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對照
早產、死產與流產:資格門檻、起算點與補助項目都另有規定
這是本站最不希望有人需要用到、卻又必須寫清楚的一頁。早產、死產與流產在制度上不是「足月生產的縮小版」—— 它有自己的定義、自己的資格門檻、自己的起算點,而且有幾個縣市另設了單獨的補助項目。最容易被漏掉的是三件事:勞保的年資門檻在早產時是放寬的、有些縣市的設籍期間改從預產期起算、以及產假的天數依妊娠週數分成四級。
先看定義:早產的官方界線在哪裡
早產不是感覺上的「提早生」,而是有明確定義的。勞工保險局的定義是:妊娠週數大於 20 週(含 140 天)但小於 37 週(不含 259 天);妊娠週數不明確時,以出生體重大於 500 公克但少於 2,500 公克為判斷標準。
這條界線會直接改變你的資格,因為勞保生育給付的年資門檻在早產時是放寬的: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 280 日後分娩者,或參加保險滿 181 日後早產者。也就是說,保險年資介於 181 日與 280 日之間的人,足月分娩領不到,早產卻領得到。
2026 年 1 月 1 日上路的勞工生育補助也把早產寫進了條文:補助對象須於 115 年 1 月 1 日以後分娩「或早產」;連年資不足而無法請領生育給付的人,也可以直接領 10 萬元。對年資不足的早產家庭,這是新制帶來最實質的一項改變。
縣市這一層也有對應的定義。高雄市的辦法把早產兒界定為「出生時妊娠日數 140 日以上未滿 259 日」—— 與勞保局的定義一致。
妊娠週數大於 20 週(含 140 天)但小於 37 週(不含 259 天);妊娠週數不明確時,以出生體重大於 500 公克但少於 2,500 公克為判斷標準。
- 依衛生福利部 103 年 11 月 25 日衛部保字第 1030028222 號函釋
- 早產與否直接影響勞保的加保日數門檻(280 日 vs 181 日)
- 這一筆是本站少數仍掛在勞保局業務說明頁的數字:定義出自衛生福利部 103 年 11 月 25 日函釋,而衛福部法規檢索系統的「函釋查詢」只接受表單送出,不吃網址參數(2026-08-26 逐一實打過四種寫法),所以查不到可監看的函釋原文頁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出處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 給付業務 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4-11-25 起
- 官方發布日
- 該頁未標示發布日,只標「最後更新日期:2026-01-02」。
- 官方更新日
- 2026-01-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6
勞工保險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同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辦理。
- 三個門檻對應三種事故,不要互相套用:分娩 280 日、早產 181 日、流產 84 日
- 第 2 項的「配偶比照」現在拿不到錢:配偶生產時被保險人能請的是分娩費,而分娩費依第 76 條之 1 在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生育補助費那六十日,第 32 條寫的是「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
- 門檻算的是保險年資的日數,不是懷孕週數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出處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 第 31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1988-02-03 起
- 官方發布日
- 1988-02-0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6
在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但因保險年資不足而無法請領生育給付,且未符合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發給 10 萬元。
- 這一款是新制真正擴大的部分 —— 舊制下年資不足就是完全領不到
- 須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第 3 項所定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的請領條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出處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補助對象須於中華民國 115 年(2026 年)1 月 1 日以後分娩或早產。
- 看的是分娩或早產的日期,不是申請日,也不是預產期
- 11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分娩者不適用本要點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出處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起算點:有些縣市改用預產期,對早產家庭是實質放寬
縣市生育津貼的設籍期間,通常以新生兒的出生日為終點往回算。早產會讓這個終點提前,等於設籍期間被砍掉一截 —— 這對剛搬家的家庭可能就是符不符合的差別。
高雄市把這件事寫進了條文:出生時妊娠日數 140 日以上未滿 259 日之早產兒,生父或生母於「預產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10 個月即可,起算終點改為預產期當日而非出生當日。
臺北市的寫法也涵蓋了預產: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預產之日」起 10 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新生兒預產之日以孕婦健康手冊記載之預產日期為準。
這一條的實務意義很直接:如果你的孩子早產,而戶籍所在縣市的條文有預產期條款,記得帶孕婦健康手冊 —— 那本手冊上記載的預產日期,可能就是你符不符合資格的關鍵文件。
但不是每個縣市都有這一條。多數縣市的條文只寫出生日,沒有預產期的替代規定。這一點要逐縣市看,不能假設。
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10 個月。早產兒(出生時妊娠日數 140 日以上未滿 259 日)則以預產期當日起算。
- 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當日止;早產兒起算至預產期當日
- 條文明訂「設籍並實際居住」—— 只遷戶籍而未實際居住不符合
- 未設籍或設籍未滿 10 個月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條件者亦可
- 申請時父或母仍須設籍本市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7-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6-24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預產之日起 10 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臺北市;申請時設籍臺北市,並於申請前連續設籍於新北市、基隆市或臺北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臺北市。
- 新生兒須在臺北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申請時仍設籍臺北市
- 設籍期間可以在臺北、新北、基隆三市之間流動,但遷到這三市以外或遷出國外就算中斷
