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加碼
基隆市生育獎勵金:每名 3 萬,設籍期間可以併計台北、新北、桃園
基隆市這一頁的重點不在金額,在設籍。它的併計條款是本站目前收錄縣市中範圍最廣的一條:申請時設籍基隆,而申請前連續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基隆市者,都視為連續設籍基隆。臺北市的併計只涵蓋新北與基隆,桃園市的併計只涵蓋北北基;基隆市則把整個北北基桃生活圈都算進來。對在這個生活圈內搬過家的家庭,這一條的價值可能遠大於金額本身。
能領多少:每名 3 萬,不看胎次也不看胞胎數
依《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第四條,生育獎勵金每名新生兒新臺幣 3 萬元。
沒有胎次級距,也沒有多胞胎加碼 —— 這是本站收錄縣市中第三個純定額制,與高雄市、嘉義市同一類。雙胞胎就是每名各 3 萬元,共 6 萬元。
定額制的比較意義:生第一胎的家庭,基隆與高雄、嘉義市、桃園同為 3 萬元,比臺北市少 1 萬元;生第三胎的家庭,基隆仍是 3 萬元,而臺北市、桃園市是 5 萬元。
自治條例第八條留了一條銜接:114 年 4 月 29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出生之新生兒,其申請資格及獎勵金額度仍適用修正前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分界看的是出生日。
生育獎勵金,每名新生兒新臺幣 3 萬元。
- 不分胎次、不分胞胎數,一律每名 3 萬元
- 114 年 4 月 29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出生之新生兒,其申請資格及獎勵金額度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四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4-2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4-2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設籍條件:10 個月,但併計範圍是全國最廣的
第三條的基本要求是: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10 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應連續設籍於本市。同時新生兒須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真正值得記住的是第三項的併計條款:新生兒之父或母申請時設籍於本市,並於申請前連續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本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本市。
把三個縣市的併計條款放在一起比,差別就很清楚 —— 臺北市併計新北市與基隆市;桃園市有一款把遷入前在臺北、新北、基隆的連續設籍期間算進來;基隆市則直接把台北、新北、桃園、基隆四個縣市都納入。對通勤族與租屋族來說,基隆是這個生活圈裡最寬的一個。
但界線一樣要看清楚:併計的範圍就是這四個縣市。一旦戶籍曾遷到範圍以外,連續就斷了。
另外兩條保障性的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者,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新生兒之母死亡或行方不明時得由父提出申請,父亦死亡或行方不明時得由監護人提出。
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10 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應連續設籍於本市;申請時設籍本市,並於申請前連續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本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本市。
- 這是本站收錄縣市中**併計範圍最廣**的一條:含桃園市,比臺北市的「併計新北、基隆」多一個縣市
- 新生兒須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 同婚繼親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 新生兒之母死亡或行方不明時得由父提出;父亦死亡或行方不明時得由監護人提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三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4-2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4-2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申請期限:60 日,但有經核准可展延到 1 年的但書
第五條:申請生育獎勵金,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60 日內為之。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管轄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
60 日與臺北市、南投縣並列本站收錄縣市中最短的一組,但基隆市與新竹市一樣把展延寫進了條文 —— 這一點比只寫「逾期不受理」的縣市友善。有展延情形者,申請時要另附相關證明文件。
應檢附的文件是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理者另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第六條列了三種不予受理的情形: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逾申請期限、重複申請。
第七條則是撤銷與返還:申請資格不符、提供虛偽不實資料、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重複申領者,戶政事務所應撤銷原核准處分,已領之獎勵金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並委任各戶政事務所辦理受理申請、審核及發放。
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60 日內為之;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管轄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
- 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逾期申請、重複申請者,不予受理
- 應檢附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金融機構帳戶影本;有展延情形者另附相關證明文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五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4-2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4-2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常見問題4 則
從台北搬到基隆,設籍期間可以接續嗎?
可以。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時設籍基隆市,並於申請前連續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基隆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基隆市。這是本站收錄縣市中併計範圍最廣的一條。
從新竹搬到基隆呢?
不行。併計的範圍是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這四個。戶籍曾在範圍以外的縣市,連續設籍就斷了,要從遷入基隆(或前述三市)之日重新起算。
錯過 60 日怎麼辦?
自治條例留了展延:有正當理由並經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管轄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申請時要另附相關證明文件。什麼算正當理由由戶政事務所認定。
雙胞胎在基隆領多少?
每名新生兒 3 萬元,雙胞胎共 6 萬元。基隆市沒有多胞胎加碼,也沒有胎次級距。
資料來源1 筆
本頁最後更新: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