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對照

設籍要滿幾個月才領得到?20 個縣市的生育獎勵金設籍門檻對照

比較縣市生育獎勵金的時候,金額是最好查的一欄,也是最不會決定成敗的一欄。真正把人擋在門外的是設籍門檻:本站收錄的 20 個縣市生育獎勵金裡,最短的是 6 個月;設籍門檻最長的澎湖縣是 2 年,整整差了四倍。而且門檻長度只是第一層 —— 同樣是「滿一年」,有的從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有的從你最後一次遷入的那天往後算;有的只要戶籍在,有的條文寫明要「實際居住」;有的中途遷出重新計時,有的直接喪失資格。這一頁把 20 個縣市的門檻放在同一個尺度上比,並把三個比長度更關鍵的變數拆開講。

最後更新 2026-08-3119 筆官方出處

先看你的縣市落在哪一組:五段門檻

把本站收錄的 20 個縣市依設籍門檻排開,會落成五段。同一段裡的縣市,門檻長度一樣,但起算方式仍可能不同(下一節會拆)。

值得先注意的是分布本身:20 個縣市裡有 13 個要求 10 個月以上,只有 7 個在 8 個月以內。也就是說,「懷孕之後才考慮遷戶籍」在多數縣市是行不通的,這件事下一節會用官方條文換算給你看。

  • 6 個月(6 個縣市)嘉義市、嘉義縣、臺中市、苗栗縣、臺南市,以及金門縣的婦女生產補助。這是本站收錄縣市中最寬的一組。要注意金門縣同時有另一套「支持生育加碼補助」,那一套要求連續設籍滿 1 年,不是 6 個月。
  • 8 個月(1 個縣市)雲林縣,條文寫的是「於新生兒出生時已設籍並居住本縣 8 個月以上」。這是 20 個縣市裡唯一的 8 個月,落在寬鬆組與嚴格組的中間。
  • 10 個月(5 個縣市)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高雄市、南投縣。臺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的 10 個月可以併計鄰近縣市的設籍期間(臺北併計新北、基隆;新北併計基隆、臺北、桃園;基隆併計台北、新北、桃園),這一點在跨縣市搬家那一頁有完整拆解。
  • 1 年(7 個縣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彰化縣、屏東縣、宜蘭縣、連江縣。這是最大的一組。桃園市的 1 年有三款擇一,其中兩款可以把遷入前在臺北、新北、基隆的期間算進來;連江縣則另外還要累計滿 2 年,見最後一節。
  • 2 年(1 個縣市)澎湖縣,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 2 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這是本站收錄縣市生育獎勵金中最長的單一門檻,是最短那一組的四倍。
臺南市・設籍條件(6 個月,本站收錄縣市生育獎勵金中最短的一組)

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設籍本市連續 6 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新生兒並須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 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父母死亡者並不受「申請時仍設籍本市」的限制
  • 成立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人收養新生兒,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確定者,資格準用相同規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10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臺南市・申請期限(180 日,且戶政所會主動告知)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180 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申辦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 戶政所辦理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時,發現有符合資格者應主動告知並協助辦理申領 —— 這一條在本站收錄的縣市裡很少見
  • 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須提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 經查不符規定,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者,應立即返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10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臺中市・設籍條件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 180 天(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新生兒須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 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遷入本市後又再遷出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 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且符合請領規定者,應依規定申請
  • 因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規定成立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相關規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第二點(一)(二)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1-19
本站抓取日
2026-08-29
雲林縣・設籍條件(設籍並居住 8 個月)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時已設籍並居住本縣 8 個月以上,並在本縣辦妥新生兒戶籍登記者。

  • 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30 日(含當日)已設籍並居住本縣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設籍並繼續居住,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 8 個月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唯一的一個,落在 6 個月那一組與 10 個月至 1 年那一組的中間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第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5 年 1 月 5 日,但未載明 8 個月這個門檻本身開始適用的日期,只載明 113 年 6 月 30 日前已設籍者適用舊制。
官方發布日
2026-01-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臺北市・設籍條件(可併計新北、基隆)