- 預產之日以醫療證明文件記載之預產日期為準
- 民國 114 年 9 月 9 日修正發布前出生之新生兒,依修正發布前之規定辦理
-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配偶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9-0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9-0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死產與流產:三個縣市的生育獎勵金另有單獨的津貼,加碼那一層還有更多
本站目前收錄的二十個縣市生育獎勵金中,把死產或流產寫進條文並單獨給付的有三個。
⚠️ 「生育獎勵金」這四個字不能省。縣市加碼那一層另有涵蓋死產或流產的補助,而且金額不小,只是對象限縮在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臺北市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產婦的生育補助,懷孕 12 週以上流產或死產者給新臺幣 33,000 元,應自分娩、流產或死產的次日起 60 日內提出;(這個 60 日巧合與臺北市生育獎勵金本身的申請期限同值,是兩個獨立計畫,不要混淆;)臺北市另有一筆營養補助,最近 60 日內因懷孕流產或死產的產婦每人每次 1,000 元,以每 2 個月申請一次為限;臺中市的低收入戶產婦營養補助,懷孕滿 3 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補助前後各 2 個月、每月 4,000 元,一次發放;苗栗縣那一份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營養補助,同樣涵蓋懷胎滿二十週(五足月)以上的死胎或自然流產,低收 7,500 元、中低收 5,000 元。這幾筆的資格門檻與下面那三個縣市完全不同 —— 下面三個不看所得,這幾筆只給列冊低收或中低收 —— 所以兩層要分開看,不能互推。
產假這一端也有對應規定,而且分成四級 —— 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給產假 4 星期、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給 1 星期、未滿 2 個月給 5 日,正常分娩則是 8 星期。要注意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只寫到「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四星期」,未滿 3 個月的兩級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才有的 —— 只查勞基法會以為沒有。
另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請假與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規定,實務上走病假與住院傷病假的規則。安胎休養不是產假,不會從產假的天數裡扣掉。
- 新竹市:死產補助 1 萬 5 千元適用婦女妊娠滿 20 週之死產,於發生後 6 個月內至具申請資格父母一方設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有正當理由經核准可延至 1 年。
- 苗栗縣:死胎或自然流產 1 萬元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之婦女且懷胎滿 20 週,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並可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
- 嘉義縣:胎死腹中或死胎 1 萬 2 千元婦女懷孕滿 180 日以上,於妊娠過程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檢附醫療機構之證明,不論胎次或胎數均發給。
生育每胎補助新臺幣 3 萬元、雙胞胎補助 6 萬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 10 萬元。死產補助 1 萬 5 千元。
- 胎次之計算方式,以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不分第幾胎一律每胎 3 萬元 —— 級距看的是「一次生幾個」,不是「生了第幾胎」
- 妊娠滿 20 週之死產也在補助範圍內,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少見的一項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4-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10-2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之新生兒,每名新生兒補助生育津貼新臺幣 2 萬元。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之婦女且懷胎滿 20 週,因死胎或自然流產並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發給新臺幣 1 萬元津貼。
- 不分胎次,一律每名 2 萬元
- 懷胎滿 20 週的死胎或自然流產另有 1 萬元,與新竹市的死產補助同屬少見的一項
- 11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適用 112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09-05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婦女生育補助費第一名補助新臺幣 1 萬 2 千元,第二名補助 2 萬 4 千元,第三名補助 3 萬 6 千元,第四名以上補助 10 萬元。
- 子女出生排序之計算方式,係指同一母親所生活產胎兒之次序,並以申請時已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前三名是等差遞增(1.2 萬 → 2.4 萬 → 3.6 萬),第四名以上一次跳到 10 萬元
- 婦女懷孕滿 180 日以上,於妊娠過程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不論胎次或胎數均發給 1 萬 2 千元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嘉義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2 年 4 月 20 日,但未載明金額級距本身的生效日。
- 官方發布日
- 2023-04-2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 4 星期;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 1 星期;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 5 日。
- 四個級距的分界是妊娠月數,不是身體狀況
- 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只寫到「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四星期」,未滿 3 個月的兩級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才有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出處
- 全國法規資料庫|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為單條條文頁,未載明本項規定的修正施行日;需另查該法沿革。
- 官方發布日
