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權益

社會住宅與包租代管:結婚兩年內、家裡有小孩,規定裡替你留了什麼

這一頁講的不是「政府補你多少租金」,那件事在租金補貼那一頁。這一頁講的是「政府自己的房子怎麼排隊」,以及包租代管的租客能多拿到哪一筆錢。兩件事的規定分開放在不同的地方,而且都很新:住宅法第四條在 2026 年 3 月 4 日剛修過,替婚育家庭留下至少兩成比率;七天後的 3 月 11 日,內政部發布了青年婚育租屋協助專案的作業規定,那是一筆每戶每年最高六千元、最長三年的修繕獎勵費。要注意的是「保留比率」不等於「保證租得到」,而條文自己就寫了但書。

最後更新 2026-09-048 筆官方出處

兩成是留給誰的:新婚二年內,或者家裡有未成年子女

住宅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的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二十比率出租予新婚二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婚育家庭。

這一句裡有兩個容易讀漏的地方。第一個是「新婚二年內」與「育有未成年子女」是並列的,符合其中一個就算婚育家庭,不必兩個都符合;沒有結婚但有未成年子女的,走的是後面那一個條件。

第二個是計算範圍。條文寫的是「直轄市、縣(市)轄區」,不是單一社區。某一處社會住宅開出來的婚育家庭戶數不到兩成,不代表那個縣市沒有做到這一條 —— 要看的是整個轄區的總數。

這一項是 2026 年 3 月 4 日修正時新增的。在那之前,住宅法第四條只有弱勢保留比率這一格,沒有婚育家庭這一項;所以查到 2026 年 3 月以前寫的資料沒有提到兩成,不是那份資料漏掉,是當時的條文就沒有。

婚育家庭保留比率・至少 20%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的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二十比率出租予新婚二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婚育家庭。

  • 計算範圍是「直轄市、縣(市)轄區」,不是單一社區 —— 某一處社會住宅的婚育家庭比率低於兩成,不代表該縣市沒有做到
  • 條文有但書:申請時婚育家庭數量未達保留比率者,賸餘部分不在此限。也就是說保留的是「比率」不是「保證」,沒有人來申請時那些戶會回到一般池
  • 「新婚二年內」與「育有未成年子女」是兩個並列的條件,符合其中一個就算婚育家庭
  • 這一項是 2026 年 3 月 4 日修正時新增的,在那之前住宅法第四條只有弱勢保留比率,沒有婚育家庭這一格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住宅法 第四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3-04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3-04
本站抓取日
2026-09-04

但書:沒人來申請的時候,那些戶會回到一般池

同一項的後段有一句但書:申請時婚育家庭數量未達保留比率者,賸餘部分不在此限。

這句話決定了「保留」這兩個字的實際力道。它保留的是比率,不是名額 —— 當期沒有那麼多婚育家庭來申請,剩下的戶數就不會空著等,會回到一般的分配裡。反過來說,婚育家庭來得比兩成多的時候,條文也沒有規定要往上加。

所以這一格對一個具體家庭的意義是:它提高了你在同一次招租裡被抽中的機會,但它不是一張保證卡。真正決定你排第幾的,是各縣市或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那一次招租公告裡的排序規則。

同一條的另外一格是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至少百分之四十。兩個比率是並列的,不是同一個池子裡再切。順帶一提,百分之四十這個數字本身不是 2026 年才有的:2021 年 6 月 9 日修正時就已經是四十,2026 年那次只把「百分之四十以上」的「以上」二字刪掉。

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保留比率・至少 40%

同一條同時規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這一格與婚育家庭那百分之二十是兩個並列的保留比率。

  • 百分之四十這個數字本身不是 2026 年才有的:2021 年 6 月 9 日修正時就已經是四十,2026 年 3 月 4 日那次只把「百分之四十以上」的「以上」二字刪掉
  • 弱勢身分要同時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的金額與家庭財產有沒有超過主管機關公告的標準,不是只看身分別
  • 一個家庭可能同時落在弱勢與婚育兩邊,條文沒有規定這種情況要算進哪一邊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住宅法 第四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3-04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3-04
本站抓取日
2026-09-04

