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對照

生育獎勵金的申請期限:20 個縣市從 1 個月到 1 年,以及過期之後還有沒有救

生育獎勵金是少數「錯過就真的沒了」的權益。中央的生育給付有 5 年的請求權時效,縣市這一端沒有:多數條文寫的是逾期不予受理或視為放棄權利,而期限最短的新竹縣只有 1 個月。但如果只看期限長度來排序,你會得到一張誤導性的表 —— 因為有幾個縣市在期限之外另外寫了展延但書,實際的最後底線比表面上長得多;反過來也有期限看似寬裕、卻連一句但書都沒留的。這一頁把「期限多長」與「過期還有沒有救」拆成兩件事來比,再加上三個最常把日期算錯的地方。

最後更新 2026-08-3126 筆官方出處

期限從 1 個月到 1 年:先看你的縣市落在哪一段

下面依條文寫的期限長度排開。要先提醒的是,這一欄只是起點 —— 同一個長度底下,起算點與能不能展延都不一樣,後面兩節會拆。

另外幾乎所有縣市都對國外出生的新生兒另訂一條比較長的期限,通常是 1 年,因為要等國外文件與初設戶籍。下面列的都是國內出生的那一條。

  • 1 個月:新竹縣條文寫的是「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後 1 個月內」,否則視為放棄權利。這是 20 個縣市生育獎勵金裡最短的一條,但起算點與其他縣市不同,實際可用的時間其實比一個月長 —— 下一節會算給你看。
  • 60 日:臺北市、基隆市、南投縣臺北市從出生日的次日起算,基隆市與南投縣從出生後起算。 ⚠️ 臺北市這一格容易與另外兩個獨立計畫搞混:臺北市的育兒津貼起算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育補助的申請期限,巧合也都是 60 日——三個是各自獨立的規定,不是同一件事,對照卡各自分開。金門縣的加碼補助對 115 年 1 月至 8 月出生者也是 60 日,9 月起才放寬為 8 個月。⚠️ 「9 月起放寬為 8 個月」的依據是 115 年 8 月 21 日修正發布的版本;金門縣的法規查詢系統目前顯示的仍是訂定版,那一版整個只寫 60 日。本站採主管機關社會處現行公告,原文與連結在下方事實卡。60 日這一組正好落在坐月子與新生兒密集照護期,是實務上最容易忘記的一組。
  • 3 個月:嘉義市、嘉義縣、澎湖縣、彰化縣、連江縣五個縣市。嘉義縣從出生之次日起算,其餘從出生日起算。澎湖縣這一組要特別注意窗口 —— 它的受理單位不是戶政事務所,見最後一節。
  • 6 個月與 180 日: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雲林縣、苗栗縣、屏東縣、宜蘭縣、臺南市八個縣市,是本站收錄的縣市裡家數最多的一組。前七個寫的是「6 個月」,臺南市寫的是「180 日」—— 這兩種寫法不等長,下一節說明差在哪。屏東縣、臺中市與桃園市第①②款都是從出生之次日起算,其餘從出生日起算;桃園市第③款則依設籍款別另計,是設籍滿 1 年之次日起 2 個月內,不是出生後 6 個月。⚠️ 宜蘭縣這一格要看該縣頁的說明:縣府法規資訊網的條文頁目前仍顯示 3 個月,但 114 年 7 月 16 日的第五條修正對照表、縣府公告的辦法全文檔與社會處網頁都是 6 個月,本站採用 6 個月。 ⚠️ 這一格另外有三個縣市容易搞混:苗栗縣、臺南市、臺中市的申請期限,剛好與各自的設籍門檻數字重疊(苗栗縣兩者都是 6 個月、臺南市的申請期限 180 日與臺中市的設籍門檻 180 日同值、臺中市的申請期限 6 個月又與苗栗縣的設籍門檻同值)——期限與設籍門檻是條文裡兩款完全獨立的規定,同一個數字不代表同一件事,請分開對照設籍門檻排行那一節,不要互相套用。
  • 8 個月與 1 年:金門縣、高雄市、新北市金門縣的婦女生產補助是生產日後 8 個月內;1 年那一級有兩個,高雄市寫的是出生之日起 1 年內,新北市寫的是出生之次日起 1 年內。但這兩個都接著寫「逾期不予受理」或「逾期不受理」,沒有留任何但書 —— 這正是下一節要講的重點。
新竹縣・申請期限(登記後 1 個月,本站收錄縣市生育獎勵金中最短)

