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加碼

桃園市生育補助總共有哪幾筆:現在能領的七筆,加上 9 月 15 日才開始的兩筆

桃園市這一項有兩個設計值得單獨看。第一,多胞胎另有加碼:雙胞胎、三胞胎除了各自的胎次金額外,每名再加 1 萬元 —— 本站收錄的縣市裡有多胞胎規定的不只桃園,但其他縣市多半是把多胞胎換算成另一組金額,只有桃園市是在胎次金額之上再疊一筆固定加碼。第二,設籍條件不是單一標準,而是三款擇一,其中一款允許把遷入桃園前在臺北、新北、基隆的設籍期間併計進來。這兩件事合起來,讓桃園市成為本站收錄的縣市中設籍規則最複雜、但也最有彈性的一個。

最後更新 2026-08-3117 筆官方出處

你在桃園市總共可以領哪幾筆

桃園市這一頁最好先分的不是身分,而是「現在能不能申請」。市府在 2026 年 9 月 15 日有一部新辦法要施行——《桃園市臨時托育及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辦法》,它第 14 條明訂那一天生效,所以裡面的兒童臨時托育與早期療育兩筆,截至本站抓取日都還不能送件。把它們和現行那幾筆混在一起讀,會以為現在就領得到。

中央那一層則不必分組,因為它跟戶籍沒有關係:育兒津貼、托育補助、生育給付,加上 2026 年起把生育給付補到每胎 10 萬元的那一層,住桃園和住哪裡都一樣。要留意的是生育給付並不是「勞保專用」——它問的是你在哪一種社會保險底下:受僱的走勞保、沒工作而投國民年金的走國保、務農的走農保,三者的計算基礎與給付月數都不同,同一次分娩只能選一條。連國保、農保都沒有的人也有出口,依《生母生育補助要點》每胎 10 萬元,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

補到 10 萬元那一層還有兩個坑。第一個是農保:被補足到每胎 10 萬元的只有勞保與國保這兩條,農保沒有對應的補足規定,走農保的人不會有這一層,這件事沒有人會主動告訴你。第二個是年資:在勞保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卻因為投保年資不足而請領不到生育給付的人,只要不符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的請領條件,《勞工生育補助要點》另有一款直接發給 10 萬元;但要點寫的「不必另外申請」是指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的那一種,這一款領不到生育給付,所以要自己向勞保局送件。

以下是桃園市自己編預算發的那幾筆,依「現在能不能申請」分成兩組:

  • 現行①五歲幼兒教育助學金(唯一一筆沒有弱勢門檻的定額補助)每一位補助對象每學期補助 4,500 元,至多補助兩學期,也就是滿五歲到入國小前的那一學年。三個條件要同時成立:就讀合法立案的桃園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學齡滿 5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設籍桃園市。要注意那個期限管的是「什麼時候開始就讀」而不是送件:第一學期要在 10 月 15 日以前、第二學期要在 4 月 15 日以前入學,晚於這兩天入學的,該學期整個沒有。申請由園所代辦,但錢是教育局直接撥到家長指定的帳戶。
  • 現行②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品代金(兩款可以一起申請)孕產婦這一款是核實補助,要檢附購買營養品的收據正本,買多少補多少,每人每胎最高 1 萬元;嬰兒那一款是定額 1 萬元,不需要收據。孕產婦要在妊娠期間到分娩後 2 個月內,而且要有醫師診斷證明書證明因醫療需求需要營養補充;嬰兒那一款只看年齡,未滿 1 歲即可。兩款是分開的,同一個家庭若孕產婦與嬰兒都符合,可以都申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由區公所初審後送社會局複審,款項直接匯進申請人帳戶。
  • 現行③弱勢兒少生活扶助(差額制,不是全有全無)每人每月 2,000 元。這一筆的規則與別的補助不同:已接受政府公費安置或已領政府其他相同性質的補助或津貼者原則上不發,但如果那一筆低於每月 2,000 元,可以補足差額。條文另訂有物價調整機制,由市府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公告調整、其後每四年一次,不過本站查沿革時只看到一筆訂定紀錄,這個數字沒有依那個機制調整過。
  • 現行④弱勢兒少托育費用補助(就業是門檻,不是說明)金額同時看兩件事:家庭的弱勢身分,以及托育人員取得的是哪一款資格。低收入戶、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生活的幼兒、因懷孕生育遭遇困境者的幼兒,送給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的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每月 5,000 元,送給另外兩款資格的托育人員每月 4,000 元;中低收入戶則是 4,000 元與 3,000 元。條文寫的是「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沒有就業事實,即使身分符合也不在這一款裡。期限是托育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臨時托育是結束日起 10 日內;晚送不是不能送,而是補助改從文件備齊那天起算。
  • 現行⑤兒少醫療費用補助(十一款對象,但補助比例分兩組)住院自付額與看護費每人每年最高 30 萬元,健保不給付的發展遲緩兒童評估及療育訓練費用每人每月最高 4,000 元,早產與其併發症、無健保投保資格者的醫療費用也都是每人每年最高 30 萬元。十一款對象裡,第 1 款到第 6 款全額補助;第 7 款到第 11 款要另外過所得審查,依家庭總收入分成補助 75%、50%、25% 三級。申請期限是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項目事實結束日起 6 個月內。
  • 現行⑥孕婦乘車補助(一生好運卡,是車資不是現金)每趟次最高補助 250 元,總補助金額 9,000 元,用卡片搭乘合作計程車時折抵車資,超過 250 元的部分自付。用途不限產檢:計畫寫的是產檢、生產、產後回診、嬰兒預防保健醫療、產後心理諮商等乘車需求。設籍桃園的孕產婦,或配偶設籍桃園的非本國籍孕產婦都可以申請,沒有所得門檻。效期是孕婦從孕期起至預產期次日後一年、產婦從分娩日之次日後一年;遷出桃園市會直接廢止資格,未使用的點數在次月 1 日就失效。
  • 現行⑦到宅坐月子服務(2026 年 1 月 1 日開辦,給的是時數)由月子服務員到家中提供產婦照顧、新生兒育兒指導、簡易家事清潔與月子餐製作。設籍桃園市滿 180 日、已懷孕滿 4 個月至產後 1 個月內的不利處境及多胞胎孕產婦可以申請;媒合成功者於產後 2 個月內提供不利處境產婦最高 120 小時、雙胞胎產婦 160 小時、三胞胎 200 小時。申請的時間窗很窄,產後才想到可能已經來不及。
  • 2026 年 9 月 15 日起①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對象放寬到未滿 6 歲兒童,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送托臨時托育服務。桃園市列冊低收入戶,或兒童領有身心障礙、發展遲緩證明者,每名兒童每小時補助 180 元;桃園市列冊中低收入戶,或兒童的父或母為未成年人者,每小時 150 元。每月最高 50 小時、每年最高 240 小時。經社工評估有臨時托育需求者也可以申請,而且不受設籍與實際居住的限制。期限是臨時托育事實結束日起 15 日內。把兒童交由三親等以內親屬關係的居家托育人員照顧者,不予補助。
  • 2026 年 9 月 15 日起②早期療育費用補助6 歲以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非低收入戶(含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4,000 元、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 6,000 元;7 歲以上未滿 18 歲、有持續療育需求者,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 3,000 元、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 5,000 元。四個數字都是「最高補助」不是定額,而且中低收入戶在這一筆裡與非低收入戶同一級,沒有中間級距。補的只有兩項: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的交通補助與療育訓練費用。
桃園市・發放金額(含多胞胎加碼)