弱勢那四成裡,有兩款與懷孕生育直接有關

婚育家庭那兩成是新規定,但弱勢那四成裡本來就有兩款寫的是生育這件事,而且兩款的年份不同,查資料時很容易混。

第一款是第二項第十二款:「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這一款是 2021 年 6 月 9 日修正時新增的,2017 年那一版沒有。條文沒有定義「困境」的內容,由主管機關認定。

第二款是第二項第三款:「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這一格原本寫的是三人以上,2023 年 12 月 6 日修正時才降成二人。所以查到 2023 年 12 月以前的資料寫「三人以上」不是抄錯,是當時的條文就是三人 —— 這是本站在對帳時實際遇到的差異,不是理論上的可能。

兩款都還要通過所得與財產標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的金額與家庭財產,不能超過主管機關公告的一定標準。有身分不等於符合資格。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的未成年人屬弱勢

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二款把「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列為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一種,適用弱勢那百分之四十的保留比率。

  • 這一款是 2021 年 6 月 9 日修正時新增的,2017 年那一版沒有這一款
  • 身分成立還要通過所得與財產標準,不是有這個身分就一定符合
  • 「遭遇困境」由主管機關認定,條文本身沒有定義困境的內容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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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住宅法 第四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1-06-09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3-04
本站抓取日
2026-09-04
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屬弱勢

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是「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也就是兩個孩子就算,不是三個。

  • 這一款原本寫的是「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2023 年 12 月 6 日修正時才降成二人
  • 同樣要通過所得與財產標準
  • 查到 2023 年 12 月以前的資料寫「三人以上」不是那份資料抄錯,是當時的條文就是三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住宅法 第四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12-06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3-04
本站抓取日
2026-09-04

婚育家庭之間怎麼排:子女多的優先,但那部辦法還沒訂

住宅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家庭,以未成年子女人數較多者先予承租,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這一項與第一項那兩成是兩件事:第一項決定「留多少戶」,第三項決定「婚育家庭之間誰排前面」。條文給的排序原則只有一條 —— 子女人數較多者優先。

要注意的是後半句: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截至本站抓取日,住宅法的授權子法清單裡還沒有這一部辦法 ——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最後一次修正是 2025 年 6 月 9 日,早於這次修法,裡面也沒有婚育家庭的排序規定。

也就是說,這一項今天的狀態是「原則已經寫進法律,執行細節還沒有全國一致的規定」。實際怎麼排,現在只能看各縣市或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那一次招租公告怎麼寫。這一格會隨著辦法發布而改變,本站在監看住宅法第四條那一頁。

子女人數較多者先予承租

住宅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家庭,以未成年子女人數較多者先予承租,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這一項與第一項那百分之二十是兩件事:一個決定保留多少戶,一個決定婚育家庭之間誰排前面
  • 條文授權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而截至本站抓取日,住宅法的授權子法清單裡還沒有這一部辦法 —— 排序怎麼執行,目前只能看各縣市或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招租公告
  • 這一項是 2026 年 3 月 4 日增訂的,在那之前條文沒有規定婚育家庭之間的排序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住宅法 第四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3-04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3-04
本站抓取日
2026-09-04

包租代管這一邊:一筆真的會撥出來的錢,每年最高六千元

前面幾節講的都是排隊順序,沒有現金。包租代管這一邊則有一筆會實際撥到手上的補助:青年婚育租屋協助專案的育兒安全修繕獎勵費,規定在 2026 年 3 月 11 日發布的作業規定裡。

金額是每期計畫每戶每年最高新臺幣六千元,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依契約年度的年期逐年申請,最長補助三年。「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的意思是花多少補多少、上限六千,不是通過資格就發六千。