應於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後 1 個月內,備妥身分證、印章及存摺封面影本,逕向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否則視為放棄權利。

  • 1 個月是本站目前收錄縣市生育獎勵金中最短的申請期限
  • 對補助金額有異議時,應於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後 2 個月內向縣府提出聲明,逾期按原補助金額發放
  • 依同婚繼親收養規定申請者,於新生兒出生後 6 個月內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得於收養程序完成後 6 個月內提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縣政府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5 年 2 月 26 日,但未載明本項期限規定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6-02-2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臺北市・申請期限

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 60 日內提出申請;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完成初設戶籍登記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 1 年內提出申請。

  • 向受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
  • 逾申請期限的,戶政事務所應駁回申請;但出生登記那一款有正當理由並經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
  • 應檢附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與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影本;由代理人申請者另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9-09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9-09
本站抓取日
2026-08-29
澎湖縣・申請期限(3 個月,窗口是衛生所)

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 3 個月內,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需含詳細記事)、印章、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申請書及其他必要文件,向轄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 受理窗口是轄區衛生所,不是戶政事務所——本辦法的主管機關為縣府,執行機關為衛生局
  • 父母設籍本縣不同鄉市者,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衛生所為受理申請機關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澎湖縣生育補助辦法 第 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2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臺南市・申請期限(180 日,且戶政所會主動告知)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180 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申辦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 戶政所辦理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時,發現有符合資格者應主動告知並協助辦理申領 —— 這一條在本站收錄的縣市裡很少見
  • 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須提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 經查不符規定,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者,應立即返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10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臺中市・申請期限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受理單位: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 逾期視為放棄權利,條文未另訂延展或例外規定
  • 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於申請當日以現金方式核發生育津貼,不是撥入帳戶或另擇日撥款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第二點(五)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1-19
本站抓取日
2026-08-29
高雄市・申請期限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1 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須繕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存摺封面影本,向主管機關提出
  • 同婚繼親收養情形另有規定:得於收養登記完成後 6 個月內提出
  • 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第 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7-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6-24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雲林縣・申請期限(6 個月)

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6 個月內向本縣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但需檢附國外相關證明文件辦妥新生兒戶籍登記者,最遲不得超過 1 年。

  • 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生育津貼申請書及領據;委託他人申請者另備委託書
  • 經戶政事務所審查合格者,應於完成戶籍登記後核發生育津貼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5 年 1 月 5 日,但未載明本項期限規定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6-01-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嘉義市・申請期限(國內 3 個月)

國內出生之新生兒於出生後 3 個月內;國外出生之新生兒於出生後 1 年內,至設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應以新生兒完成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為受理單位
  • 申請人為設籍該區新生兒之父、母或監護人
  • 備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3 年 12 月 16 日,但未載明本項期限規定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4-12-1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宜蘭縣・申請期限(6 個月;縣府條文頁仍顯示 3 個月)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 6 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向本縣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限始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這一格的官方資料自己打架:縣府法規資訊網的條文頁目前仍顯示「3 個月」,但 114 年 7 月 16 日修正第五條的條文對照表寫明是把「三個月」改為「六個月」(理由是「為保障國外出生新生兒入籍,爰延長申請之期限」),縣府公告的辦法全文檔(最新一版 114 年 12 月 3 日)與縣府社會處的生育津貼網頁也都寫 6 個月。本站採用 6 個月。

  • 本項規定溯自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
  • ⚠️ 如果你已經超過 3 個月、還沒滿 6 個月,不要自己認定已經放棄 —— 先打電話問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或縣府社會處。官方兩份資料在這一格不一致,而本站採用的是對你比較有利、也比較新的那一份(6 個月)。
  • 無論適用哪一個期限,越早申請越安全 —— 最保險的作法是在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就提出。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攜帶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與印章
  • 主管單位為縣府社會處,由各戶政事務所受理、按週造冊後送社會處審核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宜蘭縣政府法規資訊網|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五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宜蘭縣・申請期限(主管機關社會處的說法:6 個月)

