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加碼

你在宜蘭縣可以領哪幾筆:同一部辦法裡的兩筆錢,對同一次生產給出不同的份數

宜蘭縣這一部辦法裡有兩筆錢,而兩筆數的東西不一樣:生育津貼寫的是「每育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 2 萬元,雙胞胎或多胞胎依新生兒人數個別補助」——它數的是人;產檢交通費寫的是「每人每胎次補助新臺幣 3 千元」——它數的是胎次。對單胞胎家庭這個差別看不出來,對雙胞胎家庭它就是兩個不同的答案。而「算幾份」這個問題在宜蘭還有第二層:縣府層級只有這一部辦法,底下 12 個鄉鎮市公所另有各自的生育津貼與營養補助,那一層由各公所自訂。第三件要先知道的事是申請期限 —— 縣府的兩份官方資料一個寫 3 個月、一個寫 6 個月,本頁把兩邊都列出來,並說明我們為什麼採用 6 個月。

最後更新 2026-08-3130 筆官方出處

你在宜蘭縣總共可以領哪幾筆

縣府這一邊只有一部辦法,但那部辦法裡有兩個補助項目:《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條把生育津貼與產檢交通費並列為本辦法的補助項目,兩項的申請程序寫在同一條第五條裡,由同一個窗口一起處理。所以在宜蘭,「有幾筆錢」與「有幾部法規」不是同一個數字。

這句「只有一部辦法」是查出來的,所以本站把查證範圍與日期一起寫出來:宜蘭縣縣府層級除了婦女生育津貼(同一部辦法裡還含產檢交通費)之外,沒有自己的育兒或托育加碼 —— 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發的都是中央的金額。查證範圍有兩個:宜蘭縣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694 筆自治法規(2026 年 8 月 28 日掃描),以及縣府社會處(嬰幼兒照顧服務、兒童與少年服務、婦女服務)、教育處與衛生局的補助目錄(2026 年 8 月 30 日逐頁走過)。這句話講的是縣府層級,不含 12 個鄉鎮市公所各自的生育津貼與營養補助。

中央那一層在宜蘭有一個很清楚的對照價值:它從頭到尾只有一種計數單位,就是「一個孩子」。育兒津貼、托育補助、生育給付都是按名、按月、按次分娩計算,沒有「胎次」這個單位。生育給付分三條路,同一次分娩只能擇一:受僱而參加勞工保險的,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沒有工作、投的是國民年金保險的,依分娩或早產當時的月投保金額一次領 2 個月;務農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的,依事故發生當月的投保金額一次領三個月,農保條例並把資格寫成被保險人或其配偶,不限被保險人本人生產。這三種社會保險一種都沒有參加的生母,領的是《生母生育補助》,每胎 10 萬元。

把生育給付補到每胎 10 萬元的那一層,是 2026 年才開始的,而它有兩件事要自己確認。第一,補足的規定只寫給勞保與國保這兩條路,農保那一條沒有 —— 走農保的人,這一層領不到。這一格看的是保險別,不是戶籍,所以它與宜蘭這一頁其餘的門檻都不同:設籍幾年、住在哪一個鄉鎮市都不會改變它,換工作或轉換保險身分才會。第二,勞保底下另有一款寫給「有保卻領不到」的人:在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但因保險年資不足而無法請領生育給付,且未符合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請領條件的,《勞工生育補助要點》直接發給 10 萬元。這一款必須自己向勞保局送件,因為它沒有生育給付可以合併 —— 要點上那句「不必另外申請」講的是有生育給付可以一起發的情形。

以下是縣府這一部辦法裡的兩個項目,依「它用什麼單位計算」排:

  • 生育津貼(按新生兒人數:每一新生兒 2 萬元)依《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條,生育津貼每育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 2 萬元;新生兒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依新生兒人數個別補助之,並以一次為限。沒有胎次級距 —— 不論這是第幾個孩子,每一名新生兒都是同一個數字。這一組金額自民國 115 年(2026 年)1 月 1 日起適用。辦法另有一條給不幸情形的規定:婦女於生產後死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得檢附除戶相關資料,申請及領取第三條之補助。
  • 產檢交通費(按胎次:每人每胎次 3 千元)同一條第三條的第二個項目:產檢交通費每人每胎次補助新臺幣 3 千元。它的計算單位與上面那一筆不同 —— 生育津貼數的是新生兒有幾名,產檢交通費數的是這一次懷孕算一個胎次,所以雙胞胎在這一項屬於同一個胎次。實際的申報方式請洽宜蘭縣各戶政事務所或縣府社會處,本站不代辦,也不對個案的作業流程下結論。
宜蘭縣・生育津貼(另有產檢交通費)

生育津貼:每育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 2 萬元;新生兒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依新生兒人數個別補助之,並以一次為限。另補助產檢交通費每人每胎次新臺幣 3 千元。

  • 產檢交通費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唯一與生育津貼寫在同一部辦法、但金額獨立計算的交通補助(臺中、桃園、屏東、嘉義市、新竹市、南投另有孕婦乘車補助,苗栗另有未成年孕婦產檢交通費,那些都是另訂計畫發的乘車金或車券,不在生育津貼的條文裡)
  • 多胞胎依新生兒人數個別補助,不是按胎次一次發完
  • 婦女於生產後死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得檢附除戶相關資料申請及領取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宜蘭縣政府法規資訊網|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三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宜蘭縣・設籍條件(1 年)

本人或其配偶現設籍於本縣達 1 年以上,且新生兒出生後戶籍登記為本縣。所稱現設籍達 1 年以上,為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 1 年內無戶籍遷出本縣之情形者;有遷出又遷入之情形者,其期間應重新起算。

  • 起算方式寫得很明確: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 1 年,期間不能有遷出紀錄
  • 申請人有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審核同意補助者,不受設籍與期限規定之限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宜蘭縣政府法規資訊網|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四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2-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宜蘭縣・申請期限(6 個月;縣府條文頁仍顯示 3 個月)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 6 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向本縣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限始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這一格的官方資料自己打架:縣府法規資訊網的條文頁目前仍顯示「3 個月」,但 114 年 7 月 16 日修正第五條的條文對照表寫明是把「三個月」改為「六個月」(理由是「為保障國外出生新生兒入籍,爰延長申請之期限」),縣府公告的辦法全文檔(最新一版 114 年 12 月 3 日)與縣府社會處的生育津貼網頁也都寫 6 個月。本站採用 6 個月。

  • 本項規定溯自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
  • ⚠️ 如果你已經超過 3 個月、還沒滿 6 個月,不要自己認定已經放棄 —— 先打電話問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或縣府社會處。官方兩份資料在這一格不一致,而本站採用的是對你比較有利、也比較新的那一份(6 個月)。
  • 無論適用哪一個期限,越早申請越安全 —— 最保險的作法是在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就提出。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攜帶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與印章
  • 主管單位為縣府社會處,由各戶政事務所受理、按週造冊後送社會處審核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宜蘭縣政府法規資訊網|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五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宜蘭縣・申請期限(主管機關社會處的說法:6 個月)

宜蘭縣政府社會處的生育津貼頁載明: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請領對象情形特殊者,得由本府專案審核後核准。這一頁與縣府公告的辦法全文檔一致,也是本站採用 6 個月的依據。

