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加碼
屏東縣生育與育兒補助總共有哪幾筆:自治條例、縣府辦法、社會處計畫是三件不同的事
屏東縣的生育津貼級距只有兩段,而且是往後越生越多的方向:第一名 2 萬元,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的第二名以後每名 3 萬元。把本站收錄的 20 個縣市第一名(第一胎)的金額排成級距,屏東的 2 萬元落在中間那一級 —— 1 萬元的是南投縣與新竹縣,1 萬 2 千元的是嘉義縣,2 萬元這一級有六個縣市,3 萬元那一級有八個,4 萬元那一級有澎湖縣、臺北市與新北市。設籍條件的用字則要看清楚:它寫的是「設籍並實際居住」,不是只有設籍,而且起算點明訂為「最後遷入本縣之日」,中途遷出再遷回,計時器就重來。但這一頁真正需要先弄懂的不是金額,是屏東縣府那幾筆補助分屬三種不同位階 —— 有的是縣議會通過的自治條例,有的是縣府訂的辦法,有的只是社會處的年度計畫,而其中還有一部規定自己一個金額都沒有訂。
你在屏東縣總共可以領哪幾筆
屏東縣府這一邊掛在「生育、育兒相關補助」底下的東西不少,但它們不是同一種東西。有的是經縣議會通過的自治條例,有的是縣府自己訂的辦法,有的只是社會處掛在網站上的年度計畫;其中還有一部規定,名字裡有「補助」兩個字,自己卻一個金額都沒有訂。位階不同,錢的來源、金額寫在哪、多久會變、以及查不查得到,全部都不一樣 —— 下一節整節在講這件事。
中央那一層則沒有位階的問題:育兒津貼、托育補助、生育給付,加上 2026 年起把生育給付補到每胎 10 萬元的那一層,四筆都是中央法規或中央要點,金額也都寫在條文本文裡。要留意的是生育給付不是只有一條路,它看的是你被放在哪一種社會保險底下:受僱者請領勞工保險生育給付,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 60 日;沒有工作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的請領國保生育給付,按分娩或早產當時的月投保金額一次給 2 個月;務農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的請領農保生育給付,按事故當月的投保金額一次給 3 個月。三條路只能擇一,計算基礎與給付月數都不相同。三種社會保險一種都沒有參加的人走的是《生母生育補助》,每胎 10 萬元。
補到 10 萬元那一層,條文有兩件事沒有替讀者說出來。一是農保:被補足到每胎 10 萬元的只有勞保與國保這兩條,農保沒有對應的補足規定,走農保那一條的人沒有這一層。二是年資:在勞保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卻因為投保年資不足而請領不到生育給付的人,只要不符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的請領條件,《勞工生育補助要點》另有一款直接發給 10 萬元;要點裡「不必另外申請」那一句講的是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的情形,這一款既然沒有生育給付可以合併,就要自己向勞保局提出。
以下是屏東縣自己這一邊的八筆,每一筆後面括號裡標的是它的位階 —— 那決定了你要去哪裡找它的規定:
- 縣生育津貼(縣府訂的作業要點)每名新生兒發給 2 萬元;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的第二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 3 萬元。設籍條件是新生兒出生當日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 1 年,且申請時持續設籍本縣。申請期限是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向戶政事務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有正當理由經本府同意者不在不發給之限。每名新生兒以領取一次為限。
- 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婦女生育補助(縣府訂的辦法)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每人 5,000 元;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每次 1 萬元,中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每次 3,000 元。營養補助的計價單位是「每人」—— 產婦與嬰兒各算一個人;生育補助的計價單位是「每次」。兩項的身分門檻不同:營養補助只有低收入戶可以申請,生育補助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都可以。兩項都限胎兒非死產,而且都要在產後 2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公所初核後 10 日內報縣府核定。要注意這一部辦法第 7 條的重複申領條款:它與縣生育津貼同屬縣府發的生育相關現金,實務上形成擇一關係。
- 未滿一歲嬰幼兒營養補助(社會處的計畫)每月 2,000 元,連續 12 個月,最高 2 萬 4,000 元。這一筆沒有弱勢門檻,社會處把它定位為普及性的營養支持措施。資格看三個時點:嬰幼兒出生當天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屏東滿 1 年、申請當日申請人持續設籍屏東、補助期間嬰幼兒也持續設籍屏東 —— 中途遷出就領不到後面的月份,12 個月不是保證領滿。嬰幼兒的首次戶籍必須設在屏東縣,先在別縣市設籍再遷入不符合。期限依出生年份分兩種:114 年出生的最晚到 202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申請,115 年含以後出生的要在未滿 1 歲前完成申請。
- 托育津貼(縣議會通過的自治條例)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1,500 元,但這一筆的設計是「補到 1,500 元為止」,不是「另外再給 1,500 元」:實際繳費額未達 1,500 元的依實際繳費額補助;鄉鎮市公所已經有補助而未達 1,500 元的補其差額,已經達到的就不再補;與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的關係同樣是補差額。對象只有兩款 —— 列冊有案的低收入戶兒童,以及家庭寄養的兒童,而且要就托或就讀經核准設立的公立、私立或村里幼兒園,送給居家托育人員不在這一部裡。申請是半年一次的後補型:每年 6 月申請當年 1 至 6 月、每年 12 月申請當年 7 至 12 月,向兒童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錢由公所轉發申請人具領。
- 弱勢兒少生活扶助與臨時托育、醫療費用補助(縣府就中央辦法訂的審查核發標準)這一筆最容易被誤讀,所以要先講清楚:屏東縣訂的是「審查核發標準」,規定的是誰符合、怎麼審、怎麼撥,它本身沒有訂任何金額 —— 級距在中央的《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裡。屏東這一部把中央辦法所稱「遭遇困境的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少年」界定成六種情形,並訂了所得與財產門檻:第二款那一組要求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後每人每月不超過中央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的 1.5 倍,動產每人平均不超過 15 萬元、不動產合併計算不超過 650 萬元。期限有兩個:臨時托育是托育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向托育地點的社區保母系統或合法立案托嬰中心提出,醫療費用是住(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 6 個月內。生活扶助的錢進的是兒童或少年自己的郵局帳戶,起算日是備齊文件的當月,而且申請人或受扶助人任一方戶籍遷出屏東,次月起停發。
- 到宅母嬰照護月嫂服務(社會處的服務,給的是時數不是現金)公費 80 小時免費服務;超過 80 小時或不符合公費資格的可以自費,每小時 250 元 —— 那 250 元是收費,不是補助,不要跟津貼類的金額放在一起比較。公費資格是新生兒出生當日父或母設籍屏東連續滿 1 年,而且新生兒在屏東縣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懷孕滿 20 週(含)以上或胎兒 500 克以上的小產婦女同樣適用。沒有弱勢門檻,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證明在簽約文件裡被列為非必要條件。時間點很關鍵:要在孕婦懷孕滿 4 個月至新生兒出生前向到宅母嬰照護媒合平台線上預約,平台 2 週內回覆媒合結果,而服務要在新生兒出生日起 2 個月內完成。
- 好孕車券(社會處的服務,券面總值只寫在附檔)對象是設籍屏東縣的孕婦,以及與設籍屏東縣縣民辦理結婚登記的新住民孕婦;沒有弱勢門檻,也沒有設籍時間要求。要在分娩前到屏東縣政府便民服務整合申辦平台線上申請,審核通過後還要本人帶正本文件到指定地點領實體券。用途限孕婦本人產檢、或因懷孕引起不適就醫往返醫療院所,必要時要檢附就診紀錄;車券不找零,單趟不限一張,但分娩 2 個月後不得使用。至於券面總值,官方頁的正文沒有寫,只在附檔裡 —— 本站因此不發布那個數字,理由下一節說明。
- 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目錄上有這一項,條件查不到)屏東縣政府社會處的兒童及少年經濟補助目錄上有這一項,承辦單位是社會處。本站可以確定的就只有這兩件事:金額、資格門檻、申請期限、以及它與屏東縣其他生育相關給付之間的關係,官方頁上目前都查不到。要問到實際條件,現階段只能直接打電話問社會處。本站不替它推測,也不拿別的縣市同名項目的條件來套。
每名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 2 萬元;於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第二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 3 萬元。
- 子女出生排序之計算方式,指同一母親所從出,並以申請時已在國內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每名新生兒領取本縣生育津貼,以一次為限
- 適用對象限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於本縣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
- 屏東縣還有另一部《屏東縣產婦及嬰兒營養與婦女生育補助辦法》,發的是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 1 萬元與中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 3,000 元;本要點第六點第四款明訂「重複申領本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發給生育津貼,已領取者撤銷並追繳 —— 兩筆屬於相同性質,只能擇一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12-1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 1 年,且於申請時持續設籍本縣。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縣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 條文寫的是「設籍並實際居住」,與高雄市、南投縣同屬較嚴的一組
- 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 1 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條件者,亦可申請
- 同婚繼親收養或共同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適用本要點申請資格
- 父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12-1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繕具申請表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存摺封面影本向戶政事務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同婚繼親收養者,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1 年內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且於收養登記後 6 個月內提出
- 申請文件有欠缺者,戶政事務所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
- 逾期但有正當理由經本府同意者,不在不發給之限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12-1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每人補助 5,000 元。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每次補助 1 萬元。中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每次補助 3,000 元。
- 營養補助那一筆的計價單位是「每人」:產婦與嬰兒各算一個人,不是一胎 5,000 元
- 生育補助那一筆的計價單位是「每次」,而且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的金額差三倍多
- 低收入戶可以同時走營養補助與生育補助兩條;中低收入戶只有生育補助那一條,沒有營養補助
- 條文原文第 6 條第 3 款寫的是「中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對照第 3 條第 2 項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指的應是中低收入戶;本站照錄官方原文,不自行更正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產婦及嬰兒營養與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第 6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2-09-17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2-09-17
- 官方更新日
- 官方頁未載明頁尾的「系統更新日期」是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的全站版次戳記(受檢的法規頁同為 115.02.13),不是這一部法規自己的異動日,不採用。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屏東縣列冊低收入戶的婦女,在產婦分娩及嬰兒出生後 2 個月內,可以申請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屏東縣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婦女,在生產後 2 個月內可以申請生育補助。以上兩項補助,都以胎兒非死產者才可以申請。
- 兩項補助的身分門檻不同:營養補助限低收入戶,生育補助則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都可以
- 兩項的時限都是 2 個月,而且起算點不同 —— 營養補助算的是「產婦分娩及嬰兒出生後 2 個月內」,生育補助算的是「生產後 2 個月內」