申請的時機有兩層限制。每一年期只能申請一次,而且要在租賃期間內提出,逾租賃期間不得申請;憑證要是 2025 年 10 月 1 日(含)以後開立的,而且限領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的公司或商號開立的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開立的收據。

程序上這一筆不是自己送件 —— 由租屋服務事業代為向租賃住宅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提出。也就是說,你要先是包租代管第三期至第五期計畫的承租人或次承租人,才談得上這一筆。

至於哪些設備算「育兒安全設施設備」,作業規定第五點只寫「限與育兒居家安全相關者(詳附表)」,而那份附表內政部只以 PDF 附檔公布。本站的規則是 PDF 不能當出處,所以那一格留白為查詢中。

育兒安全修繕獎勵費・每戶每年最高 6,000 元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青年婚育租屋協助專案,每期計畫每戶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依契約年度的年期逐年申請,最長補助三年。

  • 「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的意思是花多少補多少、上限六千,不是通過資格就發六千
  • 每一年期只能申請一次,而且要在租賃期間內提出,逾租賃期間不得申請
  • 憑證要是 2025 年 10 月 1 日(含)以後開立的統一發票或收據;例外是已核定為育兒家庭者,在資格審查通過前就先修繕的也可以補
  • 申請是由租屋服務事業代為提出,不是自己送件
  • 修繕或新購的設施設備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並應合於建築法、消防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 涉及租賃住宅結構或隱形鐵窗的,還要出具出租人修繕同意書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出處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至第五期計畫青年婚育租屋協助專案作業規定 第四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3-1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3-11
本站抓取日
2026-09-04
哪些設備算「育兒安全設施設備」

查詢中

作業規定第五點只寫「限與育兒居家安全相關者(詳附表)」,而那份附表內政部只以 PDF 附檔公布,條文本身沒有列出品項。本站規則是 PDF 不能當出處,所以這一格留白。翻面條件:國土管理署把附表做成靜態 HTML 頁,或條文改為直接載明品項。

  • 作業規定第五點把品項寫在附表裡,本站沒有可引用的 HTML 出處,實際可以報哪些設備請以租屋服務事業或當地主管機關的說明為準

誰算新婚家庭、誰算育兒家庭:兩條線都從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算

婚育專案把申請人分成兩種,而且兩種的起算日是同一天:2025 年 10 月 1 日。

新婚家庭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結婚日期在 2025 年 10 月 1 日(含)以後,而且在申請日前二年內。配偶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的,應在臺設有戶籍並辦竣結婚登記。條文另外排除了一種情況: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的,不屬於新婚家庭。

育兒家庭則是申請人或其配偶在申請日育有出生日期在 2025 年 10 月 1 日(含)以後的戶籍內子女,收養的子女也算 —— 或者申請日當日孕有胎兒。也就是說懷孕中就成立,不必等孩子出生,但要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影本。

兩邊都符合的怎麼辦?條文寫得很明白:以育兒家庭審認。而且通過審查之後,該租賃期間不得申請變更補助資格,育兒家庭與新婚家庭之間不能互換。剛好在這兩種身分之間的家庭,不必煩惱要選哪一個,規定已經替你選了。

還有一格與未成年人有關:包租代管第三期至第五期計畫的承租人原則上要已成年,但「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的未成年人同樣具備申請承租的資格。這與住宅法第四條那一款是同一個身分概念,出現在兩個不同的地方。

新婚家庭怎麼算

婚育專案的新婚家庭,指申請人的結婚日期在 2025 年 10 月 1 日(含)以後,而且在申請日前二年內。

  • 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結婚日不早於 2025 年 10 月 1 日,而且距離申請日不超過兩年
  • 配偶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的,應在臺設有戶籍並辦竣結婚登記
  •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的,不屬於新婚家庭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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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至第五期計畫青年婚育租屋協助專案作業規定 第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3-1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3-11
本站抓取日
2026-09-04
育兒家庭怎麼算・懷孕中就算