  • 這一筆與上一筆講的是同一個期限,分開列是因為兩個官方頁面目前寫不一樣 —— 縣府法規資訊網的條文頁仍顯示 3 個月,本頁與辦法全文檔寫 6 個月。
  • 兩邊都可以點開自己看:上一筆連到條文頁,這一筆連到社會處業務頁。本站採用 6 個月。
  • 無論如何,越早申請越安全;3 個月內提出的話,兩種版本都不會有爭議。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宜蘭縣政府社會處|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1-01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勞保生育給付・給付標準

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等於 2 個月);同項第 3 款規定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 六十日乘的是「平均月投保薪資」,不是實領薪水;投保薪資有分級表上限
  • 條文裡的「分娩費三十日」現在領不到:第 76 條之 1 明定第 32 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的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所以實際發給的只有生育補助費那六十日
  • 第 32 條第 2 項: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 第 32 條第 3 項: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 第 32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4-05-28 起
官方發布日
2014-05-28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國保生育給付・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 2 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依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
  •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與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國民年金法第 28 條)
  • 「二個月」是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才有的 —— 100 年增訂本條時原本只有一個月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法 第 32 條之 1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5-12-16 起
官方發布日
2020-06-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農保生育給付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25 條: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三個月;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第 24 條把請領資格寫成「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保險後分娩或早產,所以農保這一項不限被保險人本人生產。

  • 第 25 條第 2 項: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三個月」乘的是投保金額,不是實際所得——農保的月投保金額是條例第 11 條直接定死的一個數字
  • 資格條文只要求「參加保險後」分娩或早產,沒有像勞保那樣的 280 日 / 181 日門檻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2-10 起
官方發布日
2023-02-08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國保生育補助・補足至 10 萬元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於民國 115 年(2026 年)1 月 1 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並依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 請領生育給付且符合發給規定者,每胎生育給付加生育補助至新臺幣 10 萬元

  •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以分娩或早產日認定,不是以申請日認定
  • 補助金額由勞保局併同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 的生育給付一起發給,不必另外提出申請
  • 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依預算法編列公務預算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 第三點第一款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1-1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有請領生育給付者・合計 10 萬元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加計本補助,合計發給新臺幣 10 萬元。

  • 補的是差額,不是另外多給 10 萬元
  •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本補助比例增給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
出處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2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請領不到生育給付者・直接發給 10 萬元

在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但因保險年資不足而無法請領生育給付,且未符合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發給 10 萬元。

  • 這一款是新制真正擴大的部分 —— 舊制下年資不足就是完全領不到
  • 須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第 3 項所定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的請領條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
出處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2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不必另外申請

有請領生育給付的補助對象,其補助以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經勞保局審查應予發給者,匯入其指定之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 請領不到生育給付的那一款,應備書件準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6 條規定
  • 「不必另外申請」只適用於同時在請領生育給付的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
出處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六點、第七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2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未參加社會保險之生母・補助金額

未參加本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且新生兒於國內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者:每胎生育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 「本保險」指國民年金保險;要件是連國保與其他社會保險都沒有參加
  • 新生兒須於國內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 分娩或早產須在 115 年 1 月 1 日以後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辦理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1-1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你在宜蘭縣,一次生產算幾份 —— 同一部辦法給了兩個答案

第三條列了兩個補助項目,而兩項的計數單位不一樣。生育津貼寫的是「每育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 2 萬元;新生兒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依新生兒人數個別補助之,並以一次為限」——它數的是人。產檢交通費寫的是「每人每胎次補助新臺幣 3 千元」——它數的是胎次。

對單胞胎家庭,這個差別完全看不出來,兩項各領一份就結束。對雙胞胎家庭,它就是兩個不同的答案:生育津貼那一項,兩名新生兒各自成立一份;產檢交通費那一項,雙胞胎屬於同一個胎次,只有一份。本站不代為乘算實際金額 —— 條文寫的是算法,金額以受理機關的核定為準。

「依新生兒人數個別補助」這種寫法在 20 個縣市裡不是唯一的,但它與別的寫法不能混為一談。把 20 個縣市金額那一格的規定與條件逐筆讀過多胞胎那一款,寫法至少分成六種:宜蘭寫的是依新生兒人數個別補助,澎湖寫的是該胎次補助金額的倍數計算,連江寫的是依胞胎數計算,南投寫的是依位次遞增,新竹市、新竹縣、金門是直接換成另一組金額,桃園則是在胎次金額之上再疊一筆固定加碼。其中宜蘭與澎湖那兩種做的是同一件事(每一名各依自己所屬的那一格計),只是用詞不同;南投那一種做的是另一件事 —— 多胞胎裡的第二位改用下一級的金額,不是與第一位同額。所以「多胞胎有另外算」這句話在跨縣市比較時幾乎沒有意義,要看的是算法本身。

而宜蘭這一頁上「算幾份」的問題還有第二層,而且那一層不在縣府手上。宜蘭縣有 12 個鄉鎮市,每一個鄉鎮市公所另有自己的婦女生育津貼或生育補助 —— 這件事不是本站推測的,縣府社會處的生育津貼頁自己就掛了一份各鄉鎮市生育津貼一覽表的附件。那一層的金額、門檻、期限與受理窗口都由各公所自訂,彼此之間不一樣,而且與縣府這一部辦法的條件也不一樣。這一頁不列出其中任何一個數字 —— 要知道自己那一個鄉鎮市發多少、要設籍多久、什麼時候之前要申請,只能打電話給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或看縣府社會處那一份一覽表。同一份附件清單裡另有一份各鄉鎮市營養補助一覽表,那是另一種項目,不是同一筆錢。

第三層則是本站在這一頁上唯一一個「一次可以豁免兩格」的條款,而它同樣關係到你要不要多問一句。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人有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審核同意補助者,不受第四條與第五條規定之限制 —— 也就是設籍與期限兩格一起豁免。本站把《縣市生育獎勵金》與《縣市育兒加碼》兩份資料的標籤、條文與條件掃過專案審核那一類寫法,命中的只有宜蘭縣一個縣。要注意這一條不是一個你可以自己算出結果的條款:什麼算特殊情形、要附什麼文件,條文都沒有寫,由縣府審核認定。所以它與併計、遞增那些可以自己驗算的規定不同 —— 想用它,就得先問。

把三層放在一起,宜蘭這一頁的用法就很清楚了:先確認縣府那一部辦法裡的兩項各算幾份,再確認自己那一個鄉鎮市公所另有什麼,最後才看自己的情形要不要走第六條。三層的窗口不同、單位不同、答案也不會互相推導。

宜蘭縣・生育津貼(另有產檢交通費)

生育津貼:每育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 2 萬元;新生兒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依新生兒人數個別補助之,並以一次為限。另補助產檢交通費每人每胎次新臺幣 3 千元。

  • 產檢交通費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唯一與生育津貼寫在同一部辦法、但金額獨立計算的交通補助(臺中、桃園、屏東、嘉義市、新竹市、南投另有孕婦乘車補助,苗栗另有未成年孕婦產檢交通費,那些都是另訂計畫發的乘車金或車券,不在生育津貼的條文裡)
  • 多胞胎依新生兒人數個別補助,不是按胎次一次發完
  • 婦女於生產後死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得檢附除戶相關資料申請及領取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宜蘭縣政府法規資訊網|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三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宜蘭縣・設籍條件(1 年)

本人或其配偶現設籍於本縣達 1 年以上,且新生兒出生後戶籍登記為本縣。所稱現設籍達 1 年以上,為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 1 年內無戶籍遷出本縣之情形者;有遷出又遷入之情形者,其期間應重新起算。

