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權益

2 歲以上未滿 5 歲育兒津貼:金額沒變,但規則整套換了

孩子滿 2 歲那個月,育兒津貼的主管機關會從衛生福利部換成教育部。金額沒有變,很多家長因此以為什麼都沒變 —— 但底下那套規則其實整組換了:年齡的算法在兩端用了不同的尺,排除條件從「有沒有送托」變成「有沒有讀平價幼兒園」,而溯及發給的界線改成當年度的 12 月 31 日。這一頁把換過來之後要重新確認的四件事列清楚。

最後更新 2026-09-023 筆官方出處

金額:與 0–未滿 2 歲完全相同

先把最常被問的講完:金額沒有因為換部會而改變。111 年(2022 年)8 月 1 日起,第 1 名子女每月 5,000 元、第 2 名子女 6,000 元、第 3 名子女 7,000 元,與衛福部端的未滿 2 歲育兒津貼是同一組數字。

這組數字是分三個期程漲上來的:108 年 8 月至 110 年 7 月是 2,500/2,500/3,500 元;110 年 8 月至 111 年 7 月是 3,500/4,000/4,500 元;111 年 8 月以後才是現在這一組。如果你在網路上看到比較低的數字,多半是那兩個舊期程的資料還留著沒更新。

另外有一條排富規定值得知道:112 年 1 月起,幼兒家庭綜合所得稅稅率 20% 以上也可以申領。也就是說,如果你幾年前因為稅率被排除過,現在的規則已經不同了。

這一款在 115 年(2026 年)8 月 28 日的修正裡被正式從條文中刪除,不再是「還寫在裡面但已經失效」的狀態。同一次修正沒有動到金額 —— 數額表(附表一)仍然是 111 年 8 月 1 日起的 5,000/6,000/7,000 元,那一次修正另外公布的附表二是申請表範本,不是金額表。

2 歲以上未滿 5 歲・每月金額

111 年(2022 年)8 月 1 日起:第 1 名子女每月 5,000 元、第 2 名子女 6,000 元、第 3 名子女 7,000 元。

  • 金額級距與 0–未滿 2 歲的衛福部育兒津貼相同
  • 108 年 8 月至 110 年 7 月為 2,500/2,500/3,500 元;110 年 8 月至 111 年 7 月為 3,500/4,000/4,500 元
  • 自 112 年 1 月起,幼兒家庭綜合所得稅稅率 20% 以上也可以申領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出處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2-未滿5歲育兒津貼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2-08-01 起
官方發布日
該頁未標示發布日(頁尾只有一個每天都在動的自動戳記,見 sourceUpdatedAtNote)。
官方更新日
官方頁未載明該頁頁尾的「更新日期」顯示的是瀏覽當日的日期,不是內容發布日,因此不採計。2026-08-26 再驗一次:首頁與 allowance-1/public-non-profit 兩個內頁全都印同一天,與 watch-lib 的 VOLATILE 早先記下的「ece 頁尾把當日日期黏在標籤前」一致。
本站抓取日
2026-08-25

年齡:兩端用的不是同一把尺

這一項的年齡定義是「生理年齡滿 2 歲至當學年度 9 月 1 日前學齡未滿 5 歲」的我國籍幼兒。同一句話裡出現了兩種年齡,這不是筆誤。

起點看的是生理年齡:小孩實際滿 2 歲的那一天起就可以受理申請,不必等到某個學年度開始。終點看的則是學年度:滿 5 歲之後改領就學補助,而「滿 5 歲」是以當學年度 9 月 1 日為基準日切的,不是生日當天。

實務上的意思是,同一年出生但生日在 9 月 1 日前後的兩個小孩,轉換的時點會差一整個學年度。教保資訊網的說法更直接:114 學年度的對象是 109 年 9 月 2 日(含)以後出生、至生理年齡滿 2 歲的幼兒。

這條界線值得先算一次,因為它決定的不只是名稱 —— 育兒津貼與就學補助是兩套申請,而且兩者擇一。

年齡怎麼算(以學年度為準)

育兒津貼的對象是「生理年齡滿 2 歲至當學年度 9 月 1 日前學齡未滿 5 歲」的我國籍幼兒。

  • 自幼兒生理年齡滿 2 歲當日起受理申請
  • 滿 5 歲之後改為請領就學補助,兩者擇一
  • 年齡的兩端用的不是同一把尺:起點看生理年齡,終點看學年度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出處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9-08-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28
本站抓取日
2026-08-31

三種情形領不到

作業要點第三點在 115 年 8 月 28 日修正後列了三款排除,其中第二款是實務上影響最大的一款:就讀平價教保服務機構的幼兒不能領育兒津貼。

「平價教保服務機構」的範圍比多數人以為的大 —— 它包括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及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的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公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以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也就是說,只要上的是準公共幼兒園,育兒津貼就沒有了。