適用新制(新生兒出生日為 111 年 12 月 25 日含當日以後):第 1 名子女 3 萬元、第 2 名 4 萬元、第 3 名(含)以上每名 5 萬元;倘若為多胞胎,則另加碼補助每名 1 萬元。

  • 子女出生排序之計算,係指同一母親所生活產胎兒之次序,並以申請時已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多胞胎加碼是本站目前收錄的縣市中唯一明訂的一項
  • 新生兒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4 日以前出生的是舊制:每名新生兒 3 萬元,雙胞胎每名 3 萬 5,000 元,三胞胎以上每名 4 萬 5,000 元
  • 申請人要與新生兒的共同法定代理人自行協商受款人;因家庭暴力、配偶失蹤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因配偶惡意遺棄或不堪同居虐待而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入獄服刑或依法拘禁,以及其他經認定有特殊情形而無法協商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由婦幼發展局指定受款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2-12-25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30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桃園市・五歲幼兒教育助學金

每一位補助對象每學期補助 4,500 元,至多補助兩學期。

  • 每一位補助對象每學期限補助一次,不得重複領取;轉學或中途入學者也一樣
  • 至多兩學期,也就是滿五歲到入國小前的那一學年
  • 補助對象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者,不得申領
  •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是桃園市自己的錢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五歲幼兒教育助學金補助實施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2-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3-02-02
官方更新日
官方頁未載明這一部法規頁只標公發布日,沒有修正日期。頁尾的「系統更新日期 114.12.04」是桃園市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的全站版次戳記 —— 2026-08-30 實查,本站引用的五個桃園法規頁完全同值,不是這一部法規的異動日,不採用。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桃園市・五歲幼兒教育助學金(誰可以申請)

三個條件要同時成立:一、在規定期限內就讀合法立案的桃園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二、屬學齡滿 5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三、設籍桃園市。

  • 三個條件是「且」不是「或」,缺一不可
  • 申請補助時,補助對象應實際就讀桃園市的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 這一筆沒有所得或弱勢身分門檻,一般家庭也可以領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五歲幼兒教育助學金補助實施要點 第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2-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3-02-02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桃園市・五歲幼兒教育助學金的就讀期限

就讀教保服務機構的期限: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 10 月 15 日以前,第二學期為 4 月 15 日以前。補助對象逾期才就讀的,該學期不予補助。

  • 這是「什麼時候要開始就讀」的期限,不是送件期限 —— 晚於這兩個日期入學,該學期就整個沒有
  • 送件是由就讀的教保服務機構協助申請人代為申請,並在教育局指定期限內向教育局提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五歲幼兒教育助學金補助實施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2-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3-02-02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桃園市・五歲幼兒教育助學金怎麼到家長手上

由幼兒就讀的桃園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協助申請人代為申請,經市府審查核准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由教育局依機構所送的申請資料,逕將補助款撥付申請人指定帳戶。

  • 申請由機構代辦,但錢是教育局直接撥到家長指定的帳戶,不經過機構
  • 不符要點規定、文件虛偽不實、冒名頂替,或其他經市府認定以不正當方式具領者,應予駁回;已發放的撤銷原核准處分並追繳,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五歲幼兒教育助學金補助實施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2-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3-02-02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桃園市・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品代金

孕產婦依購買營養品的支出核實補助,每人每胎最高補助 1 萬元;未滿 1 歲嬰兒每人補助 1 萬元。

  • 孕產婦那一款是「核實補助」不是定額 —— 要檢附購買營養品的收據正本,買多少補多少,最高 1 萬元
  • 嬰兒那一款是定額 1 萬元,不需要收據
  • 兩款是分開的,同一個家庭若孕產婦與嬰兒都符合,兩款都可以申請
  •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市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是桃園市自己的錢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品代金補助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15-12-09
官方更新日
官方頁未載明這一部法規頁只標公發布日,沒有修正日期。頁尾的「系統更新日期 114.12.04」是桃園市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的全站版次戳記 —— 2026-08-30 實查,本站引用的五個桃園法規頁完全同值,不是這一部法規的異動日,不採用。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桃園市・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品代金(誰可以申請)

補助對象是設籍桃園市的低收入戶,而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孕產婦於妊娠期間及分娩後 2 個月內,因醫療需求,經醫師診斷需營養補充;二、未滿 1 歲的嬰兒。

  • 孕產婦那一款有兩道門檻:時間窗是妊娠期間到分娩後 2 個月內,而且要有公立或衛福部評鑑合格醫療院所開立的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證明因醫療需求需要營養補充
  • 嬰兒那一款只看年齡,未滿 1 歲
  • 只限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不在補助對象內
  • 申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由區公所初審後送社會局複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品代金補助作業要點 第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15-12-09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桃園市・營養品代金怎麼到家長手上

各區公所受理申請後先初審,再送市府社會局複審。社會局審定後把結果函復申請人及該區公所,並將補助金額撥匯至申請人帳戶。

  • 錢直接匯進申請人自己的帳戶,不經過醫療院所或其他機構
  • 申請時要附郵局或金融機構的存摺封面影本與領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品代金補助作業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15-12-09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桃園市・弱勢兒少生活扶助金額

生活扶助每人每月新臺幣 2,000 元。

  • 條文訂有物價調整機制:自民國 106 年起,由市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公布的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的成長率公告調整,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 已接受政府公費安置,或已領取政府其他相同性質的補助或津貼者,不發生活扶助;但其他補助低於每月 2,000 元時,可以補足差額
  • 「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認定
  • 這一部辦法自民國 104 年 6 月 25 日發布施行後從未修正,2,000 元這個數字也沒有依上述機制調整過(2026-08-30 查沿革,只有訂定一筆)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6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5-06-25 起
官方發布日
2015-06-25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桃園市・弱勢兒少生活扶助(誰可以申請)

設籍並實際居住桃園市,或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情事,而且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兒童及少年,可以申請生活扶助:一、因父母雙亡、離婚、一方死亡、失蹤、重大傷病、因案服刑,或由一方行使負擔權利義務,致生活困難;二、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違反兒少法禁止的行為,經社會局委託其他親屬收容;三、遭遇困境的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四、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的兒童、少年及其子女;五、無扶養義務人,或經社會局評估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

  • 五款只要符合其中一款就可以申請,不必全部符合
  • 第三款是「中低收入戶內」的兒少,不是所有中低收入戶都自動符合 —— 條文寫的是「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 申請時由兒童及少年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並檢附兒童及少年本人的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受理、審查、核定及費用撥付,市府得委由各區公所執行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5-06-25 起
官方發布日
2015-06-25
官方更新日
官方頁未載明這一部法規頁只標公發布日,沒有修正日期。頁尾的「系統更新日期 114.12.04」是桃園市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的全站版次戳記 —— 2026-08-30 實查,本站引用的五個桃園法規頁完全同值,不是這一部法規的異動日,不採用。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桃園市・弱勢兒少托育費用補助金額(依身分與托育人員資格分四級)

低收入戶、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生活)的幼兒、以及因懷孕生育遭遇困境者的幼兒:送給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的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每名幼兒每月補助 5,000 元;送給另外兩款資格(幼保、家政、護理相關科系畢業,或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的托育人員照顧,每月補助 4,000 元。中低收入戶:前者每月 4,000 元,後者每月 3,000 元。

