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加碼
臺北市生育補助總共有哪幾筆:生育獎勵金之外,市府還自己發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
臺北市的生育獎勵金在本站收錄的縣市中屬於金額較高的一群,而且它有一個對雙北通勤族特別重要的設計:設籍期間可以併計新北市與基隆市。但這一項在 2025 年 9 月 9 日改過規則,分界點是新生兒的出生日,而且申請期限只有出生次日起 60 天 —— 這一頁把三件事分開講:能領多少、設籍怎麼算、什麼時候要辦完。
你在臺北市總共可以領哪幾筆
臺北市的疊法之所以難算,不是因為筆數多,而是因為市府自己也發育兒津貼、也發托育補助,名字與中央那兩筆幾乎一樣。要分清楚,先看主管機關與依據:中央育兒津貼 0 到未滿 2 歲歸衛生福利部、2 到未滿 5 歲歸教育部;臺北市育兒津貼則是市府自己的辦法,由區公所審核、社會局按月撥款,而且多了一道所得門檻。同名不同法,條件當然也不會一樣。
扣掉中央那幾筆,臺北市自己編預算發的主要是下面這幾項。前兩項不看家戶身分,後四項要先具備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特定身分:
- 臺北市育兒津貼每一兒童每月 2,500 元,發到滿 5 歲當月為止。門檻有兩道:兒童與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 1 年以上(由申請日往前推算連續設籍),以及申請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申報標準或稅率未達 20%。但設籍那一道對新生兒有例外:兒童未滿 1 歲、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在臺北市而且戶籍未有遷出紀錄者,不受設籍 1 年的限制;完成收養登記未滿 1 年且戶籍遷入後未遷出的也一樣。換句話說,剛出生就在臺北市報戶口的孩子,不必等滿一年。
- 友善托育補助依送托型態分三級:公辦民營托嬰中心每月上限 2,500 元、公辦民營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6,000 元、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 8,000 元,都補到滿 3 歲前一日。有兄姊的再加發,前者加 500 元、後兩者加 2,000 元。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育補助產婦分娩並完成子女出生登記,或懷孕 12 週以上流產、死產者,給 33,000 元,雙生以上比例增給。要注意它與臺北市生育獎勵金只能擇一。
- 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對象是設籍臺北市而且符合列冊低收入戶、經社會局委託安置、危機家庭經評估有托育需求、需緊急轉托、寄養家庭的學齡前兒童,或特殊境遇家庭未滿 6 歲的子女或孫子女之一。它的金額本站標示為查詢中,還沒取得官方數字,所以這裡不寫;但資格條文已經取得,先確認自己在不在名單裡再去問社會局。另外它與其他政府同性質補助的關係是差額制:應優先申請那一項,核准金額未達本辦法標準時才補差額。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營養補助婦女懷胎分娩者給 13,000 元;最近 60 日內流產或死產的產婦、2 歲以下嬰兒則是每人每次 1,000 元,每 2 個月申請一次為限。
- 兒童臨時托育補助每名兒童每小時 100 元,6 歲以下每月 30 小時、每年 180 小時為上限。對象限定在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單親、雙胞胎或多胞胎家庭等身分之一。
經戶政事務所審查符合規定者,第 1 名新生兒發給申請人新臺幣 4 萬元,第 2 名新生兒 4 萬 5 千元,第 3 名以後之新生兒每一名 5 萬元。
- 第 2 名或第 3 名以後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所從出,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 2 名或第 3 名以上子女
- 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為準
- 獎勵金由戶政事務所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或與戶政事務所合作之電子支付機構的電子支付帳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7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4-04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9-0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經區公所審核符合資格者,每一兒童每月發給新臺幣 2,500 元,發到滿 5 歲當月為止。社會局按月撥入受領人的市庫代理金融機構或郵局儲金帳戶。
- 發到兒童滿 5 歲當月為止
- 這是臺北市自己的育兒津貼,與衛福部的育兒津貼是兩回事;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明文規定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衛生福利部育兒津貼或本市育兒津貼
- 由社會局按月撥入受領人帳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自治條例 第 8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4-08-2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4-08-21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兒童的父母雙方或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得提出申請,並應符合下列各款:一、照顧 5 歲以下兒童;二、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 1 年以上;三、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稅率未達 20%;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五、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的補助或津貼。
- 設籍 1 年以上是指由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臺北市 1 年以上
- 兒童未滿 1 歲且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在臺北市、戶籍未有遷出紀錄者,不受設籍 1 年的限制;完成收養登記未滿 1 年且戶籍遷入後未遷出者亦同
- 兒童的父或母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者,不受設籍臺北市的限制
