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加碼
你在基隆市可以領哪一筆:條例只用一句話講金額,其餘幾乎都在寫例外
基隆市生育獎勵金只有一句話講金額:每名新生兒新臺幣 3 萬元,不分胎次也不分胞胎數。自治條例其餘的條文幾乎全部在處理另一件事 —— 你的情況跟一般人不一樣的時候怎麼辦。戶籍不是一直在基隆怎麼辦、60 日過了怎麼辦、同婚家庭的收養算不算、母親無法親自申請怎麼辦、資格其實不符卻已經領了怎麼辦。這一頁最有用的讀法不是背 3 萬元,是先分清楚這些例外裡哪幾種是自動生效的、哪幾種要有人點頭 —— 因為那決定你現在該不該先打一通電話。
你在基隆市總共可以領哪幾筆
市府這一邊只有一筆:生育獎勵金,每名新生兒 3 萬元,由各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核與發放。這句「只有一筆」是查出來的,不是預設的,所以本站把查證的範圍與日期一起寫出來:基隆市除了生育獎勵金之外,沒有市級的育兒或托育加碼 —— 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發的都是中央的金額。查證範圍有兩個:基隆市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492 筆自治法規(2026 年 8 月 28 日掃描),以及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兒童及少年事務處、民政處、教育處(含基隆市幼兒教育資訊網)四個局處的補助目錄(2026 年 8 月 30 日逐頁走過)。
所以在基隆,錢的來源比多數縣市單純:市府一筆,中央幾層,沒有中間層。單純的代價是市府那一邊不會替你墊高任何一格 —— 育兒津貼、托育補助、就學補助的金額,基隆家庭拿到的與其他縣市完全一樣。也因為只有一筆,這一頁的重量全部落在那一筆的條文細節上,而那部條例的細節密度比金額高得多。
中央那幾層與基隆這一筆的分工很清楚:基隆這一筆問的是你的戶籍歷史,中央那幾層問的是你的保險身分與有沒有送托,兩邊幾乎沒有交集。生育給付分三條路,擇一請領:受僱而參加勞工保險的,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而沒有工作的,依分娩或早產當時的月投保金額一次領 2 個月;務農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的,按事故發生當月的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三個月,而農保條例把資格寫成被保險人或其配偶,不限被保險人本人生產。這三種保險一種都沒有參加的生母,領的是《生母生育補助》,每胎 10 萬元。
2026 年開始把生育給付補到每胎 10 萬元的那一層,有兩件事要自己去確認。一是這一層只接在勞保與國保後面,農保底下沒有對應的補足規定 —— 走農保那一條的人,這一格是空的。這一格看的是保險別,不是戶籍,所以基隆那條併計條款對它一點作用都沒有:遷來遷去不會改變它,換工作或轉換保險身分才會。第二,勞保另有一款寫給「有保卻領不到」的人:在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但因保險年資不足而無法請領生育給付,且未符合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請領條件的,《勞工生育補助要點》直接發給 10 萬元。這一款要自己向勞保局提出 —— 要點上「不必另外申請」那句話,說的是同時領得到生育給付、兩筆合併發給的情形。
以下是這一頁會用到的幾筆,依「這一步是自動的還是要人點頭的」排:
- 市府生育獎勵金(每名 3 萬元;要送件,但併計那一段是自動的)依《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第四條,生育獎勵金每名新生兒新臺幣 3 萬元,不分胎次也不分胞胎數。第三條的門檻是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10 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應連續設籍於本市,新生兒須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時仍設籍本市;第三項另有一條併計:申請時設籍本市,並於申請前連續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本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本市。第五條的期限是出生後 60 日內,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管轄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應檢附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金融機構帳戶影本;委託代理的另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有展延情形的另附相關證明文件。
- 中央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要送件,而且送不送托會改變領哪一筆)0 到未滿 2 歲的孩子由家長自己帶的領育兒津貼,第 1 名子女每月 5,000 元;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的改領托育補助,公共化每月 7,000 元、準公共每月 1 萬 3,000 元,兩邊互斥 —— 托育補助的申辦資格明訂請領當時須未領取育兒津貼。托育補助的期限很短:應於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親送至托嬰中心或居家保母所屬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提出。育兒津貼沒有硬期限,但晚報會少領月份。
- 生育給付與補足到 10 萬元那一層(要送件,而且看的是保險別不是戶籍)勞保、國保、農保三條路擇一,計算基礎與月數各不相同;三種都沒有參加的生母走《生母生育補助》,每胎 10 萬元。補足到每胎 10 萬元的規定只寫給勞保與國保,農保沒有。期限很寬:勞工保險生育給付與《勞工生育補助要點》那一筆是分娩或早產之翌日起 5 年內向勞保局申請,《生母生育補助》是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五年內提出。
- 滿 2 歲之後那一次轉手(這一步是自動的,不必送件)幼兒滿 2 歲的當月如果還在請領衛生福利部的未滿 2 歲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不必重新申請 —— 由兩部會透過資訊系統介接,把案子轉給教育部端的核定機關審查。但搬家沒有這個待遇:領取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後,幼兒戶籍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向新戶籍所在地之核定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生育獎勵金,每名新生兒新臺幣 3 萬元。
- 不分胎次、不分胞胎數,一律每名 3 萬元
- 114 年 4 月 29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出生之新生兒,其申請資格及獎勵金額度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四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4-2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4-2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10 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應連續設籍於本市;申請時設籍本市,並於申請前連續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本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本市。
- 併計是一條放寬規定,不是額外的門檻:在臺北市、新北市或桃園市設籍的時間,可以算進基隆市這 10 個月裡,所以剛從這三個市搬進基隆的家庭不必從零開始重算
- 併計只到北北基桃為止:設籍期間如果遷到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基隆市以外的其他縣市,或戶籍遷出國外,都算設籍中斷 —— 這一句寫在基隆市政府民政處的生育獎勵金說明頁上,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三項的文字則是反過來寫「連續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本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本市」
- 新生兒須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 同婚繼親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 新生兒之母死亡或行方不明時得由父提出;父亦死亡或行方不明時得由監護人提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三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4-2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4-2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60 日內為之;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管轄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
- 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逾期申請、重複申請者,不予受理
- 應檢附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金融機構帳戶影本;有展延情形者另附相關證明文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五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4-2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4-2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每月 5,000 元
- 本要點第三點:發放基準以月為核算單位,發放至兒童滿二歲當月止
- 兒童未滿 2 歲
- 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送托者改領托育補助,不得併領)
- 未經政府公費安置
- 不排富
- 111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發布、自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版本首次將金額明列於條文(前一版寫「規定如附表」);113 年 5 月 31 日全文修正僅移動條號,數額未變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出處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1-0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公共化托育補助:113 年(2024 年)1 月起每月 7,000 元。
- 公共化指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公共托嬰中心
- 實際支付之托育費用低於補助金額者,核實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出處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費用補助(申辦服務)其他政府機關轉載金額不在要點條文裡,在第十六點的附表二,而附表二是 PDF(法規檢索系統第十六點頁面自己列出「附表二: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協助支付金額.PDF」),無法做內容監看。目前沒有任何官方頁把這個金額寫進靜態 HTML。
- 生效日
- 2024-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該申辦服務頁未標示發布日(頁尾只給更新日期)。
- 官方更新日
- 2026-08-0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準公共托育補助:113 年(2024 年)1 月起每月 1 萬 3,000 元。
- 準公共指與政府簽約的私立托嬰中心與居家托育人員(保母)