婚育專案的育兒家庭,指申請人或其配偶在申請日育有出生日期在 2025 年 10 月 1 日(含)以後的戶籍內子女(含收養的子女),或者申請日當日孕有胎兒。

  • 懷孕中就成立,不必等孩子出生 —— 孕有胎兒者要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影本
  • 子女要在戶籍內,收養的子女算
  • 同時符合新婚家庭與育兒家庭的,以育兒家庭審認
  • 通過審查之後,該租賃期間不得申請變更補助資格,育兒家庭與新婚家庭之間不能互換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出處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至第五期計畫青年婚育租屋協助專案作業規定 第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3-1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3-11
本站抓取日
2026-09-04
因懷孕或生育遭遇困境的未成年人可以自己承租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至第五期計畫的承租人要已成年,但未成年人如果是「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同樣具備申請承租的資格。

  • 另外兩種未成年人也可以: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的,以及由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的
  • 其餘條件與成年人一樣: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所得與財產要低於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附表一所定的額度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出處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至第五期計畫執行要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8-27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8-27
本站抓取日
2026-09-04

內政部自辦的社宅另有一部辦法,2025 年 6 月加進了三件與懷孕直接有關的事

前面講的保留比率寫在住宅法,對所有社會住宅都成立。但「怎麼申請、誰能申請、租多久」這一層,各家興辦者是分開規定的 —— 內政部自己興辦的那些案子,適用《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先講清楚適用範圍,因為這一格最容易誤會:那部辦法第二條寫明,它管的是內政部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興辦的社會住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的案子,各有自己的規定,不會自動一樣。

這部辦法在 2025 年 6 月 9 日修正過一次,而那一次加進來的東西剛好有三件與懷孕、生育直接相關,是這一族權益裡少見的具體規定。

第一件是家庭成員的定義: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的胎兒,算一位家庭成員。這不是象徵性的 —— 所得門檻是把家庭年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後,看每人每月有沒有超過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分母多一個人,這道門就寬一格。而 2021 年 5 月那一版的家庭成員定義裡,根本沒有胎兒這一項。

這一部辦法只管內政部自己興辦的社會住宅

內政部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興辦的社會住宅,出租依這部辦法辦理。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的社會住宅,各有自己的出租規定,不適用這一部
  • 所以看到「社會住宅的申請資格」時要先確認講的是哪一家興辦的,規則不會自動相同
  • 住宅法第四條那兩個保留比率是母法層級,對所有社會住宅都成立;下面這幾格則只在內政部自辦的那些案子裡成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二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6-09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6-09
本站抓取日
2026-09-04
懷孕中的胎兒算一位家庭成員

申請承租時,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配偶戶籍內的直系親屬,以及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的胎兒。

  • 這一格是 2025 年 6 月 9 日才加進條文的 —— 2021 年 5 月 17 日那一版的家庭成員定義裡沒有胎兒
  • 它實際影響的是所得門檻的分母:所得總額要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多一位成員這道門就寬一格
  • 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戶籍內有需要照顧的兄弟姊妹時,那些兄弟姊妹也算家庭成員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三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6-09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6-09
本站抓取日
2026-09-04

未成年懷孕的人可以自己承租,而且條文寫明由誰代辦

第二件是承租資格。這部辦法的原則是成年國民才能申請,但條文開了兩個給未成年國民的例外,其中一個就是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二款 ——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這一格的變化很大。2021 年那一版第一款只寫「成年國民」四個字,更早的版本寫的是「年滿二十歲國民」;也就是說在 2025 年 6 月以前,一個因懷孕而無家可歸的未成年人,在這部辦法底下是沒有申請資格的。

第三件是配套的程序:條文同時新增一款,規定這兩種未成年申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機構)代為申請,並檢附代理人或監護機構的證明文件。「或監護人(機構)」這幾個字把安置機構納了進來,所以還住在機構裡、沒有可用的法定代理人的人不會卡在這一步。要注意代辦的只是程序,承租人仍然是那位未成年人本人。