- 父或母失蹤達 6 個月以上、受 1 年以上徒刑執行中、離婚未協議或法院尚未酌定、非婚生子女與一方同住、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者,得由實際照顧的父或母一方單獨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自治條例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4-08-2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4-08-21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送托臺北市公辦民營托嬰中心者,每位兒童每月補助 2,500 元為上限;送托公辦民營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者,每月 6,000 元為上限;送托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簽約的私立托嬰中心、私立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或居家托育人員)者,每月 8,000 元為上限。三種都補到滿 3 歲前一日為止。
- 公辦民營托嬰中心每月 2,500 元、公辦民營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每月 6,000 元、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每月 8,000 元,都是上限而非定額
- 送托日數超過半個月未滿一個月的以一個月計,半個月以下的以半個月計
- 托育服務提供者實際收費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費用請領金額加上本補助的總額時,依實際繳交費用補助
- 民國 115 年 6 月 30 日以前的舊級距是:公辦民營托育家園每月 4,000 元、準公共每月 5,000 元(112 年 4 月 4 日起);公辦民營托嬰中心的 2,500 元沒有變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實施計畫 第七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7-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6-06-2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申請的兒童有其他兄姊時,送托公辦民營托嬰中心者加發 500 元;送托公辦民營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加發 2,000 元。
- 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加發 500 元;公共托育家園與準公共加發 2,000 元
- 加發金額疊在原本的補助標準上,不另外設條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實施計畫 第七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8-08-20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6-06-2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設籍臺北市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家庭為臺北市列冊低收入戶;二、經社會局委託安置於兒童安置及教養機構的兒童;三、符合臺北市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所稱危機家庭,經社會局評估核定有托育需求的兒童;四、經社會局評估核定需緊急轉托的兒童;五、經社會局委託安置於寄養家庭的學齡前兒童;六、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其未滿 6 歲的子女或孫子女。
- 第三款、第四款的兒童必須經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會局自辦或委託的社福團體或機構轉介
- 由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向社會局申請
- 第一款到第四款的兒童若就托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助至國民小學畢業當學年迄日為止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6-03-04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6-03-04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同時符合政府相同性質補助者,應優先申請該項補助;但該項補助的申請期限在這一部辦法的申請期限之後者,不在此限。應優先申請的補助核准金額未達本辦法補助金額時,得向社會局申請補助其差額;優於本辦法補助金額者,不重複補助。
- 先領別的、再向社會局請領差額,不是兩邊都領全額
- 別的補助金額比較高的時候,這一筆就不再重複給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辦法 第 10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6-03-04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6-03-04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產婦,分娩且完成子女出生登記,或懷孕 12 週以上流產或死產者,給與生育補助新臺幣 33,000 元;分娩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分娩、流產或死產都給,但流產或死產須懷孕 12 週以上
- 分娩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與營養補助是兩筆不同的補助,條件與申請文件各自獨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營養及生育補助作業須知 第七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9-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3-08-11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戶成員中,婦女懷胎分娩者,給與營養補助新臺幣 13,000 元。
- 限臺北市列冊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戶成員
- 應自分娩次日起 60 日內,備妥子女出生證明書與具領人存摺影本向社會局提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營養及生育補助作業須知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9-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3-08-11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最近 60 日內因懷孕流產或死產的產婦、2 歲以下嬰兒,給與營養補助每人每次 1,000 元,並以每 2 個月申請一次為限。
- 每 2 個月申請一次為限,不是每個月都能領
