發布日(頁尾只給更新日期)。 · 官方更新 2026-08-03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6. 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三款)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官方發布 2026-08-07 · 本站抓取 2026-09-06
  27.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六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官方發布 2026-08-28 · 本站抓取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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