  • 級距同時看兩件事:家庭的弱勢身分,以及托育人員取得的是哪一款資格 —— 同樣是低收入戶,送托的對象不同,金額就差 1,000 元
  • 條文引的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6 條第 2 項三款托育人員資格:第 1 款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第 2 款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第 3 款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 托嬰中心只出現在第 1 款那一級,條文沒有把托嬰中心放進 4,000 元或 3,000 元那兩級
  • 這是桃園市自己的辦法,經費由市府編列,與中央的未滿 2 歲托育補助是兩回事;但第 14 條規定補助期間不得同時申請政府其他相同性質的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10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5-06-25 起
官方發布日
2015-06-25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桃園市・弱勢兒少托育費用補助(誰可以申請)

父母雙方、單親一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托育人員)或合法立案托嬰中心照顧,而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可以申請托育費用補助:一、低收入戶;二、中低收入戶;三、無扶養義務人,或經社會局評估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的幼兒。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的兒童、少年及其未滿 2 歲幼兒,也可以申請。

  • 「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是門檻,不是說明 —— 沒有就業事實就不符合這一項(申請時要附就業證明,但因懷孕或生育遭遇困境者免附)
  • 幼兒本人須設籍桃園市,或有兒少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情事
  • 托育人員必須符合兒少法第 2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並接受社區保母系統輔導管理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9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5-06-25 起
官方發布日
2015-06-25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桃園市・弱勢兒少托育費用補助的申請期限

托育費用補助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向托育地點的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提出;臨時托育費用補助則應於臨時托育結束日起 10 日內,向承辦臨時托育的機關(構)或社區保母系統提出。

  • 準時送件的,自托育事實發生日開始補助;逾期送件的,自備齊應附文件那一天才開始補助 —— 晚幾天送就少領幾天
  • 第 20 條另訂「逾期提出申請」不予補助,已領取者要停止補助並追繳溢領金額
  • 申請案件先由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或承辦臨時托育機關(構)初審,再送社會局複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12、1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5-06-25 起
官方發布日
2015-06-25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桃園市・兒少醫療費用補助的項目與額度

補助八類費用:一、因疾病或傷害就醫,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應自行負擔的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看護費,每人每年最高 30 萬元;二、未婚懷孕生產或流產的醫療費用(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者為限);三、為確認身分所作的親子血緣鑑定費用;四、健保不給付的發展遲緩兒童評估及療育訓練費用,每人每月最高 4,000 元;五、經醫師診斷因早產與其併發症所生的醫療及住院費用,每人每年最高 30 萬元;六、無健保投保資格者的醫療費用,每人每年最高 30 萬元;七、經醫師診斷必要的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每一療程最高 3 萬元;八、其他經社會局評估有補助必要的醫療項目,每人每年最高 30 萬元。

  • 不含掛號、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疾病預防、非因疾病施行的預防手術、節育結紮、指定病房費,以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的項目
  • 第四款(發展遲緩評估及療育訓練)限未達就學年齡,或已達就學年齡但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者
  • 申請要檢附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的自付與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及支付明細,以及醫師開立有醫療、住院或看護必要的證明文件
  • 未投保、中斷投保或欠繳健保費者,保險費也可以補助,但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由社會局直接撥付中央健康保險署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16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5-06-25 起
官方發布日
2015-06-25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桃園市・兒少醫療費用補助(誰可以申請)

設籍桃園市,或有兒少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情事,且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請醫療費用補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少、領有本辦法生活扶助者、領有本市弱勢家庭兒少緊急生活扶助者、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的兒少、安置於公私立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的兒少、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9 條規定未滿 6 歲的兒童、發展遲緩兒童、早產兒、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的兒童少年及其子女、符合衛福部公告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的兒少,以及其他經社會局評估有補助必要者。

  • 共 11 款,符合其中一款即可,但補助比例分兩組:第 1 款到第 6 款全額補助,第 7 款到第 11 款要另外過所得審查
  • 申請期限是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項目事實結束日起 6 個月內,向社會局提出
  • 依第 15 條第 1 款(低收/中低收)申請住院自付額補助者,應與桃園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所定補助擇一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1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5-06-25 起
官方發布日
2015-06-25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桃園市・兒少醫療費用補助的所得門檻

依第 15 條第 1 款至第 6 款申請者全額補助。依第 7 款至第 11 款(發展遲緩兒童、早產兒、懷孕生育遭遇困境者、罕病或重大傷病兒少、其他經評估者)申請者,依家庭總收入分三級: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 2 倍,或未達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 75%;在最低生活費 2 倍以上未達 3 倍,或未達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補助 50%;在最低生活費 3 倍以上未達 4 倍,或未達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2 倍者,補助 25%。

  • 家庭總收入的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辦理
  • 全家人口包含兒童及少年本人、其一親等直系血親,以及實際共同生活的兄弟姊妹;未與單親家庭兒少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的父或母,可以不列入計算
  • 超過最低生活費 4 倍(或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2 倍)的家庭,第 7 至 11 款這一組就沒有補助比例可適用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17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5-06-25 起
官方發布日
2015-06-25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桃園市・孕婦乘車補助(好孕專車/一生好運卡)

每趟次最高補助 250 元,總補助金額 9,000 元。

  • 這是車資補助不是現金 —— 用一生好運卡搭乘合作計程車時折抵車資,每趟超過 250 元的部分自付
  • 補助的用途不限產檢:計畫寫的是產檢、生產、產後回診、嬰兒預防保健醫療、產後心理諮商等乘車需求
  • 線上申請,至桃園育兒資源網辦理,不必臨櫃
  • 本站不轉述「115 年 8 月 1 日起可加註配偶共用」這類說法 —— 婦幼發展局的出處頁、孕婦乘車補助 Q&A、一生好運卡合作商家三頁都查不到這句話。要用請先向婦幼發展局 (03)3322101 分機 5909 確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桃園孕婦乘車補助申請及預約叫車資訊(最新版)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該頁未載明本補助標準的生效日,只標上版日期 114-05-31
官方發布日
2025-05-31
官方更新日
官方頁未載明該頁只標「上版日期」(已填進 sourcePublishedAt)。頁尾另有一個「更新日期」,那是婦幼發展局全站的自動戳記 —— 2026-08-30 實查,同站三頁都是 115-08-28、且逼近當天,不是本頁的資料日,不採用。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桃園市・孕婦乘車補助(誰可以申請)

補助對象是設籍桃園市的孕產婦,或配偶設籍桃園市的非本國籍孕產婦。孕婦須為懷孕中,且已領有孕婦健康手冊;產婦則分娩時須在籍。

  • 沒有低收、中低收或所得門檻,一般家庭都可以申請
  • 產婦那一款看的是「分娩時」有沒有設籍桃園,不是申請時
  • 申請要附孕婦健康手冊或診斷證明書(產婦則附新生兒出生證明)、身分證正反面或戶口名簿、6 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桃園孕婦乘車補助申請及預約叫車資訊(最新版)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該頁未載明本補助對象規定的生效日,只標上版日期 114-05-31
官方發布日
2025-05-31
官方更新日
官方頁未載明該頁只標「上版日期」(已填進 sourcePublishedAt)。頁尾另有一個「更新日期」,那是婦幼發展局全站的自動戳記 —— 2026-08-30 實查,同站三頁都是 115-08-28、且逼近當天,不是本頁的資料日,不採用。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桃園市・孕婦乘車補助的使用效期