- 同一款也涵蓋年滿 65 歲以上罹患重病者,金額相同
- 應檢附診斷證明書:流產或死產者須為最近 60 日內開立並註明需營養補充及流產或死產日期;2 歲以下嬰兒須為最近 6 個月內開立並註明需營養補充
- 向居住所在地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提出,不是向社會局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營養及生育補助作業須知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9-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3-08-11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每名兒童每小時補助新臺幣 100 元。補助時數以每名兒童實際就托時數計算,未達 30 分鐘以 30 分鐘計並補助二分之一費用,超過 30 分鐘未達 1 小時以 1 小時計。
- 未達 30 分鐘以 30 分鐘計,補助二分之一費用;超過 30 分鐘未達 1 小時以 1 小時計
- 由加入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的居家托育人員照顧三親等內幼兒者不予補助
- 常態性半日托育、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延長托育不適用這一筆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臨時托育補助作業須知 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0-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2-04-1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6 歲以下兒童每月補助 30 小時、每年 180 小時為上限;超過 6 歲的兒童每月 20 小時、每年 120 小時為上限。經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公辦民營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或受社會局委託的社福機構團體評估有特殊需求者,每月得補助至 60 小時為上限。
- 6 歲以下每月 30 小時、每年 180 小時;超過 6 歲每月 20 小時、每年 120 小時
- 經評估有特殊需求者每月得放寬到 60 小時為上限
- 補助對象是設籍臺北市未滿 12 歲的兒童,所以 6 歲以上那一級是給國小階段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臨時托育補助作業須知 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0-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2-04-1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設籍臺北市未滿 12 歲的兒童,具下列情形之一者:臺北市列冊低收入戶、臺北市列冊中低收入戶、父母一方為原住民、父母一方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家中同住兄弟姊妹之一持有臺北市身心障礙證明或申請日起一年內的醫院發展遲緩證明、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5 款、第 6 款規定者其未滿 6 歲的子女或孫子女、單親家庭、雙胞胎或多胞胎家庭、父母一方因非自願性失業且須謀職者,以及其他經指定單位轉介並經社會局核定身分者。
- 兒童必須臨時托育於臺北市立案的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經教育局核准提供臨時托育服務的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的居家托育人員
- 由受托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向幼托機構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 幼托機構及居家托育人員臨托的申請以提供服務日的前一天為原則,取得服務提供單位同意的特殊狀況不在此限
- 因非自願性失業須謀職而申請者,請款時須檢附謀職面談應試證明書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臨時托育補助作業須知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0-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2-04-1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你在臺北市不能同時領的那幾組
臺北市這幾筆不是可以一起打勾的選項,而且互斥關係寫在不同的辦法裡,不會有人主動提醒你。已經明文寫死的有兩組:
友善托育補助的條文最直接 —— 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衛生福利部育兒津貼、臺北市育兒津貼,或臺北市協力照顧補助實施計畫的補助;查有重複請領即停止補助,並應繳回重複期間的補助款,日後要重新提出申請。另一組是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育補助與臺北市生育獎勵金,同時符合的人只得擇一領取。
真正要小心的是沒有寫的那一格:臺北市育兒津貼與中央育兒津貼之間的關係。本站查到的市府辦法只列了資格要件與所得門檻,沒有明文說它與中央那一筆互斥,也沒有明文說可以併領。這一格本站沒有官方文字可以引用,所以不猜 —— 要確認的話請直接問戶籍所在的區公所或社會局,不要拿友善托育補助那條互斥規定去推。
最後把範圍講清楚,因為臺北市這一頁的併計規則特別容易被外推:北北基併計只發生在生育獎勵金那一條設籍規定裡,它併的是新北市與基隆市的設籍期間,不是把三個市的補助併成一份,也不代表可以去新北或基隆領臺北市的錢。至於另外兩個市自己發的錢,那是各自獨立的一套:基隆市與新北市的生育獎勵金本站都有專頁,兩邊的併計範圍不一樣,不要互相套用。
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衛生福利部育兒津貼、臺北市育兒津貼,或臺北市協力照顧補助實施計畫的補助。查有重複請領即停止補助,並應繳回重複期間的補助款;日後符合申請資格者須重行提出申請。
- 這三筆與友善托育補助只能擇一:衛生福利部育兒津貼、臺北市育兒津貼、臺北市協力照顧補助
- 重複領到的錢要繳回,不是留著抵下一期
- 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如經社會局終止契約,給申請人最長 6 個月緩衝期另覓或轉托;緩衝期屆滿仍送托原單位者,補助自屆滿日停發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實施計畫 第十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7-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6-06-2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申請人同時符合請領臺北市生育獎勵金或其他政府單位同性質補助者,僅得擇一領取。
