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權益

所得稅法第 17 條:與生育育兒有關的五格,條文各自寫了什麼

本站收錄的權益絕大多數是政府發給你的錢,或政府規定別人不能收走的錢。所得稅法第 17 條是第三種:它不發錢,而是把一部分所得從課稅的基礎裡拿掉。這一頁只做一件事 —— 把第 17 條裡與生育育兒直接相關的五格逐條抄出來,說明條文寫了什麼、排除了什麼、生效日寫在哪裡。要先講清楚界線:本站不試算、不判斷你該選標準扣除額還是列舉扣除額、不建議任何申報方式,也不提供稅務意見。條文之外的一切,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這一頁能幫上的是「知道條文裡有哪幾格、每一格的門檻寫在什麼字上」,不是「幫你算」。

最後更新 2026-08-261 筆官方出處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6 歲以下,而且第二名以上金額不同

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6 的條文很短,但每一個字都有分量:自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 6 歲以下之子女,第一名子女每年扣除 15 萬元,第二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 22 萬 5 千元。

三個容易記錯的地方。第一,年齡條件只寫「6 歲以下之子女」,條文沒有再加就學與否的條件 —— 這與本站收錄的育兒津貼、托育補助不同,那兩項都要看有沒有送托、送到哪一種機構。

第二,第二名及以上是「每人」22 萬 5 千元,不是全部子女一起套同一個數字,也不是第一名跟著往上調。

第三,生效日寫在條文自己的第一句裡 —— 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本站的資料層因此可以直接標 2024-01-01,不必回沿革猜。

本站不寫「可以省多少稅」。扣除額減少的是綜合所得淨額,實際少繳多少要看適用稅率,而算那個數字就是試算 —— A 階段不做試算。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第一名 15 萬元、第二名以上每人 22.5 萬元

自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 6 歲以下之子女,第一名子女每年扣除 15 萬元,第二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 22 萬 5 千元。

  • 年齡條件是「6 歲以下之子女」,條文沒有另外規定就學與否
  • 第二名及以上是每人 22 萬 5 千元,不是全部子女都用同一個數字
  • 生效日寫在條文裡: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財政部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 第 17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單條條文頁不顯示該條的修正日期。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第 3 項那組排除,條文點名的是哪兩目

第 17 條第 3 項列了三種情形: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稅額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選擇股利及盈餘按 28% 分開計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扣除金額。

重點在這一項排除的是什麼。條文逐字寫的是「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7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及之 8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之規定」—— 點名的是第 7 目與第 8 目。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是同一款第 3 目之 6,不在被點名的兩目裡;教育學費特別扣除是之 5,同樣不在。

本站在這裡只轉述條文寫了哪兩目,不推論任何個案的適用結果。實際適用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不在第 17 條第 3 項排除的清單裡

第 17 條第 3 項列的三種情形(稅率適用 20% 以上、股利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超過扣除金額),條文明寫不適用的是「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7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及之 8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

  • 條文逐字點名的是第 7 目與第 8 目,幼兒學前特別扣除是第 6 目,不在被點名的兩目裡
  • 這是條文本身的文字,不是本站的解讀;個案適用仍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財政部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 第 17 條第 3 項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單條條文頁不載明本項的修正施行日;需回該法沿革逐版比對。
官方發布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單條條文頁不顯示該條的修正日期。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扶養子女的免稅額:條件在這一條,金額不在

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可以減除本人、配偶及合於規定之扶養親屬的免稅額,子女那一目寫的是: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分界是「未成年」。成年之後不是自動不能列報,而是要另外落在三種情形之一 —— 在校就學、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條沒有寫金額。免稅額的數額不在第 17 條的條文裡,所以本站這一格只收條件,不收數字 —— 沒有官方出處的數字,本站不寫。

同一款還有一句常被誤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那一句講的是納稅義務人與配偶自己,不是子女。

扶養子女的免稅額・條件在條文裡,金額不在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減除免稅額。

  • 分界是「未成年」,成年之後要另外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三者之一
  • 本條只寫誰可以列為受扶養親屬,免稅額的金額不在這一條的條文裡
  •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 70 歲者免稅額增加 50%,那一句講的是本人與配偶,不是子女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財政部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 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單條條文頁不載明本款的修正施行日;需回該法沿革逐版比對。
官方發布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單條條文頁不顯示該條的修正日期。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大專以上,但有四種情形不得扣除

第 3 目之 5 的金額是每人每年 2 萬 5 千元為限,對象是「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 不含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

真正決定這一格能不能用的是但書: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四種情形,只要落在其中一種就不得扣除。

「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這一句與本站的另外兩頁站在同一條界線的兩側。就學貸款是貸款不是補助,而學費補助是補助 —— 兩者在這一句底下的處理不同。本站只指出條文寫了這一句,不判斷個案落在哪一邊。

順帶一提年齡:這一格看的是「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而免稅額那一格看的是「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兩格的判準不同,可能同時成立,也可能只成立一格。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每人每年 2 萬 5 千元

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 2 萬 5 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 對象是「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不含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
  • 但書排除四種情形:空中大學、專校、五專前三年,以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
  • 「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與本站收錄的就學貸款、學費補助是同一條界線上的兩側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財政部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 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5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單條條文頁不載明本目的修正施行日;需回該法沿革逐版比對。
官方發布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單條條文頁不顯示該條的修正日期。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醫藥及生育費:沒有金額上限,但有兩道限制