- 非死產是明文要件:第 3 條第 3 項逐字寫「前二項生育補助以胎兒非死產者始得申請」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不必自己準備,由受理的鄉(鎮、市)公所依職權查調並檢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產婦及嬰兒營養與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第 3 條、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2-09-17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2-09-17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補助,或者重複申領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的補助者,縣府可以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並追繳已受領的補助。
- 這一條實務上最重要的效果,是與屏東縣政府自己的生育津貼(每名新生兒 2 萬元、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的第 2 名以後每名 3 萬元)之間形成擇一關係 —— 兩筆都是縣府發的生育相關現金,屬於相同性質
- 「重複申領」不只是同時申請,已經領走了一樣要追繳
- 所需經費由屏東縣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第 8 條)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產婦及嬰兒營養與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第 7 條、第 8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2-09-17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2-09-17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申請時要檢具申請表、合格醫療院所開具的嬰兒出生證明、嬰兒入籍屏東縣的戶口名簿影本、領款收據、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及初核後,符合補助資格者應於 10 日內報縣府核定。
- 嬰兒必須已經入籍屏東縣:應備文件裡有「嬰兒入籍本縣之戶口名簿影本」
- 匯款帳戶是申請人的郵局帳戶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由公所依職權查調,申請人不必自備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產婦及嬰兒營養與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第 4 條、第 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2-09-17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2-09-17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每月 2,000 元,連續 12 個月,最高 2 萬 4,000 元。當月 15 日前收到合格通知者,於當月 25 日入帳;當月 15 日後收到合格通知者,於次月 25 日入帳。
- 這一筆沒有弱勢門檻:社會處把它定位為普及性的營養支持措施,不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12 個月不是保證領滿:補助期間內嬰幼兒必須持續設籍屏東縣,中途遷出就領不到後面的月份
- 入帳日看的是「收到合格通知」的日期落在當月 15 日前或後,不是送件日
- 這一筆與屏東縣另外兩項補助互斥,不能疊領:該頁掛的「(公告版)屏東縣未滿一歲嬰幼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陸、四(二)逐字寫「本方案為普及性營養支持措施,若已申領『屏東縣低收入戶嬰幼兒營養補助』或『屏東縣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等相同性質補助,則不得重複申領」—— 這一條只在該份附件實施計畫裡,頁面正文沒有寫;應備文件裡那份「領取低收入戶嬰幼兒營養補助扣抵同意書」就是為此而設
- 匯款只能用郵局帳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未滿一歲嬰幼兒營養補助(115年起)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16
- 官方更新日
- 官方頁未載明頁尾的「更新日期」是屏東縣政府全站共用的戳記(2026-08-30 同時抓的四個社會處頁面同為 115-08-28),不是本頁的資料日,不採用。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民國 114 年(2025 年)1 月以後出生、首次戶籍設在屏東縣的嬰幼兒,而且嬰幼兒出生當天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屏東滿 1 年。申請當日,申請人(嬰幼兒父或母)必須持續設籍屏東;補助期間內,嬰幼兒也必須持續設籍屏東。
- 設籍門檻算的是「出生當天」那個時點,而且要「設籍並實際居住」滿 1 年,不是只有戶籍
- 嬰幼兒的首次戶籍必須設在屏東縣 —— 先在別縣市設籍再遷入屏東不符合
- 有三個時點都要看:出生當天(父或母滿 1 年)、申請當日(申請人持續設籍)、補助期間(嬰幼兒持續設籍)
- 應備文件是嬰幼兒父母雙親或監護人身分證正反面、嬰幼兒及父或母一方 3 個月內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要具詳細記事)、嬰幼兒本人或申請人的郵局帳戶封面,透過屏東縣政府便民服務平台上傳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未滿一歲嬰幼兒營養補助(115年起)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1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民國 114 年(2025 年)出生的嬰幼兒:最晚到民國 115 年(2026 年)12 月 31 日之前申請。民國 115 年(2026 年)含以後出生的嬰幼兒:請在嬰幼兒未滿 1 歲前完成申請。逾期不受理。
- 兩種出生年份走的是兩種期限,不要套錯:114 年出生的有一個到 2026 年 12 月 31 日的過渡期限,115 年以後出生的則是「未滿 1 歲前」
- 頁面明寫逾期不受理,沒有補件延長的但書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未滿一歲嬰幼兒營養補助(115年起)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1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1,500 元;但實際繳費額未達 1,500 元者,依實際繳費額補助。鄉(鎮、市)公所已經有補助的,如果那筆補助未達 1,500 元,補其差額;已經達到 1,500 元的,不再補助。已領有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就學補助者,如果補助未達補助標準,同樣補其差額。
- 這一筆的設計是「補到 1,500 元為止」,不是「另外再給 1,500 元」:鄉鎮公所已經補到 1,500 元的,縣這一層就不再補
- 上限也看實際繳費:實際繳的錢不到 1,500 元時,只補到實際繳費額
- 與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的關係也是補差額,不是疊加
- 本自治條例是縣層級的自治法規(自治條例,不是要點或計畫),經縣議會通過、縣政府公布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托育津貼自治條例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3-04-12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3-04-1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本自治條例所稱的兒童,指的是就托、就讀於經核准設立的公立、私立或村里幼兒園的下列兩種兒童:一、列冊有案的低收入戶兒童;二、家庭寄養的兒童。
- 只有兩款身分:列冊有案的低收入戶兒童,以及家庭寄養的兒童 —— 中低收入戶不在這一部自治條例裡
- 園所必須是經核准設立的公立、私立或村里幼兒園;送給居家托育人員(保母)不在這一部的範圍內
- 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的情事,縣府追回請領的金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托育津貼自治條例 第 2 條、第 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3-04-12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3-04-1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申請補助應該由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在下列期間向該兒童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每年 6 月申請當年 1 至 6 月的托育津貼補助;每年 12 月申請當年 7 至 12 月的托育津貼補助。鄉(鎮、市)公所受理後,經符合規定者轉請縣府覆核,再由各鄉(鎮、市)公所檢具收據及印領清冊辦理撥款手續,轉發申請人具領,並函知各收托機構。
- 這一筆是半年申請一次的後補型,不是按月自動入帳:6 月補當年 1 至 6 月、12 月補當年 7 至 12 月 —— 錯過那個月份要等下一期
- 送件窗口是兒童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不是縣府
- 錢最後是由公所轉發申請人具領,不是直接撥給幼兒園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托育津貼自治條例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3-04-12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3-04-1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設籍而且實際居住屏東縣、未滿 18 歲、無工作能力,並且未曾接受政府公費安置或領取政府其他相同性質補助者,符合中央《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規定的,可以申請生活扶助與臨時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中央辦法所稱「遭遇困境的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少年」,在屏東縣指的是下列六種情形之一:一、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三、父母離婚,而且由單方撫育;四、父母一方因重大傷病或經判刑確定 6 個月以上、仍在執行中且餘 6 個月以上刑期,無力撫育以致生活困難;五、未經認領的非婚生子女,其實際撫育的一方無力撫育;六、經生父認領的非婚生子女,由父母之一方單獨行使監護權,而且他方無共同生活及扶養事實。
- 依第三款(父母離婚)申請時有三種情形不符合資格:父母仍共同生活或同一戶籍(含同址分戶)、未成年子女由父母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及戶籍分屬父母 —— 離婚本身不等於符合
- 第二款的失蹤要有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的紀錄,而且要達 6 個月以上
- 設籍要求是「設籍並實際居住」,不是只有戶籍
- 這一部是屏東縣就中央辦法訂的審查核發標準,金額級距在中央辦法裡,不在這一部 —— 它規定的是誰符合、怎麼審、怎麼撥,不是屏東縣自己另外加碼的錢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審查核發標準 第 3 條、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5-05-08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6-03-0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申請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者,全戶家庭總收入、家庭財產及應計算人口範圍要符合下列規定:一、申請遭遇困境的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者,依社會救助法第 4 條至第 5 條之 3 規定辦理;二、申請「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的兒童及少年子女」與「經縣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的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中央規定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的 1.5 倍,而且全家人口的動產每人平均不得超過 15 萬元、不動產合併計算後不得超過 650 萬元。
- 兩款走的是不同的門檻:第一款直接套社會救助法的中低收入戶標準,第二款才是這一部標準自己訂的 1.5 倍加動產、不動產三道門檻
- 動產是「每人平均不超過 15 萬元」,不動產是「合併計算後不超過 650 萬元」—— 兩個的計算方式不一樣
- 最低生活費是中央每年公告的數字,會逐年變動,所以本站不寫死金額
- 這一部是屏東縣就中央《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訂的審查核發標準,本身沒有訂任何金額 —— 級距在中央辦法裡,這一部規定的是誰符合、怎麼審、怎麼撥,不是屏東縣自己另外加碼的錢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審查核發標準 第 7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3-02-04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6-03-0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臨時托育費用補助:應自臨時托育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檢具申請表、臨時托育契約書、臨時托育明細表、申請人郵政儲金存簿封面影本、幼兒最近一年內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及有效期間內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申請人資格及參加職業訓練或求職證明或家庭遭遇變故相關證明文件,向幼兒托育地點的社區保母系統或合法立案托嬰中心申請,送縣府審查。醫療費用補助:申請人為受補助兒童及少年的父母、監護人、家屬或安置機構時,應自住(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 6 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補助。
- 兩個期限差很多,而且起算點不同:臨托是托育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醫療是住(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 6 個月
- 醫療費用補助的送件窗口有三種:兒童及少年戶籍或機構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屏東縣早期療育及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中心、縣府各區家庭福利中心
- 臨托的送件窗口不是公所,是幼兒托育地點的社區保母系統或合法立案托嬰中心
- 生活扶助則是每年申請一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
