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對照

搬家跨縣市:哪些權益會歸零,哪些不會

搬家在懷孕或生產前後很常見——換工作、買房、回娘家待產都會遷戶籍。多數人不知道的是,這件事會讓某些權益歸零,而另一些完全不受影響。分界線其實很清楚:看那項權益是用什麼認定的。用保險身分認定的不受影響,用戶籍認定的才會被打斷。這一頁把兩類分開,並且講清楚北北基桃之間那條可以救回設籍期間的規則。

最後更新 2026-08-259 筆官方出處

不受影響的:中央的那幾項

生育給付看的是你參加哪一種社會保險,以及加保日數,與戶籍地無關。勞保要求參加保險滿 280 日後分娩、滿 181 日後早產;國保與農保各有各的算法。搬家不會中斷加保年資,除非你同時換了工作而導致退保。

2026 年起勞保與國保的生育給付另由公務預算補足至新臺幣十萬元,認定的時點是分娩或早產日——也與戶籍地無關。

育兒津貼是中央的津貼,依兒童年齡與胎次發給,不要求在特定縣市設籍滿多久。搬家之後承辦的公所會換,但資格本身不會歸零。要注意的是搬家後要向新的戶籍所在地公所確認案件銜接,不要假設會自動轉過去。

育嬰留職停薪與津貼看的是任職年資與就業保險年資,同樣與戶籍無關。真正要小心的是「換工作」而不是「搬家」——就保年資可以跨雇主累加,但任職滿六個月的門檻是看現在這家公司。

勞保生育給付・請領資格

勞工保險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同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辦理。

  • 三個門檻對應三種事故,不要互相套用:分娩 280 日、早產 181 日、流產 84 日
  • 第 2 項的「配偶比照」現在拿不到錢:配偶生產時被保險人能請的是分娩費,而分娩費依第 76 條之 1 在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生育補助費那六十日,第 32 條寫的是「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
  • 門檻算的是保險年資的日數,不是懷孕週數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 第 31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1988-02-03 起
官方發布日
1988-02-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胎次怎麼算

所稱第 2 名或第 3 名(含)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因雙親再婚重組家庭者,得視兒童之監護權或實際照顧情形,依其出生年月日次序計入子女排序計算。

  • 以「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為判準,不是以「這一胎是第幾次生產」
  • 「雙親再婚重組家庭者,得視兒童之監護權或實際照顧情形」這一句是 113 年 5 月 31 日全文修正才增訂的,前一版沒有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出處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5-3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1-0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會歸零的:縣市生育獎勵金的設籍期間

縣市生育獎勵金全部以戶籍認定,而且幾乎都要求設籍滿一定期間。這是搬家唯一真正會讓你少拿錢的地方,而且金額不小 —— 本站收錄的二十個縣市中,光是第 1 名子女就從 1 萬元到 4 萬元不等,金門縣另有一次性加碼補助,胎次往上差距更大。

最糟的情況是「兩邊都不滿」:在舊縣市已經遷出,在新縣市又還沒住滿門檻,結果哪一邊都領不到。因為這類辦法多半要求申請時仍設籍該縣市,所以也不能回頭去領舊縣市的。

各縣市的門檻與起算方式都不同,短的 6 個月、長的 2 年。以其中三個為例:臺北市要求自出生之日或預產之日起 10 個月前至申請時連續設籍;桃園市有三款擇一,最基本的是出生前設籍連續達 1 年以上;高雄市則要求出生當日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滿 10 個月,計算方式是最後遷入之日起算至出生當日止。

注意「最後遷入」這個用字。中間遷出再遷回,計時器會重來——這對回娘家待產再遷回的家庭是實際會踩到的坑。

臺北市・設籍條件(可併計新北、基隆)

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預產之日起 10 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臺北市;申請時設籍臺北市,並於申請前連續設籍於新北市、基隆市或臺北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臺北市。

  • 新生兒須在臺北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申請時仍設籍臺北市
  • 設籍期間可以在臺北、新北、基隆三市之間流動,但遷到這三市以外或遷出國外就算中斷
  • 預產之日以醫療證明文件記載之預產日期為準
  • 民國 114 年 9 月 9 日修正發布前出生之新生兒,依修正發布前之規定辦理
  •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配偶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9-09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9-09
本站抓取日
2026-08-29
高雄市・設籍條件(要「實際居住」)

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10 個月。早產兒(出生時妊娠日數 140 日以上未滿 259 日)則以預產期當日起算。

  • 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當日止;早產兒起算至預產期當日
  • 條文明訂「設籍並實際居住」—— 只遷戶籍而未實際居住不符合
  • 未設籍或設籍未滿 10 個月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條件者亦可
  • 申請時父或母仍須設籍本市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7-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6-24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北北基桃之間有一條救得回來的規則

如果你的搬家發生在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這個範圍內,情況好很多。

臺北市明訂:新生兒於 114 年 9 月 9 日含當日之後出生者,10 個月的連續設籍期間得併計新北市、基隆市的設籍時間。也就是說從新北或基隆遷入臺北,之前的期間算數。