文件那一格還有一個值得留意的用字差異。這部辦法要的是「經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而住宅補貼那幾部辦法寫的是「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一個是請機關開一份給你,一個是把你既有的文件拿去給機關認 —— 兩邊要跑的事情不一樣。

🔴 另外提醒一件查條文時會踩到的事:這一目是 2025 年插進文件清單的,把原本排在第十一目的「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文件影本」往後擠成第十二目。所以引用時要認內容,不要認目次號。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的未成年人可以自己承租

申請承租的資格是成年國民,或者具備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十二款情形的未成年國民 —— 第十二款就是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 這是這部辦法開給未成年人的唯一一條例外,另一條(第四款)是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者
  • 這一款是 2025 年 6 月 9 日新增的:2021 年版第一款只寫「成年國民」,更早的版本寫的是「年滿二十歲國民」
  • 有資格不等於租得到 —— 所得、財產與住宅狀況那幾款仍然要一起符合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三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6-09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6-09
本站抓取日
2026-09-04
未成年人要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申請

申請人屬於前述兩種未成年國民的,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機構)代為申請,並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機構)的證明文件。

  • 這一款是 2025 年 6 月 9 日新增的 —— 2017、2018、2021 三個版本的第七條完全沒有這一款
  • 「或監護人(機構)」把安置機構納進來,所以還在機構的未成年人不會因為沒有法定代理人而卡住
  • 代為申請的是程序,承租人仍然是那位未成年人本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七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6-09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6-09
本站抓取日
2026-09-04
這一份證明要社政機關「出具」,不是「認定」

以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身分申請時,檢附經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 用字與住宅補貼那幾部辦法不同:那邊寫的是「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這邊寫的是「出具」—— 一個是把你既有的文件拿去給機關認,一個是請機關開一份給你
  • 這一目是 2025 年 6 月 9 日插進文件清單的,原本排在第十一目的「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文件影本」被往後擠成第十二目
  • 🔴 因為目次會漂移,查條文時要認內容不要認目次號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七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6-09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6-09
本站抓取日
2026-09-04

排序與租期:弱勢可以不必只靠抽籤,租期上限也不同

符合資格之後怎麼排序?條文的原則是公開抽籤決定序位,但 2025 年那次修正加了一句但書:對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得採評點分數方式辦理。

注意那個字是「得」不是「應」——走不走評點由主管機關決定,不是申請人可以選的。而 2017、2018、2021 三個版本都只寫「原則上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序位」,連這條路都沒有。評點的項目與配分不在這部辦法裡,在各批次的招租公告中,所以本站沒有可引用的條文出處。

租期那一格分成兩層。社會住宅租賃期限為三年,一般承租人租期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六年;以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承租的,不受續租一次的限制,租期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年。

十二年這個數字本身不是新的 —— 2017 年訂定發布時就寫著「符合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得延長為十二年」。真正變了的是要件:現行條文要求「自簽約承租起至租賃期限屆滿時,期間均符合」弱勢身分。也就是說中途脫離弱勢身分的人,會回到六年那一條,而舊條文沒有這個連續性要求。

對這一頁的讀者來說,關鍵是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那十三款裡,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與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都算弱勢。所以這兩種家庭如果一路都符合,租期的天花板是十二年而不是六年 —— 那是六年的兩倍,對正在把孩子養大的家庭差別很大。

弱勢身分者可以走評點,不必只靠抽籤

經審查符合資格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序位;但對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得採評點分數方式辦理。

  • 這個但書是 2025 年 6 月 9 日加上的 —— 2017、2018、2021 三版都只寫「原則上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序位」,沒有評點這條路
  • 條文寫的是「得」,不是「應」:走不走評點由主管機關決定,不是申請人可以選的
  • 評點的項目與配分不在這部辦法裡,在各批次的招租公告裡,所以本站沒有可引用的條文出處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九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6-09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6-09
本站抓取日
2026-09-04
租期・一般合計 6 年,弱勢合計 12 年