  • 起算方式寫得很明確: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 1 年,期間不能有遷出紀錄
  • 申請人有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審核同意補助者,不受設籍與期限規定之限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宜蘭縣政府法規資訊網|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四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2-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宜蘭縣・申請期限(主管機關社會處的說法:6 個月)

宜蘭縣政府社會處的生育津貼頁載明: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請領對象情形特殊者,得由本府專案審核後核准。這一頁與縣府公告的辦法全文檔一致,也是本站採用 6 個月的依據。

  • 這一筆與上一筆講的是同一個期限,分開列是因為兩個官方頁面目前寫不一樣 —— 縣府法規資訊網的條文頁仍顯示 3 個月,本頁與辦法全文檔寫 6 個月。
  • 兩邊都可以點開自己看:上一筆連到條文頁,這一筆連到社會處業務頁。本站採用 6 個月。
  • 無論如何,越早申請越安全;3 個月內提出的話,兩種版本都不會有爭議。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宜蘭縣政府社會處|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1-01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澎湖縣・發放金額(第一胎與臺北市、新北市同為本站收錄縣市生育獎勵金最高)

第一胎補助新臺幣 4 萬元整、第二胎 6 萬元整、第三胎以上 8 萬元整;多胞胎者以該胎次補助金額倍數計算。

  • 胎次計算方式以申請人所生之新生兒為主
  • 多胞胎是「該胎次金額的倍數」—— 每一名各依所屬胎次那一格計,本站不代為乘算,實際金額以受理機關的核定為準
  • 113 年 12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澎湖縣生育補助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2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連江縣・發放金額(四級距,本站收錄縣市生育獎勵金中單筆最高)

以設籍本縣之日後出生之胞胎起算,第一胎新臺幣 3 萬元,第二胎 6 萬元,第三胎 9 萬元,第四胎(含以上)15 萬元。婦女生產如為多胞胎者,其補助金額以各胎之補助金額,依胞胎數計算之。

  • 第四胎(含以上)15 萬元是本站目前收錄縣市生育獎勵金中單筆金額最高的一項
  • 胎次的起算點很特別:以「設籍本縣之日後出生」的胞胎起算第一胎,不是以婦女的總生產次數
  • 多胞胎依胞胎數計算,例如第二胎為雙胞胎則兩名各依對應級距發給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自治條例修正日期為 11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未逐項載明金額級距本身的施行日。
官方發布日
2025-12-30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南投縣・發放金額(五級距)

第一胎 1 萬元、第二胎 1 萬 5 千元、第三胎 2 萬元、第四胎 5 萬元、第五胎(含)以上 10 萬元。

  • 第一胎為多胞胎者,第一位 1 萬元、第二位 1 萬 5 千元、第三位 2 萬元、第四位 5 萬元、第五位(含)以上 10 萬元
  • 第二胎為多胞胎者,第一位 1 萬 5 千元、第二位 2 萬元、第三位 5 萬元、第四位(含)以上 10 萬元
  • 是本站收錄縣市生育獎勵金中級距最多的一個,而且第一胎金額與新竹縣並列最低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南投縣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2 年 11 月 23 日,但未載明金額級距本身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3-11-2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新竹市・發放金額(含多胞胎與死產)

生育每胎補助新臺幣 3 萬元、雙胞胎補助 6 萬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 10 萬元。死產補助 1 萬 5 千元。

  • 胎次之計算方式,以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不分第幾胎一律每胎 3 萬元 —— 級距看的是「一次生幾個」,不是「生了第幾胎」
  • 妊娠滿 20 週之死產也在補助範圍內,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少見的一項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0-2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新竹縣・新生兒營養補助金額

第一胎補助新台幣 1 萬元、第二胎 2 萬元、第三胎以上 5 萬元;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 3 萬元、三胞胎以上補助 10 萬元。若同時符合以金額高者計。

  • 新竹縣這一項的名稱是「新生兒營養補助」,不叫生育津貼,但功能相同
  • 出生胎次之計算,以申請人新生兒之兄姊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為準;生產多胞胎係屬一胎次
  • 「若同時符合以金額高者計」——第一胎生三胞胎時,比較 1 萬與 10 萬,取 10 萬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縣政府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5 年 2 月 26 日,但未載明金額級距本身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6-02-2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按胞胎數)

婦女生產補助金額按胞胎數補助:單胞胎新臺幣 2 萬元,雙胞胎 6 萬元,三胞胎以上每胞胎 4 萬元。

  • 級距看的是「一次生幾個」,不是「生了第幾胎」
  • 三個級距的計價單位不一樣:單胞胎 2 萬元與雙胞胎 6 萬元都是「一次生產」發一筆,三胞胎以上那一款官方寫的是「每胞胎」4 萬元。本站只照官方的計價單位列,不代為換算成「每一名新生兒領多少」
  • 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12-04-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桃園市・發放金額(含多胞胎加碼)

適用新制(新生兒出生日為 111 年 12 月 25 日含當日以後):第 1 名子女 3 萬元、第 2 名 4 萬元、第 3 名(含)以上每名 5 萬元;倘若為多胞胎,則另加碼補助每名 1 萬元。

  • 子女出生排序之計算,係指同一母親所生活產胎兒之次序,並以申請時已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多胞胎加碼是本站目前收錄的縣市中唯一明訂的一項
  • 新生兒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4 日以前出生的是舊制:每名新生兒 3 萬元,雙胞胎每名 3 萬 5,000 元,三胞胎以上每名 4 萬 5,000 元
  • 申請人要與新生兒的共同法定代理人自行協商受款人;因家庭暴力、配偶失蹤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因配偶惡意遺棄或不堪同居虐待而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入獄服刑或依法拘禁,以及其他經認定有特殊情形而無法協商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由婦幼發展局指定受款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2-12-25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30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兩筆錢:生育津貼 2 萬,加上產檢交通費 3 千

依《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條,補助項目及金額有兩項:生育津貼每育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 2 萬元,新生兒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依新生兒人數個別補助之,並以一次為限;產檢交通費每人每胎次補助新臺幣 3 千元。這一組金額自民國 115 年(2026 年)1 月 1 日起適用。

產檢交通費最值得注意的地方不是金額,是它掛在哪裡。本站用「乘車、交通費、車券、車資、好孕專車」這幾個詞掃過《縣市生育獎勵金》與《縣市育兒加碼》兩份資料的標籤、條文與條件,九個縣市命中: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屏東縣、嘉義市、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與宜蘭縣。命中的不全是孕婦乘車 —— 醫療補助裡的「交通費」與早療的「交通補助」也會被掃到,所以要逐筆讀過才能下結論。逐筆讀過之後,九筆分成四種。第一種是孕婦乘車型的另訂計畫,有六個:桃園、臺中、屏東、嘉義市、新竹市與南投,發的是乘車金、車券或點數,通常有指定車隊與指定範圍。第二種是苗栗那一筆,對象窄得多 —— 它是給未成年孕婦的產檢車資,不是給所有孕婦的。第三種是臺南那一筆,它不是一張乘車卡:命中的是《居家安胎服務補助》裡的「回診交通費」,那是四項核實支付項目之一(另外三項是代辦勞務服務費、家務協助及餐食照顧費、居家護理師訪視費),四項合計每人最高 1 萬 1,000 元,而且要經醫師診斷懷孕須安胎或休養才適用。第四種就是宜蘭:九個縣市裡只有它這一筆命中在生育獎勵金那一部辦法上,其餘八個都命中在加碼那一份。