宜蘭縣政府社會處的生育津貼頁載明: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請領對象情形特殊者,得由本府專案審核後核准。這一頁與縣府公告的辦法全文檔一致,也是本站採用 6 個月的依據。

  • 這一筆與上一筆講的是同一個期限,分開列是因為兩個官方頁面目前寫不一樣 —— 縣府法規資訊網的條文頁仍顯示 3 個月,本頁與辦法全文檔寫 6 個月。
  • 兩邊都可以點開自己看:上一筆連到條文頁,這一筆連到社會處業務頁。本站採用 6 個月。
  • 無論如何,越早申請越安全;3 個月內提出的話,兩種版本都不會有爭議。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宜蘭縣政府社會處|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1-01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桃園市・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每小時;2026-09-15 起施行)

未滿 6 歲兒童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送托臨時托育服務,補助基準分兩級:桃園市列冊低收入戶,或兒童領有身心障礙、發展遲緩證明者,每名兒童每小時補助 180 元;桃園市列冊中低收入戶,或兒童的父或母為未成年人者,每小時補助 150 元。每月最高補助 50 小時,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

  • 本辦法第 14 條明訂自民國 115 年 9 月 15 日(2026-09-15)施行 —— 該日已到,已正式施行、現在可以申請(2026-09-21 官方頁實查確認條文未修正、未延期)。
  • 每月上限 50 小時、每年上限 240 小時,兩個上限同時適用
  • 經市府社政機關或委託之團體、機構社工評估有臨時托育需求者,適用每小時 150 元那一級,而且不受設籍與實際居住本市的限制
  • 桃園市另有一部民國 104 年的《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也訂了臨時托育補助(每小時 100/120 元、年限 240 小時),兩部辦法的關係條文沒有寫;新辦法第 7 條規定同一事由已取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補助或津貼者不予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臨時托育及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辦法 第 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9-15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24
官方更新日
官方頁未載明這一部法規頁只標公發布日,沒有修正日期。頁尾的「系統更新日期 114.12.04」是桃園市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的全站版次戳記 —— 2026-08-30 實查,本站引用的五個桃園法規頁完全同值,不是這一部法規的異動日,不採用。
本站抓取日
2026-09-21
苗栗縣・設籍條件(6 個月)

新生兒之父或母已設籍本縣持續 6 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縣。設籍期間計算,以新生兒之父或母最後遷入本縣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 申請時如因離婚未取得對新生兒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不得申請
  • 同婚繼親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 申請人死亡且死亡時已設籍本縣 1 年以上者,得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臺南市・設籍條件(6 個月,本站收錄縣市生育獎勵金中最短的一組)

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設籍本市連續 6 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新生兒並須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 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父母死亡者並不受「申請時仍設籍本市」的限制
  • 成立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人收養新生兒,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確定者,資格準用相同規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10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臺中市・設籍條件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 180 天(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新生兒須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 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遷入本市後又再遷出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 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且符合請領規定者,應依規定申請
  • 因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規定成立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相關規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第二點(一)(二)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1-19
本站抓取日
2026-08-29
臺北市・育兒津貼從哪一個月開始算

育兒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的月份發給;但兒童自出生後 60 日內在臺北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者,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 晚一個月送件就少領一個月,除非兒童在出生後 60 日內完成臺北市的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 申請經審核不符者,申請人得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依限申復並經認定符合者,補助日期照原規定往前追溯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自治條例 第 8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4-08-21 起
官方發布日
2014-08-21
本站抓取日
2026-08-29
臺北市・營養及生育補助申請期限

懷胎分娩的營養補助應自分娩次日起 60 日內提出;生育補助應自分娩、流產或死產的次日起 60 日內提出。以掛號郵寄向社會局提出者以郵戳為憑,其餘以社會局收文日為準,逾期不受理。