這不是懲罰,而是政府把錢改成直接付給幼兒園:讀平價機構的家庭領到的是壓低的學費(見幼兒園就學補助),不是現金。兩者是同一筆預算的兩種發放方式。

還有一個細節容易被忽略:條文明訂「於平價教保服務機構就讀,包括寒假及暑假期間」。也就是說,暑假期間仍然算在就讀期間內,不會因為放假就恢復領津貼。

為什麼這一節以前寫四款、現在寫三款?115 年 8 月 28 日的修正把兩款已經走完適用期間的排除規定從條文裡拿掉了 —— 一款是綜所稅率 20% 的排富,另一款是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兩款都不是「放寬」,它們早就不再影響任何人,這次只是把條文清乾淨。下面仍然把它們列出來,是為了讓幾年前被這兩款擋下來的家庭知道自己現在的處境已經不同。

  • 第一款:已領衛福部端的補助滿 2 歲當月已領取衛生福利部發放之未滿 2 歲兒童育兒津貼,或該部發放之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補助。
  • 第二款:就讀平價教保服務機構包括公立、非營利、準公共等六類機構,且就讀期間包括寒暑假。
  • 第三款:政府公費安置收容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的幼兒不另發津貼。
  • 已刪除的第四款:綜所稅率 20% 以上原本只適用到 111 年 12 月 31 日,115 年 8 月 28 日修正時整款刪除,現行條文已無排富規定。
  • 已刪除的第五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原本排除 108 年 8 月 1 日至 110 年 7 月 31 日領取該幼兒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期間,同一次修正一併刪除。
三種領不到的情形

滿 2 歲當月已領衛福部的未滿 2 歲兒童育兒津貼或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補助、就讀平價教保服務機構、或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者,不得領取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115 年(2026 年)8 月 28 日修正後,現行條文只剩這三款。

  • 「就讀平價教保服務機構」共六類: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及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公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 在平價教保服務機構就讀的期間包括寒假及暑假
  • 原本的第四款(11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雙親或監護人綜合所得稅稅率達 20% 以上)與第五款(108 年 8 月 1 日至 110 年 7 月 31 日領該幼兒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已在 115 年 8 月 28 日的修正裡刪除,現行條文不再有排富規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出處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9-08-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28
本站抓取日
2026-08-31

當年度 12 月 31 日:這一項的年度界線

衛福部端的育兒津貼有一條「跨年度就少領」的溯及規則,教育部端也有,而且寫得更硬:申請人於符合請領資格當月提出申請,至遲應於當年度 12 月 31 日以前向核定機關提出各月份之申請,並發放受理申請該年度符合資格月份之津貼。

換句話說,年底是一道結算線。跨過去,前一年度沒申請的月份就不再發給。另有一條更後面的界線:逾幼兒入國民小學始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115 年 8 月 28 日的修正在這一點下面新增了一個出口,值得知道但不要當成保險: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或有特殊情形而逾期的申請人,可以在幼兒入國民小學前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核定機關申請專案審查;核定機關認為有發放的必要時,才依規定審查,並敘明理由送由地方政府報請教育部辦理查調。要不要放行是核定機關認定的,對結果不服一樣只能走申復或訴願,所以正確的作法仍然是在當年度 12 月 31 日以前把申請送出去。

還有一個容易踩到的細節:如果核定機關通知你補正文件,而你沒有在期限內補正,受理申請的月份會以你「實際完成補正」的那個月計算,不是你第一次送件的那個月。也就是說,補件拖過年底,效果等同於沒申請。

銜接本身倒是自動的:滿 2 歲當月仍在請領衛福部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的幼兒,不必重新申請,由衛福部與教育部透過資訊系統介接轉核定機關審查。但核定機關仍會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收到通知才算數。

溯及發給:當年度 12 月 31 日(逾期另有專案審查)

申請人於符合請領資格當月提出申請,至遲應於當年度 12 月 31 日以前向核定機關提出各月份之申請,並發放受理申請該年度符合資格月份之津貼;逾幼兒入國民小學始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 原則上跨過年度就領不到前一年度的月份 —— 與衛福部端的溯及規則同樣以年度為界(逾期的例外見本欄第三條的專案審查)
  • 未於期限內補正資料者,以實際完成補正的月份作為受理申請月份
  • 115 年 8 月 28 日修正後新增一條出口: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或有特殊情形而逾期者,得於幼兒入國民小學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核定機關申請專案審查;經核定機關認有發放之必要者,依規定審查並敘明理由送由地方政府報請教育部辦理查調
  • 專案審查不是自動放寬 —— 要由核定機關認定「有發放之必要」,對結果不服者仍走申復或訴願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出處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八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9-08-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28
本站抓取日
2026-08-31
從衛福部端接過來時不用重新申請

