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對照
設籍要滿幾個月才領得到?18 個縣市的生育獎勵金設籍門檻對照
比較縣市生育獎勵金的時候,金額是最好查的一欄,也是最不會決定成敗的一欄。真正把人擋在門外的是設籍門檻:本站收錄的 18 個縣市裡,最短的是 6 個月,最長的澎湖縣是 2 年,整整差了四倍。而且門檻長度只是第一層 —— 同樣是「滿一年」,有的從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有的從你最後一次遷入的那天往後算;有的只要戶籍在,有的條文寫明要「實際居住」;有的中途遷出重新計時,有的直接喪失資格。這一頁把 18 個縣市的門檻放在同一個尺度上比,並把三個比長度更關鍵的變數拆開講。
先看你的縣市落在哪一組:五段門檻
把本站收錄的 18 個縣市依設籍門檻排開,會落成五段。同一段裡的縣市,門檻長度一樣,但起算方式仍可能不同(下一節會拆)。
值得先注意的是分布本身:18 個縣市裡有 12 個要求 10 個月以上,只有 6 個在 8 個月以內。也就是說,「懷孕之後才考慮遷戶籍」在多數縣市是行不通的,這件事下一節會用官方條文換算給你看。
- 6 個月(5 個縣市)嘉義市、嘉義縣、苗栗縣、臺南市,以及金門縣的婦女生產補助。這是本站收錄縣市中最寬的一組。要注意金門縣同時有另一套「支持生育加碼補助」,那一套要求連續設籍滿 1 年,不是 6 個月。
- 8 個月(1 個縣市)雲林縣,條文寫的是「於新生兒出生時已設籍並居住本縣 8 個月以上」。這是 18 個縣市裡唯一的 8 個月,落在寬鬆組與嚴格組的中間。
- 10 個月(4 個縣市)臺北市、基隆市、高雄市、南投縣。臺北市與基隆市的 10 個月可以併計鄰近縣市的設籍期間(臺北併計新北、基隆;基隆併計台北、新北、桃園),這一點在跨縣市搬家那一頁有完整拆解。
- 1 年(7 個縣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彰化縣、屏東縣、宜蘭縣、連江縣。這是最大的一組。桃園市的 1 年有三款擇一,其中兩款可以把遷入前在臺北、新北、基隆的期間算進來;連江縣則另外還要累計滿 2 年,見最後一節。
- 2 年(1 個縣市)澎湖縣,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 2 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這是本站收錄縣市中最長的單一門檻,是最短那一組的四倍。
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設籍本市連續 6 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新生兒並須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 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父母死亡者並不受「申請時仍設籍本市」的限制
- 成立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人收養新生兒,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確定者,資格準用相同規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09-1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時已設籍並居住本縣 8 個月以上,並在本縣辦妥新生兒戶籍登記者。
- 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30 日(含當日)已設籍並居住本縣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設籍並繼續居住,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 8 個月是本站收錄縣市中最短的設籍門檻之一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第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5 年 1 月 5 日,但未載明 8 個月這個門檻本身開始適用的日期,只載明 113 年 6 月 30 日前已設籍者適用舊制。
- 官方發布日
- 2026-01-05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新生兒於 114 年 9 月 9 日(含)之後出生者:父或母其中一方,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預產之日起 10 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臺北市,期間併計新北市、基隆市設籍時間。
- 連續設籍期間若戶籍遷至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以外之其他縣市,或遷出國外,均視為設籍中斷,不符合申請資格
- 申請時仍須設籍於臺北市
- 114 年 9 月 8 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新生兒預產之日以孕婦健康手冊記載之預產日期為準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政府「助您好孕」|【出生】生育獎勵金相關注意事項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9-09 起
- 官方發布日
- 該頁未標示發布日或更新日。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申請人(父或母)應設籍本縣達 2 年以上;所稱設籍達 2 年以上,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 2 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新生兒並須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
- 2 年是本站收錄縣市中最長的單一設籍門檻
- 起算方式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 2 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要重新起算
- 父母設籍本縣不同鄉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衛生所為受理申請機關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澎湖縣生育補助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12-2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8 個半月是分水嶺:超過這個數,確認懷孕之後才遷戶籍就來不及
