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權益

就學貸款:家庭年所得 120 萬的門檻怎麼算、什麼時候開始還

就學貸款最常被誤解的兩件事,剛好一頭一尾。頭是門檻:很多人以為家庭年所得超過 120 萬元就一定不能貸,其實辦法留了一整款例外,條件是家裡還有未成年或在學的兄弟姊妹、子女。尾是還款:在學期間的利息不是「免利息」,而是照算但由主管機關全額負擔,真正開始由自己付是從事實完成日後滿二年的次日起。這一頁把兩頭都攤開,並且標出 115 年 8 月 1 日施行的那次修正到底動了哪幾條。

最後更新 2026-08-251 筆官方出處

門檻:120 萬元以下,或超過 120 萬但家裡還有在學的人

辦法第七條把申請要件寫成「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也就是兩款擇一,不是兩款都要。

第一款是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或是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

第二款才是最常被漏掉的: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但學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至少一人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就讀國內公私立國中小、有固定修業年限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進修學校、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並具正式學籍者,一樣符合要件。換句話說,超過 120 萬不等於出局,要先看家裡還有沒有在學或未成年的人。

至於「家庭年所得」是誰的所得,隨學生的身分而不同,這一段也很容易算錯。

  • 未婚、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 未婚、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 已經成年不代表只算自己。
  • 已婚與其配偶合計,不再與父母合計。
  • 離婚或配偶死亡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 特殊因素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文件,經學校審查認定後免予合計。
家庭年所得 120 萬元以下

申請就學貸款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或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

  • 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
  • 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準,由學校報中央主管機關彙總查調後轉知各校
  • 對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複查結果送學校審定
  • 本辦法第七條現行文字自 113 年 1 月 16 日修正發布,自 113 年 2 月 1 日施行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教育部
出處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4-02-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6-10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超過 120 萬元但有未成年或在學的兄弟姊妹、子女者仍可貸

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且學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至少一人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就讀國內公私立國中小、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進修學校、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並具正式學籍者,仍符合申請要件。

  • 這是本辦法最常被誤解的一條 —— 超過 120 萬不等於一定不能貸,要先看家裡還有沒有在學或未成年的手足、子女
  • 家庭年所得的計算範圍隨學生身分而不同:未婚未成年與法定代理人合計、未婚已成年與父母合計、已婚與配偶合計、離婚或配偶死亡則只算本人
  • 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文件,經學校審查認定後免予合計
  • 本辦法第七條現行文字自 113 年 1 月 16 日修正發布,自 113 年 2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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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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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貸什麼:學雜費以外還有七項,但不是每一項都人人可貸

可貸範圍以固定修業年限內的八項費用為限: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生活費,以及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

金額的認定分成兩種:學雜費、實習費、學生團體保險費以「該學期實際繳納者」為準;書籍費、住宿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則依該管主管機關規定的金額,不是你實際花了多少。

撥款方式也分兩種。應繳交學校的那幾項(學雜費、實習費、校內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由學校直接扣除,學生看不到現金;其餘書籍費、校外住宿費、海外研修費或生活費,學校審查合格後應即發放給學生。

八項裡有兩項另有門檻,而且門檻比一般貸款資格高得多。生活費貸款要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海外研修費則要是中央主管機關學海飛颺或學海惜珠的獲獎學生,或經學校依大學法核准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者。

還有兩條會直接減少可貸金額或取消資格:已經辦理或請領中央主管機關助學措施的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者,應就學雜各費「減除」之後的差額申請貸款 —— 是先減後貸,不是二選一;而受領公費之公費生完全不得申請就學貸款,沒有差額的空間。

可貸範圍:學雜費以外還有 7 項

可貸範圍以固定修業年限內的下列各費為限: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生活費,以及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

  • 學雜費、實習費、學生團體保險費以「該學期實際繳納者」為金額;書籍費、住宿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則依該管主管機關規定的金額
  • 學校會把應繳交學校的學雜費、實習費、校內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直接扣除,其餘書籍費、校外住宿費、海外研修費或生活費則發放給學生
  • 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學生以修業期間之各費為範圍,並以二年為限,至多得再延長二年
  • 本辦法第五條現行文字自 113 年 1 月 16 日修正發布,自 113 年 2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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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費貸款限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申請生活費貸款者,應為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之學生。

  • 生活費是八個可貸項目裡門檻最高的一項 —— 符合一般貸款資格不代表可以貸生活費
  • 海外研修費另有一套門檻:須為中央主管機關學海飛颺或學海惜珠之獲獎學生,或經學校依大學法核准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者
  • 本辦法第七條現行文字自 113 年 1 月 16 日修正發布,自 113 年 2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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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學雜費減免或助學金者,只能貸差額