- 這一部是屏東縣就中央《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訂的審查核發標準,本身沒有訂任何金額 —— 級距在中央辦法裡,這一部規定的是誰符合、怎麼審、怎麼撥,不是屏東縣自己另外加碼的錢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審查核發標準 第 8 條、第 10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3-02-04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6-03-0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生活扶助應備文件裡的帳戶是「兒童及少年的郵政儲金存簿封面影本」;無法提供時,可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切結書,由鄉(鎮、市)公所函報縣府核准後改匯其他指定的郵局帳戶。經縣府核定的生活扶助案件,溯及自備齊文件的當月起生效。申請人及受扶助人都要設籍並實際居住屏東縣;任一方戶籍遷出屏東縣者,自次月起停止發給生活扶助費。
- 錢是進兒童或少年自己的郵局帳戶,不是家長的帳戶 —— 家長要改匯自己的帳戶,得先報縣府核准
- 起算點是「備齊文件的當月」,不是提出申請的當月:文件晚補齊就晚起算
- 遷出即停:申請人與受扶助人任一方戶籍遷出屏東縣,次月起停發
- 申請人及受扶助人未設籍同一戶籍時,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為受理機關
- 這一部是屏東縣就中央《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訂的審查核發標準,本身沒有訂任何金額 —— 級距在中央辦法裡,這一部規定的是誰符合、怎麼審、怎麼撥,不是屏東縣自己另外加碼的錢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審查核發標準 第 5 條、第 6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5-05-08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6-03-0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公費:80 小時免費服務。自費:以每小時 250 元計。服務對象的公費資格是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設籍屏東縣連續滿 1 年,而且新生兒在屏東縣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或者是懷孕滿 20 週(含)以上、或胎兒 500 克以上的小產婦女。符合公費資格者,服務期間需實際居住屏東縣。服務內容包含母嬰照護、育兒指導、月子料理與簡易家務。
- 這一筆給的是服務時數,不是發到帳戶的現金 —— 不要和生育津貼那一類的金額放在一起比較
- 沒有弱勢門檻: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證明在簽約文件裡被列為「非必要條件」
- 小產也在公費範圍內:懷孕滿 20 週含以上、或胎兒 500 克以上的小產婦女同樣適用
- 申請時點是懷孕期間:孕婦本人、配偶或家屬要在孕婦懷孕滿 4 個月至新生兒出生前,向到宅母嬰照護媒合平台提出線上預約;平台會在 2 週內回覆媒合結果
- 服務要在新生兒出生日起 2 個月內完成 —— 這是頁面明訂的期限,不是建議
- 服務由社團法人台灣全齡健康服務暨照護學會受託辦理媒合平台,分屏北區與屏南區兩個窗口
- 超過 80 小時或不符合公費資格者可以自費,每小時 250 元,那是收費不是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到宅母嬰照護月嫂服務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該頁未載明本項服務或現行費率的生效日,只有頁尾的全站更新日期戳記;頁面掛的公費申請表檔名標示為 115 版。
- 官方發布日
- 該頁沒有逐頁的發布日,頁尾的更新日期是屏東縣政府全站共用的戳記(2026-08-30 同時抓的四個社會處頁面同為 115-08-28)。
- 官方更新日
- 官方頁未載明頁尾的「更新日期」是屏東縣政府全站共用的戳記(2026-08-30 同時抓的四個社會處頁面同為 115-08-28),不是本頁的資料日,不採用。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補助對象有兩款:一、設籍屏東縣的孕婦;二、與設籍屏東縣縣民辦理結婚登記的新住民孕婦。申請方式是在分娩前到屏東縣政府便民服務整合申辦平台線上申請,上傳孕婦健康手冊(含姓名頁、預產期內頁、最近一次產前檢查紀錄表內頁,要有產檢院所及醫師簽章)、孕婦身分證正反面;設籍前的新住民則改附居留證及配偶身分證正反面。審核通過後,攜帶應備文件正本到指定地點領券。
- 沒有弱勢門檻,也沒有設籍時間要求 —— 不看低收入戶,也不要求設籍滿幾個月
- 一定要在分娩前申請:頁面寫的是「於分娩前至屏東縣政府便民服務整合申辦平台申請」
- 券不是線上核發:審核通過後還要本人帶正本文件到指定地點領實體券
- 新住民孕婦這一款看的是配偶有沒有設籍屏東縣,不是孕婦本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孕婦產檢交通服務(好孕車劵)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該頁未載明本項服務開辦或現行版本的生效日,只有頁尾的全站更新日期戳記。
- 官方發布日
- 該頁沒有逐頁的發布日,頁尾的更新日期是屏東縣政府全站共用的戳記(2026-08-30 同時抓的四個社會處頁面同為 115-08-28)。
- 官方更新日
- 官方頁未載明頁尾的「更新日期」是屏東縣政府全站共用的戳記(2026-08-30 同時抓的四個社會處頁面同為 115-08-28),不是本頁的資料日,不採用。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只限孕婦本人產檢、或因懷孕引起不適就醫往返醫療院所時使用(必要時要檢附就診紀錄)。車券不找零,單趟使用每次不限 1 張,但分娩 2 個月後不得使用。使用前要先預約當年度公告的特約車隊,叫車時預先告知使用屏東好孕車券,搭車時要攜帶孕婦健康手冊給駕駛確認。車券各欄位應確實填寫完備,字跡要清楚可辨識。
- 用途是限定的:接送家人、產後回診、非懷孕相關的就醫都不能用
- 不找零這一點很實際:面額 100 元與 200 元的券,搭一趟 80 元的車不會退 20 元
- 有效期是分娩後 2 個月為止,不是把券用完為止
- 只能搭當年度公告的特約車隊;持身心障礙證明者另洽復康巴士服務單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孕婦產檢交通服務(好孕車劵)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該頁未載明本項使用規則的生效日,只有頁尾的全站更新日期戳記。
- 官方發布日
- 該頁沒有逐頁的發布日,頁尾的更新日期是屏東縣政府全站共用的戳記(2026-08-30 同時抓的四個社會處頁面同為 115-08-2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查詢中
屏東縣的孕婦產檢交通服務(好孕車券)確實在辦,而且申請條件與使用規則都寫在社會處的頁面正文裡;但整本車券的總價值,頁面正文一個數字都沒有(2026 年 8 月 30 日重開該頁逐字確認,正文確實沒有出現金額)。金額只出現在該頁掛的附檔「屏東好孕車券QA(11405版)」PDF 裡,那份 QA 寫的是每名符合資格的孕婦發給好孕車券 1 本,內有各 20 張面額 100 元及 200 元的乘車券,總價值 6,000 元。依本站規則,PDF 附檔不能當作出處 —— 內容為真不等於可以當出處,因為附檔換版時本站的監看抓不到。同一份 QA 還載明一項頁面正文沒有的限制:本車券與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相同性質的補助,例如原住民醫療交通費補助,僅得擇一補助。翻面條件: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把券面總值寫進 www.pthg.gov.tw/planjdp/cp.aspx?n=7587A0709B97B38B 的頁面正文,或把這項服務登錄進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可以確定的部分是這項服務存在、對象與使用規則都在頁面正文上,只有券面總值不在
- 與原住民醫療交通費補助之間是擇一關係,不能兩邊都領 —— 這一句只出現在附檔的問答集裡,頁面正文沒有寫
- 在社會處把金額寫進頁面正文之前,不要把 6,000 元這個數字當成官方頁上查得到的現行標準
查詢中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的「兒童及少年經濟補助」目錄頁把「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列為福利項目第 4 項,所以這項補助確實存在;但那一整列只有承辦人姓氏與電話(7320415 轉 5328),沒有金額、沒有資格條件、沒有申請期限。屏東縣政府便民服務平台上對應的線上申辦項目顯示「尚未開放」,同樣沒有任何金額。兩個頁面 2026 年 8 月 30 日都重新開過,結論不變。這一筆是「存在,但金額與條件未能查證」,不是「查無此項」—— 兩者不可混為一談。翻面條件:社會處把補助標準與申請條件寫進 www.pthg.gov.tw/planjdp/cp.aspx?n=2CD67C748CF32401 或任何一個官方頁面的正文,或者這項補助被登錄進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而有自己的法規頁。
- 可以確定的只有兩件事:這一項在社會處的兒童及少年經濟補助目錄上,而且承辦單位是社會處(電話 7320415 轉 5328)
- 金額、資格門檻、申請期限、與屏東縣其他生育相關給付的關係,官方頁上目前都查不到
- 要問到實際條件,現階段只能直接打電話問屏東縣政府社會處
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等於 2 個月);同項第 3 款規定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 六十日乘的是「平均月投保薪資」,不是實領薪水;投保薪資有分級表上限
- 條文裡的「分娩費三十日」現在領不到:第 76 條之 1 明定第 32 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的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所以實際發給的只有生育補助費那六十日
- 第 32 條第 2 項: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 第 32 條第 3 項: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出處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 第 32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4-05-28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4-05-2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6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 2 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依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
-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與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國民年金法第 28 條)
- 「二個月」是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才有的 —— 100 年增訂本條時原本只有一個月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出處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法 第 32 條之 1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5-12-16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0-06-0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6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25 條: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三個月;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第 24 條把請領資格寫成「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保險後分娩或早產,所以農保這一項不限被保險人本人生產。
- 第 25 條第 2 項: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三個月」乘的是投保金額,不是實際所得——農保的月投保金額是條例第 11 條直接定死的一個數字
- 資格條文只要求「參加保險後」分娩或早產,沒有像勞保那樣的 280 日 / 181 日門檻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出處
-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2-10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3-02-0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6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於民國 115 年(2026 年)1 月 1 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並依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 請領生育給付且符合發給規定者,每胎生育給付加生育補助至新臺幣 10 萬元
-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以分娩或早產日認定,不是以申請日認定
- 補助金額由勞保局併同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 的生育給付一起發給,不必另外提出申請
- 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依預算法編列公務預算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出處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 第三點第一款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1-1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加計本補助,合計發給新臺幣 10 萬元。
- 補的是差額,不是另外多給 10 萬元
-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本補助比例增給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出處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在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但因保險年資不足而無法請領生育給付,且未符合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發給 10 萬元。
- 這一款是新制真正擴大的部分 —— 舊制下年資不足就是完全領不到
- 須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第 3 項所定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的請領條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出處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有請領生育給付的補助對象,其補助以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經勞保局審查應予發給者,匯入其指定之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 請領不到生育給付的那一款,應備書件準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6 條規定