設籍門檻幾乎都是從新生兒出生日(或預產日)往前推算的。所以門檻幾個月,就等於你必須在出生日之前幾個月完成遷入。要判斷「懷孕之後再搬還來不來得及」,只要把門檻和一次妊娠的長度放在一起比就知道。
而妊娠長度的界線,官方條文裡剛好有一個:高雄市的辦法把早產定義為「出生時妊娠日數 140 日以上未滿 259 日」。換句話說,259 日 —— 大約 8 個半月 —— 以上才算足月。這是條文自己寫的數字,不是估的。
把兩件事對起來,結論很直接:設籍門檻只要超過 8 個半月,就代表計時器必須在懷孕開始之前就啟動。等到確認懷孕才遷戶籍,妊娠已經在跑了,再怎麼趕都補不回來。本站收錄的 18 個縣市中,10 個月以上的有 12 個,全部落在這一邊。
反過來,6 個月與 8 個月那一組(嘉義市、嘉義縣、苗栗縣、臺南市、金門縣的生產補助、雲林縣)是懷孕初期遷入仍然可能趕上的。門檻 6 個月約 180 日,距離足月的 259 日還有約 79 日的餘裕;8 個月的雲林縣餘裕更薄,幾乎要在知道懷孕的當下就動作。
這個換算的用途不是勸人搬家,而是幫你判斷「現在還來不來得及」。如果答案是來不及,就不必再花時間比較金額 —— 直接去看你目前戶籍地的規定,把期限那一關顧好。
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10 個月。早產兒(出生時妊娠日數 140 日以上未滿 259 日)則以預產期當日起算。
- 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當日止;早產兒起算至預產期當日
- 條文明訂「設籍並實際居住」—— 只遷戶籍而未實際居住不符合
- 未設籍或設籍未滿 10 個月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條件者亦可
- 申請時父或母仍須設籍本市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7-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6-24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新生兒之父或母已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且中途未遷出者;設籍 6 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 6 個月。
- 新生兒出生後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 6 個月是本站收錄縣市中最短的設籍門檻之一
- 起算點寫得很明確:以出生日往前推算,不是以申請日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3 年 12 月 16 日,但未載明本項設籍規定的生效日。
- 官方發布日
- 2024-12-1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新生兒之父或母已設籍本縣持續 6 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縣。設籍期間計算,以新生兒之父或母最後遷入本縣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 申請時如因離婚未取得對新生兒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不得申請
- 同婚繼親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 申請人死亡且死亡時已設籍本縣 1 年以上者,得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09-05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比長度更會讓人落空的三件事
門檻長度是最容易查的一欄,但本站逐條讀完 18 份法規之後,發現真正決定成敗的是下面這三件事。它們都藏在條文的用字裡,宣傳頁通常不會寫。
- 起算點:往前推,還是往後算多數縣市是「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這種寫法對你有利,因為出生那天一到,期間就確定了。但高雄市、屏東縣、苗栗縣、臺南市寫的是「以父或母最後遷入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關鍵字是「最後遷入」,中間只要遷出過一次,前面累積的全部不算。另外臺北市、新竹市、彰化縣的終點不是出生日而是「至提出申請時」,等於出生後到申請前也不能把戶籍遷走。桃園市第③款則是唯一一個往後算的設計:出生前已設籍,出生後繼續設滿一年也算數。
- 中途遷出:重新起算,還是直接不符資格澎湖縣、宜蘭縣、雲林縣與金門縣的加碼補助都明文寫「重新起算」,也就是計時器歸零重來。南投縣的條文更嚴:「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不是重算,是這一胎就不用再等了。回娘家待產而把戶籍遷過去再遷回來,是最常踩到這一條的情境。
- 設籍並「實際居住」:戶籍掛著不一定算數多數縣市只要求設籍,但高雄市與屏東縣寫的是「設籍並實際居住」,南投縣是「設籍並連續居住」,新竹縣是「設籍並繼續居住」,雲林縣是「設籍並居住」。這五個縣市的條文文義上要求居住事實,不是只有戶籍。實務上怎麼認定各縣市不同,但把戶籍遷去親戚家而人不住那裡,在這五個縣市風險明顯比較高。
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10 個月。早產兒(出生時妊娠日數 140 日以上未滿 259 日)則以預產期當日起算。
- 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當日止;早產兒起算至預產期當日
- 條文明訂「設籍並實際居住」—— 只遷戶籍而未實際居住不符合
- 未設籍或設籍未滿 10 個月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條件者亦可
- 申請時父或母仍須設籍本市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7-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6-24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新生兒之父或母之一方設籍並連續居住本縣 10 個月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
- 設籍並連續居住,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 另須為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並於出生後 60 日內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設籍登記
