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權益
產假結束回去上班以後,法律還留了三段時間給你
生育這條線上大部分的權益,在孩子出生後幾個月內就結束了:生育給付請完、產假放完、育嬰留職停薪也總有復職的一天。但復職不是終點。性別平等工作法在產假(第 15 條)與育嬰留職停薪(第 16 條)後面,還接了三條規定,講的都是「你在上班,同時要育兒」這段期間的工作時間:每日的哺(集)乳時間、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以及全年 7 日的家庭照顧假。這三條的共同點是它們不是錢,是時間;不同點是三條的門檻各自獨立 —— 子女年齡、公司人數、薪資給不給,三條寫的都不一樣。這一頁把三條逐條拆開,順便講清楚一件常被誤會的事:第 23 條那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的補助,申請人是雇主,不是你。
哺(集)乳時間:每日 60 分鐘,而且算在工作時間裡
第 18 條的規定分成三層。第一層是每日 60 分鐘,條件是子女未滿 2 歲、而且須由受僱者親自哺(集)乳。條文的寫法值得逐字讀:「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 是另外給的,不能從原本的午休或休息時間裡挪。
第二層是加班日才有的:當天延長工作時間達 1 小時以上,雇主應再給 30 分鐘。門檻寫的是「達 1 小時以上」,加班半小時不到門檻。
第三層才是這一條真正的重量:前兩項時間視為工作時間。也就是說這段時間不扣薪、不算請假、不影響出勤,雇主不能要求你事後補回來。這一點與下一節的減少工作時間剛好相反,那一款明寫不得請求報酬。
還有一個常被卡住的細節:很多人在公司做的其實是集乳,不是當場餵奶。施行細則第 11 條把這件事講死了 —— 所稱親自哺乳,包括以容器貯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集乳一樣適用第 18 條。
子女未滿 2 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 60 分鐘。
- 條文寫的是「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另給 —— 不是從既有的休息時間裡挪出來
- 年齡上限看的是子女未滿 2 歲,與育嬰留職停薪的未滿 3 歲不是同一把尺
- 父母都是受僱者時,條文的主體是「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不限於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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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8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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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18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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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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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26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 1 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 30 分鐘。
- 這 30 分鐘是加班日才有的,與每日 60 分鐘是分開的兩筆
- 門檻是延長工作時間「達 1 小時以上」,不是加班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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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8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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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18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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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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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26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 「視為工作時間」的意思是這段時間照算工資,不是請假
- 與第 19 條的減少工作時間方向相反 —— 那一款明寫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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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8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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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18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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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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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26
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親自哺乳,包括女性受僱者以容器貯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
- 也就是說在公司集乳、把母乳帶回家餵,同樣落在第 18 條的適用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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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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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少上一小時:先看公司幾個人,再看孩子幾歲
第 19 條給的是兩個選項,不是兩項權利: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擇一。前者是少上一小時,後者是把上下班時刻整段挪動、總時數不變。
減少的那一小時不得請求報酬。條文沒有留模糊空間,這一款換到的是時間,不是錢 —— 這與第 18 條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是完全相反的設計,兩條放在一起看才不會記錯。
門檻在公司規模: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的人才是「得請求」。未滿 30 人的公司不是沒有這一條,而是降級成「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才能辦 —— 差別在雇主有沒有拒絕的空間。
「30 人」怎麼數,施行細則第 5 條寫得比想像中重要:一,人數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算的是整個雇主而不是你所在的那個辦公室;二,第 19 條的人數依「受僱者申請或請求當月第一個工作日」雇主僱用之總人數計算 —— 有一個指定的基準日,不是憑印象。
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 減少的那 1 小時不得請求報酬 —— 這一款是換時間,不是換錢
- 另一個選項是調整工作時間(例如挪動上下班時刻),兩款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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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9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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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26
第 19 條的請求以「撫育未滿 3 歲子女」為條件。
- 與第 18 條哺(集)乳時間的未滿 2 歲不同,兩條的年齡上限各自獨立
- 與育嬰留職停薪的未滿 3 歲相同,但那一項要停止工作,這一項是繼續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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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9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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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得依第 19 條請求;受僱於僱用未滿 30 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同一規定辦理。
- 未滿 30 人不是「沒有這條」,而是從「得請求」變成「須雙方合意」
- 第 18 條哺(集)乳時間與第 20 條家庭照顧假都沒有人數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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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9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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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26
第 13 條第 1 項、第 19 條及第 23 條第 1 項所定僱用人數之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數;第 19 條所定之僱用人數,依受僱者申請或請求當月第一個工作日雇主僱用之總人數計算。
- 算的是整個雇主(法人)的人數,不是你所在那個辦公室的人數
