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加碼
雲林縣生育津貼:前兩名各 3 萬,第三名以上一次跳到 10 萬
雲林縣這一項在 2026 年 1 月 5 日剛修正過,而且新制的分界就在 115 年 1 月 1 日 —— 也就是說,這是本站收錄縣市中最新的一組數字。它的結構只有兩段:前兩名各 3 萬元,第三名以上直接跳到 10 萬元,中間沒有過渡。設籍門檻 8 個月則是本站收錄縣市中最短的一組,對剛搬到雲林的家庭比較友善。
能領多少:兩段式,第三名以上直接跳到 10 萬
依《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第三點,自中華民國 115 年(2026 年)1 月 1 日起出生之新生兒,以婦女生產第一名至第二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 3 萬元,第三名以上新生兒補助 10 萬元。
這個結構很少見:多數縣市是三段或四段遞增,雲林縣只有兩段,而且第二段一次跳了 7 萬元。對生第三胎的家庭來說,雲林縣目前是本站收錄縣市中金額最高的其中一個 —— 臺北市與桃園市第 3 名以上是 5 萬元,連江縣第三胎是 9 萬元。
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設籍登記為準。也就是說,排序看的是已完成戶籍登記的活產子女數。
分界日期要看清楚:115 年 1 月 1 日之前出生的新生兒,適用的是修正前的規定,金額不同。分界看的是出生日,不是申請日。
自民國 115 年(2026 年)1 月 1 日起出生之新生兒:婦女生產第一名至第二名新生兒補助 3 萬元,第三名以上新生兒補助 10 萬元。
- 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設籍登記為準
- 第三名以上一次跳到 10 萬元,是本站收錄縣市中第三胎級距最高的一組
- 115 年 1 月 1 日之前出生者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6-01-05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設籍條件:8 個月,是本站收錄縣市中最短的一組
要點第二點: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時已設籍並居住本縣 8 個月以上,並在本縣辦妥新生兒戶籍登記者,得申請生育津貼。
8 個月比多數縣市的 10 個月到 1 年短。對懷孕後才搬到雲林的家庭來說,這個差別很實際:懷孕到分娩約 10 個月,8 個月的門檻意味著懷孕初期搬過來還來得及,10 個月或 1 年就不一定。
但條文同樣用了「設籍並居住」,不是只有設籍;而且要點第二點第二項寫得很明白:所稱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另有一條銜接規定: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30 日(含當日)已設籍並居住本縣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也就是說,在那一天之前就已經設籍的家庭,適用的門檻可能與現行的 8 個月不同,要以受理機關的認定為準。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時已設籍並居住本縣 8 個月以上,並在本縣辦妥新生兒戶籍登記者。
- 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30 日(含當日)已設籍並居住本縣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設籍並繼續居住,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 8 個月是本站收錄縣市中最短的設籍門檻之一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第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5 年 1 月 5 日,但未載明 8 個月這個門檻本身開始適用的日期,只載明 113 年 6 月 30 日前已設籍者適用舊制。
- 官方發布日
- 2026-01-05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申請期限:6 個月,國外文件最長一年
第四點規定,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6 個月內,檢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生育津貼申請書及領據,向本縣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備具委託書。
但條文留了一個例外:需檢附國外相關證明文件辦妥新生兒戶籍登記者,最遲不得超過 1 年。這一條是給在國外出生、需要時間辦文件驗證的家庭用的。
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審查合格者,應於完成戶籍登記後核發生育津貼 —— 也就是說,戶籍登記是核發的前提,不是可以事後補的。
行政面的規定也寫進了要點:戶政事務所應以季核銷,兩週內檢附發放統計表、發放清冊及申請書、領據、委託書、戶籍資料函送縣府;縣府對各戶政事務所得不定期派員督導及查核發放情形。
這一項的主管單位是雲林縣政府社會處(發文字號為府社幼一字),與新竹市、南投縣由民政處主管不同。
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6 個月內向本縣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但需檢附國外相關證明文件辦妥新生兒戶籍登記者,最遲不得超過 1 年。
- 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生育津貼申請書及領據;委託他人申請者另備委託書
- 經戶政事務所審查合格者,應於完成戶籍登記後核發生育津貼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5 年 1 月 5 日,但未載明本項期限規定的生效日。
- 官方發布日
- 2026-01-05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常見問題4 則
雲林縣生第三胎真的有 10 萬嗎?
依《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第三點,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出生之新生兒,第三名以上補助新臺幣 10 萬元。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設籍登記為準。分界看的是出生日,不是申請日。
設籍 8 個月是從哪一天開始算?
以新生兒出生時為判斷點: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時已設籍並居住本縣 8 個月以上。而且居住期間不能中途遷出,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115 年 1 月 1 日之前出生的怎麼算?
適用修正前的規定,金額與現行不同。本站只收錄現行條文的金額,舊制金額請洽雲林縣各戶政事務所或雲林縣政府社會處。
在國外生的可以領嗎?
可以,而且期限比較寬。一般情形是出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需檢附國外相關證明文件辦妥新生兒戶籍登記者,最遲不得超過 1 年。
資料來源1 筆
本頁最後更新: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