  • 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其餘以社會局收文日為準
  • 逾期不受理,沒有補件展延的規定
  • 流產或死產產婦、2 歲以下嬰兒的營養補助沒有 60 日的期限,而是每 2 個月申請一次為限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營養及生育補助作業須知 第五點、第八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9-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3-08-11
本站抓取日
2026-08-29
新北市・申請期限(出生次日起 1 年)

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1 年內,母或父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存摺影本,向新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 申請前要先辦妥登記:國內出生的新生兒在新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辦『出生登記』,國外出生的辦『初設戶籍登記』
  • 申請方式有兩種: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辦,或線上申辦
  • 母或父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要帶申請人的存摺影本、委託書,以及申請人與受託人雙方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 戶政事務所於 7 個工作日內(約 9 個日曆天,如遇假日依實際情形延長)匯款至申請人指定帳戶
  • 來源頁明寫逾期不受理,沒有載明任何展延、補正或例外規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幸福人生 → 婚育政策 → 生育獎勵金(申領流程步驟 2、3)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的申領流程是 114 年與 115 年兩欄共用的同一段文字,只寫了期限本身,未載明這項期限規定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該頁未標示發布日,頁尾只有更新日期(逐頁值,已填進 sourceUpdatedAt)。
官方更新日
2026-05-08
本站抓取日
2026-09-06

期限長短不等於寬鬆:展延但書才是真正的底線

把 20 個縣市的生育獎勵金期限規定逐條讀完之後,最違反直覺的一件事是:期限最長的縣市不一定最寬,期限最短的縣市也不一定最緊。決定實際底線的是條文有沒有留展延的但書。

以基隆市為例,它的期限是 60 日,在表面上屬於最緊的一組;但條文接著寫「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管轄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也就是說基隆市的實際底線和高雄市的 1 年一樣長,而高雄市那 1 年是硬的,寫的是逾期不予受理。

更極端的是苗栗縣。它的期限是 6 個月,落在中段,但但書寫的是「國外出生或具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延長,最遲不得超過新生兒年齡 2 足歲」。苗栗縣這一句是本站收錄的 20 個縣市中最寬的展延「上限」—— 比生育獎勵金期限名義上最長的那一級(高雄市與新北市的 1 年)還多出一年。要注意的是「最寬的上限」與「最寬的展延」不是同一句話:條文本文寫了正當理由展延的有五個縣市(臺北市、新竹市、基隆市、苗栗縣、臺南市),其中四個寫出了上限,而臺南市寫的是「不在此限」,根本沒有給上限,所以它不進這個排序。沒寫上限不等於比苗栗更寬,只等於條文沒有畫那條線,實際能到哪一天要問受理機關。

新竹市的但書是 1 年,臺南市寫「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不在此限」,屏東縣寫「逾期但有正當理由經本府同意者,不在不發給之限」,宜蘭縣則是專案審核可以連期限一起豁免。桃園市也有但書,但範圍比較窄:限於「執行機關人員之過失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不是一般的正當理由。

另一邊,高雄市、澎湖縣、連江縣、新竹縣、南投縣、嘉義市、金門縣的條文都沒有留下一般性的展延空間,寫法是逾期不予受理或視為放棄。嘉義縣的用字又不一樣,它寫「請領生育補助費之權利,自嬰兒出生之次日起,經過 3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這是消滅時效的寫法,效果同樣是過了就沒有。

還有一個容易被誤認成救濟的東西要分清楚:彰化縣條文裡的申復程序,救的是「資格審核沒過」,不是「逾期」。資格被駁回可以申復,但期限錯過了,申復救不回來。

基隆市・申請期限(60 日,可展延 1 年)

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60 日內為之;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管轄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

  • 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逾期申請、重複申請者,不予受理
  • 應檢附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金融機構帳戶影本;有展延情形者另附相關證明文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五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4-29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4-29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苗栗縣・申請期限(6 個月,最長可到 2 足歲)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6 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放棄權利;但國外出生或具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延長,最遲不得超過新生兒年齡 2 足歲。

  • 「最遲不得超過新生兒年齡 2 足歲」是本站收錄縣市中最寬的展延上限
  • 符合請領資格者有數人時,申請時應檢附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 死胎或自然流產之婦女得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新竹市・申請期限(6 個月,可展延至 1 年)

