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權益
產假:現行仍是 8 星期,工資看年資有沒有滿 6 個月
「產假要延長到 12 週了」這句話從 2026 年 5 月起在新聞裡出現了很多次。要先講清楚的是:那是草案,還沒完成立法,也還沒有施行日期。現行制度仍然是 8 星期。這一頁講的全部是現行有效的規定 —— 8 星期從哪一條來、工資怎麼算、流產的四個級距、以及安胎休養為什麼不從產假裡扣。要排產假的人,現在該用來規劃的是這一頁。
8 星期:寫在兩部法律裡,而且是雇主的義務
產假的依據有兩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兩條的天數一致,都是 8 星期。
值得注意的是條文的動詞。勞基法寫的是「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性平法寫的是「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用的是「應停止工作」,不是「得請假」—— 也就是說,產假是雇主的法定義務,不是勞工可以放棄或用來換錢的選項。
8 星期是 56 天,而且是曆日不是工作日。分娩前後如何分配、要不要提前開始,實務上依個案與醫囑處理,但總天數不因分配方式而增減。
還有一件與「產假幾週」同樣重要、卻很少被提起的事:產假期間的請假別是產假,不是病假,也不是特休。把產假記成特休,會直接影響到年度特休的結算。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
- 是「應停止工作」,不是「得請假」—— 產假是雇主的義務,不是勞工的選項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有相同規定,兩部法律的天數一致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出處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 第 50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為單條條文頁,未載明本項天數的修正施行日;需另查該法沿革。
- 官方發布日
-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單條條文頁不顯示該條的修正日期。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工資:分界在 6 個月,不是 1 年
勞基法第 50 條第 2 項的規定很短,但決定了很多人的現金流:受僱工作在 6 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兩個重點。第一,分界是到職滿 6 個月,不是滿 1 年 —— 這比多數人以為的寬。第二,「減半發給」是法定下限,不是雇主可以自行決定的比例,更不是「可以不給」。
年資的計算以分娩前的受僱期間為準。剛換工作而年資接近 6 個月的人,這個日期值得算清楚:差幾天,產假 8 星期的工資就差一半。
另外要分清楚兩筆錢:產假工資由雇主給,生育給付由社會保險給。兩者互不影響,不會因為領了生育給付就扣產假工資。
受僱工作在 6 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 年資的分界在 6 個月,不是 1 年
- 「減半發給」是法定下限,不是雇主可以自行決定的比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出處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 第 50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為單條條文頁,未載明本項規定的修正施行日;需另查該法沿革。
- 官方發布日
-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單條條文頁不顯示該條的修正日期。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流產產假:依妊娠週數分四級
流產也有法定產假,而且分成四個級距。級距的分界是妊娠月數,不是身體狀況,也不是醫師的裁量。
這裡有一個容易漏掉的差異: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只寫到「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未滿 3 個月的兩個級距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才有的。只查勞基法會以為未滿 3 個月沒有產假,那是錯的。
四個級距的工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 性平法第 15 條第 2 項把產假期間薪資的計算指回其他法令,對適用勞基法的受僱者而言就是回到勞基法第 50 條第 2 項那條 6 個月的年資規則。
- 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產假 4 星期。
- 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產假 1 星期。
- 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產假 5 日。
- 正常分娩產假 8 星期。
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 4 星期;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 1 星期;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 5 日。
- 四個級距的分界是妊娠月數,不是身體狀況
- 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只寫到「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四星期」,未滿 3 個月的兩級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才有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出處
- 全國法規資料庫|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為單條條文頁,未載明本項規定的修正施行日;需另查該法沿革。
- 官方發布日
-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單條條文頁不顯示該條的修正日期。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安胎休養:不是產假,不會從 8 星期裡扣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第 3 項寫的是: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條文本身不定天數也不定薪資,而是指回「相關法令」。實務上走的是勞工請假規則裡病假與住院傷病假的規則,這也是為什麼安胎休養的天數與薪資會因個案而不同。
但有一件事是明確的:安胎休養不是產假。它不會從產假的 8 星期裡扣掉,產假仍然從分娩前後起算。把兩者混在一起算,會少放假。
需要安胎休養時,醫師診斷是關鍵文件 —— 條文寫的是「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沒有診斷就沒有這一條的適用空間。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 條文本身不定天數也不定薪資,而是指回「相關法令」——實務上走的是病假與住院傷病假的規則
- 安胎休養不是產假,不會從產假的 8 星期裡扣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出處
- 全國法規資料庫|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為單條條文頁,未載明本項規定的修正施行日;需另查該法沿革。
- 官方發布日
-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單條條文頁不顯示該條的修正日期。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延長到 12 週的那個消息:是草案,不是現行制度
行政院於 2026 年 5 月 28 日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與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包含把產假從 8 週延長為 12 週,新增天數的工資由雇主給付後可向勞動部申請補助。
但「行政院通過草案」只是四關中的第二關。條文在立法院審議過程中可能被修改、延後,甚至不通過;即使三讀,施行日期通常還要由行政院另定。在那之前,現行制度仍然是 8 星期。
本站把這件事放在修法追蹤區,並且不寫死任何新制的天數適用範圍。要排產假、要跟公司談復職時間的人,現在該用的是這一頁的 8 星期。
判斷任何一則「新制上路」報導的方法很簡單:看它有沒有寫出確切的生效日。說不出來的,就代表還沒完成立法。
常見問題4 則
產假現在到底是 8 週還是 12 週?
現行是 8 星期。12 週是行政院於 2026 年 5 月 28 日通過的修正草案內容,尚未完成立法,也還沒有施行日期。在新制正式上路並訂出生效日之前,雇主的法定義務仍然是 8 星期。
到職還不到半年,產假有薪水嗎?
有,但減半。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受僱工作在 6 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減半」是法定下限,不是可以不給。
產假可以只請一部分、剩下的折現嗎?
不行。條文用的是「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產假是雇主的法定義務,不是可以用金錢交換的權利。個案爭議請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本站不提供法律意見。
安胎休養的天數會從產假裡扣嗎?
不會。安胎休養與產假是兩件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第 3 項把安胎休養的請假及薪資計算指回相關法令(實務上走病假與住院傷病假的規則),產假仍然依第 15 條第 1 項自分娩前後起算 8 星期。
資料來源2 筆
本頁最後更新: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