- 「不必另外申請」只適用於同時在請領生育給付的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出處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六點、第七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未參加本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且新生兒於國內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者:每胎生育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 「本保險」指國民年金保險;要件是連國保與其他社會保險都沒有參加
- 新生兒須於國內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 分娩或早產須在 115 年 1 月 1 日以後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辦理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出處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1-1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你在屏東縣看到的規定,分屬三種不同的位階
第一種是自治條例。托育津貼那一筆走的是《屏東縣托育津貼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是縣層級的自治法規,要經縣議會通過、再由縣政府公布,位階最高、也最難改。它的金額(每月 1,500 元)、對象(列冊低收入戶兒童與家庭寄養兒童)、申請期間(每年 6 月與 12 月)都寫在條文本身,想知道規則長什麼樣,去讀那五條就夠了。
第二種是縣府自己訂的辦法。《屏東縣產婦及嬰兒營養與婦女生育補助辦法》屬於這一種:金額寫在第 6 條、資格寫在第 3 條與第 4 條、重複請領限制寫在第 7 條、經費來源寫在第 8 條,一部到底,由縣府訂、也由縣府改,不必回議會。縣生育津貼的作業要點也是這一層。這一層的特徵是「條文自己有數字」。
第三種是這一頁最需要提醒的一格:《屏東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審查核發標準》。名稱裡有「補助」兩個字,而它本身一個金額都沒有訂 —— 它是屏東縣就中央的《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所訂的審查核發標準,規定的是誰符合、怎麼審、怎麼撥,級距在中央那一部辦法裡。所以看到「屏東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而以為那是屏東自己另外加的一筆錢,方向就錯了:錢的來源與金額都在中央,屏東訂的是進入的門與流程。本站在這一部底下的每一筆事實,條件欄都逐字寫了這句話,就是為了避免這個誤讀。
還有第四格,而它嚴格說不算法規:社會處的年度計畫與服務頁。未滿一歲嬰幼兒營養補助、好孕車券、到宅母嬰照護月嫂服務三項都是這一型,它們不在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裡,而是掛在社會處網站上。這一層改起來最快,查起來也最不穩 —— 而不穩的具體樣子,就是下面兩件事。
第一件:好孕車券的券面總值不在頁面正文上,只寫在附檔。本站的規則是官方頁正文查不到的數字不發布,所以這一項的金額欄是空的,而不是填一個從別處聽來的數字。同一份附檔的問答集裡還藏著一條擇一規定 —— 好孕車券與原住民醫療交通費補助不能兩邊都領 —— 頁面正文同樣沒有寫。一個要花錢的決定藏在附檔裡,這件事本身就值得寫在頁面上。
第二件:未滿一歲嬰幼兒營養補助的互斥條款也只在附檔。該頁掛的公告版實施計畫寫著,已申領屏東縣低收入戶嬰幼兒營養補助或屏東縣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等相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頁面正文沒有這一句;應備文件裡那份「領取低收入戶嬰幼兒營養補助扣抵同意書」就是為此而設。也就是說,不讀附檔的人會在送件當下才發現自己要簽一份扣抵同意書。
位階這件事為什麼值得占掉一整節:它決定三件很實際的事。金額寫在哪 —— 自治條例與縣府辦法寫在條文裡,審查核發標準要回頭去讀中央辦法,社會處的計畫可能只在附檔。多久會變一次 —— 社會處的計畫是年度的,辦法由縣府隨時可修,自治條例要走議會。以及查證的難度 —— 前兩種在法規查詢系統上有沿革可以比對,第三種只有一個網頁,改了不會留下痕跡。所以本站在屏東這一頁把位階標在每一筆的括號裡,不是為了嚴謹好看,是為了讓你知道下次要去哪裡確認它有沒有變。
最後補一格空白: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連位階都判不出來。社會處的兒童及少年經濟補助目錄上有這一項、承辦單位查得到,但金額、門檻、期限、與其他給付的關係,官方頁上都沒有。本站在這一項只寫「有這一項、要打電話問社會處」,不從別的縣市同名項目倒推條件 —— 名稱一樣不代表規則一樣,這一頁前面七筆已經示範過同一個名字在不同位階底下可以差多少。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1,500 元;但實際繳費額未達 1,500 元者,依實際繳費額補助。鄉(鎮、市)公所已經有補助的,如果那筆補助未達 1,500 元,補其差額;已經達到 1,500 元的,不再補助。已領有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就學補助者,如果補助未達補助標準,同樣補其差額。
- 這一筆的設計是「補到 1,500 元為止」,不是「另外再給 1,500 元」:鄉鎮公所已經補到 1,500 元的,縣這一層就不再補
- 上限也看實際繳費:實際繳的錢不到 1,500 元時,只補到實際繳費額
- 與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的關係也是補差額,不是疊加
- 本自治條例是縣層級的自治法規(自治條例,不是要點或計畫),經縣議會通過、縣政府公布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托育津貼自治條例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3-04-12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3-04-1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申請補助應該由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在下列期間向該兒童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每年 6 月申請當年 1 至 6 月的托育津貼補助;每年 12 月申請當年 7 至 12 月的托育津貼補助。鄉(鎮、市)公所受理後,經符合規定者轉請縣府覆核,再由各鄉(鎮、市)公所檢具收據及印領清冊辦理撥款手續,轉發申請人具領,並函知各收托機構。
- 這一筆是半年申請一次的後補型,不是按月自動入帳:6 月補當年 1 至 6 月、12 月補當年 7 至 12 月 —— 錯過那個月份要等下一期
- 送件窗口是兒童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不是縣府
- 錢最後是由公所轉發申請人具領,不是直接撥給幼兒園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托育津貼自治條例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3-04-12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3-04-1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每人補助 5,000 元。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每次補助 1 萬元。中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每次補助 3,000 元。
- 營養補助那一筆的計價單位是「每人」:產婦與嬰兒各算一個人,不是一胎 5,000 元
- 生育補助那一筆的計價單位是「每次」,而且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的金額差三倍多
- 低收入戶可以同時走營養補助與生育補助兩條;中低收入戶只有生育補助那一條,沒有營養補助
- 條文原文第 6 條第 3 款寫的是「中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對照第 3 條第 2 項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指的應是中低收入戶;本站照錄官方原文,不自行更正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產婦及嬰兒營養與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第 6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2-09-17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2-09-17
- 官方更新日
- 官方頁未載明頁尾的「系統更新日期」是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的全站版次戳記(受檢的法規頁同為 115.02.13),不是這一部法規自己的異動日,不採用。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補助,或者重複申領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的補助者,縣府可以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並追繳已受領的補助。
- 這一條實務上最重要的效果,是與屏東縣政府自己的生育津貼(每名新生兒 2 萬元、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的第 2 名以後每名 3 萬元)之間形成擇一關係 —— 兩筆都是縣府發的生育相關現金,屬於相同性質
- 「重複申領」不只是同時申請,已經領走了一樣要追繳
- 所需經費由屏東縣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第 8 條)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產婦及嬰兒營養與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第 7 條、第 8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2-09-17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2-09-17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設籍而且實際居住屏東縣、未滿 18 歲、無工作能力,並且未曾接受政府公費安置或領取政府其他相同性質補助者,符合中央《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規定的,可以申請生活扶助與臨時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中央辦法所稱「遭遇困境的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少年」,在屏東縣指的是下列六種情形之一:一、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三、父母離婚,而且由單方撫育;四、父母一方因重大傷病或經判刑確定 6 個月以上、仍在執行中且餘 6 個月以上刑期,無力撫育以致生活困難;五、未經認領的非婚生子女,其實際撫育的一方無力撫育;六、經生父認領的非婚生子女,由父母之一方單獨行使監護權,而且他方無共同生活及扶養事實。
- 依第三款(父母離婚)申請時有三種情形不符合資格:父母仍共同生活或同一戶籍(含同址分戶)、未成年子女由父母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及戶籍分屬父母 —— 離婚本身不等於符合
- 第二款的失蹤要有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的紀錄,而且要達 6 個月以上
- 設籍要求是「設籍並實際居住」,不是只有戶籍
- 這一部是屏東縣就中央辦法訂的審查核發標準,金額級距在中央辦法裡,不在這一部 —— 它規定的是誰符合、怎麼審、怎麼撥,不是屏東縣自己另外加碼的錢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審查核發標準 第 3 條、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5-05-08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6-03-0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申請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者,全戶家庭總收入、家庭財產及應計算人口範圍要符合下列規定:一、申請遭遇困境的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者,依社會救助法第 4 條至第 5 條之 3 規定辦理;二、申請「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的兒童及少年子女」與「經縣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的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中央規定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的 1.5 倍,而且全家人口的動產每人平均不得超過 15 萬元、不動產合併計算後不得超過 650 萬元。
- 兩款走的是不同的門檻:第一款直接套社會救助法的中低收入戶標準,第二款才是這一部標準自己訂的 1.5 倍加動產、不動產三道門檻
- 動產是「每人平均不超過 15 萬元」,不動產是「合併計算後不超過 650 萬元」—— 兩個的計算方式不一樣
- 最低生活費是中央每年公告的數字,會逐年變動,所以本站不寫死金額
- 這一部是屏東縣就中央《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訂的審查核發標準,本身沒有訂任何金額 —— 級距在中央辦法裡,這一部規定的是誰符合、怎麼審、怎麼撥,不是屏東縣自己另外加碼的錢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審查核發標準 第 7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3-02-04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6-03-0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申請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不得與有同一事由的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同時請領。另外,生活扶助、臨時托育補助及醫療費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領取者停止補助並追繳溢領費用:一、接受扶助或補助原因消失;二、領有生活扶助者出國逾 183 日以上;三、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補助;四、提供不實資料、拒絕提供或隱匿縣府要求的資料;五、以虛偽證明、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或取得扶助、補助費用。但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由,而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