孕婦:自孕期起至預產期次日後一年(以 365 日計)。產婦:自分娩日之次日後一年(以 365 日計)。申請人本人或非本國籍孕(產)婦的配偶遷出桃園市,或申請人死亡時,廢止補助資格,未使用的車資補助點數自次月 1 日起失效。

  • 效期是從孕期或分娩日往後算一年,不是從核發日算
  • 遷出桃園市會直接廢止資格,而且未用完的點數在次月 1 日就失效,不是慢慢用到期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桃園孕婦乘車補助申請及預約叫車資訊(最新版)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該頁未載明本使用效期規定的生效日,只標上版日期 114-05-31
官方發布日
2025-05-31
官方更新日
官方頁未載明該頁只標「上版日期」(已填進 sourcePublishedAt)。頁尾另有一個「更新日期」,那是婦幼發展局全站的自動戳記 —— 2026-08-30 實查,同站三頁都是 115-08-28、且逼近當天,不是本頁的資料日,不採用。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桃園市・到宅坐月子服務(服務時數,不是現金)

桃園市政府自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起推出到宅坐月子服務,由月子服務員到家中提供產婦照顧、新生兒育兒指導、簡易家事清潔及月子餐製作。設籍桃園市滿 180 日,已懷孕滿 4 個月至產後 1 個月內的不利處境及多胞胎孕產婦可以申請;經媒合成功者,於產後 2 個月內提供不利處境產婦最高補助 120 小時、雙胞胎產婦 160 小時、3 胞胎 200 小時。

  • 這一筆給的是服務時數,不是發到帳戶的現金,不要和生育津貼那一類的金額放在一起比較
  • 申請時間窗是「已懷孕滿 4 個月至產後 1 個月內」,產後才想到申請可能已經來不及
  • 時數要在產後 2 個月內使用
  • 媒合平台由桃園市保母協會辦理,諮詢專線 03-3317025 或 03-3317125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開辦桃園市到宅坐月子服務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這一頁沒有標上版日期,也沒有標發布日期。
官方更新日
官方頁未載明這一頁沒有標上版日期。頁尾的「更新日期 115-08-28」是婦幼發展局全站的自動戳記(2026-08-30 實查,同站三頁同值且逼近當天),不能拿來當本頁的資料日。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桃園市・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每小時;2026-09-15 起施行)

未滿 6 歲兒童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送托臨時托育服務,補助基準分兩級:桃園市列冊低收入戶,或兒童領有身心障礙、發展遲緩證明者,每名兒童每小時補助 180 元;桃園市列冊中低收入戶,或兒童的父或母為未成年人者,每小時補助 150 元。每月最高補助 50 小時,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

  • 本辦法第 14 條明訂自民國 115 年 9 月 15 日(2026-09-15)施行 —— 該日已到,已正式施行、現在可以申請(2026-09-21 官方頁實查確認條文未修正、未延期)。
  • 每月上限 50 小時、每年上限 240 小時,兩個上限同時適用
  • 經市府社政機關或委託之團體、機構社工評估有臨時托育需求者,適用每小時 150 元那一級,而且不受設籍與實際居住本市的限制
  • 桃園市另有一部民國 104 年的《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也訂了臨時托育補助(每小時 100/120 元、年限 240 小時),兩部辦法的關係條文沒有寫;新辦法第 7 條規定同一事由已取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補助或津貼者不予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臨時托育及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辦法 第 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9-15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24
官方更新日
官方頁未載明這一部法規頁只標公發布日,沒有修正日期。頁尾的「系統更新日期 114.12.04」是桃園市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的全站版次戳記 —— 2026-08-30 實查,本站引用的五個桃園法規頁完全同值,不是這一部法規的異動日,不採用。
本站抓取日
2026-09-21
桃園市・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誰可以申請;2026-09-15 起施行)

未滿 6 歲兒童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將兒童送托臨時托育服務者,可以申請。申請人應設籍並實際居住桃園市,而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一、桃園市列冊低收入戶;二、兒童領有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證明;三、桃園市列冊中低收入戶;四、兒童的父或母為未成年人。另外,經市府社政機關或委託之團體、機構社工評估有兒童臨時托育需求者也可以申請,而且不受設籍與實際居住的限制。

  • 本辦法第 14 條明訂自民國 115 年 9 月 15 日(2026-09-15)施行 —— 該日已到,已正式施行、現在可以申請(2026-09-21 官方頁實查確認條文未修正、未延期)。
  • 所稱臨時托育服務,指送托至合法立案托嬰中心、合格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或由合格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在市府公告的定點臨時托育服務據點提供的托育服務
  • 把兒童交由三親等以內親屬關係的居家托育人員照顧者,不予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臨時托育及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9-15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24
本站抓取日
2026-09-21
桃園市・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的申請期限(2026-09-15 起施行)

應自臨時托育事實結束日起 15 日內檢具申請文件提出:送托地是定點臨時托育服務據點、居家托育服務登記處所,或申請到宅托育服務者,向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提出;送托地是托嬰中心者,向托嬰中心提出。

  • 本辦法第 14 條明訂自民國 115 年 9 月 15 日(2026-09-15)施行 —— 該日已到,已正式施行、現在可以申請(2026-09-21 官方頁實查確認條文未修正、未延期)。
  • 申請要附申請人的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錢是進家長帳戶的
  • 案件先由承辦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初審,再送婦幼發展局複審
  • 第 7 條把「逾期提出申請」列為不予補助的事由,已領取者要停止補助並追繳溢領金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臨時托育及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辦法 第 6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9-15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24
本站抓取日
2026-09-21
桃園市・早期療育費用補助(2026-09-15 起施行)

6 歲以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非低收入戶(含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4,000 元,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6,000 元。7 歲以上未滿 18 歲、有持續療育需求的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非低收入戶(含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 3,000 元,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 5,000 元。

  • 本辦法第 14 條明訂自民國 115 年 9 月 15 日(2026-09-15)施行 —— 該日已到,已正式施行、現在可以申請(2026-09-21 官方頁實查確認條文未修正、未延期)。
  • 這四個數字都是「最高補助」不是定額,實際依檢據核給
  • 中低收入戶在這一筆裡與非低收入戶同級,沒有另一個中間級距
  • 補助項目限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的交通補助及療育訓練費用(第 9 條)
  • 同一事由已取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不予補助(第 12 條)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臨時托育及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辦法 第 10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9-15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24
本站抓取日
2026-09-21
桃園市・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誰可以申請;2026-09-15 起施行)

設籍桃園市,或經市府依兒少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協助辦理,且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兒童或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一、6 歲以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的兒童;二、7 歲以上未滿 18 歲、有持續療育需求的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

  • 本辦法第 14 條明訂自民國 115 年 9 月 15 日(2026-09-15)施行 —— 該日已到,已正式施行、現在可以申請(2026-09-21 官方頁實查確認條文未修正、未延期)。
  • 要持有經衛福部輔導設置的聯合評估中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可的醫療機構開具的綜合報告書,或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證明書;身心障礙兒少則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申請期限依《桃園市發展遲緩兒童及少年療育補助計畫》所定期限辦理,不在本辦法裡
  • 申請要附兒童或少年的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撥款方式由婦幼發展局另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臨時托育及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辦法 第 8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9-15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24
本站抓取日
2026-09-21
桃園市・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補的是哪兩項(2026-09-15 起施行)