於新生兒出生後 6 個月內至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逾期不受理;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1 年內為之。

  • 死產者於發生後 6 個月內,至具申請資格父母一方設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 「有正當理由」的展延條款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少數明文寫出的一條
  • 戶政事務所對符合資格者,應於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後立即協助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0-2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屏東縣・申請期限(次日起 6 個月)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繕具申請表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存摺封面影本向戶政事務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同婚繼親收養者,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1 年內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且於收養登記後 6 個月內提出
  • 申請文件有欠缺者,戶政事務所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
  • 逾期但有正當理由經本府同意者,不在不發給之限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1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嘉義縣・請領權利時效(3 個月)

辦理出生登記者,請領生育補助費之權利,自嬰兒出生之次日起,經過 3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初設戶籍者及生父認領登記者,自嬰兒出生之次日起,經過 1 年不行使而消滅。

  • 條文用的是「權利消滅」而不是「逾期不受理」,但效果相同
  • 起算點是嬰兒出生之次日,不是出生當日
  • 於申報出生登記、生父認領登記或初設戶籍時一併辦理請領,核對無誤後即發給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嘉義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2 年 4 月 20 日,但未載明本項時效規定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3-04-20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彰化縣・申請期限(國內 3 個月、國外 6 個月)

新生兒於本國出生者,應於出生之日起 3 個月內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於國外出生者,應於出生之日起 6 個月內提出。

  • 受理是「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不限特定轄區
  • 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時得由受託人申請,受託人應為新生兒三親等內之尊親屬並檢附委託書
  • 資格審核未通過者,可檢附申復表等文件向縣府社會處提出申復,經評估有理由者得專案辦理核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彰化縣政府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5 年 3 月 26 日,但未載明本項期限規定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6-03-2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三個最常把日期算錯的地方

期限本身很少算錯,算錯的通常是起算的那一天,或是「日」與「月」的差別。

  • 出生日,還是出生日的「次日」把起算點寫成「次日」的有六個縣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嘉義縣與屏東縣,其餘寫的是出生日、出生後或出生之日起。用字有兩種但指的是同一天 —— 臺北市的條文寫「出生日之次日」,另外四個寫「出生之次日」,只差一個「日」字。桃園市要多看一款:它第①②款是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第③款(設籍期間合計滿 1 年那一款)卻是從滿 1 年之次日起算 2 個月,連起算的事件都換了。差一天聽起來沒什麼,但臺北市與嘉義縣的期限本來就短(60 日、3 個月),而多數人是在期限的最後幾天才想起來要辦。要算就照條文的字面算,不要四捨五入。
  • 起算點是出生,還是出生登記新竹縣是 20 個縣市裡唯一把起算點綁在「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後」的。這一點反而對申請人有利:戶籍法第 48 條規定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所以把兩段接起來,新竹縣實際可用的總時間比帳面上的 1 個月長得多。前提是你得記得這兩段是分開跑的 —— 出生登記拖得越晚,獎勵金的 1 個月就越晚開始,但也越晚結束。
  • 180 日不等於 6 個月臺南市寫的是 180 日,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雲林縣、苗栗縣、屏東縣、宜蘭縣寫的是 6 個月。以曆月計算的 6 個月多數情況下超過 180 日,所以臺南市這一條實際上比同組的其他七個縣市略短幾天。同理,60 日也不等於 2 個月。條文寫「日」就用日算,寫「月」就用曆月算。
新竹縣・申請期限(登記後 1 個月,本站收錄縣市生育獎勵金中最短)

應於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後 1 個月內,備妥身分證、印章及存摺封面影本,逕向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否則視為放棄權利。