辦理或已請領中央主管機關助學措施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之學生,應就所定學雜各費減除上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 減免、助學金與就學貸款不是二選一,而是先減後貸 —— 先扣掉已領的,剩下的才能貸
  • 學校應主動查核學生申貸項目及金額,如有溢貸應通知學生及承貸銀行並協助退還
  • 受領公費之公費生完全不得申請就學貸款,與上面的差額規則不同
  • 本辦法第五條現行文字自 113 年 1 月 16 日修正發布,自 113 年 2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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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生不得申請

受領公費之公費生,不得申請就學貸款。

  • 這一款沒有例外,也沒有差額的空間
  • 本辦法第五條現行文字自 113 年 1 月 16 日修正發布,自 113 年 2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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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期間的利息:不是免息,是主管機關替你付

辦法第八條寫得很直接:本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之前一日止之利息負擔,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自償還期起算日起之利息,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的部分外,其餘由借款學生負擔。

所以「在學期間不用付利息」的正確說法是:利息照算,只是由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全額負擔。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各該主管機關」是誰會有差 —— 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由學校的主管機關決定。

另外一個常被誤會的點是,就學貸款不是一次借滿四年。辦法第四條規定貸款每學期辦理一次,承貸銀行包括臺灣銀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高雄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銀行,而承貸銀行是對應學校的,不是學生自己挑。

至於信用保證:本貸款由主管機關以信用保證機制,分擔自 92 年 2 月 1 日起發生風險的百分之八十。這是主管機關與銀行之間的風險分擔,不是學生的免責 —— 學生仍然要還全額。

在學期間利息由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本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之前一日止之利息負擔,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自償還期起算日起之利息,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之部分外,其餘由借款學生負擔。

  • 「在學期間不用付利息」的正確說法是:利息照算,但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負擔
  •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由學校的主管機關決定
  • 本條是 115 年 6 月 10 日修正發布的條文之一,自 115 年 8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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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承貸銀行

貸款每學期辦理一次。承貸銀行包括臺灣銀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高雄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銀行。

  • 「每學期辦理一次」代表這不是一次借滿四年 —— 每個學期都要重新辦一次
  • 承貸銀行由學校對應,不是學生自己挑
  • 本辦法第四條現行文字自 113 年 1 月 16 日修正發布,自 113 年 2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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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信用保證分擔 80% 風險

本貸款由主管機關以信用保證機制,分擔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發生風險之百分之八十。

  • 這是主管機關與銀行之間的風險分擔,不是學生的免責 —— 學生仍要還全額
  • 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及國防部者自 101 年 8 月 1 日起分擔;為桃園市政府者自 106 年 2 月 1 日起分擔
  • 本辦法第十四條現行文字自 113 年 1 月 16 日修正發布,自 113 年 2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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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什麼時候開始還:事實完成日後滿 2 年的次日

償還期不是從畢業典禮那天起算,而是從「事實完成日」後滿二年的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在職專班的學生沒有這兩年,學業完成就開始攤還。

「事實完成日」隨情形而不同,而且有一個關鍵動作:要延後,必須在各階段貸款償還期起算日「前」通知承貸銀行。沒通知就會按原期限起算,之後才補救會多一道手續。

  • 繼續在國內就學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 服義務兵役得至服役期滿後償還。
  • 參加教育實習得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 因故退學或休學應於退學或休學後償還 —— 這一款是提前,不是延後。
  • 出國留學、定居或就業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但成績優異並獲政府考選,或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政府機構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學金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升學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畢業後滿 2 年才開始還

除在職專班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即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其餘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日後滿二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 「事實完成日」隨情形而不同:繼續在國內就學者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服義務兵役者得至服役期滿後、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至實習期滿後、因故退學或休學者則於退學或休學後
  • 要延到最後教育階段才還,必須在各階段貸款償還期起算日「前」通知承貸銀行 —— 沒通知就會按原期限起算
  • 在職專班沒有這兩年 —— 學業完成就開始攤還
  • 本條是 115 年 6 月 10 日修正發布的條文之一,自 115 年 8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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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出國留學、定居或就業:出國前一次償還

出國留學、定居或就業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但成績優異,並獲政府考選、外國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政府機構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學金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升學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 這是全辦法唯一一款要求「一次還清」的情形,而且時點在出國「前」
  • 但書要的是政府考選或外國、陸港澳政府機構、學校提供的留學獎助學金,自費留學不適用
  • 本條是 115 年 6 月 10 日修正發布的條文之一,自 115 年 8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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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還不出來的時候:兩種緩繳,差別在利息誰付

辦法給了兩套緩繳本金的機制,期限看起來相近,但利息由誰負擔完全不同 —— 這是選擇時真正要看的地方。

一般緩繳:學生於貸款償還期起,得向銀行申請緩繳本金,緩繳期間每次申請至少一年,總計不得超過十二年;緩繳期間的利息,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的部分外,其餘由學生負擔。