- 實際支付之托育費用低於補助金額者,核實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出處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費用補助(申辦服務)其他政府機關轉載金額不在要點條文裡,在第十六點的附表二,而附表二是 PDF(法規檢索系統第十六點頁面自己列出「附表二: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協助支付金額.PDF」),無法做內容監看。目前沒有任何官方頁把這個金額寫進靜態 HTML。
- 生效日
- 2024-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該申辦服務頁未標示發布日(頁尾只給更新日期)。
- 官方更新日
- 2026-08-0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申報期間,該名幼兒須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兒津貼。
- 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只能擇一,不能同時領
- 決定送托時要同步處理育兒津貼的異動,否則可能溢領後被追回
- 要點第十三點明定:申報期間重複領有該名幼兒的育兒津貼經查證屬實,應將已領取費用返還,並得以扣抵本項費用或育兒津貼的方式辦理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出處
- 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三款)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6-08-07 法規檢索系統的抬頭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是整份要點的最新修正日,那一次只修正第 24 點的附表三。本點條文自 112 年 4 月 6 日修正發布全文 30 點以來未再異動,施行日為 112 年 1 月 1 日,已填 effectiveFrom。
- 本站抓取日
- 2026-09-06
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依附表一申報表所列項目備齊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報。逾期申報者,核定日期改以資料備齊送達之日起算。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委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嬰中心或托育家園受理申報,所以實務上是送到這些單位,不是公所
- 這是本站收錄的權益中期限最短的一項
- 逾期不是不受理,而是核定日期從「托育事實發生之日」改成「資料備齊送達之日」,中間那段補助會少領
- 委託人資格異動或變更合作對象,要重新申報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出處
- 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十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6-08-07 法規檢索系統的抬頭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是整份要點的最新修正日,那一次只修正第 24 點的附表三。本點條文自 112 年 4 月 6 日修正發布全文 30 點以來未再異動,施行日為 112 年 1 月 1 日,已填 effectiveFrom。
- 本站抓取日
- 2026-09-06
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等於 2 個月);同項第 3 款規定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 六十日乘的是「平均月投保薪資」,不是實領薪水;投保薪資有分級表上限
- 條文裡的「分娩費三十日」現在領不到:第 76 條之 1 明定第 32 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的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所以實際發給的只有生育補助費那六十日
- 第 32 條第 2 項: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 第 32 條第 3 項: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出處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 第 32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4-05-28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4-05-2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6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 2 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依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
-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與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國民年金法第 28 條)
- 「二個月」是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才有的 —— 100 年增訂本條時原本只有一個月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出處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法 第 32 條之 1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5-12-16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0-06-0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6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25 條: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三個月;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第 24 條把請領資格寫成「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保險後分娩或早產,所以農保這一項不限被保險人本人生產。
- 第 25 條第 2 項: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三個月」乘的是投保金額,不是實際所得——農保的月投保金額是條例第 11 條直接定死的一個數字
- 資格條文只要求「參加保險後」分娩或早產,沒有像勞保那樣的 280 日 / 181 日門檻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出處
-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2-10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3-02-0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6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於民國 115 年(2026 年)1 月 1 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並依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 請領生育給付且符合發給規定者,每胎生育給付加生育補助至新臺幣 10 萬元
-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以分娩或早產日認定,不是以申請日認定
- 補助金額由勞保局併同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 的生育給付一起發給,不必另外提出申請
- 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依預算法編列公務預算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出處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 第三點第一款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1-1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加計本補助,合計發給新臺幣 10 萬元。
- 補的是差額,不是另外多給 10 萬元
-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本補助比例增給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出處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在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但因保險年資不足而無法請領生育給付,且未符合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發給 10 萬元。
- 這一款是新制真正擴大的部分 —— 舊制下年資不足就是完全領不到
- 須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第 3 項所定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的請領條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出處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有請領生育給付的補助對象,其補助以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經勞保局審查應予發給者,匯入其指定之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 請領不到生育給付的那一款,應備書件準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6 條規定
- 「不必另外申請」只適用於同時在請領生育給付的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出處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六點、第七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補助對象應於分娩或早產之翌日起 5 年內,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生育給付或本補助。
- 期限與勞工保險條例的給付請求權時效一致,是本站收錄的權益中期限最長的一項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出處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未參加本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且新生兒於國內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者:每胎生育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 「本保險」指國民年金保險;要件是連國保與其他社會保險都沒有參加
- 新生兒須於國內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 分娩或早產須在 115 年 1 月 1 日以後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辦理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出處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1-1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五年內提出。