這個差別對申請人有實際意義:另訂計畫發的乘車金或車券,通常有指定的車隊、指定的範圍與使用期限;宜蘭這一筆寫在生育津貼的條文裡,與生育津貼共用第五條的申請程序與同一個受理窗口。

生育津貼本身沒有胎次級距,每一新生兒都是同一個數字,不論這是第幾個孩子。宜蘭因此屬於不看胎次的那一組 —— 把 20 個縣市金額那一格的規定逐筆讀過,不看胎次的有七個縣市,而其中每名金額固定的有五個:高雄市、嘉義市、基隆市同為 3 萬元,苗栗縣與宜蘭縣同為 2 萬元。另外兩個(新竹市、金門縣)雖然也不看胎次,但每名的金額會隨一次生幾個而改變,與宜蘭不是同一種。

辦法還有一條給不幸情形的規定:婦女於生產後死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得檢附除戶相關資料,申請及領取第三條之補助 —— 注意它寫的是「第三條之補助」,也就是生育津貼與產檢交通費兩項都涵蓋。

宜蘭縣・生育津貼(另有產檢交通費)

生育津貼:每育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 2 萬元;新生兒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依新生兒人數個別補助之,並以一次為限。另補助產檢交通費每人每胎次新臺幣 3 千元。

  • 產檢交通費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唯一與生育津貼寫在同一部辦法、但金額獨立計算的交通補助(臺中、桃園、屏東、嘉義市、新竹市、南投另有孕婦乘車補助,苗栗另有未成年孕婦產檢交通費,那些都是另訂計畫發的乘車金或車券,不在生育津貼的條文裡)
  • 多胞胎依新生兒人數個別補助,不是按胎次一次發完
  • 婦女於生產後死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得檢附除戶相關資料申請及領取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宜蘭縣政府法規資訊網|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三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高雄市・發放金額(不分胎次)

同一父或母於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 日以後所生之新生兒,每名新生兒之生育津貼發給新臺幣 3 萬元。

  • 不分胎次,每名一律 3 萬元 —— 與臺北市、桃園市的級距設計不同
  • 每名新生兒僅得領取一次,已領取者不得重複發給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4-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6-24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嘉義市・發放金額(不分胎次)

每生育一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 3 萬元。

  • 與高雄市同為定額制,不分胎次也沒有多胞胎加碼
  • 113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之新生兒,依 112 年 6 月 2 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
  • 114 年 1 月 1 日起出生之新生兒,依 114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1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基隆市・核發金額(定額)

生育獎勵金,每名新生兒新臺幣 3 萬元。

  • 不分胎次、不分胞胎數,一律每名 3 萬元
  • 114 年 4 月 29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出生之新生兒,其申請資格及獎勵金額度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四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4-29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4-29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苗栗縣・發放金額(定額,含流產津貼)

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之新生兒,每名新生兒補助生育津貼新臺幣 2 萬元。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之婦女且懷胎滿 20 週,因死胎或自然流產並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發給新臺幣 1 萬元津貼。

  • 不分胎次,一律每名 2 萬元
  • 懷胎滿 20 週的死胎或自然流產另有 1 萬元,與新竹市的死產補助同屬少見的一項
  • 11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適用 112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新竹市・發放金額(含多胞胎與死產)

生育每胎補助新臺幣 3 萬元、雙胞胎補助 6 萬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 10 萬元。死產補助 1 萬 5 千元。

  • 胎次之計算方式,以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不分第幾胎一律每胎 3 萬元 —— 級距看的是「一次生幾個」,不是「生了第幾胎」
  • 妊娠滿 20 週之死產也在補助範圍內,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少見的一項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0-2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按胞胎數)

婦女生產補助金額按胞胎數補助:單胞胎新臺幣 2 萬元,雙胞胎 6 萬元,三胞胎以上每胞胎 4 萬元。

  • 級距看的是「一次生幾個」,不是「生了第幾胎」
  • 三個級距的計價單位不一樣:單胞胎 2 萬元與雙胞胎 6 萬元都是「一次生產」發一筆,三胞胎以上那一款官方寫的是「每胞胎」4 萬元。本站只照官方的計價單位列,不代為換算成「每一名新生兒領多少」
  • 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12-04-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臺南市・居家安胎服務補助(核實支付,四項合計上限)

包含四項採買勞務服務的項目,每人最高補助 1 萬 1,000 元:回診交通費、代辦勞務服務費、家務協助及餐食照顧費、居家護理師訪視費。補助期間是經醫師診斷的「安胎或休養區間」,或「診斷日至生產日」之間。

  • 這是核實支付,不是定額發放:1 萬 1,000 元是四項合計的上限,申請時要檢附各補助項目的正本收據及證明文件,實際領到多少看實際支出
  • 只補這四項:回診交通費、代辦勞務服務費、家務協助及餐食照顧費、居家護理師訪視費
  • 承作的清潔公司、代辦機構或家務管理公司必須是合法立案的工商行號,可以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處查證 —— 找沒有稅籍的人做,收據不會過
  • 115 年度(2026 年)的受理期間是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而且經費用罄時由社會局公告停止受理 —— 這一筆是先到先得,不是編列足額的普發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臺南市政府居家安胎服務補助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至 2026-12-31 止
官方發布日
2021-08-26
官方更新日
2026-01-30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臺南市・居家安胎服務補助資格(醫師診斷須安胎+設籍或配偶設籍)

下列兩個條件要同時符合:一、經醫師診斷懷孕而且須安胎或休養;二、設籍臺南市的市民,或與設籍臺南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的孕婦(含外縣市及外國籍配偶)。申請方式是在產後 3 個月內,檢具申請表、診斷證明書、個人就醫資料查調同意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領款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各補助項目正本收據及證明文件,郵寄或親送到社會局少年及婦女福利科。

  • 沒有弱勢門檻,也沒有設籍時間要求 —— 不看低收入戶、不看設籍滿幾個月
  • 與設籍臺南市市民結婚的外縣市籍或外國籍孕婦也符合,外縣市及外國籍配偶要另附設籍臺南市配偶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國籍另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 申請時點是產後:要在產後 3 個月內送件,不是懷孕期間邊做邊報
  • 核心門檻是醫師診斷 —— 沒有「須安胎或休養」的診斷證明書就不符合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臺南市政府居家安胎服務補助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至 2026-12-31 止
官方發布日
2021-08-26
官方更新日
2026-01-30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設籍條件:1 年,而且看的是「有沒有遷出過」

第四條:婦女於生產後,本人或其配偶現設籍於本縣達 1 年以上,且新生兒出生後戶籍登記為本縣者,依本辦法給予補助。

起算方式寫得很清楚:所定現設籍於本縣達 1 年以上,為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 1 年內無戶籍遷出本縣之情形者;有遷出又遷入之情形者,其期間應重新起算。

這個寫法把判斷簡化成一個是非題:從孩子的出生日往前推一年,這段期間內有沒有遷出過。有,就重新起算;沒有,就符合。比起「從最後遷入日起算」的寫法,這一種對申請人比較容易自己驗算 —— 你不必翻出遷入日期,只要確認這一年之內戶籍沒有動過。

1 年這一級在 20 個縣市裡是偏嚴的一組,同一級有七個縣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彰化縣、宜蘭縣、屏東縣與連江縣;比它更長的只有澎湖縣的 2 年。