- 第 19 條的人數有指定基準日:提出請求那個月的第一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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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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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4-23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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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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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26
家庭照顧假:全年 7 日,但它是併進事假裡的
第 20 條的事由有三類: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第一類值得特別點出來 —— 預防接種寫在條文裡,不必等到孩子生病才能用。
最容易誤會的是額度。條文寫的是「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7 日為限」:這 7 日不是事假之外另給的,而是從同一個事假額度裡切出來的一段。把它當成多出來的 7 天假,年底結算時會對不上。
薪資也一樣看事假:條文只寫「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本身不定薪資。多數受僱者的事假是不給薪的,所以家庭照顧假通常也不給薪 —— 但這一句的正確讀法是「回去看你適用的事假規則」,不是「一律無薪」。
兩個補充規定住在施行細則裡。第 12 條把育嬰留職停薪、哺(集)乳時間、減少工作時間三條的「子女」統一定義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第 13 條則說受僱者依第 15 條至第 20 條為申請或請求時,必要時雇主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7 日為限。
- 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 不是事假之外另給的 7 日
- 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條文本身不另定薪資
- 「預防接種」寫在條文的第一款事由裡,不必等到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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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0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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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1-05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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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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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26
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19 條所稱子女,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
- 育嬰留職停薪、哺(集)乳時間、減少工作時間三條共用同一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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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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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26
受僱者依本法第 15 條至第 20 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涵蓋範圍是第 15 條(產假、產檢假、陪產假)到第 20 條(家庭照顧假)這一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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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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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1-16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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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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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26
三條規定共用同一句保護:雇主不得拒絕
前面三節的請求,單獨看都是「得向雇主請求」,讀起來像是要看老闆臉色。真正把它們變成權利的是第 21 條: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前七條」是第 14 條到第 20 條,把生理假、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集)乳時間、減少工作時間與家庭照顧假整段包進來。
第 21 條還有第 2 項,而那一項處理的是更常見的狀況: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實務上大多數的爭議不是「不准請」,是請了之後全勤沒了、考績掉了。
違反第 21 條的法律效果寫在第 38 條: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要注意這筆罰鍰是主管機關對雇主開的,不是給受僱者的補償。
個案怎麼處理、要不要主張,本站不提供意見,也不代辦 —— 這一頁只照著條文寫了什麼陳述。有爭議請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前七條」指第 14 條到第 20 條,涵蓋生理假、產假、產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集)乳時間、減少工作時間與家庭照顧假
- 第 19 條是「得向雇主請求」,而第 21 條把雇主的拒絕權拿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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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1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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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1-16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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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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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26
雇主違反第 21 條、第 27 條第 4 項或第 36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罰鍰是行政機關對雇主開的,不是給受僱者的補償
- 本法罰則條文列的是第 21 條、第 27 條第 4 項與第 36 條,沒有列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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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8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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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18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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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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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26
公司該有的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那筆補助是給雇主的
第 23 條要求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並規定主管機關應給予經費補助。人數的算法同樣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
補助的細節在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而這份辦法在 115 年 4 月 2 日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自 115 年 5 月 1 日施行,13 條同一天生效。它把托兒措施擴到四款:委託托兒服務機構、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以及雇主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
這裡有一個必須講清楚的界線。辦法第 4 條的主詞是「雇主得依下列規定標準申請補助」,第 5 條規定申請案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及審查,第 7 條列的應備文件也全部由雇主檢具。也就是說,這一節的每一筆金額,受僱者都不是申請人 —— 錢從政府流向雇主,受僱者拿到的是設施、托育服務,或雇主依自家規範發給的育兒補貼。
另外值得記一筆的是年齡: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的適用對象是受僱者未滿 12 歲子女。前面兩節的門檻是未滿 2 歲與未滿 3 歲,這一節跳到 12 歲 —— 孩子上小學之後,公司這一側的托育措施仍然可能用得上。
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或提供者,應給予經費補助。
- 人數的算法同樣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