- 出國超過 183 日就會被停發生活扶助,這一條很容易被忽略
- 醫療費用補助的互斥對象是明文列舉的兩項: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而且限「同一事由」
- 溢領的費用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以書面通知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家屬或安置機構,於 60 日內繳還;屆期不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申請人對公所初審的決定不服,可以在決定通知翌日起 20 日內檢具書面資料向縣府提起申復
- 這一部是屏東縣就中央《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訂的審查核發標準,本身沒有訂任何金額 —— 級距在中央辦法裡,這一部規定的是誰符合、怎麼審、怎麼撥,不是屏東縣自己另外加碼的錢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審查核發標準 第 9 條、第 11 條至第 1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3-02-04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6-03-0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查詢中
屏東縣的孕婦產檢交通服務(好孕車券)確實在辦,而且申請條件與使用規則都寫在社會處的頁面正文裡;但整本車券的總價值,頁面正文一個數字都沒有(2026 年 8 月 30 日重開該頁逐字確認,正文確實沒有出現金額)。金額只出現在該頁掛的附檔「屏東好孕車券QA(11405版)」PDF 裡,那份 QA 寫的是每名符合資格的孕婦發給好孕車券 1 本,內有各 20 張面額 100 元及 200 元的乘車券,總價值 6,000 元。依本站規則,PDF 附檔不能當作出處 —— 內容為真不等於可以當出處,因為附檔換版時本站的監看抓不到。同一份 QA 還載明一項頁面正文沒有的限制:本車券與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相同性質的補助,例如原住民醫療交通費補助,僅得擇一補助。翻面條件: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把券面總值寫進 www.pthg.gov.tw/planjdp/cp.aspx?n=7587A0709B97B38B 的頁面正文,或把這項服務登錄進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可以確定的部分是這項服務存在、對象與使用規則都在頁面正文上,只有券面總值不在
- 與原住民醫療交通費補助之間是擇一關係,不能兩邊都領 —— 這一句只出現在附檔的問答集裡,頁面正文沒有寫
- 在社會處把金額寫進頁面正文之前,不要把 6,000 元這個數字當成官方頁上查得到的現行標準
只限孕婦本人產檢、或因懷孕引起不適就醫往返醫療院所時使用(必要時要檢附就診紀錄)。車券不找零,單趟使用每次不限 1 張,但分娩 2 個月後不得使用。使用前要先預約當年度公告的特約車隊,叫車時預先告知使用屏東好孕車券,搭車時要攜帶孕婦健康手冊給駕駛確認。車券各欄位應確實填寫完備,字跡要清楚可辨識。
- 用途是限定的:接送家人、產後回診、非懷孕相關的就醫都不能用
- 不找零這一點很實際:面額 100 元與 200 元的券,搭一趟 80 元的車不會退 20 元
- 有效期是分娩後 2 個月為止,不是把券用完為止
- 只能搭當年度公告的特約車隊;持身心障礙證明者另洽復康巴士服務單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孕婦產檢交通服務(好孕車劵)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該頁未載明本項使用規則的生效日,只有頁尾的全站更新日期戳記。
- 官方發布日
- 該頁沒有逐頁的發布日,頁尾的更新日期是屏東縣政府全站共用的戳記(2026-08-30 同時抓的四個社會處頁面同為 115-08-2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每月 2,000 元,連續 12 個月,最高 2 萬 4,000 元。當月 15 日前收到合格通知者,於當月 25 日入帳;當月 15 日後收到合格通知者,於次月 25 日入帳。
- 這一筆沒有弱勢門檻:社會處把它定位為普及性的營養支持措施,不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12 個月不是保證領滿:補助期間內嬰幼兒必須持續設籍屏東縣,中途遷出就領不到後面的月份
- 入帳日看的是「收到合格通知」的日期落在當月 15 日前或後,不是送件日
- 這一筆與屏東縣另外兩項補助互斥,不能疊領:該頁掛的「(公告版)屏東縣未滿一歲嬰幼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陸、四(二)逐字寫「本方案為普及性營養支持措施,若已申領『屏東縣低收入戶嬰幼兒營養補助』或『屏東縣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等相同性質補助,則不得重複申領」—— 這一條只在該份附件實施計畫裡,頁面正文沒有寫;應備文件裡那份「領取低收入戶嬰幼兒營養補助扣抵同意書」就是為此而設
- 匯款只能用郵局帳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未滿一歲嬰幼兒營養補助(115年起)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16
- 官方更新日
- 官方頁未載明頁尾的「更新日期」是屏東縣政府全站共用的戳記(2026-08-30 同時抓的四個社會處頁面同為 115-08-28),不是本頁的資料日,不採用。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查詢中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的「兒童及少年經濟補助」目錄頁把「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列為福利項目第 4 項,所以這項補助確實存在;但那一整列只有承辦人姓氏與電話(7320415 轉 5328),沒有金額、沒有資格條件、沒有申請期限。屏東縣政府便民服務平台上對應的線上申辦項目顯示「尚未開放」,同樣沒有任何金額。兩個頁面 2026 年 8 月 30 日都重新開過,結論不變。這一筆是「存在,但金額與條件未能查證」,不是「查無此項」—— 兩者不可混為一談。翻面條件:社會處把補助標準與申請條件寫進 www.pthg.gov.tw/planjdp/cp.aspx?n=2CD67C748CF32401 或任何一個官方頁面的正文,或者這項補助被登錄進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而有自己的法規頁。
- 可以確定的只有兩件事:這一項在社會處的兒童及少年經濟補助目錄上,而且承辦單位是社會處(電話 7320415 轉 5328)
- 金額、資格門檻、申請期限、與屏東縣其他生育相關給付的關係,官方頁上目前都查不到
- 要問到實際條件,現階段只能直接打電話問屏東縣政府社會處
能領多少:兩段式,第二名以後才變多
依《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第四點,經戶政事務所審核符合資格者,每名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 2 萬元;於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第二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 3 萬元。
這個方向與多數縣市相反:多數縣市把比較高的定額或起跳金額放在第一名,屏東則是把資源往第二名之後移。對只生一名的家庭,屏東落在本站收錄縣市第一名金額的第三級,那一級共有六個縣市。生兩名以上的家庭則要小心一個陷阱:屏東第二名以後的 3 萬元,不能拿去跟上面那個級距表比 —— 那張表排的是各縣市的第一名金額,兩者是條文裡不同位置的數字,湊在一起看會得到一個不存在的名次。要比第二名,就得去讀各縣市第二名那一格的條文。本站只列出各級的家數與各縣市條文寫的金額,不代為加總,也不替任何家庭推算總額。
子女出生排序之計算方式,指同一母親所從出,並以申請時已在國內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同一母親」這四個字要留意:本站收錄的縣市裡把排序寫成以同一母親為準的有三個,屏東縣、桃園市與嘉義縣;臺北市與臺中市寫的則是「同一母親或父親」,兩者皆可。差別出現在重組家庭 —— 排序要以誰的子女數計算,結果可能不一樣。
另有一條上限:每名新生兒領取本縣生育津貼,以一次為限。
適用對象也有起始日:限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於本縣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
每名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 2 萬元;於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第二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 3 萬元。
- 子女出生排序之計算方式,指同一母親所從出,並以申請時已在國內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每名新生兒領取本縣生育津貼,以一次為限
- 適用對象限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於本縣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
- 屏東縣還有另一部《屏東縣產婦及嬰兒營養與婦女生育補助辦法》,發的是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 1 萬元與中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 3,000 元;本要點第六點第四款明訂「重複申領本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發給生育津貼,已領取者撤銷並追繳 —— 兩筆屬於相同性質,只能擇一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12-1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適用新制(新生兒出生日為 111 年 12 月 25 日含當日以後):第 1 名子女 3 萬元、第 2 名 4 萬元、第 3 名(含)以上每名 5 萬元;倘若為多胞胎,則另加碼補助每名 1 萬元。
- 子女出生排序之計算,係指同一母親所生活產胎兒之次序,並以申請時已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多胞胎加碼是本站目前收錄的縣市中唯一明訂的一項
- 新生兒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4 日以前出生的是舊制:每名新生兒 3 萬元,雙胞胎每名 3 萬 5,000 元,三胞胎以上每名 4 萬 5,000 元
- 申請人要與新生兒的共同法定代理人自行協商受款人;因家庭暴力、配偶失蹤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因配偶惡意遺棄或不堪同居虐待而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入獄服刑或依法拘禁,以及其他經認定有特殊情形而無法協商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由婦幼發展局指定受款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2-12-25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12-3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婦女生育補助費第一名補助新臺幣 1 萬 2 千元,第二名補助 2 萬 4 千元,第三名補助 3 萬 6 千元,第四名以上補助 10 萬元。
- 子女出生排序之計算方式,係指同一母親所生活產胎兒之次序,並以申請時已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前三名是等差遞增(1.2 萬 → 2.4 萬 → 3.6 萬),第四名以上一次跳到 10 萬元
- 婦女懷孕滿 180 日以上,於妊娠過程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不論胎次或胎數均發給 1 萬 2 千元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嘉義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2 年 4 月 20 日,但未載明金額級距本身的生效日。
- 官方發布日
- 2023-04-2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經戶政事務所審查符合規定者,第 1 名新生兒發給申請人新臺幣 4 萬元,第 2 名新生兒 4 萬 5 千元,第 3 名以後之新生兒每一名 5 萬元。
- 第 2 名或第 3 名以後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所從出,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 2 名或第 3 名以上子女
- 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為準
- 獎勵金由戶政事務所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或與戶政事務所合作之電子支付機構的電子支付帳戶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7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4-04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9-0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新生兒於 115 年 1 月 1 日後出生:第 1 名新生兒發放 2 萬元、第 2 名新生兒發放 2 萬元、第 3 名以後之新生兒,每生育 1 名新生兒發放金額增加 1 萬元。114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之新生兒,每胎發放 2 萬元。
- 114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每胎發放 2 萬元)
- 第 2 名或第 3 名以後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所從出,並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二名或第三名以上子女
- 有申請資格不符、提供虛偽不實資料、詐領或重複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補助等情事者,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撤銷並追繳,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臺中市政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 是臺中市自己的年度預算支應,不是中央款項或代辦款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1-1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115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第 1 名新生兒補助 4 萬元、第 2 名補助 4 萬 5 千元、第 3 名(含)以上補助 5 萬元。114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出生之新生兒,適用修正前要點,第 1 名 3 萬元、第 2 名 4 萬元、第 3 名(含)以上 5 萬元。