條文用的是「本人或其配偶」,以產婦為主體。這種以產婦為主體的寫法在 20 個縣市裡不多見 —— 本站掃過設籍條款的條文本文,逐字寫「產婦或其配偶」的只有嘉義縣一個,其餘多數縣市寫的是「父或母」或「新生兒之父或母」。宜蘭的「本人或其配偶」與嘉義縣的寫法接近,但不是同一串字。

第六條那條專案出口在上面第二節講過了,這裡只補一句它的位置:它同時豁免第四條(設籍)與第五條(期限)。所以設籍不滿一年、或已經超過期限的人,兩種情形都可以問同一條 —— 但是否構成特殊情形由縣府審核認定,本站不預測結果。

宜蘭縣・設籍條件(1 年)

本人或其配偶現設籍於本縣達 1 年以上,且新生兒出生後戶籍登記為本縣。所稱現設籍達 1 年以上,為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 1 年內無戶籍遷出本縣之情形者;有遷出又遷入之情形者,其期間應重新起算。

  • 起算方式寫得很明確: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 1 年,期間不能有遷出紀錄
  • 申請人有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審核同意補助者,不受設籍與期限規定之限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宜蘭縣政府法規資訊網|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四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2-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桃園市・設籍條件(三款擇一)

三款擇一:①於新生兒出生之日前,設籍本市連續達 1 年以上;②新生兒於 113 年 1 月 1 日後出生者,申請人設籍本市達 10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其遷入本市前連續設籍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之期間,視為設籍本市之期間計算,合併設籍達 1 年以上;③新生兒於 114 年 1 月 1 日後出生者,申請人於新生兒出生前即設籍本市,並於新生兒出生後連續設籍本市合計滿 1 年。

  • 申請時仍須設籍桃園市,而且新生兒要在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 第①②款設籍本市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第③款算的則是「新生兒出生後連續設籍本市合計滿 1 年」,終點是設籍滿 1 年之日,不是出生日 —— 三款的起訖點不一樣,別套同一個算法
  •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本要點的申請資格
  • 符合資格者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時,得由同戶籍監護人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提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30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新竹市・設籍條件(連續 1 年)

父母之一方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死產之發生日)起一年前至提出申請時,連續設籍本市未遷出。

  • 新生兒須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 另一款是婦女妊娠滿 20 週之死產
  • 新生兒之父母不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必要;未具婚姻關係時,父欲為申請人者應先辦妥認領登記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0-2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新竹縣・設籍條件(設籍並繼續居住 1 年)

新生兒雙親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滿 1 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回溯計算),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其新生兒年齡不得超過 1 足歲。

  • 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
  • 新生兒雙親應協調後由一方提出申請並檢附另一方之委託同意書,單親者除外
  • 同婚繼親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者,於同一名新生兒未重複領取時準用本要點資格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縣政府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第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5 年 2 月 26 日,但未載明本項設籍規定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6-02-2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彰化縣・設籍條件(連續 1 年未遷出)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申請時設籍本縣,且自新生兒出生之日前 1 年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本縣且中途未遷出;新生兒並須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設籍於本縣,申請時仍設籍本縣。

  • 起算與終點都寫明:從出生日往前推一年,一路算到提出申請時
  • 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 1 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者,生父視為新生兒之父
  • 同婚繼親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彰化縣政府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5 年 3 月 26 日,但未載明本項設籍規定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6-03-2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屏東縣・設籍條件(設籍並實際居住 1 年)

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 1 年,且於申請時持續設籍本縣。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縣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 條文寫的是「設籍並實際居住」,與高雄市、南投縣同屬較嚴的一組
  • 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 1 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條件者,亦可申請
  • 同婚繼親收養或共同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適用本要點申請資格
  • 父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1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連江縣・設籍條件(滿 1 年且累計滿 2 年)

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需滿 1 年以上且累計設籍滿 2 年者;出生嬰兒並須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

  • 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設籍滿 1 年」與「累計設籍滿 2 年」—— 這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唯一的雙重設籍門檻
  • 對搬遷頻繁的家庭來說,這一條比金額更決定成敗
  • 民國 107 年 11 月 5 日修正之第三條自 107 年 1 月 1 日施行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8-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30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澎湖縣・設籍條件(2 年)

申請人(父或母)應設籍本縣達 2 年以上;所稱設籍達 2 年以上,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 2 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新生兒並須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

  • 2 年是本站收錄縣市生育獎勵金中最長的單一設籍門檻
  • 起算方式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 2 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要重新起算
  • 父母設籍本縣不同鄉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衛生所為受理申請機關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澎湖縣生育補助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2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嘉義縣・設籍條件(6 個月)

產婦或其配偶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持續在籍,新生兒並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設籍 6 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6 個月。

  • 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 6 個月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申請時仍持續在籍者,亦可申請
  • 條文用的是「產婦或其配偶」,與多數縣市的「父或母」寫法不同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嘉義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2 年 4 月 20 日,但未載明本項設籍規定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3-04-20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申請期限:官方兩份資料一個寫 3 個月、一個寫 6 個月

這一格要先講結論:本站採用 6 個月,但你如果已經超過 3 個月,請不要自己認定已經放棄 —— 先打電話問戶政事務所或縣府社會處。

為什麼會有兩個數字。縣府法規資訊網的《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第五條頁面目前顯示的是「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三個月內⋯⋯逾期限始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縣府自己公告的辦法全文檔(最新一版是 114 年 12 月 3 日)第五條寫的是「六個月內」,縣府社會處的生育津貼網頁也寫「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把 114 年 7 月 16 日那次修正的條文對照表調出來就清楚了:那一次修正的內容,正是把第五條的「三個月」改成「六個月」,修正說明第一點寫的是「為保障國外出生新生兒入籍,爰延長申請之期限」。也就是說,6 個月才是修正後的條文,而條文頁上的「三個月」是修正前的舊字。

還有一個內部矛盾可以佐證:條文頁那一段同時帶著「但逾期限始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這句但書,以及「前項之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這句溯及條款 —— 這兩句都是 114 年 7 月 16 日那次修正才加進去的。條文頁採用了那次修正的其他部分,卻沒有把天數一起改過來。

這一節下面放了兩張事實卡,而且是故意放兩張的。第一張連到縣府法規資訊網的條文頁,它目前寫 3 個月;第二張連到縣府社會處的業務頁,它寫 6 個月。本站的規則是每一個數字都要能點開看到官方出處,而這一格的官方出處自己不一致 —— 與其挑一邊、把另一邊藏起來,不如兩張都放,讓你自己看得到兩邊怎麼寫。這是本站目前唯一一格「我們發布的數字不在該格自己那張卡的來源頁上」的情形,所以特別在這裡說明。

本辦法的施行沿革寫得很完整:本辦法自 111 年 1 月 1 日施行;113 年 12 月 9 日修正之條文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114 年 12 月 3 日修正之條文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五條這一次的延長則是溯自 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也就是 114 年以後出生的新生兒都適用 6 個月。

起算點兩個版本倒是一致的,而且它與不少縣市不同:宜蘭寫的是「新生兒出生日起算」,不是次日起算。本站把 20 個縣市期限那一格的規定本文掃過「出生(日)之次日」這種寫法,採用次日起算的有六個縣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嘉義縣、屏東縣、臺中市;宜蘭不在裡面。差一天在 6 個月的尺度上不致命,但在計算最後一天的時候要算對。