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預產之日起 10 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臺北市;申請時設籍臺北市,並於申請前連續設籍於新北市、基隆市或臺北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臺北市。

  • 新生兒須在臺北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申請時仍設籍臺北市
  • 設籍期間可以在臺北、新北、基隆三市之間流動,但遷到這三市以外或遷出國外就算中斷
  • 預產之日以醫療證明文件記載之預產日期為準
  • 民國 114 年 9 月 9 日修正發布前出生之新生兒,依修正發布前之規定辦理
  •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配偶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9-09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9-09
本站抓取日
2026-08-29
澎湖縣・設籍條件(2 年)

申請人(父或母)應設籍本縣達 2 年以上;所稱設籍達 2 年以上,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 2 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新生兒並須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

  • 2 年是本站收錄縣市生育獎勵金中最長的單一設籍門檻
  • 起算方式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 2 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要重新起算
  • 父母設籍本縣不同鄉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衛生所為受理申請機關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澎湖縣生育補助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2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基隆市・設籍條件(可併計北北桃)

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10 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應連續設籍於本市;申請時設籍本市,並於申請前連續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本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本市。

  • 併計是一條放寬規定,不是額外的門檻:在臺北市、新北市或桃園市設籍的時間,可以算進基隆市這 10 個月裡,所以剛從這三個市搬進基隆的家庭不必從零開始重算
  • 併計只到北北基桃為止:設籍期間如果遷到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基隆市以外的其他縣市,或戶籍遷出國外,都算設籍中斷 —— 這一句寫在基隆市政府民政處的生育獎勵金說明頁上,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三項的文字則是反過來寫「連續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本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本市」
  • 新生兒須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 同婚繼親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 新生兒之母死亡或行方不明時得由父提出;父亦死亡或行方不明時得由監護人提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三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4-29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4-29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澎湖縣・發放金額(第一胎與臺北市、新北市同為本站收錄縣市生育獎勵金最高)

第一胎補助新臺幣 4 萬元整、第二胎 6 萬元整、第三胎以上 8 萬元整;多胞胎者以該胎次補助金額倍數計算。

  • 胎次計算方式以申請人所生之新生兒為主
  • 多胞胎是「該胎次金額的倍數」—— 每一名各依所屬胎次那一格計,本站不代為乘算,實際金額以受理機關的核定為準
  • 113 年 12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澎湖縣生育補助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2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嘉義市・發放金額(不分胎次)

每生育一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 3 萬元。

  • 與高雄市同為定額制,不分胎次也沒有多胞胎加碼
  • 113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之新生兒,依 112 年 6 月 2 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
  • 114 年 1 月 1 日起出生之新生兒,依 114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1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嘉義縣・發放金額(四級距)

婦女生育補助費第一名補助新臺幣 1 萬 2 千元,第二名補助 2 萬 4 千元,第三名補助 3 萬 6 千元,第四名以上補助 10 萬元。

  • 子女出生排序之計算方式,係指同一母親所生活產胎兒之次序,並以申請時已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前三名是等差遞增(1.2 萬 → 2.4 萬 → 3.6 萬),第四名以上一次跳到 10 萬元
  • 婦女懷孕滿 180 日以上,於妊娠過程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不論胎次或胎數均發給 1 萬 2 千元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嘉義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2 年 4 月 20 日,但未載明金額級距本身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3-04-20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新北市・設籍條件(10 個月,可併計基北北桃)

新生兒出生日時,母或父之一方設籍新北市滿 10 個月以上(最後遷入新北市設籍日前連續設籍於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的期間,併入計算),且至申請時母或父及新生兒仍設籍新北市。另有一條累計制:出生日時設籍未滿 10 個月,但於出生日後繼續設籍新北市累計滿 10 個月以上者也可以申領,這一條的設籍期間不得併計北北基桃。