新北市也有一條,而且是四個市裡涵蓋最廣的那一種:最後遷入新北市設籍日之前,連續設籍在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的期間,視為設籍於新北市。遷入新北市之後又遷出到這三個市以外的縣市,設籍期間才要重新計算。新北市另外還有一條 11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才適用的累計制:出生日還沒設籍滿 10 個月的人,出生日之後繼續設籍新北市累計滿 10 個月一樣可以申領 —— 但走這一條就不能併計北北基桃,而且從出生日到申請時都不能遷出。兩條路的併計規則正好相反,要先確定自己走哪一條。

桃園市也有對應設計:新生兒於 113 年 1 月 1 日後出生、申請人設籍桃園達 10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遷入前連續設籍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之期間,視為設籍桃園之期間計算,合併達 1 年以上即符合。

但界線要看清楚,而且是硬邊界:臺北市的來源頁明訂,連續設籍期間若戶籍遷至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以外之其他縣市,或戶籍遷出國外,均視為設籍中斷。中間曾經遷去桃園再搬回臺北,對臺北市而言就是中斷了——併計的名單裡沒有桃園。

所以這條規則的實際用法是:如果搬家不可避免,盡量讓路徑留在對方縣市明列的併計名單內,並且不要中途繞出去。決定要不要遷戶籍之前,先把兩邊的辦法都看一次。

臺北市・設籍條件(可併計新北、基隆)

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預產之日起 10 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臺北市;申請時設籍臺北市,並於申請前連續設籍於新北市、基隆市或臺北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臺北市。

  • 新生兒須在臺北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申請時仍設籍臺北市
  • 設籍期間可以在臺北、新北、基隆三市之間流動,但遷到這三市以外或遷出國外就算中斷
  • 預產之日以醫療證明文件記載之預產日期為準
  • 民國 114 年 9 月 9 日修正發布前出生之新生兒,依修正發布前之規定辦理
  •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配偶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9-09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9-09
本站抓取日
2026-08-29
桃園市・設籍條件(三款擇一)

三款擇一:①於新生兒出生之日前,設籍本市連續達 1 年以上;②新生兒於 113 年 1 月 1 日後出生者,申請人設籍本市達 10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其遷入本市前連續設籍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之期間,視為設籍本市之期間計算,合併設籍達 1 年以上;③新生兒於 114 年 1 月 1 日後出生者,申請人於新生兒出生前即設籍本市,並於新生兒出生後連續設籍本市合計滿 1 年。

  • 申請時仍須設籍桃園市,而且新生兒要在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 第①②款設籍本市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第③款算的則是「新生兒出生後連續設籍本市合計滿 1 年」,終點是設籍滿 1 年之日,不是出生日 —— 三款的起訖點不一樣,別套同一個算法
  •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本要點的申請資格
  • 符合資格者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時,得由同戶籍監護人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提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30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基隆市・設籍條件(可併計北北桃)

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10 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應連續設籍於本市;申請時設籍本市,並於申請前連續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本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本市。

  • 併計是一條放寬規定,不是額外的門檻:在臺北市、新北市或桃園市設籍的時間,可以算進基隆市這 10 個月裡,所以剛從這三個市搬進基隆的家庭不必從零開始重算
  • 併計只到北北基桃為止:設籍期間如果遷到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基隆市以外的其他縣市,或戶籍遷出國外,都算設籍中斷 —— 這一句寫在基隆市政府民政處的生育獎勵金說明頁上,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三項的文字則是反過來寫「連續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本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本市」
  • 新生兒須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 同婚繼親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 新生兒之母死亡或行方不明時得由父提出;父亦死亡或行方不明時得由監護人提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三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4-29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4-29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北市・設籍條件(10 個月,可併計基北北桃)

新生兒出生日時,母或父之一方設籍新北市滿 10 個月以上(最後遷入新北市設籍日前連續設籍於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的期間,併入計算),且至申請時母或父及新生兒仍設籍新北市。另有一條累計制:出生日時設籍未滿 10 個月,但於出生日後繼續設籍新北市累計滿 10 個月以上者也可以申領,這一條的設籍期間不得併計北北基桃。

  • 設籍期間以最後遷入新北市設籍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遷入新北市後又再遷出至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以外之縣市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 累計制適用 115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走這一條的人,自新生兒出生日至申請時須持續設籍新北市,不得遷出至其他縣市
  • 已設籍新北市滿 10 個月之未婚婦女,以及未設籍新北市之未婚婦女而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生父設籍符合前述規定者,同樣符合申請資格
  •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該養母或養父視為新生兒之母或父;其中共同收養子女適用 114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
  • 官方頁另備有各戶政事務所的『設籍 10 個月日期對照表』與『累計設籍 10 個月日期對照表』PDF,可以直接查自己那一天算不算滿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幸福人生 → 婚育政策 → 生育獎勵金(申請條件、設籍期間計算)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只載明【累計制】這一條適用 11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之新生兒,未載明『設籍 10 個月、併計基北北桃』這項基本規定本身的生效日 —— 114 年出生者適用的修正前要點同樣是 10 個月併計,所以不能拿 2026-01-01 當這一筆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該頁未標示發布日,頁尾只有更新日期(逐頁值,已填進 sourceUpdatedAt)。
官方更新日
2026-05-08
本站抓取日
2026-09-06

