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加碼
屏東縣生育津貼:第一名 2 萬、第二名起 3 萬,但要「實際居住」滿一年
屏東縣的級距只有兩段,而且是「往後越生越多」的方向:第一名 2 萬元,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的第二名以後每名 3 萬元。真正要看清楚的是設籍條件的用字 —— 它和高雄市、南投縣一樣寫的是「設籍並實際居住」,不是只有設籍;而且起算點明訂為「最後遷入本縣之日」,中途遷出再遷回,計時器就重來。
能領多少:兩段式,第二名以後才變多
依《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第四點,經戶政事務所審核符合資格者,每名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 2 萬元;於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第二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 3 萬元。
這個結構在本站收錄的縣市中很少見:多數縣市是第一名就給比較高的定額或起跳金額,屏東則是把資源往第二名之後移。對只生一胎的家庭,屏東的 2 萬元與苗栗、金門(生產補助)同屬較低的一組;對生兩個以上的家庭,第二名之後的 3 萬元就追上了多數縣市的水準。
子女出生排序之計算方式,指同一母親所從出,並以申請時已在國內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要注意是「同一母親」—— 與嘉義縣的寫法相同,而不是「同一父或母」。
另有一條上限:每名新生兒領取本縣生育津貼,以一次為限。
適用對象也有起始日:限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於本縣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
每名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 2 萬元;於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第二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 3 萬元。
- 子女出生排序之計算方式,指同一母親所從出,並以申請時已在國內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每名新生兒領取本縣生育津貼,以一次為限
- 適用對象限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於本縣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12-1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設籍條件:要「實際居住」,而且從最後遷入日起算
第三點第一款: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 1 年,且於申請時持續設籍本縣。
「設籍並實際居住」這個用字,在本站收錄的縣市中出現在高雄市、南投縣與屏東縣。它的意思是把戶籍遷過來但人不住在當地,理論上並不符合條文要件。實務上如何查核與認定,請以受理機關的說明為準 —— 本站不對個案認定下結論,但條文既然這樣寫,規劃時就不該假設只要遷戶籍就好。
起算方式寫在第三點最後一項: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縣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最後遷入」四個字與高雄市相同 —— 中途遷出再遷回,前面累積的期間不算。
第二款是給非婚生家庭的出口: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 1 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 1 年者,亦可申請。
另有兩條保障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者,適用本要點申請資格;新生兒之父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 1 年,且於申請時持續設籍本縣。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縣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 條文寫的是「設籍並實際居住」,與高雄市、南投縣同屬較嚴的一組
- 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 1 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條件者,亦可申請
- 同婚繼親收養或共同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適用本要點申請資格
- 父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12-1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申請期限: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
第五點: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繕具申請表並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起算點是出生之「次日」,不是出生當日 —— 與嘉義縣的寫法相同。6 個月在本站收錄的縣市中屬於中間偏寬的一組,比嘉義市、宜蘭縣、澎湖縣的 3 個月寬,比高雄市的一年緊。
同婚繼親收養的情形另有一組期限: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1 年內向法院提出聲請收養認可,且於收養登記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文件有欠缺時,戶政事務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第六點列了五種不發給或追繳的情形,其中一條值得注意:重複申領本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也就是說,屏東縣府自己的其他同性質補助不能與這一項疊加;但中央的生育給付與育兒津貼依據不同、財源不同,不在此限。
最後有一條給逾期者的但書:逾第五點期限提出申請者原則上不發給,但有正當理由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繕具申請表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存摺封面影本向戶政事務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同婚繼親收養者,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1 年內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且於收養登記後 6 個月內提出
- 申請文件有欠缺者,戶政事務所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
- 逾期但有正當理由經本府同意者,不在不發給之限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12-1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常見問題4 則
屏東縣第一胎只有 2 萬嗎?
是的。要點第四點規定每名新生兒發給 2 萬元;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的第二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才發給 3 萬元。排序以同一母親所從出、並以申請時已在國內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只遷戶籍、人住外縣市可以領嗎?
要點寫的是「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不是只有設籍。實務上如何查核與認定請洽屏東縣各戶政事務所或縣府民政處。條文既然這樣寫,規劃時不建議假設只要遷戶籍就符合。
中途搬出去過還算數嗎?
不算。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縣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中途遷出再遷回,計時從最後一次遷入重新開始。
錯過 6 個月一定領不到嗎?
要點第六點原則上規定逾期不發給,但同條留了但書:有正當理由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是否構成正當理由由縣府認定,建議儘早聯繫受理的戶政事務所。
資料來源1 筆
本頁最後更新: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