-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單條條文頁不顯示該條的修正日期。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 條文本身不定天數也不定薪資,而是指回「相關法令」——實務上走的是病假與住院傷病假的規則
- 安胎休養不是產假,不會從產假的 8 星期裡扣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出處
- 全國法規資料庫|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為單條條文頁,未載明本項規定的修正施行日;需另查該法沿革。
- 官方發布日
-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單條條文頁不顯示該條的修正日期。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產婦,分娩且完成子女出生登記,或懷孕 12 週以上流產或死產者,給與生育補助新臺幣 33,000 元;分娩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分娩、流產或死產都給,但流產或死產須懷孕 12 週以上
- 分娩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與營養補助是兩筆不同的補助,條件與申請文件各自獨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營養及生育補助作業須知 第七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9-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3-08-11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最近 60 日內因懷孕流產或死產的產婦、2 歲以下嬰兒,給與營養補助每人每次 1,000 元,並以每 2 個月申請一次為限。
- 每 2 個月申請一次為限,不是每個月都能領
- 同一款也涵蓋年滿 65 歲以上罹患重病者,金額相同
- 應檢附診斷證明書:流產或死產者須為最近 60 日內開立並註明需營養補充及流產或死產日期;2 歲以下嬰兒須為最近 6 個月內開立並註明需營養補充
- 向居住所在地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提出,不是向社會局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營養及生育補助作業須知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9-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3-08-11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懷胎分娩的營養補助應自分娩次日起 60 日內提出;生育補助應自分娩、流產或死產的次日起 60 日內提出。以掛號郵寄向社會局提出者以郵戳為憑,其餘以社會局收文日為準,逾期不受理。
- 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其餘以社會局收文日為準
- 逾期不受理,沒有補件展延的規定
- 流產或死產產婦、2 歲以下嬰兒的營養補助沒有 60 日的期限,而是每 2 個月申請一次為限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營養及生育補助作業須知 第五點、第八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9-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3-08-11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補助一般生產者分娩前後各 2 個月(共 4 個月),或懷孕滿 3 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死產者前後各 2 個月(共 4 個月),每月補助 4,000 元,一次發放。
- 計畫寫的是每月補助 4,000 元、計一次發放 —— 錢是一次到位,不是按月匯入,但本站不代為加總四個月的總額
- 這一項涵蓋懷孕滿 3 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的產婦,不像生育補助限一般生產者
- 列冊低收入戶的時間若在生產之後,依列冊時間起算按比例補助差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伍、二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6-04-28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6-04-2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合於本計畫規定的低收入戶產婦,每人補助 7,500 元整;中低收入戶產婦,每人補助 5,000 元整。
- 金額分兩級,看的是家庭的福利身分:列冊低收入戶 7,500 元、列冊中低收入戶 5,000 元;一般家庭沒有這一筆
- 產婦與新生兒是兩個不同的補助對象、兩套補助標準,計畫本身沒有寫兩者互斥;但計畫也沒有明文寫「可以同時領」,實際請以受理的鄉(鎮、市)公所核定為準
- 懷胎滿二十週(五足月)以上的死胎或自然流產,只要持有合法證明文件,產婦這一筆一樣領得到
- 補助資格以新生兒列冊後的福利資格為準,不是以懷孕當時的身分為準
- 生育婦女如果在產後亡故,得由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領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苗栗縣政府1999熱線暨為民服務系統|辦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三、補助標準(一)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本筆的出處頁(縣府 1999 為民服務系統的常見問題)沒有寫這一版補助標準自哪一天起適用。社會處目錄頁掛的計畫本文標示「114 年 12 月 19 日府社救字第 1140275857 號函第五次修訂」,苗栗縣多個戶政事務所的公告則寫「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兩者都不是本筆的出處頁,所以本站不把它們填進生效日欄位。
- 官方發布日
- 2026-08-1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補助對象有兩款:一、苗栗縣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產婦,或懷胎滿二十週(五足月)以上的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的產婦;二、苗栗縣列冊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人口或其配偶所生的新生兒,而且設籍苗栗縣(以非死產者為限)。
- 一般家庭領不到:兩款都要求是苗栗縣列冊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產婦那一款不以活產為條件:懷胎滿二十週(五足月)以上的死胎或自然流產,只要持有合法證明文件就算;新生兒那一款則以非死產者為限
- 新生兒要設籍苗栗縣,產婦那一款則是看有沒有在苗栗縣列冊
- 應備文件是申請書、縣府領款收據、新生兒入籍後之全戶戶籍資料、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書、申請人郵局警示帳戶切結書)