- 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第 1 名 4 萬元、第 2 名 4.5 萬元、第 3 名以後每名 5 萬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育補助是 33,000 元,兩者只能選一個
- 「其他政府單位同性質補助」也在擇一的範圍內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營養及生育補助作業須知 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9-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3-08-11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申報期間,該名幼兒須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兒津貼。
- 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只能擇一,不能同時領
- 決定送托時要同步處理育兒津貼的異動,否則可能溢領後被追回
- 要點第十三點明定:申報期間重複領有該名幼兒的育兒津貼經查證屬實,應將已領取費用返還,並得以扣抵本項費用或育兒津貼的方式辦理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出處
- 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三款)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6-08-07 法規檢索系統的抬頭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是整份要點的最新修正日,那一次只修正第 24 點的附表三。本點條文自 112 年 4 月 6 日修正發布全文 30 點以來未再異動,施行日為 112 年 1 月 1 日,已填 effectiveFrom。
- 本站抓取日
- 2026-09-06
能領多少:依胎次分三級
臺北市依胎次分三個級距,每胎一次發給,與中央的育兒津貼、生育給付都可以併領——三者依據不同、財源不同,不互相排斥。
胎次的認定方式與中央育兒津貼相同: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所從出,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 2 名或第 3 名以上子女。要注意的是,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為準——在國外出生且未回國辦理登記的子女,不計入排序。
與其他縣市比較,臺北市採取的是「隨胎次遞增」的設計。相鄰的桃園市也是遞增制但起點較低、第三胎以上較高,而高雄市則是不分胎次的定額制。同樣生第一胎,臺北市是 4 萬元、高雄市是 3 萬元,兩者相差 1 萬元。生第三胎,臺北市是 5 萬元。桃園市生第三胎(含)以上則是 5 萬元。
經戶政事務所審查符合規定者,第 1 名新生兒發給申請人新臺幣 4 萬元,第 2 名新生兒 4 萬 5 千元,第 3 名以後之新生兒每一名 5 萬元。
- 第 2 名或第 3 名以後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所從出,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 2 名或第 3 名以上子女
- 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為準
- 獎勵金由戶政事務所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或與戶政事務所合作之電子支付機構的電子支付帳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7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4-04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9-0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適用新制(新生兒出生日為 111 年 12 月 25 日含當日以後):第 1 名子女 3 萬元、第 2 名 4 萬元、第 3 名(含)以上每名 5 萬元;倘若為多胞胎,則另加碼補助每名 1 萬元。
- 子女出生排序之計算,係指同一母親所生活產胎兒之次序,並以申請時已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多胞胎加碼是本站目前收錄的縣市中唯一明訂的一項
- 新生兒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4 日以前出生的是舊制:每名新生兒 3 萬元,雙胞胎每名 3 萬 5,000 元,三胞胎以上每名 4 萬 5,000 元
- 申請人要與新生兒的共同法定代理人自行協商受款人;因家庭暴力、配偶失蹤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因配偶惡意遺棄或不堪同居虐待而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入獄服刑或依法拘禁,以及其他經認定有特殊情形而無法協商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由婦幼發展局指定受款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2-12-25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12-3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設籍條件:2025 年 9 月 9 日起改為 10 個月,可併計新北與基隆
這是臺北市這一項最需要注意的地方,因為規則改過,而且分界點是新生兒的出生日,不是申請日。
新生兒於 114 年(2025 年)9 月 9 日含當日之後出生者,適用新規定:父或母其中一方,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預產之日起 10 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臺北市,而且這段期間可以併計新北市、基隆市的設籍時間。9 月 8 日含當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兒,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併計新北與基隆這一點對雙北生活圈的家庭影響很大。實務上很多人因為租屋或購屋在三個市之間搬遷,如果設籍期間不能併計,搬一次家就等於資格歸零。現在只要沒有遷出這三個市的範圍,就算連續。
但界線要看清楚:連續設籍期間若戶籍遷至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以外之其他縣市,或戶籍遷出國外,均視為設籍中斷,不符合申請資格。也就是說,中間曾經遷去桃園或其他縣市再搬回來,前面的期間就不算了。另外,申請時仍然必須設籍於臺北市——併計的是過去的期間,不是申請當下的戶籍地。
如果是以預產日起算,預產之日以醫療證明文件(例如國民健康署編印的孕婦健康手冊)記載的預產日期為準,不是自己推算的日期。