- 起算點是新生兒出生之日,不是分娩事故的翌日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辦理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出處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1-1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幼兒滿 2 歲當月仍在請領衛福部的未滿 2 歲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者,無須重新申請,由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透過資訊系統介接轉核定機關審查。
- 學齡滿 5 歲當年度 7 月仍在請領育兒津貼者,轉就學補助同樣不必重新申請
- 但核定機關仍會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收到通知才算數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出處
-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9-08-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6-08-2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1
領取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後,幼兒戶籍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向新戶籍所在地之核定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 戶籍遷移屬於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申報的事項之一
- 未主動申報者,核定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已撥款者限期返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出處
-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九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9-08-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6-08-2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1
你在基隆市會用到的,大半是例外條款 —— 而例外分成自動的和要核准的
把這一部自治條例攤開來看,重量分配很不尋常:講金額只用了一句話,其餘的條文幾乎全部在處理不標準的情況。而那些條款不是同一種東西,它們至少分成四類,每一類對你的要求都不一樣。
第一類是自動生效的放寬,只有一條:第三條第三項的併計。條文寫的是「視為連續設籍於本市」——「視為」是一句法律上的擬制,不是一個你要去爭取的優惠。你不必填額外的表格,也不必經誰核准,只要事實成立(申請時設籍基隆,而申請前連續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基隆市),那段時間就算數。對剛從這幾個市搬進基隆的家庭來說,這一條的價值可能遠大於 3 萬元本身,因為它決定的是有沒有資格,不是多領多少。
第二類是要有人點頭的放寬,也只有一條:第五條的展延。60 日過了不代表就沒了,但條文寫的是「有正當理由,並經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管轄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 兩個條件都要成立:要有正當理由,而且要有人核准。條文沒有列舉什麼算正當理由,那是戶政事務所認定的;申請時要另附相關證明文件。這一類與第一類的差別很實際:第一類你可以自己算出答案,第二類你算不出來,只能去問。
第三類是換人的例外,有兩條,而且都寫在第三條裡。一條是同婚繼親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這裡有一個細節值得指出來 —— 本站把 20 個縣市生育獎勵金的規定與條件掃過「收養」兩個字,寫進去的有 11 個縣市;但直接點名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的只有 5 個(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臺中市),基隆不在那 5 個裡面,它的條文用的是「同婚繼親收養」這個說法。兩種寫法在資格上的效果一樣,差別在於你如果想從條文本身確認自己適用哪一條法律依據,在基隆這一頁上看不到那串字號。另一條是代位:新生兒之母死亡或行方不明時得由父提出申請,父亦死亡或行方不明時得由監護人提出。
第四類的方向是反過來的,而且是這一部條例裡最長的兩條。第六條列了三種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逾申請期限、重複申請。第七條是撤銷與返還:申請資格不符、提供虛偽不實資料、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重複申領者,戶政事務所應撤銷原核准處分,已領之獎勵金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也就是說,領到了不等於這件事結束了 —— 資格認定錯誤時,錢是要還的。
分辨這四類的方法其實只有一個:讀條文的動詞。「視為」是自動的,你不用做什麼;「經⋯⋯核准者」是要人點頭的,你得先去問;「得由⋯⋯提出」是換人的,前提是前一個人真的不能辦;「應撤銷」是機關的義務,不是它可以選擇不做的事。這四個動詞在基隆這一部條例裡分別出現在第三條、第五條、第三條與第七條上。
對讀者的實際意義是:如果你的情況不標準 —— 半年前才從新北搬來、孩子出生後 60 日卡在別的事情上、是同婚家庭、母親無法親自到櫃檯 —— 基隆多半已經替你寫了一條。但那條是自動的還是要核准的,決定了你現在該做什麼:自動的那一條你自己對照戶籍謄本就能確認;要核准的那一條,越早打電話給戶政事務所越好,因為正當理由的認定與你要準備哪些證明文件,都不在條文上。
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10 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應連續設籍於本市;申請時設籍本市,並於申請前連續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本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本市。
- 併計是一條放寬規定,不是額外的門檻:在臺北市、新北市或桃園市設籍的時間,可以算進基隆市這 10 個月裡,所以剛從這三個市搬進基隆的家庭不必從零開始重算
- 併計只到北北基桃為止:設籍期間如果遷到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基隆市以外的其他縣市,或戶籍遷出國外,都算設籍中斷 —— 這一句寫在基隆市政府民政處的生育獎勵金說明頁上,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三項的文字則是反過來寫「連續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本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本市」
- 新生兒須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 同婚繼親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 新生兒之母死亡或行方不明時得由父提出;父亦死亡或行方不明時得由監護人提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三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4-2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4-2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60 日內為之;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管轄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
- 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逾期申請、重複申請者,不予受理
- 應檢附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金融機構帳戶影本;有展延情形者另附相關證明文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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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五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4-2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4-2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生育獎勵金,每名新生兒新臺幣 3 萬元。
- 不分胎次、不分胞胎數,一律每名 3 萬元
- 114 年 4 月 29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出生之新生兒,其申請資格及獎勵金額度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四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4-2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4-2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預產之日起 10 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臺北市;申請時設籍臺北市,並於申請前連續設籍於新北市、基隆市或臺北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臺北市。
- 新生兒須在臺北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申請時仍設籍臺北市
- 設籍期間可以在臺北、新北、基隆三市之間流動,但遷到這三市以外或遷出國外就算中斷
- 預產之日以醫療證明文件記載之預產日期為準
- 民國 114 年 9 月 9 日修正發布前出生之新生兒,依修正發布前之規定辦理
-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配偶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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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9-0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9-0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三款擇一:①於新生兒出生之日前,設籍本市連續達 1 年以上;②新生兒於 113 年 1 月 1 日後出生者,申請人設籍本市達 10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其遷入本市前連續設籍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之期間,視為設籍本市之期間計算,合併設籍達 1 年以上;③新生兒於 114 年 1 月 1 日後出生者,申請人於新生兒出生前即設籍本市,並於新生兒出生後連續設籍本市合計滿 1 年。
- 申請時仍須設籍桃園市,而且新生兒要在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 第①②款設籍本市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第③款算的則是「新生兒出生後連續設籍本市合計滿 1 年」,終點是設籍滿 1 年之日,不是出生日 —— 三款的起訖點不一樣,別套同一個算法
-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本要點的申請資格
- 符合資格者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時,得由同戶籍監護人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提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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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12-3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設籍本市連續 6 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新生兒並須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 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父母死亡者並不受「申請時仍設籍本市」的限制