  • 1 個月是本站目前收錄縣市生育獎勵金中最短的申請期限
  • 對補助金額有異議時,應於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後 2 個月內向縣府提出聲明,逾期按原補助金額發放
  • 依同婚繼親收養規定申請者,於新生兒出生後 6 個月內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得於收養程序完成後 6 個月內提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縣政府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5 年 2 月 26 日,但未載明本項期限規定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6-02-2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出生登記期限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 六十日是出生登記的特別規定;其他戶籍登記事項的一般期限是三十日
  • 本條於民國 104 年 1 月 21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內政部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戶籍法 第 48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5-01-21 起
官方發布日
2015-01-21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臺南市・申請期限(180 日,且戶政所會主動告知)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180 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申辦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 戶政所辦理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時,發現有符合資格者應主動告知並協助辦理申領 —— 這一條在本站收錄的縣市裡很少見
  • 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須提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 經查不符規定,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者,應立即返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10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嘉義縣・請領權利時效(3 個月)

辦理出生登記者,請領生育補助費之權利,自嬰兒出生之次日起,經過 3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初設戶籍者及生父認領登記者,自嬰兒出生之次日起,經過 1 年不行使而消滅。

  • 條文用的是「權利消滅」而不是「逾期不受理」,但效果相同
  • 起算點是嬰兒出生之次日,不是出生當日
  • 於申報出生登記、生父認領登記或初設戶籍時一併辦理請領,核對無誤後即發給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嘉義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2 年 4 月 20 日,但未載明本項時效規定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3-04-20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臺北市・申請期限

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 60 日內提出申請;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完成初設戶籍登記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 1 年內提出申請。

  • 向受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
  • 逾申請期限的,戶政事務所應駁回申請;但出生登記那一款有正當理由並經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
  • 應檢附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與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影本;由代理人申請者另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9-09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9-09
本站抓取日
2026-08-29
桃園市・申請期限

符合第①②款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符合第③款資格者,應於合計連續設籍本市滿 1 年之次日起 2 個月內提出。

  • 向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要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並帶申請人的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新生兒法定代理人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申請人得委託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受託人要帶上述應備文件、受託人的國民身分證、印章,以及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
  • 提出申請逾期者不發放津貼;但因執行機關人員之過失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逾期者,不在此限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30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臺中市・申請期限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受理單位: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 逾期視為放棄權利,條文未另訂延展或例外規定
  • 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於申請當日以現金方式核發生育津貼,不是撥入帳戶或另擇日撥款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第二點(五)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1-19
本站抓取日
2026-08-29
屏東縣・申請期限(次日起 6 個月)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繕具申請表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存摺封面影本向戶政事務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同婚繼親收養者,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1 年內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且於收養登記後 6 個月內提出
  • 申請文件有欠缺者,戶政事務所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
  • 逾期但有正當理由經本府同意者,不在不發給之限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1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跑錯窗口會吃掉期限,但有兩個縣市會主動提醒你

多數縣市的受理單位是戶政事務所,而且可以在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一併提出,等於順路就辦完了。但有三個縣市不是這樣,而期限又是照樣在跑的。

澎湖縣的受理窗口是轄區衛生所,不是戶政事務所;父母設籍不同鄉市時,以新生兒出生登記的轄區衛生所為準。連江縣要向縣政府民政社會處提出。金門縣最複雜,兩套補助分屬兩個機關:婦女生產補助向縣政府提出,支持生育加碼補助向新生兒戶籍登記所在地的鄉鎮公所提出。這三個縣市的期限從 60 日到 8 個月都有,先跑錯一趟就會吃掉不少時間。⚠️ 金門那個「8 個月」在兩套補助上的意思不一樣:婦女生產補助向縣政府提出,是生產日後 8 個月;加碼補助向鄉鎮公所提出,只有 115 年 9 月 1 日以後出生的孩子是 8 個月,在那之前出生的是 60 日。跑公所那一趟先確認孩子的出生日期落在哪一段。

另一個方向,有兩個縣市把「機關要主動提醒」寫進了條文。臺南市規定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時,發現有符合資格者應主動告知並協助辦理申領;新竹市規定戶政事務所對符合資格者,應於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後立即協助申請。這在本站收錄的 20 個縣市裡只有這兩個,其餘都是申請人自己要記得。

最後一個實務提醒:期限的計時器與獎勵金的核發速度是兩回事。臺北市與南投縣的條文都寫審核通過後 10 日內匯入帳戶,南投縣臨櫃受理者甚至當日發放;但那是你送件之後的事,送件本身沒有人會替你補。

澎湖縣・申請期限(3 個月,窗口是衛生所)