- 條文與高雄市一樣要求「居住」,不是只有設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南投縣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2 年 11 月 23 日,但未載明本項設籍規定的生效日。
- 官方發布日
- 2023-11-2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 1 年,且於申請時持續設籍本縣。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縣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 條文寫的是「設籍並實際居住」,與高雄市、南投縣同屬較嚴的一組
- 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 1 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條件者,亦可申請
- 同婚繼親收養或共同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適用本要點申請資格
- 父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12-1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三款擇一:①於新生兒出生之日前,設籍本市連續達 1 年以上;②新生兒於 113 年 1 月 1 日後出生者,申請人設籍本市達 10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其遷入本市前連續設籍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之期間,視為設籍本市之期間計算,合併設籍達 1 年以上;③新生兒於 114 年 1 月 1 日後出生者,申請人於新生兒出生前即設籍本市,並於新生兒出生後連續設籍本市合計滿 1 年。
- 申請時仍須設籍本市
- 第①②款自設籍本市之日起計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第③款計至設籍滿 1 年之日止
- 父母已去世、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者,可由同居監護人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代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桃園市生育津貼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未載明本要點各款的整體生效日,僅載明各款適用的新生兒出生日期分界。
- 官方發布日
- 該頁未標示發布日或更新日。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本人或其配偶現設籍於本縣達 1 年以上,且新生兒出生後戶籍登記為本縣。所稱現設籍達 1 年以上,為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 1 年內無戶籍遷出本縣之情形者;有遷出又遷入之情形者,其期間應重新起算。
- 起算方式寫得很明確: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 1 年,期間不能有遷出紀錄
- 申請人有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審核同意補助者,不受設籍與期限規定之限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宜蘭縣政府法規資訊網|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四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2-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0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四個不在主表格裡的特別設計
最後這四件事只出現在少數縣市的條文裡,但每一件都可能直接翻轉結果。
- 生父認領:母親設籍不夠時的一條出路高雄市、屏東縣、彰化縣、嘉義縣都寫了同一種例外:母親未設籍或設籍未滿門檻時,新生兒若經生父認領登記,而生父自己符合設籍條件,一樣可以申請。這條規定的實際意義是,設籍期間可以從父母任一方起算,不必兩個人都滿。彰化縣的條文限於「未婚婦女」,其餘三個沒有這個限制。
- 連江縣:唯一的雙重門檻條文要求「在本縣設籍需滿 1 年以上且累計設籍滿 2 年者」,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也就是說,剛好連續設滿一年但累計不到兩年的人不符合;累計早就超過兩年、但最近一次遷入還不滿一年的人也不符合。對在臺灣本島與馬祖之間往返的家庭,這一條比金額更決定成敗。
- 金門縣:同一個縣有兩套門檻婦女生產補助要求設籍 6 個月,支持生育加碼補助要求連續設籍滿 1 年,而且加碼那一套的設籍期間如有遷出國外、廢止戶籍或遷出本縣後再遷入,都要重新計算。設籍七、八個月的家庭會出現只領得到其中一套的情形,這是金門縣這一項最容易搞錯的地方。
- 宜蘭縣:唯一寫進條文的全面豁免宜蘭縣的條文留了一句「申請人有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審核同意補助者,不受設籍與期限規定之限制」。這是本站收錄的 18 個縣市中,唯一一個把設籍與期限一起豁免的專案條款。什麼算特殊情形由縣府認定,條文沒有列舉,但至少這條路在法規上是存在的。
產婦或其配偶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持續在籍,新生兒並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設籍 6 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6 個月。
- 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 6 個月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申請時仍持續在籍者,亦可申請
- 條文用的是「產婦或其配偶」,與多數縣市的「父或母」寫法不同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嘉義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2 年 4 月 20 日,但未載明本項設籍規定的生效日。
- 官方發布日
- 2023-04-2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需滿 1 年以上且累計設籍滿 2 年者;出生嬰兒並須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