- 成立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人收養新生兒,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確定者,資格準用相同規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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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09-1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 180 天(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新生兒須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 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遷入本市後又再遷出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 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且符合請領規定者,應依規定申請
- 因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規定成立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相關規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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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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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第二點(一)(二)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1-1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能領多少:每名 3 萬,不看胎次也不看胞胎數
依《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第四條,生育獎勵金每名新生兒新臺幣 3 萬元。
這一句就是全部的金額規定:沒有胎次級距,多胞胎也沒有另外加碼。把 20 個縣市金額那一格的規定逐筆讀過之後,不看胎次的一共有七個縣市,而它們又分成兩種:一種是每名新生兒的金額固定,不論一次生幾個都一樣 —— 高雄市、嘉義市、基隆市同為 3 萬元,苗栗縣、宜蘭縣同為 2 萬元;另一種雖然也不看胎次,但每名的金額會隨一次生幾個而改變 —— 新竹市寫的是每胎 3 萬元、雙胞胎 6 萬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 10 萬元,金門縣寫的是單胞胎 2 萬元、雙胞胎 6 萬元、三胞胎以上每胞胎 4 萬元。基隆屬於前一種:雙胞胎就是兩名各 3 萬元。
定額制對不同家庭的意義不一樣,而差距要往上看才明顯。生第一胎的家庭,基隆與高雄市、嘉義市同為 3 萬元,比臺北市的第 1 名 4 萬元少;生第三胎的家庭,基隆仍然是 3 萬元,而臺北市的第 3 名以後是 5 萬元、桃園市的第 3 名(含)以上也是 5 萬元。換句話說,基隆的這一格對第一胎家庭並不吃虧,對多子女家庭才是。
自治條例第八條留了一條銜接:114 年 4 月 29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出生之新生兒,其申請資格及獎勵金額度仍適用修正前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分界看的是出生日,不是申請日,也不是核定日 —— 這一句同時銜接了金額與資格兩件事,所以在那個日期之前出生的孩子,連 10 個月與併計那一條都要看修正前的版本。
生育獎勵金,每名新生兒新臺幣 3 萬元。
- 不分胎次、不分胞胎數,一律每名 3 萬元
- 114 年 4 月 29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出生之新生兒,其申請資格及獎勵金額度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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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四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4-2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4-2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同一父或母於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 日以後所生之新生兒,每名新生兒之生育津貼發給新臺幣 3 萬元。
- 不分胎次,每名一律 3 萬元 —— 與臺北市、桃園市的級距設計不同
- 每名新生兒僅得領取一次,已領取者不得重複發給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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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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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4-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6-24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每生育一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 3 萬元。
- 與高雄市同為定額制,不分胎次也沒有多胞胎加碼
- 113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之新生兒,依 112 年 6 月 2 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
- 114 年 1 月 1 日起出生之新生兒,依 114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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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12-1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之新生兒,每名新生兒補助生育津貼新臺幣 2 萬元。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之婦女且懷胎滿 20 週,因死胎或自然流產並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發給新臺幣 1 萬元津貼。
- 不分胎次,一律每名 2 萬元
- 懷胎滿 20 週的死胎或自然流產另有 1 萬元,與新竹市的死產補助同屬少見的一項
- 11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適用 112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09-05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生育津貼:每育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 2 萬元;新生兒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依新生兒人數個別補助之,並以一次為限。另補助產檢交通費每人每胎次新臺幣 3 千元。
- 產檢交通費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唯一與生育津貼寫在同一部辦法、但金額獨立計算的交通補助(臺中、桃園、屏東、嘉義市、新竹市、南投另有孕婦乘車補助,苗栗另有未成年孕婦產檢交通費,那些都是另訂計畫發的乘車金或車券,不在生育津貼的條文裡)
- 多胞胎依新生兒人數個別補助,不是按胎次一次發完
- 婦女於生產後死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得檢附除戶相關資料申請及領取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宜蘭縣政府法規資訊網|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三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0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生育每胎補助新臺幣 3 萬元、雙胞胎補助 6 萬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 10 萬元。死產補助 1 萬 5 千元。
- 胎次之計算方式,以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不分第幾胎一律每胎 3 萬元 —— 級距看的是「一次生幾個」,不是「生了第幾胎」
- 妊娠滿 20 週之死產也在補助範圍內,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少見的一項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4-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10-2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婦女生產補助金額按胞胎數補助:單胞胎新臺幣 2 萬元,雙胞胎 6 萬元,三胞胎以上每胞胎 4 萬元。
- 級距看的是「一次生幾個」,不是「生了第幾胎」
- 三個級距的計價單位不一樣:單胞胎 2 萬元與雙胞胎 6 萬元都是「一次生產」發一筆,三胞胎以上那一款官方寫的是「每胞胎」4 萬元。本站只照官方的計價單位列,不代為換算成「每一名新生兒領多少」
- 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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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2-04-0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經戶政事務所審查符合規定者,第 1 名新生兒發給申請人新臺幣 4 萬元,第 2 名新生兒 4 萬 5 千元,第 3 名以後之新生兒每一名 5 萬元。
- 第 2 名或第 3 名以後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所從出,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 2 名或第 3 名以上子女
- 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為準
- 獎勵金由戶政事務所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或與戶政事務所合作之電子支付機構的電子支付帳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7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4-04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9-0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適用新制(新生兒出生日為 111 年 12 月 25 日含當日以後):第 1 名子女 3 萬元、第 2 名 4 萬元、第 3 名(含)以上每名 5 萬元;倘若為多胞胎,則另加碼補助每名 1 萬元。