生育費寫在列舉扣除額裡,與醫藥費同一目: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第一道限制是付款對象。條文限定了三類機構,不是所有花在生產上的錢都落在這一目裡。

第二道是但書: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這一句與本站收錄的生育給付直接相關 —— 已經由保險支付的那一段,不會再從這一目扣一次。

還有一件結構上的事要先知道:這一目屬於列舉扣除額,而條文寫的是「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也就是說它不是額外多出來的一格,而是與標準扣除額互斥的一整組裡的一項。

本站不判斷個案該選哪一種,也不做金額比較。那是稅務意見。

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沒有金額上限但有兩道限制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 條文沒有給這一項金額上限,但限制了付款對象: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
  • 「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已由保險支付的那一段不能重複列報
  • 它屬於列舉扣除額,而列舉扣除額與標準扣除額只能擇一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財政部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 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3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單條條文頁不載明本目的修正施行日;需回該法沿革逐版比對。
官方發布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單條條文頁不顯示該條的修正日期。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標準扣除額・個人 12 萬元,有配偶者加倍

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 12 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特別扣除額則另外減除。

  • 條文的結構是「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不受這個擇一影響
  • 所以幼兒學前、教育學費這兩項特別扣除,不會因為選了標準扣除額而消失
  • 本站不判斷個案該選哪一種,那是稅務意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財政部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 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 目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單條條文頁不載明本目的修正施行日;需回該法沿革逐版比對。
官方發布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單條條文頁不顯示該條的修正日期。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沒辦結算申報就用不到列舉扣除額

依第 71 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 條文排除的是列舉扣除額那一組,醫藥及生育費就在裡面
  • 特別扣除額(含幼兒學前、教育學費)不在這一句排除的範圍內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財政部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 第 17 條第 2 項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官方頁未載明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單條條文頁不載明本項的修正施行日;需回該法沿革逐版比對。
官方發布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單條條文頁不顯示該條的修正日期。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要先把政府補助從租金裡減掉

這一格與本站的租金補貼頁直接互動,所以值得單獨講。條文寫的是:自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 18 萬元為限。

關鍵在「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六個字。領到租金補貼的人,能列入這一格的不是付出去的全部租金,而是租金扣掉補助之後剩下的那一段。條文把兩件事的先後順序寫死了。

但書也要看清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範圍是三種人,不只是納稅義務人自己。

另外,這一格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的待遇不同 —— 它正是第 17 條第 3 項點名排除的兩目之一。條文怎麼寫,本站就怎麼轉述。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每申報戶 18 萬元,而且要先減掉政府補助

自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 18 萬元為限。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 「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是這一項與租金補貼的交會點:領到的租金補貼要先從租金裡扣掉,再看剩下的能不能列報
  • 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範圍包括納稅義務人、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
  • 這一項受第 17 條第 3 項的排富限制,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不同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財政部
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 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8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單條條文頁不顯示該條的修正日期。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這一頁的邊界:本站做什麼、不做什麼

把界線寫在頁面上,是因為稅這個題目最容易被讀成建議。本站在這一題上的角色只有一個:把條文抄對、標出處、標生效日。

  • 會做:轉述條文金額、年齡、但書、排除規定,逐句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條文頁,每一筆都附出處連結與抓取日。
  • 會做:指出條文之間的關係例如「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與生育給付、「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與租金補貼。指的是條文寫了什麼,不是個案怎麼算。
  • 不做:試算不算你能省多少稅,不算適用稅率,不比較兩種申報方式的結果。
  • 不做:個案判斷不判斷你該選標準扣除額還是列舉扣除額,不判斷某一筆支出落在哪一目。
  • 不做:代辦與意見本站不代辦,也不提供稅務或法律意見。有疑義請洽稽徵機關。
  • 留白:查不到就說查不到免稅額的金額不在第 17 條裡,本站就不寫;逐目的修正施行日,單條條文頁不載明,本站標的是「需回沿革逐版比對」而不是編一個日期。

常見問題5 則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有排富嗎?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3 項那組排除,條文逐字寫的是「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7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及之 8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之規定」,點名的是第 7 目與第 8 目。幼兒學前特別扣除是同一款第 3 目之 6。本站只轉述條文點名了哪兩目,個案適用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

兩個小孩都是 6 歲以下,扣除額怎麼寫?

條文寫的是第一名子女每年扣除 15 萬元,第二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 22 萬 5 千元。也就是第二名以上是「每人」一個額度,不是全部套同一個數字。本站不代算合計金額。

生產的自費支出可以列報嗎?

所得稅法第 17 條把「醫藥費及生育費」放在列舉扣除額裡,但限定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而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列舉扣除額與標準扣除額只能擇一。個案是否符合,請洽稽徵機關;本站不提供稅務意見。

領了租金補貼,租金還能列報嗎?

條文寫的是「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 18 萬元為限」——先減除政府補助,再看剩下的部分。另有但書: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這一頁為什麼有些格子沒有生效日?

因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單條條文頁不顯示該條的修正日期,而所得稅法第 17 條歷經多次修正,要拿到逐目的施行日必須回該法沿革逐版比對,本站還沒做。幼兒學前與房屋租金那兩格有日期,是因為條文自己寫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查不到的就留白,不編。

資料來源1 筆

  1.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 第 17 條財政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單條條文頁不顯示該條的修正日期。 · 本站抓取 2026-08-26

本頁最後更新:2026-08-26

相關頁面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