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預產之日起 10 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臺北市;申請時設籍臺北市,並於申請前連續設籍於新北市、基隆市或臺北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臺北市。
- 新生兒須在臺北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申請時仍設籍臺北市
- 設籍期間可以在臺北、新北、基隆三市之間流動,但遷到這三市以外或遷出國外就算中斷
- 預產之日以醫療證明文件記載之預產日期為準
- 民國 114 年 9 月 9 日修正發布前出生之新生兒,依修正發布前之規定辦理
-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配偶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9-0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9-0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申請期限:國內出生只有 60 天
臺北市的申請期限相當緊: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國內出生)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 60 日內提出申請。國外出生、完成初設戶籍登記者則放寬到 1 年內。
60 天這個期限與戶籍法規定的出生登記期限一致,所以最省事的做法是兩件事一起辦:向臺北市戶政事務所申辦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同時提出獎勵金申請。
應備文件不多。申請人(新生兒母親)親自申請時,要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以及新生兒母親的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委託他人代辦則另需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與委託書。
經審核符合資格者,獎勵金於 10 日內匯入帳戶,遇 3 日以上國定連假順延。
另外,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者,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同樣適用。
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 60 日內提出申請;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完成初設戶籍登記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 1 年內提出申請。
- 向受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
- 逾申請期限的,戶政事務所應駁回申請;但出生登記那一款有正當理由並經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
- 應檢附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與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影本;由代理人申請者另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9-0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9-0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中央那幾層在臺北市怎麼疊
胎次的算法兩邊是同一套,這是臺北市少數可以直接套用的地方。中央育兒津貼第 1 名子女每月 5,000 元、第 2 名 6,000 元、第 3 名以上 7,000 元,排序看的是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依出生年月日計算,不是看這一胎是第幾次生產。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的胎次認定用的是同一個判準,所以兩邊算出來的名次通常會一致 —— 在別的縣市不見得如此,因為不分胎次定額的縣市根本不需要排序。
時間軸則要對三次,而且分界點很巧地都落在 60 天附近。生育獎勵金是出生日之次日起 60 日內提出;中央育兒津貼是出生當年度申請就溯自出生月份;臺北市育兒津貼寫的規則更細 —— 追溯自受理申請的月份,但兒童自出生後 60 日內在臺北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者,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三件事實際上共用同一個時間窗,一起辦最省事。
設籍那一段則要問兩次,不能只問一次。生育獎勵金這一項自 2025 年 9 月 9 日起改成 10 個月制,而且那 10 個月可以併計新北市與基隆市;臺北市育兒津貼看的卻是兒童與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 1 年以上,辦法裡並沒有出現可以併計鄰近城市的文字 —— 但它另外給了新生兒一條例外:未滿 1 歲、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在臺北市而且沒有遷出紀錄的,不受那 1 年的限制。所以一個從新北搬進臺北、孩子在臺北報戶口的家庭,兩邊都可能過得了,而中間曾經遷去第三個縣市的,兩邊都會斷。
至於中央那兩筆,設籍期間不是它們的判準。本站收錄的中央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資格條件裡,沒有出現任何「設籍滿幾個月」的文字,列出來的是年齡、有沒有送托、有沒有領其他同性質補助這幾件事。所以在臺北市,設籍規則實際影響到的只有市府那幾筆;剛搬進來的家庭不必擔心中央那一層會因為設籍太短而落空,但市府那幾筆要一條一條對。
還有一層跟臺北市無關、但不能漏掉的:生育給付。它看的是保險身分不是戶籍,受僱者走勞保、投國民年金的走國保、投農保的走農保,三種算法不同且只能擇一;四種社會保險一種都沒有的人並不是沒有著落,《生母生育補助》就是為這一群設的。2026 年起被補足到每胎 10 萬元的是勞保與國保這兩條,農保沒有對應的補足規定。另外還有一款很容易被略過:在勞保有效期間生產、卻因為保險年資不足而請領不到生育給付的人,只要不符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的條件,《勞工生育補助要點》就直接發給 ——但這一款不會隨著生育給付自動入帳,要自己向勞保局提出。這一整層在臺北市與在任何縣市都一樣,不會因為設籍臺北而多、也不會因為剛搬來而少。
每月 5,000 元
- 本要點第三點:發放基準以月為核算單位,發放至兒童滿二歲當月止
- 兒童未滿 2 歲
- 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送托者改領托育補助,不得併領)
- 未經政府公費安置
- 不排富
- 111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發布、自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版本首次將金額明列於條文(前一版寫「規定如附表」);113 年 5 月 31 日全文修正僅移動條號,數額未變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出處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1-0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每月 6,000 元