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 3 個月內,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需含詳細記事)、印章、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申請書及其他必要文件,向轄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 受理窗口是轄區衛生所,不是戶政事務所——本辦法的主管機關為縣府,執行機關為衛生局
  • 父母設籍本縣不同鄉市者,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衛生所為受理申請機關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澎湖縣生育補助辦法 第 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2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連江縣・申請期限(3 個月)

符合補助條件者,檢附申請表、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及私章,於生產後 3 個月內向連江縣政府民政社會處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 受理單位是縣政府民政社會處,不是戶政事務所 —— 與多數縣市不同
  • 3 個月與嘉義市、嘉義縣、澎湖縣、彰化縣同為一組;比它更短的是新竹縣的 1 個月,以及臺北市、基隆市、南投縣的 60 日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第 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自治條例修正日期為 11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未逐項載明本項期限的施行日。
官方發布日
2025-12-30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金門縣・申請期限(兩套不同)

婦女生產補助:於生產日後 8 個月內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支持生育加碼補助的期限依出生日期分兩段:115 年 1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含)以前出生者,於出生日起 60 日內提出;115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於出生日 8 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兩筆是兩部法規、兩個窗口,加碼補助那一段的官方出處在本頁「金門縣・支持生育加碼補助的申請期限」那一張卡。

  • 生產補助向縣政府提出,加碼補助向新生兒戶籍登記所在地的各鄉(鎮)公所提出
  • 加碼補助經審核符合者,於申請次月月底前撥付至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帳戶
  • 溢領者由公所通知限期繳還,未繳還者由縣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 30 日內繳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第 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12-04-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金門縣・支持生育加碼補助的申請期限(115.08.21 修正版)

依《金門縣政府支持生育加碼補助實施計畫》第四點第二款(115 年 8 月 21 日修正發布):115 年 1 月 1 日至 115 年 8 月 31 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應於出生日起 60 日內提出申請;115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應於出生日 8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金門縣主管法規共用系統(law.kinmen.gov.tw)上的版本目前仍停在 115 年 1 月 15 日的訂定版、只寫 60 日 —— 該系統頁尾自己標的「系統更新日期」是 115.08.20,比這次修正發布日早一天。本站採用的是主管機關社會處現行公告的修正版,出處連結在本卡下方。

  • 加碼補助向新生兒戶籍登記所在地的各鄉(鎮)公所提出,不是向縣政府
  • 這一筆只講加碼補助的申請期限。婦女生產補助那一套「生產日後 8 個月內」出自另一部法規(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兩者不要混用
  • 加碼補助的加碼對象只要求「於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於本縣」,是「或」,而且沒有 60 日的登記期限 —— 115.08.21 修正版拿掉了訂定版那一句「自出生日起 60 日內」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婦女福利專區・福利服務項目・金門縣政府支持生育加碼補助(實施計畫 115.08.21 修正發布)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21
官方更新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尾的「更新日期」是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全站的自動戳記,不是本頁的資料日:2026-09-02 抓取時為 115-09-02、2026-09-06 為 115-09-05,期間快照內容一字未變。本頁自己的資料日是正文上方的「日期:115-08-27」,修正發布日 115-08-21 已填 sourcePublishedAt,不採頁尾戳記。
本站抓取日
2026-09-02
臺南市・申請期限(180 日,且戶政所會主動告知)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180 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申辦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 戶政所辦理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時,發現有符合資格者應主動告知並協助辦理申領 —— 這一條在本站收錄的縣市裡很少見
  • 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須提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 經查不符規定,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者,應立即返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10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南投縣・申請期限(60 日)

臨櫃申辦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60 日內,持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申請人順序為:新生兒母親、新生兒父親、新生兒祖父母、實際扶養人(經社會福利機構或村里長證明)
  • 線上申辦另需檢附存摺影本,審核符合者於 10 日內匯入帳戶
  • 臨櫃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於申請當日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發放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南投縣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2 年 11 月 23 日,但未載明本項期限規定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3-11-2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常見問題4 則

生育獎勵金過期了還能補領嗎?