  • 設籍期間以最後遷入新北市設籍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遷入新北市後又再遷出至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以外之縣市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 累計制適用 115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走這一條的人,自新生兒出生日至申請時須持續設籍新北市,不得遷出至其他縣市
  • 已設籍新北市滿 10 個月之未婚婦女,以及未設籍新北市之未婚婦女而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生父設籍符合前述規定者,同樣符合申請資格
  •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該養母或養父視為新生兒之母或父;其中共同收養子女適用 114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
  • 官方頁另備有各戶政事務所的『設籍 10 個月日期對照表』與『累計設籍 10 個月日期對照表』PDF,可以直接查自己那一天算不算滿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幸福人生 → 婚育政策 → 生育獎勵金(申請條件、設籍期間計算)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只載明【累計制】這一條適用 11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之新生兒,未載明『設籍 10 個月、併計基北北桃』這項基本規定本身的生效日 —— 114 年出生者適用的修正前要點同樣是 10 個月併計,所以不能拿 2026-01-01 當這一筆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該頁未標示發布日,頁尾只有更新日期(逐頁值,已填進 sourceUpdatedAt)。
官方更新日
2026-05-08
本站抓取日
2026-09-06

8 個半月是分水嶺:超過這個數,確認懷孕之後才遷戶籍就來不及

設籍門檻幾乎都是從新生兒出生日(或預產日)往前推算的。所以門檻幾個月,就等於你必須在出生日之前幾個月完成遷入。要判斷「懷孕之後再搬還來不來得及」,只要把門檻和一次妊娠的長度放在一起比就知道。

而妊娠長度的界線,官方條文裡剛好有一個:高雄市的辦法把早產定義為「出生時妊娠日數 140 日以上未滿 259 日」。換句話說,259 日 —— 大約 8 個半月 —— 以上才算足月。這是條文自己寫的數字,不是估的。

把兩件事對起來,結論很直接:設籍門檻只要超過 8 個半月,就代表計時器必須在懷孕開始之前就啟動。等到確認懷孕才遷戶籍,妊娠已經在跑了,再怎麼趕都補不回來。本站收錄的 20 個縣市中,10 個月以上的有 13 個,全部落在這一邊。

反過來,6 個月與 8 個月那一組(嘉義市、嘉義縣、臺中市、苗栗縣、臺南市、金門縣的生產補助、雲林縣)是懷孕初期遷入仍然可能趕上的。門檻 6 個月約 180 日,距離足月的 259 日還有約 79 日的餘裕;8 個月的雲林縣餘裕更薄,幾乎要在知道懷孕的當下就動作。 ⚠️ 苗栗縣這一格另外要提醒:它的設籍門檻與申請期限剛好都是 6 個月(兩款規定湊巧同值,不是同一件事)——這一節談的是設籍門檻,申請期限請看申請期限那幾頁。

這個換算的用途不是勸人搬家,而是幫你判斷「現在還來不來得及」。如果答案是來不及,就不必再花時間比較金額 —— 直接去看你目前戶籍地的規定,把期限那一關顧好。

高雄市・設籍條件(要「實際居住」)

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10 個月。早產兒(出生時妊娠日數 140 日以上未滿 259 日)則以預產期當日起算。

  • 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當日止;早產兒起算至預產期當日
  • 條文明訂「設籍並實際居住」—— 只遷戶籍而未實際居住不符合
  • 未設籍或設籍未滿 10 個月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條件者亦可
  • 申請時父或母仍須設籍本市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7-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6-24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嘉義市・設籍條件(6 個月)

新生兒之父或母已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且中途未遷出者;設籍 6 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 6 個月。

  • 新生兒出生後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 6 個月是本站收錄縣市生育獎勵金中最短的設籍門檻之一
  • 起算點寫得很明確:以出生日往前推算,不是以申請日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3 年 12 月 16 日,但未載明本項設籍規定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4-12-1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苗栗縣・設籍條件(6 個月)