- 托兒措施包括與其他雇主聯合辦理或委託托兒服務機構辦理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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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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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6-05-18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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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1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6
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之適用對象,為受僱者未滿 12 歲子女。
- 與第 18 條的未滿 2 歲、第 19 條的未滿 3 歲不是同一把尺,這三個年齡各自獨立
- 托兒措施包括委託托兒服務機構、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以及雇主提供的育兒補貼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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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第 2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5-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6-04-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6
雇主得依規定標準申請補助;申請補助案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及審查,審查通過者依補助標準補助,並得送中央主管機關視情形再予補助。
- 本辦法第 4 條的主詞是「雇主得依下列規定標準申請補助」—— 受僱者不是申請人
- 第 7 條列的應備文件也全部由雇主檢具(申請書、實施計畫、托兒名冊等)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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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第 4 條、第 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5-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6-04-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6
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 2 萬元。
- 補助對象是設置哺(集)乳室的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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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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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01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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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6
托兒設施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 500 萬元;已設置者: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100 萬元。
- 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與雇主提供育兒補貼,各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100 萬元
- 由政府設立、推動者,或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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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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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5-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6-04-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6
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100 萬元。
- 這是 115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版本才新增的一款托兒措施
- 領到補助的是雇主;受僱者拿到的是雇主依自家規範發給的育兒補貼,金額由雇主的規範決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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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5-01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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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6
雇主減免受僱者子女收托費:依受僱者子女數,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 800 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9,600 元,且補助總數不得逾減免收托費之 80%。
- 補助的是雇主減免掉的那一段,所以雇主先減免,政府才補
- 同一款還有營運費:依受僱者子女數,每人每月最高 500 元、每人每年最高 6,000 元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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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5-01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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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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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26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1 日施行。
- 115 年 4 月 2 日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13 條同一天施行,不必逐條分開算
- 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與雇主育兒補貼兩款,是這一次修正才進到補助項目裡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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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第 1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5-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6-04-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6
四個年齡、兩個人數門檻:一次看完哪一條現在用得上
同一部法律裡,育兒相關的門檻沒有一個是共用的。孩子幾歲、公司幾個人,決定了你現在能用哪幾條 —— 而這幾個數字彼此不對齊,是這一區最容易記錯的地方。
- 子女未滿 2 歲第 18 條的每日哺(集)乳時間 60 分鐘,沒有公司人數門檻。
- 子女未滿 3 歲第 19 條的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受僱於 30 人以上雇主者得請求。
- 子女未滿 3 歲(另一條路)第 16 條的育嬰留職停薪。那一項要停止工作,與第 19 條「繼續上班但少一小時」是兩條不同的路。
- 子女未滿 12 歲雇主托兒設施與托兒措施的適用對象,依補助辦法第 2 條。
- 家庭照顧假不看年齡第 20 條看的是事由(預防接種、嚴重疾病、重大事故)與家庭成員身分,全年 7 日併入事假。
- 公司 30 人 / 100 人30 人是第 19 條「得請求」的門檻;100 人是第 23 條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的門檻。
常見問題5 則
哺(集)乳時間的 60 分鐘要扣薪嗎?
不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8 條第 3 項明寫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要注意它與第 19 條不同 —— 第 19 條每天減少的那 1 小時,條文寫的是不得請求報酬。
我在公司是集乳不是餵奶,也適用嗎?
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親自哺乳,包括女性受僱者以容器貯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
公司不到 30 人,就不能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嗎?
不是不能,是規則不同。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受僱於僱用未滿 30 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同項規定辦理。差別在 30 人以上是「得請求、雇主不得拒絕」,未滿 30 人則需要雙方合意。人數的算法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並依請求當月第一個工作日的總人數計算。
家庭照顧假是事假之外多出來的 7 天嗎?
不是。第 20 條寫的是「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7 日為限」,它是從事假額度裡切出來的一段,薪資也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公司設哺(集)乳室有補助,那筆錢我可以申請嗎?
不行。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 4 條的申請人是雇主,第 5 條規定申請案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及審查,第 7 條的應備文件也由雇主檢具。受僱者這一側拿到的是設施與托育服務本身,不是這筆補助款。
資料來源3 筆
本頁最後更新: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