- 第 3 名(含)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 3 名(含)以上子女
- 多胞胎依子女出生排序認定,官方頁自己舉的兩個例子是:胎次別為第 2 胎的雙胞胎兄弟,弟弟為第 3 名子女;胎次別為第 1 胎的三胞胎兄弟,最小的弟弟為第 3 名子女
- 分界看的是新生兒的出生日,不是申請日 —— 114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出生者,即使 115 年才提出申請,仍適用修正前要點的金額
- 獎勵金由受理的戶政事務所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母或父之存摺影本皆可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幸福人生 → 婚育政策 → 生育獎勵金(補助內容)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該頁未標示發布日,頁尾只有更新日期(逐頁值,已填進 sourceUpdatedAt)。
- 官方更新日
- 2026-05-0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9-06
設籍條件:要「實際居住」,而且從最後遷入日起算
第三點第一款: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 1 年,且於申請時持續設籍本縣。
「設籍並實際居住」這六個字在本站收錄的 20 個縣市裡逐字只有兩個縣市寫了,高雄市與屏東縣。另外還有三個縣市把居住事實寫進了設籍條款,只是用字不同:南投縣寫「設籍並連續居住」,新竹縣寫「設籍並繼續居住」,雲林縣寫「設籍並居住」。五個縣市的條文文義上都要求居住的事實,不是只有戶籍;把戶籍遷過來而人不住在當地,在這五個縣市的條文上並不符合要件。實務上如何查核與認定,請以受理機關的說明為準 —— 本站不對個案認定下結論,但條文既然這樣寫,規劃時就不該假設只要遷戶籍就好。
起算方式寫在第三點最後一項: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縣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最後遷入」四個字與高雄市相同 —— 中途遷出再遷回,前面累積的期間不算。
第二款是給非婚生家庭的出口: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 1 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 1 年者,亦可申請。
另有兩條保障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者,適用本要點申請資格;新生兒之父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要提醒的是,上面這一整節講的都是縣生育津貼那一部要點。屏東縣府其他幾筆的設籍要求並不一致:未滿一歲嬰幼兒營養補助同樣要求出生當天父或母設籍並實際居住滿 1 年,而且嬰幼兒的首次戶籍必須設在屏東;到宅母嬰照護月嫂服務要求的是出生當日父或母設籍連續滿 1 年;好孕車券則完全沒有設籍時間要求,只要設籍就可以。同一個縣、同一件事,門檻不共用。
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 1 年,且於申請時持續設籍本縣。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縣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 條文寫的是「設籍並實際居住」,與高雄市、南投縣同屬較嚴的一組
- 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 1 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條件者,亦可申請
- 同婚繼親收養或共同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適用本要點申請資格
- 父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12-1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10 個月。早產兒(出生時妊娠日數 140 日以上未滿 259 日)則以預產期當日起算。
- 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當日止;早產兒起算至預產期當日
- 條文明訂「設籍並實際居住」—— 只遷戶籍而未實際居住不符合
- 未設籍或設籍未滿 10 個月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條件者亦可
- 申請時父或母仍須設籍本市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7-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6-24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新生兒之父或母之一方設籍並連續居住本縣 10 個月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
- 設籍並連續居住,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 另須為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並於出生後 60 日內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設籍登記
- 條文與高雄市一樣要求「居住」,不是只有設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南投縣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2 年 11 月 23 日,但未載明本項設籍規定的生效日。
- 官方發布日
- 2023-11-2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新生兒雙親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滿 1 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回溯計算),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其新生兒年齡不得超過 1 足歲。
- 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
- 新生兒雙親應協調後由一方提出申請並檢附另一方之委託同意書,單親者除外
- 同婚繼親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者,於同一名新生兒未重複領取時準用本要點資格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新竹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縣政府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第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5 年 2 月 26 日,但未載明本項設籍規定的生效日。
- 官方發布日
- 2026-02-2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時已設籍並居住本縣 8 個月以上,並在本縣辦妥新生兒戶籍登記者。
- 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30 日(含當日)已設籍並居住本縣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設籍並繼續居住,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 8 個月是本站收錄縣市中唯一的一個,落在 6 個月那一組與 10 個月至 1 年那一組的中間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第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5 年 1 月 5 日,但未載明 8 個月這個門檻本身開始適用的日期,只載明 113 年 6 月 30 日前已設籍者適用舊制。
- 官方發布日
- 2026-01-05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民國 114 年(2025 年)1 月以後出生、首次戶籍設在屏東縣的嬰幼兒,而且嬰幼兒出生當天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屏東滿 1 年。申請當日,申請人(嬰幼兒父或母)必須持續設籍屏東;補助期間內,嬰幼兒也必須持續設籍屏東。
- 設籍門檻算的是「出生當天」那個時點,而且要「設籍並實際居住」滿 1 年,不是只有戶籍
- 嬰幼兒的首次戶籍必須設在屏東縣 —— 先在別縣市設籍再遷入屏東不符合
- 有三個時點都要看:出生當天(父或母滿 1 年)、申請當日(申請人持續設籍)、補助期間(嬰幼兒持續設籍)
- 應備文件是嬰幼兒父母雙親或監護人身分證正反面、嬰幼兒及父或母一方 3 個月內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要具詳細記事)、嬰幼兒本人或申請人的郵局帳戶封面,透過屏東縣政府便民服務平台上傳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未滿一歲嬰幼兒營養補助(115年起)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1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公費:80 小時免費服務。自費:以每小時 250 元計。服務對象的公費資格是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設籍屏東縣連續滿 1 年,而且新生兒在屏東縣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或者是懷孕滿 20 週(含)以上、或胎兒 500 克以上的小產婦女。符合公費資格者,服務期間需實際居住屏東縣。服務內容包含母嬰照護、育兒指導、月子料理與簡易家務。
- 這一筆給的是服務時數,不是發到帳戶的現金 —— 不要和生育津貼那一類的金額放在一起比較
- 沒有弱勢門檻: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證明在簽約文件裡被列為「非必要條件」
- 小產也在公費範圍內:懷孕滿 20 週含以上、或胎兒 500 克以上的小產婦女同樣適用
- 申請時點是懷孕期間:孕婦本人、配偶或家屬要在孕婦懷孕滿 4 個月至新生兒出生前,向到宅母嬰照護媒合平台提出線上預約;平台會在 2 週內回覆媒合結果
- 服務要在新生兒出生日起 2 個月內完成 —— 這是頁面明訂的期限,不是建議
- 服務由社團法人台灣全齡健康服務暨照護學會受託辦理媒合平台,分屏北區與屏南區兩個窗口
- 超過 80 小時或不符合公費資格者可以自費,每小時 250 元,那是收費不是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到宅母嬰照護月嫂服務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該頁未載明本項服務或現行費率的生效日,只有頁尾的全站更新日期戳記;頁面掛的公費申請表檔名標示為 115 版。
- 官方發布日
- 該頁沒有逐頁的發布日,頁尾的更新日期是屏東縣政府全站共用的戳記(2026-08-30 同時抓的四個社會處頁面同為 115-08-28)。
- 官方更新日
- 官方頁未載明頁尾的「更新日期」是屏東縣政府全站共用的戳記(2026-08-30 同時抓的四個社會處頁面同為 115-08-28),不是本頁的資料日,不採用。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補助對象有兩款:一、設籍屏東縣的孕婦;二、與設籍屏東縣縣民辦理結婚登記的新住民孕婦。申請方式是在分娩前到屏東縣政府便民服務整合申辦平台線上申請,上傳孕婦健康手冊(含姓名頁、預產期內頁、最近一次產前檢查紀錄表內頁,要有產檢院所及醫師簽章)、孕婦身分證正反面;設籍前的新住民則改附居留證及配偶身分證正反面。審核通過後,攜帶應備文件正本到指定地點領券。
- 沒有弱勢門檻,也沒有設籍時間要求 —— 不看低收入戶,也不要求設籍滿幾個月
- 一定要在分娩前申請:頁面寫的是「於分娩前至屏東縣政府便民服務整合申辦平台申請」
- 券不是線上核發:審核通過後還要本人帶正本文件到指定地點領實體券
- 新住民孕婦這一款看的是配偶有沒有設籍屏東縣,不是孕婦本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孕婦產檢交通服務(好孕車劵)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該頁未載明本項服務開辦或現行版本的生效日,只有頁尾的全站更新日期戳記。
- 官方發布日
- 該頁沒有逐頁的發布日,頁尾的更新日期是屏東縣政府全站共用的戳記(2026-08-30 同時抓的四個社會處頁面同為 115-08-28)。
- 官方更新日
- 官方頁未載明頁尾的「更新日期」是屏東縣政府全站共用的戳記(2026-08-30 同時抓的四個社會處頁面同為 115-08-28),不是本頁的資料日,不採用。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申請期限: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
第五點: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繕具申請表並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6 個月落在本站收錄的 20 個縣市申請期限級距的第四級,而那一級的家數最多,共有八個縣市。比這一級短的有九個縣市,比它長的有三個。也就是說屏東這 6 個月在天數上並不緊,真正要注意的是起算點。
起算點寫的是出生之「次日」,不是出生當日。本站收錄的縣市裡把起算點寫成次日的有五個:屏東縣、桃園市、臺中市、嘉義縣,以及臺北市 —— 臺北的條文寫的是「出生日之次日」,多了一個「日」字,講的是同一個起算點。其餘縣市寫的是出生日、出生後或出生之日起。差一天在 6 個月裡不算大,但條文既然這樣寫,規劃時就照條文算。
同婚繼親收養的情形另有一組期限: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1 年內向法院提出聲請收養認可,且於收養登記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文件有欠缺時,戶政事務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第六點列了五種不發給或追繳的情形,其中一條值得注意:重複申領本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這一條與上一節提到的產婦及嬰兒營養與婦女生育補助辦法第 7 條是同一件事的兩面 —— 屏東縣府自己發的其他同性質補助不能與這一項疊加;中央的生育給付與育兒津貼依據不同、財源不同,不在此限。
最後有一條給逾期者的但書:逾第五點期限提出申請者原則上不發給,但有正當理由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條文沒有替這個但書訂上限,所以它到底能放寬到什麼程度由縣府認定,不要當成一個確定的期限來規劃。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繕具申請表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存摺封面影本向戶政事務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同婚繼親收養者,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1 年內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且於收養登記後 6 個月內提出
- 申請文件有欠缺者,戶政事務所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