早期療育費用的補助項目為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的交通補助及療育訓練費用。

  • 本辦法第 14 條明訂自民國 115 年 9 月 15 日(2026-09-15)施行 —— 該日已到,已正式施行、現在可以申請(2026-09-21 官方頁實查確認條文未修正、未延期)。
  • 健保有給付的部分不在補助範圍內
  • 申請要檢附療育交通費用紀錄單與療育訓練費收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臨時托育及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辦法 第 9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9-15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24
本站抓取日
2026-09-21
勞保生育給付・給付標準

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等於 2 個月);同項第 3 款規定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 六十日乘的是「平均月投保薪資」,不是實領薪水;投保薪資有分級表上限
  • 條文裡的「分娩費三十日」現在領不到:第 76 條之 1 明定第 32 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的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所以實際發給的只有生育補助費那六十日
  • 第 32 條第 2 項: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 第 32 條第 3 項: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 第 32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4-05-28 起
官方發布日
2014-05-28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國保生育給付・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 2 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依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
  •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與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國民年金法第 28 條)
  • 「二個月」是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才有的 —— 100 年增訂本條時原本只有一個月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法 第 32 條之 1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5-12-16 起
官方發布日
2020-06-0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農保生育給付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25 條: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三個月;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第 24 條把請領資格寫成「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保險後分娩或早產,所以農保這一項不限被保險人本人生產。

  • 第 25 條第 2 項: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三個月」乘的是投保金額,不是實際所得——農保的月投保金額是條例第 11 條直接定死的一個數字
  • 資格條文只要求「參加保險後」分娩或早產,沒有像勞保那樣的 280 日 / 181 日門檻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2-10 起
官方發布日
2023-02-08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國保生育補助・補足至 10 萬元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於民國 115 年(2026 年)1 月 1 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並依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 請領生育給付且符合發給規定者,每胎生育給付加生育補助至新臺幣 10 萬元

  •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以分娩或早產日認定,不是以申請日認定
  • 補助金額由勞保局併同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 的生育給付一起發給,不必另外提出申請
  • 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依預算法編列公務預算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 第三點第一款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1-1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有請領生育給付者・合計 10 萬元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加計本補助,合計發給新臺幣 10 萬元。

  • 補的是差額,不是另外多給 10 萬元
  •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本補助比例增給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
出處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2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請領不到生育給付者・直接發給 10 萬元

在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但因保險年資不足而無法請領生育給付,且未符合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發給 10 萬元。

  • 這一款是新制真正擴大的部分 —— 舊制下年資不足就是完全領不到
  • 須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第 3 項所定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的請領條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
出處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2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不必另外申請

有請領生育給付的補助對象,其補助以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經勞保局審查應予發給者,匯入其指定之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 請領不到生育給付的那一款,應備書件準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6 條規定
  • 「不必另外申請」只適用於同時在請領生育給付的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
出處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六點、第七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2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未參加社會保險之生母・補助金額

未參加本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且新生兒於國內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者:每胎生育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 「本保險」指國民年金保險;要件是連國保與其他社會保險都沒有參加
  • 新生兒須於國內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 分娩或早產須在 115 年 1 月 1 日以後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辦理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1-1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主管機關與辦理機關

本要點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辦理機關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審核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辦理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1-1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你在桃園市會碰到兩部辦法管同一件事

桃園市的臨時托育補助,從 2026 年 9 月 15 日起會有兩部辦法同時掛在法規庫裡。舊的那一部是民國 104 年的《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 11 條: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無法自行照顧未滿 2 歲幼兒者每小時補助 100 元,未滿 2 歲的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每小時 120 元,每年最高 240 小時,而且兩款都要先具備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無扶養義務人這三款弱勢身分之一。新的那一部把年齡放寬到未滿 6 歲、費率提高到 180 元與 150 元、加上每月 50 小時的上限,對象也多了未成年父母那一款。

兩部的關係,條文沒有寫。新辦法只有第 7 條那一句「同一事由已取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補助或津貼者不予補助」,而舊辦法沒有被廢止,也沒有寫它在新辦法施行後停止適用。本站的處置是照實說明現況,不替市府決定哪一部優先——同時符合兩部條件的家庭,9 月 15 日之後請直接向婦幼發展局確認要走哪一部。

另一格拿不到答案的是友善托育補助 2.0。這筆加碼確實存在,婦幼發展局的「0-2 歲托育補助」頁把它和中央的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補助分開列;門檻也很清楚:委託人一方及幼兒都要設籍桃園市,並送托桃園市的準公共合作對象,一般家庭也有,沒有低收或中低收門檻。問題出在金額:婦幼發展局有兩個頁面各寫了一組不同的級距,兩組都是官方的,條文本身無法判定哪一組現行,所以本站這一頁不寫任何一組數字。要用請先向婦幼發展局確認。

不過有一條規則是查得到而且很重要的:委託人實際支付的托育費用,如果低於中央準公共化服務費用請領金額加上友善托育補助的總額,就依其支付費用不予支付或核實支付友善托育補助。白話說,加碼不會讓家長「倒賺」,補助的天花板是你實際繳出去的托育費。

最後把互斥關係擺清楚,因為桃園這兩部辦法的寫法方向相反。托育費用補助那一邊是全有全無:補助期間不得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或政府其他相同性質的補助或津貼,重複請領要停止補助並追繳溢領金額。生活扶助那一邊卻是差額制:已領其他相同性質補助者不發,但金額低於每月 2,000 元時可以補足差額。同一部辦法裡兩種邏輯並存,所以不能用其中一條去推另一條。

桃園市・弱勢兒少臨時托育費用補助(每小時)

臨時托育費用補助分兩款,兩款都要先具備第 9 條第 1 項的弱勢身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生活)之一:一、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者,每名幼兒每小時補助 100 元;二、因特殊原因,需將未滿 2 歲的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請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者,每小時補助 120 元。兩款都是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

  • 兩款都要「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一」,也就是先具備第 9 條第 1 項的三款弱勢身分之一,才談得上臨時托育補助
  • 第二款的觸發事由是幼兒本身有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不是求職或職訓
  •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的兒童、少年及其未滿 2 歲幼兒,依前兩款規定補助
  • 每名幼兒每年最高 240 小時,兩款合計
  • 桃園市另訂《臨時托育及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辦法》,自民國 115 年 9 月 15 日(2026-09-15)施行,對未滿 6 歲兒童另有一套臨時托育補助(每小時 180 元或 150 元、每月上限 50 小時、每年上限 240 小時);新辦法第 7 條規定同一事由已取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補助或津貼者不予補助,兩套不會同時領到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11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5-06-25 起
官方發布日
2015-06-25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桃園市・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每小時;2026-09-15 起施行)

未滿 6 歲兒童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送托臨時托育服務,補助基準分兩級:桃園市列冊低收入戶,或兒童領有身心障礙、發展遲緩證明者,每名兒童每小時補助 180 元;桃園市列冊中低收入戶,或兒童的父或母為未成年人者,每小時補助 150 元。每月最高補助 50 小時,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