新生兒之父或母已設籍本縣持續 6 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縣。設籍期間計算,以新生兒之父或母最後遷入本縣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 申請時如因離婚未取得對新生兒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不得申請
  • 同婚繼親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 申請人死亡且死亡時已設籍本縣 1 年以上者,得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雲林縣・申請期限(6 個月)

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6 個月內向本縣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但需檢附國外相關證明文件辦妥新生兒戶籍登記者,最遲不得超過 1 年。

  • 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生育津貼申請書及領據;委託他人申請者另備委託書
  • 經戶政事務所審查合格者,應於完成戶籍登記後核發生育津貼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5 年 1 月 5 日,但未載明本項期限規定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6-01-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金門縣・申請期限(兩套不同)

婦女生產補助:於生產日後 8 個月內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支持生育加碼補助的期限依出生日期分兩段:115 年 1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含)以前出生者,於出生日起 60 日內提出;115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於出生日 8 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兩筆是兩部法規、兩個窗口,加碼補助那一段的官方出處在本頁「金門縣・支持生育加碼補助的申請期限」那一張卡。

  • 生產補助向縣政府提出,加碼補助向新生兒戶籍登記所在地的各鄉(鎮)公所提出
  • 加碼補助經審核符合者,於申請次月月底前撥付至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帳戶
  • 溢領者由公所通知限期繳還,未繳還者由縣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 30 日內繳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第 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12-04-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臺中市・申請期限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受理單位: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 逾期視為放棄權利,條文未另訂延展或例外規定
  • 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於申請當日以現金方式核發生育津貼,不是撥入帳戶或另擇日撥款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第二點(五)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1-19
本站抓取日
2026-08-29
苗栗縣・申請期限(6 個月,最長可到 2 足歲)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6 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放棄權利;但國外出生或具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延長,最遲不得超過新生兒年齡 2 足歲。

  • 「最遲不得超過新生兒年齡 2 足歲」是本站收錄縣市中最寬的展延上限
  • 符合請領資格者有數人時,申請時應檢附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 死胎或自然流產之婦女得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比長度更會讓人落空的三件事

門檻長度是最容易查的一欄,但本站逐條讀完 19 份法規之後,發現真正決定成敗的是下面這三件事。它們都藏在條文的用字裡,宣傳頁通常不會寫。

  • 起算點:往前推,還是往後算多數縣市是「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這種寫法對你有利,因為出生那天一到,期間就確定了。但高雄市、屏東縣、苗栗縣、臺南市寫的是「以父或母最後遷入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關鍵字是「最後遷入」,中間只要遷出過一次,前面累積的全部不算。另外臺北市、新竹市、彰化縣的終點不是出生日而是「至提出申請時」,等於出生後到申請前也不能把戶籍遷走。往後算的設計有兩個:桃園市第③款是出生前已設籍、出生後繼續設滿一年也算數;新北市 115 年新增的累計制是出生日還沒設滿 10 個月、出生後繼續設籍累計滿 10 個月也算數。兩個都要付一個代價 —— 桃園那一款自己另有區間條件,新北那一條則不得併計北北基桃,而且從出生日到申請時都不能遷出。
  • 中途遷出:重新起算,還是直接不符資格澎湖縣、宜蘭縣、雲林縣與金門縣的加碼補助都明文寫「重新起算」,也就是計時器歸零重來。南投縣的條文更嚴:「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不是重算,是這一胎就不用再等了。回娘家待產而把戶籍遷過去再遷回來,是最常踩到這一條的情境。
  • 設籍並「實際居住」:戶籍掛著不一定算數多數縣市只要求設籍,但高雄市與屏東縣寫的是「設籍並實際居住」,南投縣是「設籍並連續居住」,新竹縣是「設籍並繼續居住」,雲林縣是「設籍並居住」。這五個縣市的條文文義上要求居住事實,不是只有戶籍。實務上怎麼認定各縣市不同,但把戶籍遷去親戚家而人不住那裡,在這五個縣市風險明顯比較高。
高雄市・設籍條件(要「實際居住」)