要看你的縣市有沒有寫展延但書。基隆市可延長為 1 年、新竹市可延長至出生後 1 年、苗栗縣最遲可到新生兒 2 足歲,臺南市與屏東縣寫「有正當理由經核准者不在此限」,宜蘭縣可走專案審核。高雄市、澎湖縣、連江縣、新竹縣、南投縣、嘉義市、金門縣的條文沒有留一般性的展延空間。什麼算「正當理由」由受理機關認定,本站不對個案下結論,請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的受理機關詢問。

哪個縣市的申請期限最短?哪個最寬?

帳面上最短的是新竹縣的 1 個月,最長的是 1 年,高雄市與新北市並列。但實際底線不一樣:新竹縣的 1 個月是從出生登記後才起算,而戶籍法給出生登記本身六十日;高雄市與新北市的 1 年則都寫明逾期不受理。把展延但書算進去,寫出了最寬上限的是苗栗縣 —— 6 個月的期限,但有正當理由經核准最遲可到新生兒 2 足歲。臺南市與屏東縣的但書寫的是「不在此限」,條文沒有給上限,那不是比苗栗更寬,而是無從比較,要問受理機關。

申請期限是從出生那天開始算嗎?

多數縣市是,但例外比想像中多。有五個縣市的條文把起算點寫成「次日」: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嘉義縣與屏東縣,其中臺北市寫的是「出生日之次日」、另外四個寫「出生之次日」,指的是同一天。新竹縣則是從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後起算,根本不是從出生起算;桃園市除了第①②款的出生之次日以外,第③款設籍資格者還另有一組,從設籍期間合計滿 1 年之次日起算 2 個月。條文怎麼寫就怎麼算。

辦出生登記的時候可以順便申請嗎?

多數縣市可以,受理單位就是戶政事務所,臺北市的條文甚至寫明併同出生登記提出。但澎湖縣要跑轄區衛生所、連江縣要向縣政府民政社會處提出,金門縣的兩套補助則分別由縣政府與鄉鎮公所受理。臺南市與新竹市另外規定戶政事務所發現符合資格者應主動告知或協助辦理,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唯二把機關主動義務寫進條文的。

資料來源26 筆

  1. 新竹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縣政府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第五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6-02-26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4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09-09 · 本站抓取 2026-08-29
  3.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澎湖縣生育補助辦法 第 5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12-26 · 本站抓取 2026-08-25
  4.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第六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09-10 · 本站抓取 2026-08-25
  5.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第二點(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11-19 · 本站抓取 2026-08-29
  6.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第 5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06-24 · 本站抓取 2026-08-25
  7.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第四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6-01-05 · 本站抓取 2026-08-25
  8.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12-16 · 本站抓取 2026-08-25
  9. 宜蘭縣政府法規資訊網|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五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12-03 · 本站抓取 2026-08-30
  10. 宜蘭縣政府社會處|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6-01-01 · 本站抓取 2026-08-30
  11.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臨時托育及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辦法 第 5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6-08-24 · 本站抓取 2026-09-21
  12.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3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09-05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3.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自治條例 第 8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14-08-21 · 本站抓取 2026-08-29
  14.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營養及生育補助作業須知 第五點、第八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3-08-11 · 本站抓取 2026-08-29
  15.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幸福人生 → 婚育政策 → 生育獎勵金(申領流程步驟 2、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該頁未標示發布日,頁尾只有更新日期(逐頁值,已填進 sourceUpdatedAt)。 · 官方更新 2026-05-08 · 本站抓取 2026-09-06
  16.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五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04-29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7.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10-23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8.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12-16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9. 嘉義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五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3-04-20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0.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彰化縣政府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五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6-03-26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1. 全國法規資料庫|戶籍法 第 48 條內政部 · 官方發布 2015-01-21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2.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12-30 · 本站抓取 2026-08-30
  23.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第 5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12-30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4. 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第 5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12-04-03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5.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婦女福利專區・福利服務項目・金門縣政府支持生育加碼補助(實施計畫 115.08.21 修正發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6-08-21 · 本站抓取 2026-09-02
  26.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南投縣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六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3-11-23 · 本站抓取 2026-08-25

本頁最後更新: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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