  • 本辦法第 14 條明訂自民國 115 年 9 月 15 日(2026-09-15)施行 —— 該日已到,已正式施行、現在可以申請(2026-09-21 官方頁實查確認條文未修正、未延期)。
  • 每月上限 50 小時、每年上限 240 小時,兩個上限同時適用
  • 經市府社政機關或委託之團體、機構社工評估有臨時托育需求者,適用每小時 150 元那一級,而且不受設籍與實際居住本市的限制
  • 桃園市另有一部民國 104 年的《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也訂了臨時托育補助(每小時 100/120 元、年限 240 小時),兩部辦法的關係條文沒有寫;新辦法第 7 條規定同一事由已取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補助或津貼者不予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臨時托育及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辦法 第 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9-15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24
官方更新日
官方頁未載明這一部法規頁只標公發布日,沒有修正日期。頁尾的「系統更新日期 114.12.04」是桃園市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的全站版次戳記 —— 2026-08-30 實查,本站引用的五個桃園法規頁完全同值,不是這一部法規的異動日,不採用。
本站抓取日
2026-09-21
桃園市・友善托育補助 2.0 加碼金額

查詢中

桃園市婦幼發展局的「桃園市友善托育補助2.0實施計畫」頁面(dowcd.tycg.gov.tw,n=16424&s=1445552)正文只寫了計畫目的,一個金額都沒有,級距全部在附掛的計畫 PDF 裡;本站規則是附檔不能當出處。更麻煩的是同一個局的另一頁「0-2 歲托育補助」(n=16422&s=1178230)寫的加碼金額是「送托準公共托嬰中心每月加碼 2,000 元、送托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每月加碼 1,000 元」,與 2.0 計畫 PDF 的級距(托嬰中心 4,500–6,000 元、居家托育人員 1,000–2,000 元)不一致,最大差到每月 4,000 元。兩組數字都是官方的,條文本身無法判定哪一組現行,本站不猜。翻面條件:婦幼發展局把最新級距寫進任一頁的 HTML 正文,或兩頁的數字改成一致。

  • 可以確定的是這筆加碼存在:婦幼發展局「0-2 歲托育補助」頁明寫「本市加碼友善托育補助」,與中央的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補助分開列
  • 確定的門檻:委託人一方及幼兒都要設籍桃園市,並送托桃園市的準公共合作對象(準公共私立托嬰中心或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 站上已上線的『核實支付規則』那張卡沒有涵蓋設籍門檻,這一句出自計畫 PDF 附檔;請洽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 (03)3322101 分機 6318 確認現行門檻
  • 一般家庭也有,沒有低收或中低收門檻
  • 在金額定案之前,不要把任何一組數字寫成現行級距;要用請先向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 (03)3322101 分機 6318 確認
桃園市・友善托育補助的核實支付規則

委託人實際支付的托育費用,如果低於衛生福利部準公共化服務費用請領金額加上友善托育補助的總額,則依其支付費用不予支付或核實支付友善托育補助。

  • 也就是說,加碼不會讓家長「倒賺」—— 補助總額以實際繳的托育費為上限
  • 同一頁另訂:委託人實際支付托育費用低於衛生福利部準公共化服務費用請領金額者,核實支付
  • 這一頁同時列出中央的公共化與準公共化托育補助級距(113 年 1 月起,準公共一般戶第 1 名每月 13,000 元),那是全台一致的中央補助,不是桃園加碼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0-2 歲托育補助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該頁未載明這條核實支付規則的生效日,只標上版日期 113-01-01
官方發布日
2024-01-01
官方更新日
官方頁未載明該頁只標「上版日期」(已填進 sourcePublishedAt)。頁尾另有一個「更新日期」,那是婦幼發展局全站的自動戳記 —— 2026-08-30 實查,同站三頁都是 115-08-28、且逼近當天,不是本頁的資料日,不採用。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桃園市・托育費用補助不能跟哪些一起領

申請人在托育費用補助期間,不得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或政府其他相同性質的補助或津貼。重複請領者,依第 20 條停止補助並追繳溢領金額。

  • 「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認定,條文沒有列舉清單
  • 生活扶助那一邊的規則不同:已領政府其他相同性質補助者不予生活扶助,但金額低於每月 2,000 元時可以補足差額(第 8 條)
  • 同一事由已取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補助或津貼者,也不予補助(第 20 條第 1 款)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1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5-06-25 起
官方發布日
2015-06-25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桃園市・弱勢兒少生活扶助金額

生活扶助每人每月新臺幣 2,000 元。

  • 條文訂有物價調整機制:自民國 106 年起,由市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公布的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的成長率公告調整,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 已接受政府公費安置,或已領取政府其他相同性質的補助或津貼者,不發生活扶助;但其他補助低於每月 2,000 元時,可以補足差額
  • 「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認定
  • 這一部辦法自民國 104 年 6 月 25 日發布施行後從未修正,2,000 元這個數字也沒有依上述機制調整過(2026-08-30 查沿革,只有訂定一筆)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6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5-06-25 起
官方發布日
2015-06-25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能領多少:遞增級距,多胞胎另有加碼

適用新制的新生兒出生日為 111 年(2022 年)12 月 25 日含當日以後。金額依胎次遞增,第 1 名子女 3 萬元、第 2 名 4 萬元、第 3 名含以上每名 5 萬元。

多胞胎另加碼補助每名 1 萬元。這是本站目前收錄的縣市中唯一「在胎次金額之上再疊一筆固定加碼」的寫法 —— 新竹市、新竹縣、澎湖縣、金門縣、宜蘭縣、南投縣、連江縣也都有多胞胎規定,但它們是直接改用另一組金額、按倍數計算、按胞胎數計算或依人數個別補助,不是加在原本的級距上;臺北市與高雄市的辦法則完全沒有多胞胎條款。以雙胞胎為例,若這是家中第 1、第 2 名子女,則兩名各自適用 3 萬與 4 萬的級距,再各加 1 萬元。實際金額請以受理機關核定為準。

子女排序的計算方式與臺北市略有不同,值得注意:桃園市的來源頁載明「以同一母親所生活產胎兒之次序」計算,並以申請時已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臺北市則是「同一母親或父親所從出」。父母雙方各自有前段婚姻子女的家庭,兩市的認定可能不一樣,建議直接向受理機關確認。

桃園市・發放金額(含多胞胎加碼)

適用新制(新生兒出生日為 111 年 12 月 25 日含當日以後):第 1 名子女 3 萬元、第 2 名 4 萬元、第 3 名(含)以上每名 5 萬元;倘若為多胞胎,則另加碼補助每名 1 萬元。

  • 子女出生排序之計算,係指同一母親所生活產胎兒之次序,並以申請時已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多胞胎加碼是本站目前收錄的縣市中唯一明訂的一項
  • 新生兒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4 日以前出生的是舊制:每名新生兒 3 萬元,雙胞胎每名 3 萬 5,000 元,三胞胎以上每名 4 萬 5,000 元
  • 申請人要與新生兒的共同法定代理人自行協商受款人;因家庭暴力、配偶失蹤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因配偶惡意遺棄或不堪同居虐待而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入獄服刑或依法拘禁,以及其他經認定有特殊情形而無法協商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由婦幼發展局指定受款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2-12-25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30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設籍條件:三款擇一,搬家的人看第二款