這一級在 20 個縣市裡家數最多,共有八個縣市:桃園市、臺中市、新竹市、苗栗縣、雲林縣、屏東縣、宜蘭縣與臺南市。前七個條文寫的都是 6 個月,臺南市寫法不同,是 180 日,折算後同屬這一級。所以宜蘭採用的 6 個月不是一個特別寬鬆的數字,而是最常見的那一級 —— 反倒是條文頁上那個 3 個月,會把宜蘭錯放進較短的那一組。

受理流程也與多數縣市不同:主管單位是縣府社會處,由各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按週造冊後將申請表件送社會處審核 —— 不是戶政事務所當場核發。委託他人申請的,應攜帶委託人及受託人的國民身分證與印章。

不論最後適用哪一個期限,越早申請越安全。最保險的作法是在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就提出,那樣兩種版本都不會有爭議。

宜蘭縣・申請期限(6 個月;縣府條文頁仍顯示 3 個月)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 6 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向本縣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限始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這一格的官方資料自己打架:縣府法規資訊網的條文頁目前仍顯示「3 個月」,但 114 年 7 月 16 日修正第五條的條文對照表寫明是把「三個月」改為「六個月」(理由是「為保障國外出生新生兒入籍,爰延長申請之期限」),縣府公告的辦法全文檔(最新一版 114 年 12 月 3 日)與縣府社會處的生育津貼網頁也都寫 6 個月。本站採用 6 個月。

  • 本項規定溯自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
  • ⚠️ 如果你已經超過 3 個月、還沒滿 6 個月,不要自己認定已經放棄 —— 先打電話問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或縣府社會處。官方兩份資料在這一格不一致,而本站採用的是對你比較有利、也比較新的那一份(6 個月)。
  • 無論適用哪一個期限,越早申請越安全 —— 最保險的作法是在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就提出。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攜帶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與印章
  • 主管單位為縣府社會處,由各戶政事務所受理、按週造冊後送社會處審核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宜蘭縣政府法規資訊網|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五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宜蘭縣・申請期限(主管機關社會處的說法:6 個月)

宜蘭縣政府社會處的生育津貼頁載明: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請領對象情形特殊者,得由本府專案審核後核准。這一頁與縣府公告的辦法全文檔一致,也是本站採用 6 個月的依據。

  • 這一筆與上一筆講的是同一個期限,分開列是因為兩個官方頁面目前寫不一樣 —— 縣府法規資訊網的條文頁仍顯示 3 個月,本頁與辦法全文檔寫 6 個月。
  • 兩邊都可以點開自己看:上一筆連到條文頁,這一筆連到社會處業務頁。本站採用 6 個月。
  • 無論如何,越早申請越安全;3 個月內提出的話,兩種版本都不會有爭議。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宜蘭縣政府社會處|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1-01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桃園市・申請期限

符合第①②款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符合第③款資格者,應於合計連續設籍本市滿 1 年之次日起 2 個月內提出。

  • 向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要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並帶申請人的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新生兒法定代理人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申請人得委託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受託人要帶上述應備文件、受託人的國民身分證、印章,以及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
  • 提出申請逾期者不發放津貼;但因執行機關人員之過失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逾期者,不在此限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30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臺中市・申請期限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受理單位: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 逾期視為放棄權利,條文未另訂延展或例外規定
  • 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於申請當日以現金方式核發生育津貼,不是撥入帳戶或另擇日撥款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第二點(五)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1-19
本站抓取日
2026-08-29
新竹市・申請期限(6 個月,可展延至 1 年)

於新生兒出生後 6 個月內至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逾期不受理;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1 年內為之。

  • 死產者於發生後 6 個月內,至具申請資格父母一方設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 「有正當理由」的展延條款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少數明文寫出的一條
  • 戶政事務所對符合資格者,應於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後立即協助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0-2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苗栗縣・申請期限(6 個月,最長可到 2 足歲)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6 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放棄權利;但國外出生或具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延長,最遲不得超過新生兒年齡 2 足歲。

  • 「最遲不得超過新生兒年齡 2 足歲」是本站收錄縣市中最寬的展延上限
  • 符合請領資格者有數人時,申請時應檢附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 死胎或自然流產之婦女得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雲林縣・申請期限(6 個月)

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6 個月內向本縣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但需檢附國外相關證明文件辦妥新生兒戶籍登記者,最遲不得超過 1 年。

  • 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生育津貼申請書及領據;委託他人申請者另備委託書
  • 經戶政事務所審查合格者,應於完成戶籍登記後核發生育津貼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5 年 1 月 5 日,但未載明本項期限規定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6-01-05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屏東縣・申請期限(次日起 6 個月)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繕具申請表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存摺封面影本向戶政事務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同婚繼親收養者,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1 年內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且於收養登記後 6 個月內提出
  • 申請文件有欠缺者,戶政事務所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
  • 逾期但有正當理由經本府同意者,不在不發給之限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1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臺南市・申請期限(180 日,且戶政所會主動告知)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180 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申辦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 戶政所辦理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時,發現有符合資格者應主動告知並協助辦理申領 —— 這一條在本站收錄的縣市裡很少見
  • 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須提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 經查不符規定,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者,應立即返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9-10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臺北市・申請期限

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 60 日內提出申請;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完成初設戶籍登記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 1 年內提出申請。

  • 向受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
  • 逾申請期限的,戶政事務所應駁回申請;但出生登記那一款有正當理由並經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
  • 應檢附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與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影本;由代理人申請者另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9-09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9-09
本站抓取日
2026-08-29
嘉義縣・請領權利時效(3 個月)

辦理出生登記者,請領生育補助費之權利,自嬰兒出生之次日起,經過 3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初設戶籍者及生父認領登記者,自嬰兒出生之次日起,經過 1 年不行使而消滅。

  • 條文用的是「權利消滅」而不是「逾期不受理」,但效果相同
  • 起算點是嬰兒出生之次日,不是出生當日
  • 於申報出生登記、生父認領登記或初設戶籍時一併辦理請領,核對無誤後即發給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嘉義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2 年 4 月 20 日,但未載明本項時效規定的生效日。
官方發布日
2023-04-20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中央那幾層在宜蘭縣怎麼疊

中央那一層在宜蘭最值得記住的一件事,是它只有一層。育兒津貼、托育補助、生育給付與《生母生育補助》都是中央訂、中央發,不會因為你住在哪一個鄉鎮市而多一份或少一份;而宜蘭這一邊有兩層 —— 縣府一部辦法,鄉鎮市公所各自一份。所以同樣一句「我在宜蘭生小孩」,中央那幾層的答案對每一個宜蘭家庭都一樣,縣鄉那兩層的答案卻要看你的戶籍在哪一個鄉鎮市。

中央自己的分岔在送不送托:未滿 2 歲的孩子由家長自己帶的領育兒津貼,第 1 名子女每月 5,000 元;把孩子送給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的改領托育補助,公共化每月 7,000 元、準公共每月 1 萬 3,000 元;兩者互斥,托育補助的申辦資格明訂請領當時不得已經在領育兒津貼。這個分岔與宜蘭那一部辦法完全無關 —— 生育津貼與產檢交通費都不看送不送托。

育兒津貼能追回幾個月是按年度切的:孩子出生那一年提出申請的可以回推到出生月份;拖過年才提出的,回推就只到送件那一年的一月為止。年底出生的孩子另有一個出口:十一月二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生者,在出生後六十日內辦妥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一樣回推到出生月份。這個六十日與宜蘭生育津貼那 6 個月不衝突,但它比較短,所以應該先辦。