弱勢緩繳:學生於開始分期償還後,年收入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金額,或持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得向承貸銀行申請緩繳本金,緩繳期間每次為一年、以十二次為限,而緩繳期間的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發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者另有一款,每次一年、以三次為限,利息同樣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所謂「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不寫在本辦法的條文裡,所以本站不在這一頁給數字。另外,有逾期情事者要先還清逾期金額才能申請緩繳。

如果放著不還,後果寫在第十二條: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已償還者由承貸銀行通知註銷紀錄。

緩繳本金合計上限 12 年

學生於貸款償還期起,得向銀行申請緩繳本金,緩繳期間每次申請至少一年,總計緩繳期間不得超過十二年;緩繳期間之利息,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外,由學生負擔。

  • 這一款是「一般人」的緩繳:誰都可以申請,但緩繳期間的利息學生自己要付一部分
  • 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那一款不同 —— 那一款的緩繳利息全部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 本條是 115 年 6 月 10 日修正發布的條文之一,自 115 年 8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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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緩繳:利息由主管機關負擔

學生於開始分期償還後,年收入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金額,或持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得向承貸銀行申請緩繳本金,緩繳期間每次為一年,並以十二次為限;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 與一般緩繳的關鍵差別在利息:這一款緩繳期間的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 發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者另有一款,緩繳每次一年、以三次為限,利息同樣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 有逾期情事者應先還清逾期金額,才能申請緩繳
  • 所謂「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不在本辦法條文內
  • 本辦法第十二條現行文字自 113 年 1 月 16 日修正發布,自 113 年 2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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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保證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已成年由適當之成年人

本貸款以學生為申請人。申請學生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一人或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申請學生為已成年者,由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保證人應為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

  • 申請學生為未成年,且其法定代理人均非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得另覓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
  • 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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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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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頁未載明本辦法第六條在 113 年 1 月 16 日與 115 年 6 月 10 日兩次修正中均未變動(已逐條比對現行條文與兩份歷史法規),其現行文字的起算日要再往前查沿革才能確定,本站不編。
官方發布日
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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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115 年 8 月 1 日施行的修正動了哪幾條

本辦法在民國 115 年 6 月 10 日修正發布,第十六條明定該次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115 年 8 月 1 日施行;第十六條第一項則保留原本的「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

官方的沿革只寫「修正部分條文」,沒有列出是哪幾條,而立法理由是 PDF。本站把現行條文與前一版(113 年 1 月 16 日)逐條比對過,結果是:這次動到的是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與第十六條。

換句話說,改的正是利息負擔(第八條)、申貸與撥款程序(第九條)、以及償還與緩繳(第十一條)這三塊 —— 也就是這一頁最上面與最下面那兩段。其餘條文的現行文字沿用 113 年 1 月 16 日修正發布、113 年 2 月 1 日施行的版本。

這也是為什麼本站在這一頁的每一格都分別標了生效日,而不是全部套同一個日期:同一份辦法裡的條文,現行文字的起算日並不相同。

115 年 8 月 1 日施行的修正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 本站逐條比對過現行條文與前一版(113 年 1 月 16 日):這次修正動到的是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與第十六條
  • 動到的正是利息負擔(第八條)、申貸與撥款程序(第九條)與償還、緩繳(第十一條)這三塊
  • 其餘條文的現行文字沿用 113 年 1 月 16 日修正發布、113 年 2 月 1 日施行的版本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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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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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6-10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常見問題6 則

家庭年所得超過 120 萬元,就一定不能申請嗎?

不一定。辦法第七條是「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超過 120 萬元的人走第二款:只要學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至少一人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就讀國內立案學校並具正式學籍,一樣符合申請要件。

在學期間真的不用付利息嗎?

利息照算,但由各該主管機關全額負擔,並按年編列預算。你自己開始負擔利息的時點是償還期起算日之後,而且即使到那時,主管機關仍可能負擔其中一部分。

畢業後多久要開始還?

自事實完成日後滿二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在職專班的學生例外,學業完成就開始攤還。要延到最後教育階段再還,必須在各階段貸款償還期起算日前通知承貸銀行。

已經領學雜費減免了,還可以貸嗎?

可以,但只能貸差額。辦法第五條規定,已辦理或請領中央主管機關助學措施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者,應就學雜各費減除這些之後的差額申請就學貸款。至於受領公費的公費生則完全不得申請。

生活費也可以一起貸嗎?

生活費是八個可貸項目之一,但門檻比一般貸款資格高:要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且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符合一般申貸資格不代表可以貸生活費。

繳不出來可以緩繳嗎?利息誰付?

有兩套。一般緩繳每次至少一年、總計不超過十二年,緩繳期間的利息學生要負擔一部分;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年收入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金額者,緩繳每次一年、以十二次為限,而且緩繳期間的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有逾期要先還清逾期金額才能申請。

資料來源1 筆

  1.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教育部 · 官方發布 2026-06-10 · 本站抓取 2026-08-25

本頁最後更新: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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