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10 個月。早產兒(出生時妊娠日數 140 日以上未滿 259 日)則以預產期當日起算。

  • 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當日止;早產兒起算至預產期當日
  • 條文明訂「設籍並實際居住」—— 只遷戶籍而未實際居住不符合
  • 未設籍或設籍未滿 10 個月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條件者亦可
  • 申請時父或母仍須設籍本市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7-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6-24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南投縣・設籍條件(設籍並連續居住 10 個月)

新生兒之父或母之一方設籍並連續居住本縣 10 個月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

  • 設籍並連續居住,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 另須為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並於出生後 60 日內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設籍登記
  • 條文與高雄市一樣要求「居住」,不是只有設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南投縣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2 年 11 月 23 日,但未載明本項設籍規定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3-11-2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屏東縣・設籍條件(設籍並實際居住 1 年)

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 1 年,且於申請時持續設籍本縣。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縣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 條文寫的是「設籍並實際居住」,與高雄市、南投縣同屬較嚴的一組
  • 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 1 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條件者,亦可申請
  • 同婚繼親收養或共同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適用本要點申請資格
  • 父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1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桃園市・設籍條件(三款擇一)

三款擇一:①於新生兒出生之日前,設籍本市連續達 1 年以上;②新生兒於 113 年 1 月 1 日後出生者,申請人設籍本市達 10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其遷入本市前連續設籍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之期間,視為設籍本市之期間計算,合併設籍達 1 年以上;③新生兒於 114 年 1 月 1 日後出生者,申請人於新生兒出生前即設籍本市,並於新生兒出生後連續設籍本市合計滿 1 年。

  • 申請時仍須設籍桃園市,而且新生兒要在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 第①②款設籍本市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第③款算的則是「新生兒出生後連續設籍本市合計滿 1 年」,終點是設籍滿 1 年之日,不是出生日 —— 三款的起訖點不一樣,別套同一個算法
  •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本要點的申請資格
  • 符合資格者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時,得由同戶籍監護人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提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30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宜蘭縣・設籍條件(1 年)

本人或其配偶現設籍於本縣達 1 年以上,且新生兒出生後戶籍登記為本縣。所稱現設籍達 1 年以上,為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 1 年內無戶籍遷出本縣之情形者;有遷出又遷入之情形者,其期間應重新起算。

  • 起算方式寫得很明確: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 1 年,期間不能有遷出紀錄
  • 申請人有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審核同意補助者,不受設籍與期限規定之限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宜蘭縣政府法規資訊網|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四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2-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四個不在主表格裡的特別設計

最後這四件事只出現在少數縣市的條文裡,但每一件都可能直接翻轉結果。

  • 生父認領:母親設籍不夠時的一條出路高雄市、屏東縣、彰化縣、嘉義縣與新北市都寫了同一種例外:母親未設籍或設籍未滿門檻時,新生兒若經生父認領登記,而生父自己符合設籍條件,一樣可以申請。這條規定的實際意義是,設籍期間可以從父母任一方起算,不必兩個人都滿。彰化縣與新北市的規定限於「未婚婦女」,其餘三個沒有這個限制。
  • 連江縣:唯一的雙重門檻條文要求「在本縣設籍需滿 1 年以上且累計設籍滿 2 年者」,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也就是說,剛好眼前這一段設滿一年但累計不到兩年的人不符合;累計早就超過兩年、但最近一次遷入還不滿一年的人也不符合。對在臺灣本島與馬祖之間往返的家庭,這一條比金額更決定成敗。
  • 金門縣:同一個縣有兩套門檻婦女生產補助要求設籍 6 個月,支持生育加碼補助要求連續設籍滿 1 年,而且加碼那一套的設籍期間如有遷出國外、廢止戶籍或遷出本縣後再遷入,都要重新計算。設籍七、八個月的家庭會出現只領得到其中一套的情形,這是金門縣這一項最容易搞錯的地方。
  • 宜蘭縣:唯一寫進條文的全面豁免宜蘭縣的條文留了一句「申請人有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審核同意補助者,不受設籍與期限規定之限制」。這是本站收錄的 20 個縣市中,唯一一個把設籍與期限一起豁免的專案條款。什麼算特殊情形由縣府認定,條文沒有列舉,但至少這條路在法規上是存在的。
嘉義縣・設籍條件(6 個月)