社會住宅租賃期限為三年,一般承租人租期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六年;以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簽約承租、且自簽約起至租賃期限屆滿期間均符合弱勢身分者,不受續租一次的限制,租期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年。

  • 🔴 十二年這件事本身不是新的(2017 年版就寫著「符合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得延長為十二年」),但 2025 年 6 月 9 日改寫之後多了一個連續性要件:要從簽約起到期滿「期間均符合」弱勢身分
  • 也就是說中途脫離弱勢身分的,就回到六年那一條 —— 舊條文沒有這個要求
  • 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的弱勢十三款裡,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與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都在內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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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十一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6-09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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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6 則

社會住宅保留兩成給婚育家庭,是不是代表我一定租得到?

不是。住宅法第四條第一項的後段有一句但書:申請時婚育家庭數量未達保留比率者,賸餘部分不在此限。它保留的是比率不是名額 —— 沒有那麼多婚育家庭來申請時,剩下的戶數會回到一般分配;婚育家庭比兩成多的時候,條文也沒有規定要往上加。它提高的是機會,不是保證。

我還沒結婚,但有一個小孩,算不算婚育家庭?

算。條文寫的是「新婚二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婚育家庭」,兩個條件是並列的,符合其中一個就成立,不必兩個都符合。

懷孕中還沒生,可以申請包租代管的育兒安全修繕獎勵費嗎?

可以。作業規定第二點把育兒家庭定義成「育有出生日期於一百十四年十月一日(含)以後之戶籍內子女(含收養之子女)或申請日當日孕有胎兒者」,孕有胎兒就成立。要檢附的是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影本。

這一筆六千元是每年直接發,還是要拿發票?

要拿憑證。條文寫的是「每期計畫每戶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也就是花多少補多少、上限六千。憑證要是 2025 年 10 月 1 日(含)以後開立的統一發票或收據,而且要在租賃期間內由租屋服務事業代為提出申請。

我家兩個小孩,在社會住宅會排在只有一個小孩的家庭前面嗎?

住宅法第四條第三項寫的原則是「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家庭,以未成年子女人數較多者先予承租」,但同一句後半是「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而截至本站抓取日,那部辦法還沒有發布。所以原則已經在法律裡,全國一致的執行規定還沒有 —— 實際排序要看那一次招租公告怎麼寫。

這一頁和租金補貼那一頁差在哪裡?

租金補貼是「你自己在外面租房子,政府補你一部分租金」;這一頁講的是「政府自己或透過包租代管提供的房子,婚育家庭排隊時有什麼待遇」。兩者的法源不同、申請管道不同,而且住宅補貼是一家一人申請、四種同年度擇一,不要把兩邊的規定互相套用。

資料來源8 筆

  1. 全國法規資料庫|住宅法 第四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官方發布 2026-03-04 · 本站抓取 2026-09-04
  2.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至第五期計畫青年婚育租屋協助專案作業規定 第四點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官方發布 2026-03-11 · 本站抓取 2026-09-04
  3.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至第五期計畫執行要點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官方發布 2025-08-27 · 本站抓取 2026-09-04
  4. 全國法規資料庫|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二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官方發布 2025-06-09 · 本站抓取 2026-09-04
  5. 全國法規資料庫|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三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官方發布 2025-06-09 · 本站抓取 2026-09-04
  6. 全國法規資料庫|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七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官方發布 2025-06-09 · 本站抓取 2026-09-04
  7. 全國法規資料庫|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九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官方發布 2025-06-09 · 本站抓取 2026-09-04
  8. 全國法規資料庫|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十一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官方發布 2025-06-09 · 本站抓取 2026-09-04

本頁最後更新: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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