- 子女出生排序之計算,係指同一母親所生活產胎兒之次序,並以申請時已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多胞胎加碼是本站目前收錄的縣市中唯一明訂的一項
- 新生兒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4 日以前出生的是舊制:每名新生兒 3 萬元,雙胞胎每名 3 萬 5,000 元,三胞胎以上每名 4 萬 5,000 元
- 申請人要與新生兒的共同法定代理人自行協商受款人;因家庭暴力、配偶失蹤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因配偶惡意遺棄或不堪同居虐待而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入獄服刑或依法拘禁,以及其他經認定有特殊情形而無法協商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由婦幼發展局指定受款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2-12-25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12-3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設籍條件:10 個月,而放寬的範圍是北北基桃
第三條的基本要求是: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10 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應連續設籍於本市。同時新生兒須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10 個月在 20 個縣市裡是中段偏嚴的一級,同一級有五個縣市: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基隆市、南投縣。比它寬的是 6 個月那六個與雲林縣的 8 個月;比它嚴的是 1 年那一組七個縣市,再往上就只剩澎湖縣的 2 年。
真正值得記住的是第三項的併計條款:新生兒之父或母申請時設籍於本市,並於申請前連續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本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本市。
有一句話本站要先更正掉,因為它在這一頁上原本寫錯過:基隆的併計範圍並不是本站收錄縣市中最廣的。本站把 20 個縣市設籍條款的規定與條件掃過併計那一類寫法(併計、合併設籍、視為⋯⋯設籍),有併計條款的是四個縣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四個的涵蓋範圍不一樣大,但不是四級 —— 臺北市併計的是新北市與基隆市,連自己在內是三個縣市;新北市、桃園市與基隆市則都是北北基桃這四個。新北市算的是最後遷入新北市之前連續設籍在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的期間,桃園算的是遷入桃園之前在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的連續設籍,基隆算的是申請前在台北市、新北市或桃園市的連續設籍,三者涵蓋的是同樣四個縣市。所以「基隆最廣」不成立,基隆、桃園與新北並列。
真正的差別在條件,不在範圍。基隆的併計寫在第三條第三項,沒有附加任何條件,對所有申請人都適用;新北市的併計同樣寫在基本資格那一款裡,也沒有附加期間條件。桃園的併計則是三款資格裡的第②款,只給「設籍本市達 10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而且新生兒於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的人用 —— 也就是說,它是替一段特定區間補一道橋,不是一條普遍的放寬。這個差別對通勤族有很實際的意義:同樣是從新北搬進來,在基隆這一條是直接適用,在桃園要先確認自己落在那一款的區間裡。
界線一樣要看清楚:併計的範圍就是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與基隆市這四個。設籍期間如果遷到這四個以外的其他縣市,或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就斷了。這一句反過來的說法寫在基隆市政府民政處的生育獎勵金說明頁上,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三項本身則是正面寫「連續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本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本市」——正反兩句合起來才是完整的規則,而其中一句不在條文裡。
另外兩條保障性的規定在上面第二節講過了:同婚繼親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新生兒之母死亡或行方不明時得由父提出,父亦死亡或行方不明時得由監護人提出。
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10 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應連續設籍於本市;申請時設籍本市,並於申請前連續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本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本市。
- 併計是一條放寬規定,不是額外的門檻:在臺北市、新北市或桃園市設籍的時間,可以算進基隆市這 10 個月裡,所以剛從這三個市搬進基隆的家庭不必從零開始重算
- 併計只到北北基桃為止:設籍期間如果遷到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基隆市以外的其他縣市,或戶籍遷出國外,都算設籍中斷 —— 這一句寫在基隆市政府民政處的生育獎勵金說明頁上,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三項的文字則是反過來寫「連續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本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本市」
- 新生兒須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 同婚繼親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 新生兒之母死亡或行方不明時得由父提出;父亦死亡或行方不明時得由監護人提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三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4-2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4-2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預產之日起 10 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臺北市;申請時設籍臺北市,並於申請前連續設籍於新北市、基隆市或臺北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臺北市。
- 新生兒須在臺北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申請時仍設籍臺北市
- 設籍期間可以在臺北、新北、基隆三市之間流動,但遷到這三市以外或遷出國外就算中斷
- 預產之日以醫療證明文件記載之預產日期為準
- 民國 114 年 9 月 9 日修正發布前出生之新生兒,依修正發布前之規定辦理
-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配偶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9-09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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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0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三款擇一:①於新生兒出生之日前,設籍本市連續達 1 年以上;②新生兒於 113 年 1 月 1 日後出生者,申請人設籍本市達 10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其遷入本市前連續設籍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之期間,視為設籍本市之期間計算,合併設籍達 1 年以上;③新生兒於 114 年 1 月 1 日後出生者,申請人於新生兒出生前即設籍本市,並於新生兒出生後連續設籍本市合計滿 1 年。
- 申請時仍須設籍桃園市,而且新生兒要在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 第①②款設籍本市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第③款算的則是「新生兒出生後連續設籍本市合計滿 1 年」,終點是設籍滿 1 年之日,不是出生日 —— 三款的起訖點不一樣,別套同一個算法
-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本要點的申請資格
- 符合資格者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時,得由同戶籍監護人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提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12-3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10 個月。早產兒(出生時妊娠日數 140 日以上未滿 259 日)則以預產期當日起算。
- 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當日止;早產兒起算至預產期當日
- 條文明訂「設籍並實際居住」—— 只遷戶籍而未實際居住不符合
- 未設籍或設籍未滿 10 個月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條件者亦可
- 申請時父或母仍須設籍本市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7-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6-24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新生兒之父或母之一方設籍並連續居住本縣 10 個月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
- 設籍並連續居住,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 另須為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並於出生後 60 日內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設籍登記
- 條文與高雄市一樣要求「居住」,不是只有設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南投縣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2 年 11 月 23 日,但未載明本項設籍規定的生效日。
- 官方發布日
- 2023-11-2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時已設籍並居住本縣 8 個月以上,並在本縣辦妥新生兒戶籍登記者。
- 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30 日(含當日)已設籍並居住本縣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設籍並繼續居住,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 8 個月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唯一的一個,落在 6 個月那一組與 10 個月至 1 年那一組的中間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第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5 年 1 月 5 日,但未載明 8 個月這個門檻本身開始適用的日期,只載明 113 年 6 月 30 日前已設籍者適用舊制。
- 官方發布日