桃園市不是單一設籍標準,而是三款符合其中之一即可,而且每一款對應不同的新生兒出生日期分界。申請時仍須設籍本市是三款共同的前提。

第一款是基本款:於新生兒出生之日前,設籍本市連續達 1 年以上。

第二款是給搬家的人:新生兒於 113 年(2024 年)1 月 1 日後出生者,申請人設籍本市達 10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其遷入本市前連續設籍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之期間,視為設籍本市之期間計算,合併設籍達 1 年以上。這一款實質上把桃園納入了北北基的設籍生活圈——從雙北搬到桃園的家庭,不會因為搬家而資格歸零。

第三款是給出生後才滿一年的人:新生兒於 114 年(2025 年)1 月 1 日後出生者,申請人於新生兒出生前即設籍本市,並於新生兒出生後連續設籍本市合計滿 1 年。這一款的意思是,出生時還沒設籍滿一年也沒關係,只要出生後繼續住下去湊滿一年即可——但代價是申請期限的起算點跟著改變(見下一節)。

設籍期間的計算方式:符合第一款及第二款者,自設籍本市之日起計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符合第三款者,計至設籍滿 1 年之日止。

另有特殊情況的規定:如果新生兒的父母已經去世、行蹤不明,或者被法院宣告需要有人照顧,可以由住在同一地址的監護人或三親等以內的親屬代為申請。

桃園市・設籍條件(三款擇一)

三款擇一:①於新生兒出生之日前,設籍本市連續達 1 年以上;②新生兒於 113 年 1 月 1 日後出生者,申請人設籍本市達 10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其遷入本市前連續設籍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之期間,視為設籍本市之期間計算,合併設籍達 1 年以上;③新生兒於 114 年 1 月 1 日後出生者,申請人於新生兒出生前即設籍本市,並於新生兒出生後連續設籍本市合計滿 1 年。

  • 申請時仍須設籍桃園市,而且新生兒要在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 第①②款設籍本市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第③款算的則是「新生兒出生後連續設籍本市合計滿 1 年」,終點是設籍滿 1 年之日,不是出生日 —— 三款的起訖點不一樣,別套同一個算法
  •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本要點的申請資格
  • 符合資格者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時,得由同戶籍監護人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提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30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申請期限:看你走的是哪一款

這是桃園市最容易搞錯的地方:申請期限不是固定的,取決於你符合的是哪一款設籍條件。

符合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者,在新生兒出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符合第三款資格者,則是於設籍期間合計滿 1 年後 2 個月內提出。走第三款的人如果按照「出生後 6 個月」去記,會完全記錯時間點——你的計時器是從設籍滿一年那天才開始,而且只有兩個月。

超過時間視為放棄。不過辦法另有一個例外:因執行機關人員之過失,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提出申請逾期者,不在此限。

受理管道有三種: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區公所社會課代收件,或線上申辦。應備文件為申請表(含委託書、匯款帳戶、同意書,需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身分證與印章、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委託他人辦理則另需受託人證件與親筆簽名的委託書。

最後提醒一項追繳規定:以詐術、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提出申請或領取津貼者,不發放津貼;已領取者應予追繳。設籍狀況有變動時,據實申報比較安全。

桃園市・申請期限

符合第①②款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符合第③款資格者,應於合計連續設籍本市滿 1 年之次日起 2 個月內提出。

  • 向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要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並帶申請人的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新生兒法定代理人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申請人得委託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受託人要帶上述應備文件、受託人的國民身分證、印章,以及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
  • 提出申請逾期者不發放津貼;但因執行機關人員之過失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逾期者,不在此限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30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中央那幾層在桃園市怎麼疊

桃園市與中央的施行日是錯開的,這是這一頁最該記住的一件事。中央那一層在 2026 年 1 月 1 日換版:《勞工生育補助要點》自那天生效,補助對象要在 2026 年 1 月 1 日以後分娩或早產,國保被保險人的補足與《生母生育補助》那一款也是同一天起跑。市府這一邊卻是 2026 年 9 月 15 日,而且換的是臨時托育與早期療育,跟生育給付一點關係都沒有。兩個日期不要互相套用。

設籍這一格的落差更大。桃園市生育津貼的三款設籍條件是本站收錄的縣市裡最細的一套,而中央的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根本不用設籍期間當門檻。也就是說,剛遷進桃園的家庭不必擔心中央那一層落空,要一條一條對的是市府那三款——尤其是第三款,它的申請期限不是從出生起算,而是從設籍滿一年那天起算的兩個月。

不過中央那一層有另一個與戶籍有關的動作容易漏掉:領取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之後,幼兒戶籍遷到其他直轄市、縣市的,要向新戶籍所在地的核定機關重新提出申請。從桃園搬走,或搬進桃園,這一筆都不會自己跟過來。

時間尺度也要一起排。市府生育津貼走第一、二款的是出生後 6 個月內;托育補助是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而且要親送到托嬰中心或居家保母所屬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生育給付與補足到 10 萬元那幾條則以年計——勞保那一條是分娩或早產之翌日起 5 年內,《生母生育補助》是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5 年內。同一個孩子,最緊的一格只有兩週,最鬆的有五年。

育兒津貼另有一條溯及規則會直接影響拿到手的總月數:在孩子出生那一年提出申請的,可以追溯到出生月份;拖到隔年才提出的,只從提出申請那一年的一月份開始發。11 月 2 日到 12 月 31 日之間出生、並在出生後 60 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的,另有一條可以追溯到出生月份的規定。

在桃園市建議的順序是:先確認自己符合三款設籍條件裡的哪一款,因為那一款決定你的申請期限從哪天起算;接著把育兒津貼壓在出生當年度送出;要送托的家庭把托育補助的 15 日窗口單獨標記;生育給付與補到 10 萬元那一層最後辦也來得及。至於臨時托育與早期療育,9 月 15 日之前不必送件,先把資格條件看熟就好。

施行日:2026 年 1 月 1 日

勞工生育補助要點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 日訂定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民國 115 年(2026 年)1 月 1 日生效。

  • 這是本站原本查不到的那一格 —— 國保端的補足規定明載 2026-01-01,勞保端的來源頁卻沒寫,要回到要點原文才查得到
  • 分界看的是分娩或早產的日期,不是申請日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
出處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法規沿革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2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適用門檻:115 年 1 月 1 日以後分娩或早產

補助對象須於中華民國 115 年(2026 年)1 月 1 日以後分娩或早產。

  • 看的是分娩或早產的日期,不是申請日,也不是預產期
  • 11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分娩者不適用本要點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
出處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2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申請期限・5 年

補助對象應於分娩或早產之翌日起 5 年內,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生育給付或本補助。

  • 期限與勞工保險條例的給付請求權時效一致,是本站收錄的權益中期限最長的一項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
出處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2-02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國保生育補助・補足至 10 萬元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於民國 115 年(2026 年)1 月 1 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並依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 請領生育給付且符合發給規定者,每胎生育給付加生育補助至新臺幣 10 萬元

  •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以分娩或早產日認定,不是以申請日認定
  • 補助金額由勞保局併同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 的生育給付一起發給,不必另外提出申請
  • 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依預算法編列公務預算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 第三點第一款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1-1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申請期限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五年內提出。

  • 起算點是新生兒出生之日,不是分娩事故的翌日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辦理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出處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11-1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可以溯及發給的月份