產婦或其配偶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持續在籍,新生兒並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設籍 6 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6 個月。

  • 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 6 個月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申請時仍持續在籍者,亦可申請
  • 條文用的是「產婦或其配偶」,與多數縣市的「父或母」寫法不同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嘉義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2 年 4 月 20 日,但未載明本項設籍規定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3-04-20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連江縣・設籍條件(滿 1 年且累計滿 2 年)

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需滿 1 年以上且累計設籍滿 2 年者;出生嬰兒並須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

  • 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設籍滿 1 年」與「累計設籍滿 2 年」—— 這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唯一的雙重設籍門檻
  • 對搬遷頻繁的家庭來說,這一條比金額更決定成敗
  • 民國 107 年 11 月 5 日修正之第三條自 107 年 1 月 1 日施行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8-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30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金門縣・設籍條件(兩套並存)

婦女生產補助:初生嬰兒父母之一方在本縣設籍 6 個月以上,且嬰兒出生即初設戶籍於本縣;設籍 6 個月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支持生育加碼補助另要求連續設籍滿 1 年以上。

  • 兩套補助的設籍門檻不同,是金門縣這一項最容易搞錯的地方
  • 加碼補助的設籍期間如有遷出國外、廢止戶籍,或遷出本縣後又再遷入者,均應重新計算
  • 加碼補助的新生兒須於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於本縣 —— 官方條文第二點第一款(115.08.21 修正版)寫的是「或」,而且沒有「自出生日起 60 日內」這個登記期限。訂定版曾經寫成「且」並帶 60 日,但那一版已被修正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12-04-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金門縣・支持生育加碼補助的設籍與出生登記條件(加碼補助那一部法規)

依《金門縣政府支持生育加碼補助實施計畫》第二點(115 年 8 月 21 日修正發布):新生兒須於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並於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於本縣;新生兒之父或母於新生兒出生之日往前推算,已連續設籍本縣滿 1 年以上。設籍期間如有遷出國外、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或戶籍遷出本縣後又再遷入者,均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 這一款出自加碼補助的實施計畫,不是《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 兩筆補助的設籍門檻不同(生產補助 6 個月、加碼補助 1 年),依據也是兩部不同的文件
  • 出生登記與初設戶籍是「或」,做到其中一件即可,而且這一款沒有訂出登記期限
  • 本卡下方的官方出處連結指的是加碼補助那一部;婦女生產補助的 6 個月出處在「金門縣・設籍條件」那一張卡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婦女福利專區・福利服務項目・金門縣政府支持生育加碼補助(實施計畫 115.08.21 修正發布)第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21
官方更新日
官方頁未載明頁尾的「更新日期」是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全站的自動戳記,不是本頁的資料日:2026-09-02 抓取時為 115-09-02、2026-09-06 為 115-09-05,期間快照內容一字未變。本頁自己的資料日是正文上方的「日期:115-08-27」,修正發布日 115-08-21 已填 sourcePublishedAt,不採頁尾戳記。
本站抓取日
2026-09-02
宜蘭縣・設籍條件(1 年)

本人或其配偶現設籍於本縣達 1 年以上,且新生兒出生後戶籍登記為本縣。所稱現設籍達 1 年以上,為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 1 年內無戶籍遷出本縣之情形者;有遷出又遷入之情形者,其期間應重新起算。

  • 起算方式寫得很明確: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 1 年,期間不能有遷出紀錄
  • 申請人有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審核同意補助者,不受設籍與期限規定之限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宜蘭縣政府法規資訊網|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四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2-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彰化縣・設籍條件(連續 1 年未遷出)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申請時設籍本縣,且自新生兒出生之日前 1 年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本縣且中途未遷出;新生兒並須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設籍於本縣,申請時仍設籍本縣。

  • 起算與終點都寫明:從出生日往前推一年,一路算到提出申請時
  • 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 1 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者,生父視為新生兒之父
  • 同婚繼親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彰化縣政府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5 年 3 月 26 日,但未載明本項設籍規定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6-03-2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常見問題4 則

設籍門檻最短的縣市是哪一個?