- 2026-01-05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申請人(父或母)應設籍本縣達 2 年以上;所稱設籍達 2 年以上,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 2 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新生兒並須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
- 2 年是本站收錄縣市生育獎勵金中最長的單一設籍門檻
- 起算方式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 2 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要重新起算
- 父母設籍本縣不同鄉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衛生所為受理申請機關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澎湖縣生育補助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12-2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申請時設籍本縣,且自新生兒出生之日前 1 年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本縣且中途未遷出;新生兒並須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設籍於本縣,申請時仍設籍本縣。
- 起算與終點都寫明:從出生日往前推一年,一路算到提出申請時
- 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 1 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者,生父視為新生兒之父
- 同婚繼親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彰化縣政府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5 年 3 月 26 日,但未載明本項設籍規定的生效日。
- 官方發布日
- 2026-03-2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新生兒出生日時,母或父之一方設籍新北市滿 10 個月以上(最後遷入新北市設籍日前連續設籍於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的期間,併入計算),且至申請時母或父及新生兒仍設籍新北市。另有一條累計制:出生日時設籍未滿 10 個月,但於出生日後繼續設籍新北市累計滿 10 個月以上者也可以申領,這一條的設籍期間不得併計北北基桃。
- 設籍期間以最後遷入新北市設籍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遷入新北市後又再遷出至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以外之縣市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 累計制適用 115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走這一條的人,自新生兒出生日至申請時須持續設籍新北市,不得遷出至其他縣市
- 已設籍新北市滿 10 個月之未婚婦女,以及未設籍新北市之未婚婦女而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生父設籍符合前述規定者,同樣符合申請資格
-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該養母或養父視為新生兒之母或父;其中共同收養子女適用 114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
- 官方頁另備有各戶政事務所的『設籍 10 個月日期對照表』與『累計設籍 10 個月日期對照表』PDF,可以直接查自己那一天算不算滿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幸福人生 → 婚育政策 → 生育獎勵金(申請條件、設籍期間計算)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只載明【累計制】這一條適用 11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之新生兒,未載明『設籍 10 個月、併計基北北桃』這項基本規定本身的生效日 —— 114 年出生者適用的修正前要點同樣是 10 個月併計,所以不能拿 2026-01-01 當這一筆的生效日。
- 官方發布日
- 該頁未標示發布日,頁尾只有更新日期(逐頁值,已填進 sourceUpdatedAt)。
- 官方更新日
- 2026-05-0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9-06
申請期限:60 日,展延要核准而且有上限
第五條:申請生育獎勵金,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60 日內為之。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管轄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
60 日在 20 個縣市裡是第二短的一級,同一級有三個:臺北市、基隆市、南投縣;比它更短的只有新竹縣的 1 個月。同一級的三個裡面,只有南投縣的條文沒有任何出口。
展延這件事要分兩層看,而且兩層都要看。第一層是有沒有寫展延但書:本站把 20 個縣市期限那一格的規定本文掃過展延那一類寫法,寫了的有五個縣市 —— 臺北市、新竹市、基隆市、苗栗縣、臺南市。第二層是有沒有寫上限,而這兩件事不是同一句話:臺北市與基隆市都寫「得延長為 1 年」,新竹市寫的是「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1 年內為之」,苗栗縣寫的是「最遲不得超過新生兒年齡 2 足歲」;臺南市寫的是「不在此限」,條文根本沒有給上限,所以它不進這個排序。基隆屬於有但書、也有上限的那一種,上限是 1 年。
應檢附的文件是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理者另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影本。有展延情形者,申請時要另附相關證明文件 —— 這一句很重要,因為它代表展延不是到現場說一聲就好,是要帶東西的。
第六條列了三種不予受理的情形: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逾申請期限、重複申請。第一種與第二種的關係要注意:文件不齊會被要求補正,而補正是有期限的,如果補正拖過了申請期限,兩條都會踩到。
第七條則是撤銷與返還:申請資格不符、提供虛偽不實資料、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重複申領者,戶政事務所應撤銷原核准處分,已領之獎勵金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並委任各戶政事務所辦理受理申請、審核及發放 —— 也就是說,受理、審核與核准展延的都是同一個窗口,不必分兩趟跑。
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60 日內為之;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管轄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
- 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逾期申請、重複申請者,不予受理
- 應檢附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金融機構帳戶影本;有展延情形者另附相關證明文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五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4-2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4-2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 60 日內提出申請;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完成初設戶籍登記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 1 年內提出申請。
- 向受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
- 逾申請期限的,戶政事務所應駁回申請;但出生登記那一款有正當理由並經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
- 應檢附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與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影本;由代理人申請者另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9-0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9-0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臨櫃申辦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60 日內,持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申請人順序為:新生兒母親、新生兒父親、新生兒祖父母、實際扶養人(經社會福利機構或村里長證明)
- 線上申辦另需檢附存摺影本,審核符合者於 10 日內匯入帳戶
- 臨櫃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於申請當日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發放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南投縣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2 年 11 月 23 日,但未載明本項期限規定的生效日。
- 官方發布日
- 2023-11-2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應於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後 1 個月內,備妥身分證、印章及存摺封面影本,逕向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否則視為放棄權利。
- 1 個月是本站目前收錄縣市生育獎勵金中最短的申請期限
- 對補助金額有異議時,應於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後 2 個月內向縣府提出聲明,逾期按原補助金額發放
- 依同婚繼親收養規定申請者,於新生兒出生後 6 個月內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得於收養程序完成後 6 個月內提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新竹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縣政府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5 年 2 月 26 日,但未載明本項期限規定的生效日。
- 官方發布日
- 2026-02-2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於新生兒出生後 6 個月內至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逾期不受理;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1 年內為之。
- 死產者於發生後 6 個月內,至具申請資格父母一方設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 「有正當理由」的展延條款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少數明文寫出的一條
- 戶政事務所對符合資格者,應於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後立即協助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4-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10-2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6 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放棄權利;但國外出生或具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延長,最遲不得超過新生兒年齡 2 足歲。