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其津貼依下列規定發放: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申請當年度一月份起發給。但兒童於每年十一月二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 此為 0–未滿 2 歲(衛福部主管)之規定
  • 晚報等於少領:跨年度才申請的,前一年度的月份追不回來
  • 113 年 5 月 31 日全文修正才改成現行寫法。前一版(111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寫的是「自受理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自出生月份發給」,沒有 11 月 2 日至 12 月 31 日這一段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出處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5-3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1-0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申請期限

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依附表一申報表所列項目備齊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報。逾期申報者,核定日期改以資料備齊送達之日起算。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委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嬰中心或托育家園受理申報,所以實務上是送到這些單位,不是公所
  • 這是本站收錄的權益中期限最短的一項
  • 逾期不是不受理,而是核定日期從「托育事實發生之日」改成「資料備齊送達之日」,中間那段補助會少領
  • 委託人資格異動或變更合作對象,要重新申報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出處
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十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07 法規檢索系統的抬頭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是整份要點的最新修正日,那一次只修正第 24 點的附表三。本點條文自 112 年 4 月 6 日修正發布全文 30 點以來未再異動,施行日為 112 年 1 月 1 日,已填 effectiveFrom。
本站抓取日
2026-09-06
搬家跨縣市要重新申請

領取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後,幼兒戶籍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向新戶籍所在地之核定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 戶籍遷移屬於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申報的事項之一
  • 未主動申報者,核定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已撥款者限期返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出處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九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9-08-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28
本站抓取日
2026-08-31
桃園市・設籍條件(三款擇一)

三款擇一:①於新生兒出生之日前,設籍本市連續達 1 年以上;②新生兒於 113 年 1 月 1 日後出生者,申請人設籍本市達 10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其遷入本市前連續設籍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之期間,視為設籍本市之期間計算,合併設籍達 1 年以上;③新生兒於 114 年 1 月 1 日後出生者,申請人於新生兒出生前即設籍本市,並於新生兒出生後連續設籍本市合計滿 1 年。

  • 申請時仍須設籍桃園市,而且新生兒要在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 第①②款設籍本市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第③款算的則是「新生兒出生後連續設籍本市合計滿 1 年」,終點是設籍滿 1 年之日,不是出生日 —— 三款的起訖點不一樣,別套同一個算法
  •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本要點的申請資格
  • 符合資格者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時,得由同戶籍監護人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提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30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桃園市・申請期限

符合第①②款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符合第③款資格者,應於合計連續設籍本市滿 1 年之次日起 2 個月內提出。

  • 向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要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並帶申請人的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新生兒法定代理人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申請人得委託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受託人要帶上述應備文件、受託人的國民身分證、印章,以及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
  • 提出申請逾期者不發放津貼;但因執行機關人員之過失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逾期者,不在此限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12-30
本站抓取日
2026-08-30
桃園市・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每小時;2026-09-15 起施行)

未滿 6 歲兒童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送托臨時托育服務,補助基準分兩級:桃園市列冊低收入戶,或兒童領有身心障礙、發展遲緩證明者,每名兒童每小時補助 180 元;桃園市列冊中低收入戶,或兒童的父或母為未成年人者,每小時補助 150 元。每月最高補助 50 小時,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

  • 本辦法第 14 條明訂自民國 115 年 9 月 15 日(2026-09-15)施行 —— 該日已到,已正式施行、現在可以申請(2026-09-21 官方頁實查確認條文未修正、未延期)。
  • 每月上限 50 小時、每年上限 240 小時,兩個上限同時適用
  • 經市府社政機關或委託之團體、機構社工評估有臨時托育需求者,適用每小時 150 元那一級,而且不受設籍與實際居住本市的限制
  • 桃園市另有一部民國 104 年的《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也訂了臨時托育補助(每小時 100/120 元、年限 240 小時),兩部辦法的關係條文沒有寫;新辦法第 7 條規定同一事由已取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補助或津貼者不予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臨時托育及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辦法 第 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9-15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24
官方更新日
官方頁未載明這一部法規頁只標公發布日,沒有修正日期。頁尾的「系統更新日期 114.12.04」是桃園市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的全站版次戳記 —— 2026-08-30 實查,本站引用的五個桃園法規頁完全同值,不是這一部法規的異動日,不採用。
本站抓取日
2026-09-21

0–18 歲成長津貼:兩案未定,別放進桃園那三款的時間表

這一頁講了很多「哪一天開始」,所以要特別點出一筆沒有日期的:0–18 歲成長津貼。它現在有兩個版本在競爭,一個由行政院推動、一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年齡分界與帳戶設計都不一樣,而本站兩案的官方條文全文都還沒拿到,因此這一節不會出現任何金額,也不會出現任何年齡級距。

把它排進桃園那三款設籍條件的時間表裡是沒有意義的:那三款每一款都有可以點開的條文與明確的起算日,這一筆連是誰發、發給誰都還沒有定論。該辦的照原本的日子辦。本站另外開了一頁在追它的進度與四個可以自己查證的關卡。

常見問題3 則

從新北搬到桃園,之前在新北的設籍期間算嗎?

在特定條件下算。依第二款,新生兒於 113 年 1 月 1 日後出生、申請人設籍桃園達 10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遷入前連續設籍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的期間可以併計,合併達 1 年以上即符合。要注意這一款有新生兒出生日期的分界,而且併計的縣市只限這三個。

雙胞胎總共可以領多少?

兩名各自依胎次適用級距,再各加碼 1 萬元。實際金額依受理機關核定的胎次排序而定,本站不代為試算。若這是家中第 1、2 名子女,則分別適用 3 萬與 4 萬的級距。

桃園市的和臺北市的可以都領嗎?

不行。桃園市這一筆與其他縣市一樣是看戶籍地發的,而新生兒的戶籍只會落在一個行政區,不可能同時在兩個縣市成立資格。桃園市的要點也明訂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兩邊都送件的結果是其中一邊被追回。

資料來源17 筆

  1.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12-30 · 本站抓取 2026-08-30
  2.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五歲幼兒教育助學金補助實施要點 第三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3-02-02 · 本站抓取 2026-08-30
  3.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品代金補助作業要點 第三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15-12-09 · 本站抓取 2026-08-30
  4.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 6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15-06-25 · 本站抓取 2026-08-30
  5. 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桃園孕婦乘車補助申請及預約叫車資訊(最新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5-05-31 · 本站抓取 2026-08-30
  6. 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開辦桃園市到宅坐月子服務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這一頁沒有標上版日期,也沒有標發布日期。 · 本站抓取 2026-08-30
  7.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臨時托育及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辦法 第 5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6-08-24 · 本站抓取 2026-09-21
  8.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 第 32 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官方發布 2014-05-28 · 本站抓取 2026-08-26
  9.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法 第 32 條之 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官方發布 2020-06-03 · 本站抓取 2026-08-26
  10.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5 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官方發布 2023-02-08 · 本站抓取 2026-08-26
  11.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 第三點第一款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官方發布 2025-11-13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2.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勞動部 · 官方發布 2025-12-02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3. 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0-2 歲托育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官方發布 2024-01-01 · 本站抓取 2026-08-30
  14.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法規沿革勞動部 · 官方發布 2025-12-02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5.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官方發布 2025-01-06 · 本站抓取 2026-08-25
  16. 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官方發布 2026-08-07 · 本站抓取 2026-09-06
  17.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九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官方發布 2026-08-28 · 本站抓取 2026-08-31

本頁最後更新: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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