- 兒童未滿 2 歲
- 第 2 名子女: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為第 2 名
- 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 111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發布、自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版本首次將金額明列於條文(前一版寫「規定如附表」);113 年 5 月 31 日全文修正僅移動條號,數額未變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出處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1-0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每月 7,000 元
- 兒童未滿 2 歲
- 第 3 名以上子女: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為第 3 名以上
- 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 111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發布、自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版本首次將金額明列於條文(前一版寫「規定如附表」);113 年 5 月 31 日全文修正僅移動條號,數額未變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出處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1-0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所稱第 2 名或第 3 名(含)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因雙親再婚重組家庭者,得視兒童之監護權或實際照顧情形,依其出生年月日次序計入子女排序計算。
- 以「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為判準,不是以「這一胎是第幾次生產」
- 「雙親再婚重組家庭者,得視兒童之監護權或實際照顧情形」這一句是 113 年 5 月 31 日全文修正才增訂的,前一版沒有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出處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4-05-3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1-0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育兒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的月份發給;但兒童自出生後 60 日內在臺北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者,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 晚一個月送件就少領一個月,除非兒童在出生後 60 日內完成臺北市的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 申請經審核不符者,申請人得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依限申復並經認定符合者,補助日期照原規定往前追溯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自治條例 第 8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4-08-2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4-08-21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兒童的父母雙方或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得提出申請,並應符合下列各款:一、照顧 5 歲以下兒童;二、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 1 年以上;三、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稅率未達 20%;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五、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的補助或津貼。
- 設籍 1 年以上是指由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臺北市 1 年以上
- 兒童未滿 1 歲且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在臺北市、戶籍未有遷出紀錄者,不受設籍 1 年的限制;完成收養登記未滿 1 年且戶籍遷入後未遷出者亦同
- 兒童的父或母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者,不受設籍臺北市的限制
- 父或母失蹤達 6 個月以上、受 1 年以上徒刑執行中、離婚未協議或法院尚未酌定、非婚生子女與一方同住、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者,得由實際照顧的父或母一方單獨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自治條例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4-08-2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4-08-21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預產之日起 10 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臺北市;申請時設籍臺北市,並於申請前連續設籍於新北市、基隆市或臺北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臺北市。
- 新生兒須在臺北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申請時仍設籍臺北市
- 設籍期間可以在臺北、新北、基隆三市之間流動,但遷到這三市以外或遷出國外就算中斷
- 預產之日以醫療證明文件記載之預產日期為準
- 民國 114 年 9 月 9 日修正發布前出生之新生兒,依修正發布前之規定辦理