幼兒滿 2 歲當月仍在請領衛福部的未滿 2 歲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者,無須重新申請,由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透過資訊系統介接轉核定機關審查。

  • 學齡滿 5 歲當年度 7 月仍在請領育兒津貼者,轉就學補助同樣不必重新申請
  • 但核定機關仍會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收到通知才算數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出處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9-08-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28
本站抓取日
2026-08-31

去哪裡辦、誰能辦、什麼時候入帳

核定機關是鄉(鎮、市、區)公所,不是幼兒園,也不是縣市政府;嘉義市則是聯合里辦公處。可以親送、郵寄,或到教育部指定的資訊網站線上申辦。

申請人原則上是幼兒的雙親雙方或監護人。但要點第五點留了四種例外,讓實際照顧的一方單獨提出:雙親一方失蹤經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受 1 年以上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且在執行中、非婚生子女之雙親或離婚而協議由一方行使親權、以及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

還有一層更寬的出口:雙親雙方或監護人有前述情況或其他特殊情形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幼兒者,得由實際照顧且與幼兒共同居住之人舉證後申請,由核定機關認定。

撥款時間是受理申請的次月月底前,按月撥入指定帳戶。

最後一件搬家的家庭一定要知道的事:領取之後戶籍遷移到其他縣市,要向新戶籍所在地的核定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 不是自動跟著轉。而且戶籍遷移屬於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申報的事項,沒申報而繼續領,核定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並限期返還。

還有一種停撥的情形,發生在最壞的狀況下:幼兒行方不明。這一段(2 歲以上未滿 5 歲的育兒津貼與就學補助)與衛福部主管的未滿 2 歲育兒津貼各自有一條規定,而且兩條規則的細節不同,不能拿其中一條套用到另一段的孩子身上。

這一段的規則是這樣運作的:一旦衛福部通知教育部幼兒行方不明,自教育部接獲通知的當月起就暫停撥付育兒津貼與就學補助,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通知一到當月就停,不必等到下個月。115 年 8 月 28 日這次修正生效前就已經被通知行方不明的案件,則從修正生效當月起暫停。等到衛福部通知幼兒已尋獲,自教育部接獲通知的次月起恢復發放 —— 起算月前後不一樣,一個當月、一個次月,兩次都以教育部接獲通知的時點起算。尋獲後的補發是條文本身寫定的,不必申請人另外申請,恢復與補發都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在這條暫停/恢復的流程本身裡,申請人不需要主動做什麼。

但這不代表幼兒行方不明時申請人完全沒有義務。要點另外第十三點規定:幼兒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的,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這是一條獨立的申報義務,不會因為前面那條暫停/恢復機制而被取代或免除。沒有申報的後果不輕:核定機關可以視情節輕重撤銷或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原補助處分的全部或一部,已經撥款的部分還會被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要求返還。換句話說,單靠等衛福部通知教育部是不夠的 —— 家長自己也有一個 30 天的申報時鐘在走。

未滿 2 歲那一段(衛福部主管的育兒津貼)遇到孩子行方不明時,觸發的人不是衛福部,而是脆弱家庭個案管理平台通知核定機關;核定機關暫停發放的起算月是次月,不是當月。更關鍵的差異在恢復條件:這一段不是「通知尋獲就自動恢復」,而是要主責社工完成與兒童的會面訪視、並在管理平台撤除協尋之後,核定機關才「始得」補發暫停期間的津貼並繼續發放 —— 少了會面訪視或協尋還沒撤除,就算孩子已經找到,錢也還不會恢復。這一段還多了一項對申請人的要求:核定機關會通知申請人偕同兒童與主責社工會面,這件事在 2 歲以上這一段是沒有的。

去哪裡申請

向幼兒現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親送或郵寄;嘉義市為聯合里辦公處。也可至教育部指定之資訊網站線上申辦。

  • 核定機關是公所,不是幼兒園,也不是縣市政府
  • 與衛福部端的未滿 2 歲育兒津貼同樣以公所為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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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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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2-未滿5歲育兒津貼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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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誰可以提出申請

應由幼兒之雙親雙方或監護人為之;雙親一方失蹤達 6 個月以上、受 1 年以上徒刑執行中、非婚生子女之雙親、離婚而協議由一方行使親權、或有家庭暴力等變故者,得由實際照顧之雙親一方提出。

  • 其他特殊情形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幼兒者,得由實際照顧且與幼兒共同居住之人舉證後申請,由核定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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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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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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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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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本站抓取日
2026-08-31
什麼時候入帳

地方政府應於受理申請之次月月底前,按月撥付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

  • 撥入申請人指定帳戶(雙親其中一方、監護人或幼兒本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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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九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9-08-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28
本站抓取日
2026-08-31
搬家跨縣市要重新申請