- 逾期但有正當理由經本府同意者,不在不發給之限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12-1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符合第①②款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符合第③款資格者,應於合計連續設籍本市滿 1 年之次日起 2 個月內提出。
- 向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要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並帶申請人的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新生兒法定代理人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申請人得委託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受託人要帶上述應備文件、受託人的國民身分證、印章,以及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
- 提出申請逾期者不發放津貼;但因執行機關人員之過失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逾期者,不在此限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12-3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 60 日內提出申請;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完成初設戶籍登記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 1 年內提出申請。
- 向受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
- 逾申請期限的,戶政事務所應駁回申請;但出生登記那一款有正當理由並經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
- 應檢附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與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影本;由代理人申請者另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9-0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9-0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受理單位: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 逾期視為放棄權利,條文未另訂延展或例外規定
- 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於申請當日以現金方式核發生育津貼,不是撥入帳戶或另擇日撥款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第二點(五)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1-1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辦理出生登記者,請領生育補助費之權利,自嬰兒出生之次日起,經過 3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初設戶籍者及生父認領登記者,自嬰兒出生之次日起,經過 1 年不行使而消滅。
- 條文用的是「權利消滅」而不是「逾期不受理」,但效果相同
- 起算點是嬰兒出生之次日,不是出生當日
- 於申報出生登記、生父認領登記或初設戶籍時一併辦理請領,核對無誤後即發給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嘉義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2 年 4 月 20 日,但未載明本項時效規定的生效日。
- 官方發布日
- 2023-04-2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補助,或者重複申領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的補助者,縣府可以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並追繳已受領的補助。
- 這一條實務上最重要的效果,是與屏東縣政府自己的生育津貼(每名新生兒 2 萬元、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的第 2 名以後每名 3 萬元)之間形成擇一關係 —— 兩筆都是縣府發的生育相關現金,屬於相同性質
- 「重複申領」不只是同時申請,已經領走了一樣要追繳
- 所需經費由屏東縣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第 8 條)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產婦及嬰兒營養與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第 7 條、第 8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2-09-17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2-09-17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中央那幾層在屏東縣怎麼疊
在屏東,中央那一層有一個別的縣市頁上看不到的角色:它不只是另外幾筆錢,它同時是屏東某一部規定的金額表。上一節講的審查核發標準,金額全部要回頭去讀中央的《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所以如果你走的是弱勢兒少那一條,「先看縣、再看中央」的順序在屏東會讀不出東西 —— 要反過來,先看中央的級距,再回頭用屏東的標準確認自己進不進得去。
至於中央那四筆錢本身,它們與戶籍無關,住屏東和住哪裡都一樣。但有一個與戶籍有關的動作不能漏:領取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之後,幼兒的戶籍如果遷到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要向新戶籍所在地的核定機關重新提出申請。它不會消失,但也不會自己跟著搬。
期限方面,屏東這一頁的時間尺度分得很開,而且分界剛好落在「誰替你把關」上。要自己記住的那幾筆最短:中央托育補助是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屏東縣的臨時托育補助同樣是 15 日;縣生育津貼是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與婦女生育補助是產後 2 個月;醫療費用補助是相關事項結束日起 6 個月。而勞保生育給付可以拖到分娩或早產之翌日起 5 年內,《生母生育補助》是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5 年內 —— 那兩筆幾乎不可能過期。至於好孕車券與到宅月嫂,它們的期限不在「什麼時候申請」而在「什麼時候用完」:車券分娩 2 個月後就不能用,月嫂服務要在新生兒出生日起 2 個月內完成。
育兒津貼的溯及規則決定你能拿回幾個月,而它以年度切:孩子出生的那個年度之內提出申請,可以溯自出生月份起發;跨年才提出,只從提出申請那一年的一月份起發。年底出生的孩子有專屬規定 —— 11 月 2 日到 12 月 31 日之間出生,只要出生後 60 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一樣溯自出生月份。
在屏東建議的順序是:懷孕期間先把兩件「事前才能申請」的事辦掉 —— 好孕車券要在分娩前申請,到宅月嫂要在懷孕滿 4 個月至出生前預約,生完再想就都來不及了。孩子出生之後,辦出生登記那一趟把縣生育津貼送出去;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家庭把產後 2 個月那一組單獨標記,因為它是所有現金類裡最短的;要送托的家庭記住 15 日;育兒津貼壓在出生的那個年度內;未滿一歲嬰幼兒營養補助依出生年份看是哪一種期限;至於生育給付與補足到 10 萬元的那一層,五年的期限讓它可以排在整串的最後面。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繕具申請表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存摺封面影本向戶政事務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同婚繼親收養者,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1 年內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且於收養登記後 6 個月內提出
- 申請文件有欠缺者,戶政事務所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
- 逾期但有正當理由經本府同意者,不在不發給之限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12-1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臨時托育費用補助:應自臨時托育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檢具申請表、臨時托育契約書、臨時托育明細表、申請人郵政儲金存簿封面影本、幼兒最近一年內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及有效期間內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申請人資格及參加職業訓練或求職證明或家庭遭遇變故相關證明文件,向幼兒托育地點的社區保母系統或合法立案托嬰中心申請,送縣府審查。醫療費用補助:申請人為受補助兒童及少年的父母、監護人、家屬或安置機構時,應自住(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 6 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補助。
- 兩個期限差很多,而且起算點不同:臨托是托育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醫療是住(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 6 個月
- 醫療費用補助的送件窗口有三種:兒童及少年戶籍或機構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屏東縣早期療育及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中心、縣府各區家庭福利中心
- 臨托的送件窗口不是公所,是幼兒托育地點的社區保母系統或合法立案托嬰中心
- 生活扶助則是每年申請一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
- 這一部是屏東縣就中央《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訂的審查核發標準,本身沒有訂任何金額 —— 級距在中央辦法裡,這一部規定的是誰符合、怎麼審、怎麼撥,不是屏東縣自己另外加碼的錢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審查核發標準 第 8 條、第 10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3-02-04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6-03-0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申請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者,全戶家庭總收入、家庭財產及應計算人口範圍要符合下列規定:一、申請遭遇困境的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者,依社會救助法第 4 條至第 5 條之 3 規定辦理;二、申請「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的兒童及少年子女」與「經縣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的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中央規定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的 1.5 倍,而且全家人口的動產每人平均不得超過 15 萬元、不動產合併計算後不得超過 650 萬元。
- 兩款走的是不同的門檻:第一款直接套社會救助法的中低收入戶標準,第二款才是這一部標準自己訂的 1.5 倍加動產、不動產三道門檻
- 動產是「每人平均不超過 15 萬元」,不動產是「合併計算後不超過 650 萬元」—— 兩個的計算方式不一樣
- 最低生活費是中央每年公告的數字,會逐年變動,所以本站不寫死金額
- 這一部是屏東縣就中央《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訂的審查核發標準,本身沒有訂任何金額 —— 級距在中央辦法裡,這一部規定的是誰符合、怎麼審、怎麼撥,不是屏東縣自己另外加碼的錢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審查核發標準 第 7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3-02-04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6-03-0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屏東縣列冊低收入戶的婦女,在產婦分娩及嬰兒出生後 2 個月內,可以申請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屏東縣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婦女,在生產後 2 個月內可以申請生育補助。以上兩項補助,都以胎兒非死產者才可以申請。
- 兩項補助的身分門檻不同:營養補助限低收入戶,生育補助則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都可以
- 兩項的時限都是 2 個月,而且起算點不同 —— 營養補助算的是「產婦分娩及嬰兒出生後 2 個月內」,生育補助算的是「生產後 2 個月內」
- 非死產是明文要件:第 3 條第 3 項逐字寫「前二項生育補助以胎兒非死產者始得申請」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不必自己準備,由受理的鄉(鎮、市)公所依職權查調並檢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產婦及嬰兒營養與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第 3 條、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2-09-17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2-09-17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只限孕婦本人產檢、或因懷孕引起不適就醫往返醫療院所時使用(必要時要檢附就診紀錄)。車券不找零,單趟使用每次不限 1 張,但分娩 2 個月後不得使用。使用前要先預約當年度公告的特約車隊,叫車時預先告知使用屏東好孕車券,搭車時要攜帶孕婦健康手冊給駕駛確認。車券各欄位應確實填寫完備,字跡要清楚可辨識。
- 用途是限定的:接送家人、產後回診、非懷孕相關的就醫都不能用
- 不找零這一點很實際:面額 100 元與 200 元的券,搭一趟 80 元的車不會退 20 元
- 有效期是分娩後 2 個月為止,不是把券用完為止
- 只能搭當年度公告的特約車隊;持身心障礙證明者另洽復康巴士服務單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孕婦產檢交通服務(好孕車劵)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該頁未載明本項使用規則的生效日,只有頁尾的全站更新日期戳記。