- 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連續滿 1 年」與「累計滿 2 年」—— 這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唯一的雙重設籍門檻
- 對搬遷頻繁的家庭來說,這一條比金額更決定成敗
- 民國 107 年 11 月 5 日修正之第三條自 107 年 1 月 1 日施行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8-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3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婦女生產補助:初生嬰兒父母之一方在本縣設籍 6 個月以上,且嬰兒出生即初設戶籍於本縣;設籍 6 個月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支持生育加碼補助另要求連續設籍滿 1 年以上。
- 兩套補助的設籍門檻不同,是金門縣這一項最容易搞錯的地方
- 加碼補助的設籍期間如有遷出國外、廢止戶籍,或遷出本縣後又再遷入者,均應重新計算
- 加碼補助的新生兒須於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於本縣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2-04-0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本人或其配偶現設籍於本縣達 1 年以上,且新生兒出生後戶籍登記為本縣。所稱現設籍達 1 年以上,為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 1 年內無戶籍遷出本縣之情形者;有遷出又遷入之情形者,其期間應重新起算。
- 起算方式寫得很明確: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 1 年,期間不能有遷出紀錄
- 申請人有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審核同意補助者,不受設籍與期限規定之限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宜蘭縣政府法規資訊網|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四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2-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0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申請時設籍本縣,且自新生兒出生之日前 1 年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本縣且中途未遷出;新生兒並須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設籍於本縣,申請時仍設籍本縣。
- 起算與終點都寫明:從出生日往前推一年,一路算到提出申請時
- 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 1 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者,生父視為新生兒之父
- 同婚繼親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彰化縣政府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5 年 3 月 26 日,但未載明本項設籍規定的生效日。
- 官方發布日
- 2026-03-2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常見問題4 則
設籍門檻最短的縣市是哪一個?
本站收錄的 18 個縣市中最短的是 6 個月,共有五個:嘉義市、嘉義縣、苗栗縣、臺南市,以及金門縣的婦女生產補助。次短的是雲林縣的 8 個月。最長的是澎湖縣的 2 年,是最短那一組的四倍。金額與門檻沒有正相關 —— 門檻最長的澎湖縣第一胎給 4 萬元,門檻最短的嘉義市給 3 萬元,但同樣 6 個月的嘉義縣第一名只給 1 萬 2 千元。
懷孕之後才搬家,還來得及設滿嗎?
多數縣市來不及。高雄市的辦法把早產定義為妊娠日數未滿 259 日,也就是 259 日(約 8 個半月)以上才算足月;設籍門檻只要超過這個數,計時器就必須在懷孕開始之前啟動。本站收錄的 18 個縣市裡有 12 個要求 10 個月以上,全部屬於這一類。只有 6 個月與 8 個月那六個縣市,懷孕初期遷入仍有機會。實際認定請以戶籍所在地的受理機關為準。
戶籍遷過去就好,還是人真的要住在那裡?
看條文怎麼寫。多數縣市只要求設籍,但高雄市與屏東縣明訂「設籍並實際居住」,南投縣是「設籍並連續居住」,新竹縣是「設籍並繼續居住」,雲林縣是「設籍並居住」。這五個縣市的條文文義上要求居住事實。怎麼查證、怎麼認定由各縣市決定,本站不對個案下結論。
中途遷出又遷回來,之前設籍的時間還算數嗎?
多數縣市要重新起算,南投縣則是直接不符資格。澎湖縣、宜蘭縣、雲林縣與金門縣的加碼補助都明文寫「重新起算」;高雄市、屏東縣、苗栗縣、臺南市用的是「最後遷入之日起算」,效果相同。南投縣的條文寫的是「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比重新起算更嚴。唯一的例外是北北基桃之間的併計條款,詳見跨縣市搬家那一頁。
資料來源15 筆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
-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第二點
- 臺北市政府「助您好孕」|【出生】生育獎勵金相關注意事項
-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澎湖縣生育補助辦法 第 3 條
-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第 3 條
-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二點
-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南投縣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
- 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桃園市生育津貼
- 宜蘭縣政府法規資訊網|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四條
- 嘉義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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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