搬家前該問清楚的三件事

第一,新縣市的設籍門檻是多久、從哪一天起算。起算點各縣市不同:有的從最後遷入日算到出生當日,有的算到設籍滿一年之日,早產兒還可能改以預產期當日為終點。問清楚起算點比問門檻長度更重要。

第二,新縣市承不承認你原本那個縣市的期間。北北基桃之外的縣市,本站尚未逐一查證,不代表沒有——請直接向新縣市的戶政事務所或社會局確認。

第三,申請期限與起算點。臺北市是出生次日起 60 日內,桃園市依款別是出生後 6 個月內或設籍滿一年後 2 個月內,高雄市是出生之日起 1 年內。搬家常常伴隨一堆雜事,而這幾個期限過了就是過了。 ⚠️ 臺北市的育兒津貼起算月與低收入戶生育補助的申請期限,巧合也是 60 日,是另外兩個獨立計畫,別跟生育獎勵金的期限搞混。

最後一個實務建議:如果搬家時間點可以調整,而且差距只有一兩個月,值得先算一次。以本站收錄的縣市為例,設籍門檻差幾天可能就是 3 萬到 5 萬的差別,而搬家日期通常比補助規則好調整。

桃園市・申請期限

符合第①②款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符合第③款資格者,應於合計連續設籍本市滿 1 年之次日起 2 個月內提出。

  • 向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要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並帶申請人的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新生兒法定代理人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申請人得委託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受託人要帶上述應備文件、受託人的國民身分證、印章,以及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
  • 提出申請逾期者不發放津貼;但因執行機關人員之過失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逾期者,不在此限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30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臺北市・申請期限

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 60 日內提出申請;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完成初設戶籍登記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 1 年內提出申請。

  • 向受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
  • 逾申請期限的,戶政事務所應駁回申請;但出生登記那一款有正當理由並經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
  • 應檢附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與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影本;由代理人申請者另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9-09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9-09
本站抓取日
2026-08-29
臺北市・育兒津貼從哪一個月開始算

育兒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的月份發給;但兒童自出生後 60 日內在臺北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者,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 晚一個月送件就少領一個月,除非兒童在出生後 60 日內完成臺北市的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 申請經審核不符者,申請人得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依限申復並經認定符合者,補助日期照原規定往前追溯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自治條例 第 8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4-08-21 起
官方發布日
2014-08-21
本站抓取日
2026-08-29
臺北市・營養及生育補助申請期限

懷胎分娩的營養補助應自分娩次日起 60 日內提出;生育補助應自分娩、流產或死產的次日起 60 日內提出。以掛號郵寄向社會局提出者以郵戳為憑,其餘以社會局收文日為準,逾期不受理。

  • 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其餘以社會局收文日為準
  • 逾期不受理,沒有補件展延的規定
  • 流產或死產產婦、2 歲以下嬰兒的營養補助沒有 60 日的期限,而是每 2 個月申請一次為限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營養及生育補助作業須知 第五點、第八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9-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3-08-11
本站抓取日
2026-08-29

常見問題3 則

生產前搬家和生產後搬家,哪個影響大?

多數縣市以「新生兒出生當日」或「出生之日前」作為設籍期間的計算終點,所以生產前搬家的影響通常比較大。但桃園市有一款是算到「設籍滿一年之日」,允許出生後繼續住下去湊滿——所以沒有一體適用的答案,要看該縣市怎麼寫。

戶籍遷了但人沒搬,可以嗎?

要看該縣市的條文用字。高雄市的辦法明訂「設籍並實際居住」,不是只有設籍;臺北市與桃園市的來源頁則只提設籍。條文寫了實際居住的,就不該假設只遷戶籍就好。個案認定請洽受理機關。

搬家後育兒津貼要重新申請嗎?

育兒津貼的資格不因搬家歸零,但承辦的公所會換。請主動向新的戶籍所在地公所確認案件銜接方式與匯款帳戶,不要假設會自動轉過去。中斷期間的月份能不能補,涉及溯及發給的規則,越早確認越好。

資料來源9 筆

  1.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 第 31 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官方發布 1988-02-03 · 本站抓取 2026-08-26
  2.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官方發布 2025-01-06 · 本站抓取 2026-08-25
  3.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3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09-09 · 本站抓取 2026-08-29
  4.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第 3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06-24 · 本站抓取 2026-08-25
  5.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12-30 · 本站抓取 2026-08-30
  6.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三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04-29 · 本站抓取 2026-08-30
  7.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幸福人生 → 婚育政策 → 生育獎勵金(申請條件、設籍期間計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該頁未標示發布日,頁尾只有更新日期(逐頁值,已填進 sourceUpdatedAt)。 · 官方更新 2026-05-08 · 本站抓取 2026-09-06
  8.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自治條例 第 8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14-08-21 · 本站抓取 2026-08-29
  9.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營養及生育補助作業須知 第五點、第八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3-08-11 · 本站抓取 2026-08-29

本頁最後更新: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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