- 補助資格以新生兒列冊後的福利資格為準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苗栗縣政府1999熱線暨為民服務系統|辦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一、補助對象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本筆的出處頁(縣府 1999 為民服務系統的常見問題)沒有寫這一版規定自哪一天起適用。
- 官方發布日
- 2026-08-1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 3 個月內檢具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生育補助限分娩 3 個月內的一般生產者;嬰兒營養補助限設籍臺中市、出生 3 個月內的新生兒。
- 申請人以產婦為原則,配偶或一親等家屬可代為申請;非產婦本人申請要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區公所受理低收入戶申請案件時,可以一併受理這三項補助的申請
- 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三項可以合併一起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柒、一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6-04-28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6-04-2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低收入戶新生兒每人補助 7,500 元整,多胞胎依此類推;中低收入戶新生兒每人補助 5,000 元整,多胞胎依此類推。
- 計算單位是「每人」:雙胞胎兩份、三胞胎三份,條文寫的是「多胞胎依此類推」
- 金額分兩級:列冊低收入戶每名 7,500 元、列冊中低收入戶每名 5,000 元;一般家庭沒有這一筆
- 新生兒這一筆以非死產者為限;產婦那一筆則連懷胎滿二十週以上的死胎或自然流產都涵蓋,兩者的界線不一樣
- 補助資格以新生兒列冊後的福利資格為準
- 新生兒要設籍苗栗縣,而且是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或其配偶)所生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苗栗縣政府1999熱線暨為民服務系統|辦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三、補助標準(二)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本筆的出處頁(縣府 1999 為民服務系統的常見問題)沒有寫這一版補助標準自哪一天起適用;計畫本文的第五次修訂日期記在同一份計畫的附件裡,而附件依本站規則不能當作出處。
- 官方發布日
- 2026-08-1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 60 日內提出申請;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完成初設戶籍登記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 1 年內提出申請。
- 向受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
- 逾申請期限的,戶政事務所應駁回申請;但出生登記那一款有正當理由並經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
- 應檢附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與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影本;由代理人申請者另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9-0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9-0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常見問題4 則
勞保年資只有 200 天,早產領得到生育給付嗎?
領得到。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是參加保險滿 280 日後分娩,或參加保險滿 181 日後早產。200 天超過 181 日,符合早產的門檻。早產的定義是妊娠週數大於 20 週(含 140 天)但小於 37 週(不含 259 天)。
早產會不會讓縣市的設籍期間不夠?
可能會,因為多數縣市以出生日為終點往回算。但高雄市明訂早產兒以預產期當日起算,臺北市的條文也涵蓋「預產之日」並以孕婦健康手冊記載的預產日期為準。其他縣市要逐一看條文,不能假設都有這一條。
流產有產假嗎?
有,而且依妊娠月數分四級: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給產假 4 星期、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給 1 星期、未滿 2 個月給 5 日。要注意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只寫到 3 個月以上那一級,未滿 3 個月的兩級規定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
死產有生育津貼嗎?
要看縣市,而且要分兩層看。生育獎勵金那一層:本站目前收錄的二十個縣市中有三個縣市單獨給付,這三筆不看所得。新竹市是妊娠滿 20 週死產給 1 萬 5 千元。苗栗縣是懷胎滿 20 週死胎或自然流產給 1 萬元。嘉義縣是懷孕滿 180 日以上胎死腹中或死胎給 1 萬 2 千元。縣市加碼那一層另有幾筆,但對象限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例如臺北市的生育補助(懷孕 12 週以上流產或死產 33,000 元)與營養補助(每人每次 1,000 元)、臺中市的產婦營養補助(自然流產或死產者前後各 2 個月、每月 4,000 元)、苗栗縣的產婦營養補助(低收 7,500 元、中低收 5,000 元)。兩層的資格完全不同,要分開確認。
資料來源12 筆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 給付業務 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 第 31 條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
-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第 3 條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3 條
-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
-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嘉義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三點
- 全國法規資料庫|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5 條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營養及生育補助作業須知 第七點
-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伍、二
- 苗栗縣政府1999熱線暨為民服務系統|辦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及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三、補助標準(一)
本頁最後更新: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