- 「最遲不得超過新生兒年齡 2 足歲」是本站收錄縣市中最寬的展延上限
- 符合請領資格者有數人時,申請時應檢附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 死胎或自然流產之婦女得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09-05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180 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申辦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 戶政所辦理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時,發現有符合資格者應主動告知並協助辦理申領 —— 這一條在本站收錄的縣市裡很少見
- 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須提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 經查不符規定,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者,應立即返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09-1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中央那幾層在基隆市怎麼疊
中央那一層與基隆這一筆問的是不同的問題,所以兩邊幾乎不會互相影響。基隆問的是你的戶籍在哪幾個縣市之間流動過;中央問的是你參加哪一種社會保險、有沒有把孩子送托、什麼時候分娩。剛從新北搬進基隆的家庭,中央那幾層一天都不用等,而基隆那一筆要靠併計條款才成立。
中央自己的岔路在送不送托,而且是互斥的:未滿 2 歲的孩子由家長自己帶的領育兒津貼,第 1 名子女每月 5,000 元;送托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的改領托育補助,公共化每月 7,000 元、準公共每月 1 萬 3,000 元,托育補助的申辦資格明訂請領當時須未領取育兒津貼。這個決定與基隆那一筆完全無關 —— 生育獎勵金不看送不送托。
育兒津貼能追回幾個月是按年度切的:孩子出生那一年提出申請的可以回推到出生月份,拖到隔年才提出的只回推到送件那一年的一月。年底出生的孩子另有一個出口:十一月二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生者,只要在出生後六十日內辦妥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一樣回推到出生月份。基隆的家庭在這一條上有一個順手的地方:那個六十日與生育獎勵金的 60 日幾乎重疊,同一趟辦完最省事。
滿 2 歲那一次轉手是自動的:當月仍在請領衛福部未滿 2 歲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的,由兩部會透過資訊系統介接轉給教育部端的核定機關審查,不必重新申請。搬家就沒有這個待遇:領取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之後,幼兒的戶籍遷到其他直轄市、縣(市)的,要向新戶籍所在地的核定機關重新提出申請。這一條與基隆的併計條款方向剛好相反:併計讓你把過去在別的縣市的設籍時間帶進來,搬家重申請則讓你把已經在領的那一筆重新送一次。
在基隆排順序,最省力的問法是「這一步要不要有人點頭」。第一種是不必任何人點頭、你自己就能確認的:併計那一條(對照戶籍謄本就知道自己算不算連續)、滿 2 歲那一次轉手(系統自己會接)。這兩件事不必打電話,也不會因為你晚做而失去。第二種是要送件但不必核准的:生育獎勵金在 60 日內送到戶政事務所、托育補助在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送到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育兒津貼越早送溯及的月份越多。這一組決定了你今年拿到多少,而且沒有人會提醒你。第三種是一定要有人點頭的,只有一件:60 日過了之後的展延 —— 正當理由由戶政事務所認定,證明文件也要它說了算,所以這一件不能等,發現趕不上的當天就要打電話。第四種是幾乎不會過期、可以排到最後的:生育給付與《勞工生育補助要點》那一筆以分娩或早產之翌日起 5 年計,《生母生育補助》以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五年計。要留意的是第四種雖然寬,卻是這一頁唯一可能反過來要你還錢的那一類的鄰居 —— 基隆自治條例第七條寫得很清楚,資格不符或重複申領的,已領的獎勵金要限期返還。
每月 5,000 元
- 本要點第三點:發放基準以月為核算單位,發放至兒童滿二歲當月止
- 兒童未滿 2 歲
- 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送托者改領托育補助,不得併領)
- 未經政府公費安置
- 不排富
- 111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發布、自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版本首次將金額明列於條文(前一版寫「規定如附表」);113 年 5 月 31 日全文修正僅移動條號,數額未變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出處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1-0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其津貼依下列規定發放: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申請當年度一月份起發給。但兒童於每年十一月二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 此為 0–未滿 2 歲(衛福部主管)之規定
- 晚報等於少領:跨年度才申請的,前一年度的月份追不回來
- 113 年 5 月 31 日全文修正才改成現行寫法。前一版(111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寫的是「自受理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自出生月份發給」,沒有 11 月 2 日至 12 月 31 日這一段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出處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4-05-3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1-0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公共化托育補助:113 年(2024 年)1 月起每月 7,000 元。
- 公共化指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公共托嬰中心
- 實際支付之托育費用低於補助金額者,核實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出處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費用補助(申辦服務)其他政府機關轉載金額不在要點條文裡,在第十六點的附表二,而附表二是 PDF(法規檢索系統第十六點頁面自己列出「附表二: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協助支付金額.PDF」),無法做內容監看。目前沒有任何官方頁把這個金額寫進靜態 HTML。
- 生效日
- 2024-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該申辦服務頁未標示發布日(頁尾只給更新日期)。
- 官方更新日
- 2026-08-0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準公共托育補助:113 年(2024 年)1 月起每月 1 萬 3,000 元。
- 準公共指與政府簽約的私立托嬰中心與居家托育人員(保母)
- 實際支付之托育費用低於補助金額者,核實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出處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費用補助(申辦服務)其他政府機關轉載金額不在要點條文裡,在第十六點的附表二,而附表二是 PDF(法規檢索系統第十六點頁面自己列出「附表二: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協助支付金額.PDF」),無法做內容監看。目前沒有任何官方頁把這個金額寫進靜態 HTML。
- 生效日
- 2024-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該申辦服務頁未標示發布日(頁尾只給更新日期)。
- 官方更新日
- 2026-08-0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申報期間,該名幼兒須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兒津貼。
- 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只能擇一,不能同時領
- 決定送托時要同步處理育兒津貼的異動,否則可能溢領後被追回
- 要點第十三點明定:申報期間重複領有該名幼兒的育兒津貼經查證屬實,應將已領取費用返還,並得以扣抵本項費用或育兒津貼的方式辦理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出處
- 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三款)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6-08-07 法規檢索系統的抬頭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是整份要點的最新修正日,那一次只修正第 24 點的附表三。本點條文自 112 年 4 月 6 日修正發布全文 30 點以來未再異動,施行日為 112 年 1 月 1 日,已填 effectiveFrom。
- 本站抓取日
- 2026-09-06
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依附表一申報表所列項目備齊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報。逾期申報者,核定日期改以資料備齊送達之日起算。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委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嬰中心或托育家園受理申報,所以實務上是送到這些單位,不是公所
- 這是本站收錄的權益中期限最短的一項
- 逾期不是不受理,而是核定日期從「托育事實發生之日」改成「資料備齊送達之日」,中間那段補助會少領
- 委託人資格異動或變更合作對象,要重新申報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出處
- 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十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6-08-07 法規檢索系統的抬頭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是整份要點的最新修正日,那一次只修正第 24 點的附表三。本點條文自 112 年 4 月 6 日修正發布全文 30 點以來未再異動,施行日為 112 年 1 月 1 日,已填 effectiveFrom。
- 本站抓取日
- 2026-09-06
幼兒滿 2 歲當月仍在請領衛福部的未滿 2 歲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者,無須重新申請,由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透過資訊系統介接轉核定機關審查。
- 學齡滿 5 歲當年度 7 月仍在請領育兒津貼者,轉就學補助同樣不必重新申請
- 但核定機關仍會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收到通知才算數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出處
-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9-08-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6-08-2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1