滿 2 歲從衛福部端跨到教育部端的那一次不必重新申請:幼兒滿 2 歲當月如果還在請領未滿 2 歲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兩部會會透過資訊系統介接把案子交給核定機關審查。搬家則要重新申請:領取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後,幼兒戶籍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向新戶籍所在地之核定機關重新提出申請。對宜蘭的家庭要多提醒一句 —— 在宜蘭縣內從一個鄉鎮市搬到另一個鄉鎮市,中央那一層不受影響、縣府那一部辦法也不受影響(它看的是有沒有遷出本縣),但鄉鎮市那一層會整個換成另一份規定。

在宜蘭排順序,最有用的問法是「這一步要對的是哪一份文件」,因為這一頁上不同的層答的是不同的文件。第一份是中央的:托育補助那 15 日從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算,是這一串裡最短的一格,要對的是中央的規定與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育兒津貼要對的也是中央,晚報不會整筆消失,但溯及的月份會少。第二份是縣府那一部辦法:6 個月的期限與 1 年的設籍都寫在《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裡,受理在戶政事務所、審核在社會處,而且這一格的官方出處自己不一致,所以早送比什麼都保險。第三份是你那一個鄉鎮市公所的:金額、門檻與期限都在它自己那份要點或辦法裡,本站不收錄,要打電話。第四份幾乎不必趕:生育給付與《勞工生育補助要點》那一筆以分娩或早產之翌日起 5 年計,《生母生育補助》以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五年計 —— 但也因為它不會催你,最容易整個忘掉。

0–未滿 2 歲・第 1 名子女

每月 5,000 元

  • 本要點第三點:發放基準以月為核算單位,發放至兒童滿二歲當月止
  • 兒童未滿 2 歲
  • 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送托者改領托育補助,不得併領)
  • 未經政府公費安置
  • 不排富
  • 111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發布、自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版本首次將金額明列於條文(前一版寫「規定如附表」);113 年 5 月 31 日全文修正僅移動條號,數額未變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出處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1-0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可以溯及發給的月份

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其津貼依下列規定發放: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申請當年度一月份起發給。但兒童於每年十一月二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 此為 0–未滿 2 歲(衛福部主管)之規定
  • 晚報等於少領:跨年度才申請的,前一年度的月份追不回來
  • 113 年 5 月 31 日全文修正才改成現行寫法。前一版(111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寫的是「自受理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自出生月份發給」,沒有 11 月 2 日至 12 月 31 日這一段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出處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5-3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1-0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公共化托育補助・每月金額

公共化托育補助:113 年(2024 年)1 月起每月 7,000 元。

  • 公共化指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公共托嬰中心
  • 實際支付之托育費用低於補助金額者,核實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出處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費用補助(申辦服務)其他政府機關轉載金額不在要點條文裡,在第十六點的附表二,而附表二是 PDF(法規檢索系統第十六點頁面自己列出「附表二: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協助支付金額.PDF」),無法做內容監看。目前沒有任何官方頁把這個金額寫進靜態 HTML。
生效日
2024-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該申辦服務頁未標示發布日(頁尾只給更新日期)。
官方更新日
2026-08-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準公共托育補助・每月金額

準公共托育補助:113 年(2024 年)1 月起每月 1 萬 3,000 元。

  • 準公共指與政府簽約的私立托嬰中心與居家托育人員(保母)
  • 實際支付之托育費用低於補助金額者,核實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出處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費用補助(申辦服務)其他政府機關轉載金額不在要點條文裡,在第十六點的附表二,而附表二是 PDF(法規檢索系統第十六點頁面自己列出「附表二: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協助支付金額.PDF」),無法做內容監看。目前沒有任何官方頁把這個金額寫進靜態 HTML。
生效日
2024-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該申辦服務頁未標示發布日(頁尾只給更新日期)。
官方更新日
2026-08-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與育兒津貼互斥

申報期間,該名幼兒須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兒津貼。

  • 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只能擇一,不能同時領
  • 決定送托時要同步處理育兒津貼的異動,否則可能溢領後被追回
  • 要點第十三點明定:申報期間重複領有該名幼兒的育兒津貼經查證屬實,應將已領取費用返還,並得以扣抵本項費用或育兒津貼的方式辦理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出處
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三款)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07 法規檢索系統的抬頭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是整份要點的最新修正日,那一次只修正第 24 點的附表三。本點條文自 112 年 4 月 6 日修正發布全文 30 點以來未再異動,施行日為 112 年 1 月 1 日,已填 effectiveFrom。
本站抓取日
2026-09-06
申請期限

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依附表一申報表所列項目備齊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報。逾期申報者,核定日期改以資料備齊送達之日起算。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委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嬰中心或托育家園受理申報,所以實務上是送到這些單位,不是公所
  • 這是本站收錄的權益中期限最短的一項
  • 逾期不是不受理,而是核定日期從「托育事實發生之日」改成「資料備齊送達之日」,中間那段補助會少領
  • 委託人資格異動或變更合作對象,要重新申報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出處
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十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07 法規檢索系統的抬頭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是整份要點的最新修正日,那一次只修正第 24 點的附表三。本點條文自 112 年 4 月 6 日修正發布全文 30 點以來未再異動,施行日為 112 年 1 月 1 日,已填 effectiveFrom。
本站抓取日
2026-09-06
從衛福部端接過來時不用重新申請

幼兒滿 2 歲當月仍在請領衛福部的未滿 2 歲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者,無須重新申請,由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透過資訊系統介接轉核定機關審查。

  • 學齡滿 5 歲當年度 7 月仍在請領育兒津貼者,轉就學補助同樣不必重新申請
  • 但核定機關仍會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收到通知才算數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出處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9-08-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28
本站抓取日
2026-08-31
搬家跨縣市要重新申請

領取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後,幼兒戶籍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向新戶籍所在地之核定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 戶籍遷移屬於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申報的事項之一
  • 未主動申報者,核定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已撥款者限期返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出處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九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9-08-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28
本站抓取日
2026-08-31
申請期限・5 年

補助對象應於分娩或早產之翌日起 5 年內,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生育給付或本補助。

  • 期限與勞工保險條例的給付請求權時效一致,是本站收錄的權益中期限最長的一項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
出處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2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申請期限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五年內提出。

  • 起算點是新生兒出生之日,不是分娩事故的翌日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辦理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1-1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宜蘭縣・申請期限(6 個月;縣府條文頁仍顯示 3 個月)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 6 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向本縣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限始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這一格的官方資料自己打架:縣府法規資訊網的條文頁目前仍顯示「3 個月」,但 114 年 7 月 16 日修正第五條的條文對照表寫明是把「三個月」改為「六個月」(理由是「為保障國外出生新生兒入籍,爰延長申請之期限」),縣府公告的辦法全文檔(最新一版 114 年 12 月 3 日)與縣府社會處的生育津貼網頁也都寫 6 個月。本站採用 6 個月。

  • 本項規定溯自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
  • ⚠️ 如果你已經超過 3 個月、還沒滿 6 個月,不要自己認定已經放棄 —— 先打電話問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或縣府社會處。官方兩份資料在這一格不一致,而本站採用的是對你比較有利、也比較新的那一份(6 個月)。
  • 無論適用哪一個期限,越早申請越安全 —— 最保險的作法是在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就提出。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攜帶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與印章
  • 主管單位為縣府社會處,由各戶政事務所受理、按週造冊後送社會處審核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宜蘭縣政府法規資訊網|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五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宜蘭縣・申請期限(主管機關社會處的說法:6 個月)