-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配偶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9-0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9-0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加計本補助,合計發給新臺幣 10 萬元。
- 補的是差額,不是另外多給 10 萬元
-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本補助比例增給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出處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在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但因保險年資不足而無法請領生育給付,且未符合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發給 10 萬元。
- 這一款是新制真正擴大的部分 —— 舊制下年資不足就是完全領不到
- 須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第 3 項所定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的請領條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出處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有請領生育給付的補助對象,其補助以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經勞保局審查應予發給者,匯入其指定之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 請領不到生育給付的那一款,應備書件準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6 條規定
- 「不必另外申請」只適用於同時在請領生育給付的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出處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六點、第七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於民國 115 年(2026 年)1 月 1 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並依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 請領生育給付且符合發給規定者,每胎生育給付加生育補助至新臺幣 10 萬元
-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以分娩或早產日認定,不是以申請日認定
- 補助金額由勞保局併同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 的生育給付一起發給,不必另外提出申請
- 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依預算法編列公務預算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出處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 第三點第一款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1-1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未參加本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且新生兒於國內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者:每胎生育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 「本保險」指國民年金保險;要件是連國保與其他社會保險都沒有參加
- 新生兒須於國內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 分娩或早產須在 115 年 1 月 1 日以後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辦理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出處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1-1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0–18 歲成長津貼:兩案未定,別跟市府那幾筆放在一起算
有一筆錢常常被拿來跟臺北市的加碼放在一起討論,但它現在還不存在:0–18 歲成長津貼。兩套設計的推動主體不同,一個走行政命令、一個走立法,何者施行還沒有定案;在條文、施行日期與預算三件事都確定之前,本站不會寫出任何一個月領金額,也不會寫年齡級距。
請不要把它跟臺北市自己發的那幾筆混在一起看。市府那幾筆是現在就能申請、而且有期限的;這一筆連是誰發、發給誰都還沒有定論。本站另有一頁在追它的進度,以及四個可以自己查證的關卡。
常見問題3 則
我住新北但在臺北工作,可以領臺北市的嗎?
看戶籍,不是看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請時必須設籍於臺北市。不過設籍期間可以併計新北市與基隆市——所以如果你原本設籍新北、後來遷入臺北,之前在新北的期間是算數的,只要中間沒有遷出這三個市的範圍。
臺北市的可以和中央的育兒津貼一起領嗎?
可以。臺北市生育獎勵金是地方政府依自訂辦法發放的一次性獎勵,中央的育兒津貼是按月發放的津貼,生育給付則是社會保險的一次性給付。三者依據不同,可以併領。互斥的是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
超過 60 天才想起來,還有救嗎?
來源頁載明國內出生者應於出生日之次日起 60 日內提出申請。是否有例外處理,請直接洽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或民政局確認,本站不對個案認定下結論。
資料來源11 筆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7 條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自治條例 第 8 條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實施計畫 第七點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辦法 第 3 條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營養及生育補助作業須知 第七點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臨時托育補助作業須知 第六點
- 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三款)
-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 第三點第一款
本頁最後更新: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