領取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後,幼兒戶籍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向新戶籍所在地之核定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 戶籍遷移屬於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申報的事項之一
- 未主動申報者,核定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已撥款者限期返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出處
-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九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9-08-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6-08-2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1
補助對象應於分娩或早產之翌日起 5 年內,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生育給付或本補助。
- 期限與勞工保險條例的給付請求權時效一致,是本站收錄的權益中期限最長的一項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出處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五年內提出。
- 起算點是新生兒出生之日,不是分娩事故的翌日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辦理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出處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1-1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60 日內為之;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管轄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
- 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逾期申請、重複申請者,不予受理
- 應檢附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金融機構帳戶影本;有展延情形者另附相關證明文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五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4-2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4-2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10 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應連續設籍於本市;申請時設籍本市,並於申請前連續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本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本市。
- 併計是一條放寬規定,不是額外的門檻:在臺北市、新北市或桃園市設籍的時間,可以算進基隆市這 10 個月裡,所以剛從這三個市搬進基隆的家庭不必從零開始重算
- 併計只到北北基桃為止:設籍期間如果遷到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基隆市以外的其他縣市,或戶籍遷出國外,都算設籍中斷 —— 這一句寫在基隆市政府民政處的生育獎勵金說明頁上,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三項的文字則是反過來寫「連續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本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本市」
- 新生兒須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 同婚繼親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 新生兒之母死亡或行方不明時得由父提出;父亦死亡或行方不明時得由監護人提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三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4-2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4-2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0–18 歲成長津貼:它會不會也寫例外條款,現在看不出來
這一頁教的是讀例外條款:哪一條是自動的、哪一條要核准、哪一條會要你把錢還回來。0–18 歲成長津貼放進這個讀法,現在連正文都還沒有,更不用說例外。檯面上有兩個版本,一個由行政院推動、一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兩案的年齡分界與帳戶設計都不一樣,而本站至今沒有拿到任何一案的官方條文全文。它會不會有設籍期間、會不會像基隆這一條一樣讓相鄰縣市的設籍時間併計、遷出之後怎麼處理、溢領怎麼追回,全部都還沒有答案。
對基隆的家庭來說,併計那一條特別值得留意將來會不會有對應的規定。北北基桃是一個通勤圈,戶籍在四個市之間移動是常態;基隆這一部條例已經替這件事寫了一條,而中央那一案現在連要不要看戶籍都不知道。這一節因此不寫金額,也不寫年齡級距。在官方條文出來之前,市府那一筆與中央那幾層照原本的日子辦。這兩案差在哪裡、以及本站設定的四個查證關卡要看到什麼才算過,本站另有一頁在追。
常見問題7 則
從台北搬到基隆,設籍期間可以接續嗎?
可以,而且這一條是自動的。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時設籍基隆市,並於申請前連續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基隆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基隆市。「視為」是法律上的擬制,不必另外申請、也不必經誰核准,只要戶籍事實成立就算數。
基隆的併計範圍是不是最廣的?
不是,基隆、桃園與新北並列。本站掃過 20 個縣市的設籍條款,有併計條款的是四個:臺北市併計新北市與基隆市,連自己在內是三個縣市;新北市、桃園市與基隆市都是北北基桃這四個。差別在條件不在範圍 —— 基隆的併計寫在第三條第三項、對所有申請人適用,新北市的併計也寫在基本資格那一款、沒有附加期間條件,桃園的併計則是三款資格裡的第②款,只給設籍達 10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而且新生兒於 113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的人用。
從新竹搬到基隆呢?
不行。併計的範圍就是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這四個。戶籍曾在範圍以外的縣市,連續設籍就斷了,要從遷入基隆(或前述三市)之日重新起算 10 個月。這一句反過來的說法寫在基隆市政府民政處的生育獎勵金說明頁上,條文本身是正面寫的。
錯過 60 日怎麼辦?
自治條例留了展延,但它要核准:有正當理由並經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管轄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申請時要另附相關證明文件。什麼算正當理由由戶政事務所認定,條文沒有列舉。因為認定與應附文件都不在條文上,發現趕不上的當天就該打電話問,不要等到接近 1 年才處理。
雙胞胎在基隆領多少?
每名新生兒 3 萬元,雙胞胎是兩名各 3 萬元。基隆沒有多胞胎加碼,也沒有胎次級距 —— 這一點與新竹市、金門縣不同,那兩個縣市雖然同樣不看胎次,但每名的金額會隨一次生幾個而改變。
基隆市有沒有市府自己的育兒津貼或托育加碼?
沒有,而且這是查過之後的結論。基隆市除了生育獎勵金之外,沒有市級的育兒或托育加碼 —— 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發的都是中央的金額。查證範圍有兩個:基隆市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492 筆自治法規(2026 年 8 月 28 日掃描),以及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兒童及少年事務處、民政處、教育處(含基隆市幼兒教育資訊網)四個局處的補助目錄(2026 年 8 月 30 日逐頁走過)。
領了之後還會被要求還錢嗎?
有可能。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申請資格不符、提供虛偽不實資料、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重複申領者,戶政事務所應撤銷原核准處分,已領之獎勵金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所以資格有疑問的時候,送件前先問清楚比較安全 —— 核准不等於這件事結束了。
資料來源26 筆
-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四條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費用補助(申辦服務)
- 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三款)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 第 32 條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法 第 32 條之 1
-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5 條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 第三點第一款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
-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六點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3 條
-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
-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第二點(一)(二)
-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第 4 條
-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
-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宜蘭縣政府法規資訊網|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三條
-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
- 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第 4 條
-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南投縣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
-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第二點
-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澎湖縣生育補助辦法 第 3 條
-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彰化縣政府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二點
-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幸福人生 → 婚育政策 → 生育獎勵金(申請條件、設籍期間計算)
- 新竹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縣政府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第五點
本頁最後更新: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