宜蘭縣政府社會處的生育津貼頁載明: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請領對象情形特殊者,得由本府專案審核後核准。這一頁與縣府公告的辦法全文檔一致,也是本站採用 6 個月的依據。

  • 這一筆與上一筆講的是同一個期限,分開列是因為兩個官方頁面目前寫不一樣 —— 縣府法規資訊網的條文頁仍顯示 3 個月,本頁與辦法全文檔寫 6 個月。
  • 兩邊都可以點開自己看:上一筆連到條文頁,這一筆連到社會處業務頁。本站採用 6 個月。
  • 無論如何,越早申請越安全;3 個月內提出的話,兩種版本都不會有爭議。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宜蘭縣政府社會處|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1-01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宜蘭縣・設籍條件(1 年)

本人或其配偶現設籍於本縣達 1 年以上,且新生兒出生後戶籍登記為本縣。所稱現設籍達 1 年以上,為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 1 年內無戶籍遷出本縣之情形者;有遷出又遷入之情形者,其期間應重新起算。

  • 起算方式寫得很明確: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 1 年,期間不能有遷出紀錄
  • 申請人有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審核同意補助者,不受設籍與期限規定之限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宜蘭縣政府法規資訊網|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四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2-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0–18 歲成長津貼:它會不會又多一層,現在答不出來

這一頁的問題是「一次生產算幾份、分幾層」。0–18 歲成長津貼放進這個問題,答案是空白的:檯面上有兩個版本,一個由行政院推動、一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兩案的年齡分界與帳戶設計都不一樣,而本站至今沒有拿到任何一案的官方條文全文。它會由中央統一發、還是留給縣市加碼,會不會有多胞胎的計算規定,會不會像宜蘭這一部辦法一樣在同一份文件裡放兩種計數單位 —— 現在一項都答不出來。

對宜蘭的家庭來說,這件事有一個具體的觀察點:這一頁上已經有三層(中央、縣府、鄉鎮市),而三層的計數單位與期限都不一樣。如果中央那一案將來也開放縣市加碼,宜蘭很可能會變成四層;如果它是中央統一發、且明文排除地方另訂,那反而會把層數壓下來。這兩種可能現在都寫不成結論,所以本節不列金額,也不列年齡級距。在官方條文出來之前,縣府那一部辦法與中央那幾層照原本的日子辦。本站另有一頁在追這兩案的差異與四個查證關卡。

常見問題7 則

雙胞胎在宜蘭領幾份?

兩項的答案不一樣。生育津貼是「依新生兒人數個別補助」,兩名新生兒各自成立一份;產檢交通費是「每人每胎次」補助,雙胞胎屬於同一個胎次,只有一份。本站不代為乘算實際金額 —— 條文寫的是算法,金額以受理機關的核定為準。

產檢交通費要另外申請嗎?

辦法第三條把生育津貼與產檢交通費並列為本辦法的補助項目,申請程序寫在同一條第五條裡。實際的申報方式請洽宜蘭縣各戶政事務所或縣府社會處 —— 本站不代辦,也不對個案作業流程下結論。

申請期限到底是 3 個月還是 6 個月?

縣府的兩份官方資料不一致:法規資訊網的條文頁顯示「三個月」,但縣府公告的辦法全文檔(114 年 12 月 3 日版)與縣府社會處網頁都寫「六個月」。114 年 7 月 16 日第五條修正的條文對照表寫明是把三個月改成六個月,理由是為保障國外出生新生兒入籍而延長期限,因此本站採用 6 個月,並溯自 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起算點兩個版本都一樣,是「新生兒出生日起算」,不是次日起算。如果你已經超過 3 個月,先問戶政事務所或縣府社會處,不要直接放棄。

為什麼這一節放了兩張事實卡?

因為本站的規則是每一個數字都要能點開看到官方出處,而這一格的官方出處自己不一致。第一張卡連到縣府法規資訊網的條文頁(目前寫 3 個月),第二張連到縣府社會處的業務頁(寫 6 個月)。與其挑一邊、把另一邊藏起來,不如兩張都放,讓你自己看得到兩邊怎麼寫。這是本站目前唯一一格「發布的數字不在該格自己那張卡的來源頁上」的情形。

設籍不滿一年可以專案申請嗎?

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人有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審核同意補助者,不受第四條(設籍)與第五條(期限)規定之限制 —— 設籍與期限兩格一起豁免。本站掃過兩份縣市資料,寫了這種專案審核條款的只有宜蘭縣。但什麼算特殊情形、要附什麼文件,條文都沒有寫,由縣府審核認定,所以想用它就得先問。

鄉鎮市公所也有生育津貼嗎?

有。宜蘭縣 12 個鄉鎮市公所各自有自己的生育津貼或生育補助,縣府社會處的生育津貼頁自己就掛了一份各鄉鎮市生育津貼一覽表的附件,同一批附件裡另有一份各鄉鎮市營養補助一覽表。那一層的金額、門檻、期限與受理窗口都由各公所自訂,本站不收錄,這一頁也不列出其中任何一個數字。要知道自己那一個鄉鎮市發多少,請打電話給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

在宜蘭縣內搬家會影響嗎?

縣府那一部辦法不受影響 —— 第四條看的是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 1 年內有沒有戶籍遷出本縣,縣內從一個鄉鎮市搬到另一個鄉鎮市不算遷出。中央那幾層也不受影響。但鄉鎮市那一層會整個換成另一份規定:每一個公所的金額、設籍門檻與期限都是自己訂的,搬到隔壁鄉就要照新的那一份重新確認。

資料來源30 筆

  1. 宜蘭縣政府法規資訊網|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三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12-03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 宜蘭縣政府社會處|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6-01-01 · 本站抓取 2026-08-30
  3.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 第 32 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官方發布 2014-05-28 · 本站抓取 2026-08-26
  4.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法 第 32 條之 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官方發布 2020-06-03 · 本站抓取 2026-08-26
  5.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5 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官方發布 2023-02-08 · 本站抓取 2026-08-26
  6.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 第三點第一款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官方發布 2025-11-13 · 本站抓取 2026-08-25
  7.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勞動部 · 官方發布 2025-12-02 · 本站抓取 2026-08-25
  8.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澎湖縣生育補助辦法 第 4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12-26 · 本站抓取 2026-08-25
  9.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第 4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12-30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0.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南投縣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3-11-23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1.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10-23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2. 新竹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縣政府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第四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6-02-26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3. 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第 4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12-04-03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4.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12-30 · 本站抓取 2026-08-30
  15.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第 4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06-24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6.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12-16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7.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四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04-29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8.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4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09-05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9.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臺南市政府居家安胎服務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1-08-26 · 官方更新 2026-01-30 · 本站抓取 2026-08-30
  20.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彰化縣政府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二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6-03-26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1.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12-16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2. 嘉義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二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3-04-20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3.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第二點(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11-19 · 本站抓取 2026-08-29
  24.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第四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6-01-05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5.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第六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09-10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6.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4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09-09 · 本站抓取 2026-08-29
  27.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官方發布 2025-01-06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8.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費用補助(申辦服務)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該申辦服務頁未標示發布日(頁尾只給更新日期)。 · 官方更新 2026-08-03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9. 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三款)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官方發布 2026-08-07 · 本站抓取 2026-09-06
  30.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六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官方發布 2026-08-28 · 本站抓取 2026-08-31

本頁最後更新:2026-08-31

相關頁面10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