- 官方發布日
- 該頁沒有逐頁的發布日,頁尾的更新日期是屏東縣政府全站共用的戳記(2026-08-30 同時抓的四個社會處頁面同為 115-08-2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公費:80 小時免費服務。自費:以每小時 250 元計。服務對象的公費資格是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設籍屏東縣連續滿 1 年,而且新生兒在屏東縣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或者是懷孕滿 20 週(含)以上、或胎兒 500 克以上的小產婦女。符合公費資格者,服務期間需實際居住屏東縣。服務內容包含母嬰照護、育兒指導、月子料理與簡易家務。
- 這一筆給的是服務時數,不是發到帳戶的現金 —— 不要和生育津貼那一類的金額放在一起比較
- 沒有弱勢門檻: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證明在簽約文件裡被列為「非必要條件」
- 小產也在公費範圍內:懷孕滿 20 週含以上、或胎兒 500 克以上的小產婦女同樣適用
- 申請時點是懷孕期間:孕婦本人、配偶或家屬要在孕婦懷孕滿 4 個月至新生兒出生前,向到宅母嬰照護媒合平台提出線上預約;平台會在 2 週內回覆媒合結果
- 服務要在新生兒出生日起 2 個月內完成 —— 這是頁面明訂的期限,不是建議
- 服務由社團法人台灣全齡健康服務暨照護學會受託辦理媒合平台,分屏北區與屏南區兩個窗口
- 超過 80 小時或不符合公費資格者可以自費,每小時 250 元,那是收費不是補助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到宅母嬰照護月嫂服務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該頁未載明本項服務或現行費率的生效日,只有頁尾的全站更新日期戳記;頁面掛的公費申請表檔名標示為 115 版。
- 官方發布日
- 該頁沒有逐頁的發布日,頁尾的更新日期是屏東縣政府全站共用的戳記(2026-08-30 同時抓的四個社會處頁面同為 115-08-28)。
- 官方更新日
- 官方頁未載明頁尾的「更新日期」是屏東縣政府全站共用的戳記(2026-08-30 同時抓的四個社會處頁面同為 115-08-28),不是本頁的資料日,不採用。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民國 114 年(2025 年)出生的嬰幼兒:最晚到民國 115 年(2026 年)12 月 31 日之前申請。民國 115 年(2026 年)含以後出生的嬰幼兒:請在嬰幼兒未滿 1 歲前完成申請。逾期不受理。
- 兩種出生年份走的是兩種期限,不要套錯:114 年出生的有一個到 2026 年 12 月 31 日的過渡期限,115 年以後出生的則是「未滿 1 歲前」
- 頁面明寫逾期不受理,沒有補件延長的但書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未滿一歲嬰幼兒營養補助(115年起)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1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依附表一申報表所列項目備齊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報。逾期申報者,核定日期改以資料備齊送達之日起算。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委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嬰中心或托育家園受理申報,所以實務上是送到這些單位,不是公所
- 這是本站收錄的權益中期限最短的一項
- 逾期不是不受理,而是核定日期從「托育事實發生之日」改成「資料備齊送達之日」,中間那段補助會少領
- 委託人資格異動或變更合作對象,要重新申報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出處
- 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十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6-08-07 法規檢索系統的抬頭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是整份要點的最新修正日,那一次只修正第 24 點的附表三。本點條文自 112 年 4 月 6 日修正發布全文 30 點以來未再異動,施行日為 112 年 1 月 1 日,已填 effectiveFrom。
- 本站抓取日
- 2026-09-06
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其津貼依下列規定發放: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申請當年度一月份起發給。但兒童於每年十一月二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 此為 0–未滿 2 歲(衛福部主管)之規定
- 晚報等於少領:跨年度才申請的,前一年度的月份追不回來
- 113 年 5 月 31 日全文修正才改成現行寫法。前一版(111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寫的是「自受理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自出生月份發給」,沒有 11 月 2 日至 12 月 31 日這一段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出處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4-05-3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1-0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補助對象應於分娩或早產之翌日起 5 年內,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生育給付或本補助。
- 期限與勞工保險條例的給付請求權時效一致,是本站收錄的權益中期限最長的一項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出處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五年內提出。
- 起算點是新生兒出生之日,不是分娩事故的翌日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辦理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出處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1-13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領取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後,幼兒戶籍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向新戶籍所在地之核定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 戶籍遷移屬於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申報的事項之一
- 未主動申報者,核定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已撥款者限期返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出處
-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九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9-08-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6-08-2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1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加計本補助,合計發給新臺幣 10 萬元。
- 補的是差額,不是另外多給 10 萬元
-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本補助比例增給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出處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2-02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0–18 歲成長津貼:連位階都還沒有,更不用說金額
這一頁花了一整節在講位階 —— 一筆補助是自治條例、是縣府辦法、還是社會處的年度計畫,決定了它的金額寫在哪、多久會變、以及你要去哪裡確認。用同一把尺去量 0–18 歲成長津貼,結果是:它連位階都還沒有。現在有兩個版本在競爭,一個由行政院推動、一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年齡分界與帳戶設計都不一樣,而本站兩案的官方條文全文都還沒拿到。連「它會是哪一種規範、由誰執行」都還沒定案,金額當然更不可能寫。
所以這一節不會出現任何金額,也不會出現任何年齡級距,更不會把它排進屏東縣的申請順序。屏東那幾筆該辦的照原本的日子辦 —— 尤其是好孕車券與到宅月嫂那兩筆,它們的窗口在分娩之前,不會因為另一件事還沒定案而往後移。成長津貼現在走到哪裡、以及四個可以自己查證的關卡,本站另外開了一頁在追。
常見問題7 則
屏東縣第一胎只有 2 萬嗎?
是的。要點第四點規定每名新生兒發給 2 萬元;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的第二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才發給 3 萬元。排序以同一母親所從出、並以申請時已在國內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只遷戶籍、人住外縣市可以領嗎?
要點寫的是「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不是只有設籍。實務上如何查核與認定請洽屏東縣各戶政事務所或縣府民政處。屏東縣既然把「實際居住」寫進要點,規劃搬遷時間表時就不能只算戶籍遷入那一天,要把實際住在屏東的那段時間一起算進去。
中途搬出去過還算數嗎?
不算。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縣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中途遷出再遷回,計時從最後一次遷入重新開始。
錯過 6 個月一定領不到嗎?
要點第六點原則上規定逾期不發給,但同條留了但書:有正當理由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條文沒有替這個但書訂上限,是否構成正當理由由縣府認定,建議儘早聯繫受理的戶政事務所。
「屏東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是屏東自己加碼的錢嗎?
不是。屏東縣訂的是《屏東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審查核發標準》,規定的是誰符合、怎麼審、怎麼撥,本身沒有訂任何金額;級距在中央的《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裡。要查金額請去讀中央那一部,要查自己符不符合資格才是讀屏東這一部。
好孕車券一次可以領多少錢?
本站不寫這個數字。屏東縣政府社會處的官方頁正文上有對象、申請方式與使用規則,唯獨券面總值只在附檔裡;本站的規則是官方頁正文查不到的數字不發布,所以這一項的金額欄是空的。同一份附檔還寫了它與原住民醫療交通費補助之間是擇一關係,頁面正文也沒有 —— 兩件事都建議在申請前直接向社會處確認。
縣生育津貼和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可以一起領嗎?
不建議當成可以疊加來規劃。《屏東縣產婦及嬰兒營養與婦女生育補助辦法》第 7 條規定重複申領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補助者,縣府可以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並追繳;縣生育津貼的作業要點第六點也把「重複申領本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列為不發給或追繳的情形。兩筆都是屏東縣府發的生育相關現金,實務上如何認定請以受理機關的說明為準。
資料來源24 筆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產婦及嬰兒營養與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第 6 條
-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未滿一歲嬰幼兒營養補助(115年起)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托育津貼自治條例 第 3 條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審查核發標準 第 3 條、第 4 條
-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到宅母嬰照護月嫂服務
-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孕婦產檢交通服務(好孕車劵)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 第 32 條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法 第 32 條之 1
- 全國法規資料庫|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5 條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 第三點第一款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第五點
-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四點
- 嘉義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三點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7 條
-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第三點
-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幸福人生 → 婚育政策 → 生育獎勵金(補助內容)
-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第 3 條
-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南投縣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
- 新竹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縣政府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第二點
-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第二點
- 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十四點)
-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
-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九點
本頁最後更新: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