領取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後,幼兒戶籍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向新戶籍所在地之核定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 戶籍遷移屬於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申報的事項之一
  • 未主動申報者,核定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已撥款者限期返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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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九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19-08-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28
本站抓取日
2026-08-31
2 歲以上未滿 5 歲幼兒行方不明期間暫停撥付,尋獲後恢復並補發

2 歲以上未滿 5 歲、領取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期間,經衛福部通知教育部幼兒行方不明者,自教育部接獲通知當月起暫停撥付,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經衛福部通知幼兒已尋獲者,自教育部接獲通知次月起恢復發放,並補發暫停期間的給付。

  • 適用對象是 2 歲以上未滿 5 歲、教育部主管的育兒津貼與就學補助
  • 起算是「當月」不是次月 —— 通知到達的那個月就停
  • 115 年 8 月 28 日這次修正生效前已經通知行方不明的案件,自修正生效當月起暫停
  • 尋獲之後的補發是條文本身寫定的,不必另外申請;但恢復與補發都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 這條暫停/恢復流程本身不用申請人主動做什麼,但要點第十三點另外規定一條獨立的義務:幼兒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不會因為本點的暫停機制而被取代或免除;未申報者,核定機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原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已撥款者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返還
  • ⚠️ 未滿 2 歲那一段(衛福部端育兒津貼)另有一條規定,起算月與恢復條件都不一樣,見「未滿 2 歲育兒津貼」那一組的同名事實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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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十三之一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6-08-28 起
官方發布日
2026-08-28
本站抓取日
2026-09-02
未滿 2 歲兒童行方不明期間暫停發放,恢復要先完成會面訪視

未滿 2 歲、領有育兒津貼的兒童,經脆弱家庭個案管理平台通知行方不明者,核定機關應自次月起暫停發放,並通知申請人偕同兒童與其主責社工會面。主責社工完成會面訪視、並於管理平台撤除協尋之後,核定機關才得以補發暫停期間的育兒津貼並續發。

  • 適用對象是未滿 2 歲、衛福部主管的這一段育兒津貼
  • 起算是「次月」不是當月
  • 恢復不是自動的:條文寫的是完成會面訪視並撤除協尋之後「始得」補發與續發 —— 兩個條件都要成立
  • 申請人有一個明確的義務:偕同兒童與主責社工會面
  • 🔴 這條暫停/恢復機制本身之外,本要點第九點另外規定一條獨立的義務: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經核定機關知悉者,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領取本津貼之全部或一部
  • ⚠️ 2 歲以上那一段(教育部端育兒津貼與就學補助)另有一條規定,起算月與恢復條件都不一樣,見「育兒津貼(2 歲以上未滿 5 歲・教育部端)」那一組的同名事實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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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 第九之一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5-01-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5-01-06
本站抓取日
2026-09-02

常見問題4 則

小孩上準公共幼兒園,還可以領育兒津貼嗎?

不行。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屬於作業要點所稱的「平價教保服務機構」,就讀期間不得領取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而且就讀期間包括寒假及暑假。讀平價機構的家庭領到的是壓低後的學費,不是現金津貼。

滿 2 歲要重新申請嗎?

多數情況不用。滿 2 歲當月仍在請領衛福部的未滿 2 歲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者,由衛福部與教育部透過資訊系統介接轉核定機關審查,無須重新申請。但核定機關仍會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 —— 沒收到通知就要主動確認,不要假設一定接上了。

去年沒申請,今年可以一起補領嗎?

原則上不行。作業要點第八點明訂至遲應於當年度 12 月 31 日以前提出各月份的申請,並發放受理申請該年度符合資格月份的津貼;跨過年度,前一年度的月份就領不到了。115 年 8 月 28 日修正後多了一條例外:逾期的原因如果不可歸責於你自己,或有特殊情形,可以在幼兒入國民小學前向核定機關申請專案審查。但那是個案認定、不是自動補發,不要拿它當作可以拖過年底的理由。

搬到別的縣市,津貼會自動跟著轉嗎?

不會。戶籍遷移到其他直轄市、縣(市)者,要向新戶籍所在地的核定機關重新提出申請。而且戶籍遷移是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申報的事項之一,沒申報而繼續領取,核定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已撥款者限期返還。

資料來源3 筆

  1.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2-未滿5歲育兒津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該頁未標示發布日(頁尾只有一個每天都在動的自動戳記,見 sourceUpdatedAtNote)。 · 本站抓取 2026-08-25
  2.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第三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官方發布 2026-08-28 · 本站抓取 2026-08-31
  3.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 第九之一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官方發布 2025-01-06 · 本站抓取 2026-09-02

本頁最後更新: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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