本站收錄的 20 個縣市中最短的是 6 個月,共有六個:嘉義市、嘉義縣、臺中市、苗栗縣、臺南市,以及金門縣的婦女生產補助。次短的是雲林縣的 8 個月。最長的是澎湖縣的 2 年,是最短那一組的四倍。金額與門檻沒有正相關 —— 門檻最長的澎湖縣第一胎給 4 萬元,門檻最短的嘉義市給 3 萬元,兩者其實很接近(見本站縣市排行的金額欄);反而是同樣 6 個月門檻的嘉義縣,第一名只給 1 萬 2 千元,比很多門檻更長的縣市都低。

懷孕之後才搬家,還來得及設滿嗎?

多數縣市來不及。高雄市的辦法把早產定義為妊娠日數未滿 259 日,也就是 259 日(約 8 個半月)以上才算足月;設籍門檻只要超過這個數,計時器就必須在懷孕開始之前啟動。本站收錄的 20 個縣市裡有 13 個要求 10 個月以上,全部屬於這一類。只有 6 個月與 8 個月那七個縣市,懷孕初期遷入仍有機會。實際認定請以戶籍所在地的受理機關為準。

戶籍遷過去就好,還是人真的要住在那裡?

看條文怎麼寫。多數縣市只要求設籍,但高雄市與屏東縣明訂「設籍並實際居住」,南投縣是「設籍並連續居住」,新竹縣是「設籍並繼續居住」,雲林縣是「設籍並居住」。這五個縣市的條文文義上要求居住事實。怎麼查證、怎麼認定由各縣市決定,本站不對個案下結論。

中途遷出又遷回來,之前設籍的時間還算數嗎?

多數縣市要重新起算,南投縣則是直接不符資格。澎湖縣、宜蘭縣、雲林縣與金門縣的加碼補助都明文寫「重新起算」;高雄市、屏東縣、苗栗縣、臺南市用的是「最後遷入之日起算」,效果相同。南投縣的條文寫的是「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比重新起算更嚴。唯一的例外是北北基桃之間的併計條款,詳見跨縣市搬家那一頁。

資料來源19 筆

  1.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09-10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第二點(一)(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11-19 · 本站抓取 2026-08-29
  3.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第二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6-01-05 · 本站抓取 2026-08-25
  4.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3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09-09 · 本站抓取 2026-08-29
  5.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澎湖縣生育補助辦法 第 3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12-26 · 本站抓取 2026-08-25
  6.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三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04-29 · 本站抓取 2026-08-30
  7.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12-16 · 本站抓取 2026-08-25
  8. 嘉義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三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3-04-20 · 本站抓取 2026-08-25
  9.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幸福人生 → 婚育政策 → 生育獎勵金(申請條件、設籍期間計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該頁未標示發布日,頁尾只有更新日期(逐頁值,已填進 sourceUpdatedAt)。 · 官方更新 2026-05-08 · 本站抓取 2026-09-06
  10.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第 3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06-24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1.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3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09-05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2. 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第 5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12-04-03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3.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南投縣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3-11-23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4.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12-16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5.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12-30 · 本站抓取 2026-08-30
  16. 宜蘭縣政府法規資訊網|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四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12-03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7.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第 3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12-30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8.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婦女福利專區・福利服務項目・金門縣政府支持生育加碼補助(實施計畫 115.08.21 修正發布)第二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6-08-21 · 本站抓取 2026-09-02
  19.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彰化縣政府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二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6-03-26 · 本站抓取 2026-08-25

本頁最後更新: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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