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權益

孩子讀的是一般私立幼兒園:適用的是另一份辦法,不是繳費上限那一張表

查幼兒園補助的時候,最常撞到的一件事是:網路上查到的「家長每月最高繳多少」表格,套到自己孩子的幼兒園上完全對不起來。原因通常不是資訊過期,是走錯了制度。教育部這一側其實有兩條平行的路:準公共、非營利、政府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及公立幼兒園 2 歲以上未滿 5 歲的孩子,走的是行政院核定的計畫,那條路的結果就是「繳費上限」那幾張表;而 5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公立與一般私立幼兒園、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加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與家戶年所得 70 萬元以下的家庭,走的是《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這一頁講的是後面那一條路 —— 誰適用、排富怎麼算、什麼時候截止、錢怎麼到你手上,以及本站為什麼有兩格金額留白。

最後更新 2026-08-261 筆官方出處

先確認你走的是哪一條路:第 4 條第 2 項把四類幼兒排掉了

這份辦法的第 4 條第 1 項寫的是補助項目與額度,但緊接著的第 2 項把四類幼兒整組移出去:就讀非營利幼兒園者、就讀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所設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者、就讀準公共幼兒園者,以及就讀公立幼兒園之 2 歲以上至未滿 5 歲者。這四類的就學補助另依行政院核定之計畫辦理。

換句話說,如果你的孩子在準公共或非營利幼兒園,這一頁的附表與級距與你無關 —— 你要看的是家長每月繳費上限那一組數字。反過來,如果是一般私立幼兒園(沒有掛準公共),或是 5 歲要上小學前那一年讀公立幼兒園,才是這份辦法管的範圍。

這件事之所以值得單獨講一節,是因為它不是「換一個數字」,是換一整套規則:適用年齡的切法、錢由誰去請、什麼時候截止、有沒有排富,兩條路都不一樣。同一個孩子從私立轉到準公共,適用的文件整份換掉。

另外要提醒的是判斷方法:準公共不是幼兒園自己說了算,而是與地方政府簽約、掛在教育部指定名單上的狀態,而且是逐年的。今年是準公共不代表明年還是。

四類幼兒走的是另一條路

就讀非營利幼兒園、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所設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準公共幼兒園,以及就讀公立幼兒園之 2 歲以上至未滿 5 歲者,其就學補助另依行政院核定之計畫辦理,不適用本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 這一項決定了你該看哪一份文件:走行政院核定計畫的那四類,金額在國教署公布的繳費上限,不在這份辦法的附表裡
  • 同一個孩子換一種機構,適用的規則整組換掉,不是換一個數字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教育部
出處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1-08-01 起
官方發布日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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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5 歲那一年:公立補全額學費,私立看附表二

5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依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分三目,而且明寫「擇優補助,不得重複為之」—— 三目之間是擇一,不是疊加。

第一目是公立幼兒園:補助全額之學費,以及部分或全部之雜費、代辦費。條文用括號把四項費用排除在外 —— 交通費、延長照顧服務費、保險費及家長會費。這四項不在補助範圍內,所以帳單上看到它們並不是幼兒園多收。

第二目是一般私立幼兒園,或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每學期最高補助額度「如附表二」。這一格就是本站留白的地方 —— 教育部的法規頁把附表做成 PDF 附檔,而本站規則是附檔不能當出處,所以這裡寫的是查詢中,不是零。

第三目是經濟需要協助幼兒補助,對象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戶年所得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家庭,補助的項目與第一目相同(學費及部分或全部之雜費、代辦費,同樣排除那四項),額度則列在附表三 —— 同樣是 PDF,同樣留白。

留白的是額度,不是資格。誰能領、排除哪些費用、三目之間怎麼擇優,條文本身都寫得完整,這一頁照樣有用。

5 歲就讀公立幼兒園・補助全額學費

5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就讀公立幼兒園者,補助全額之學費及部分或全部之雜費、代辦費(不包括交通費、延長照顧服務費、保險費及家長會費);父母或監護人接受補助後,每月最高繳交費用如附表一。

  • 四項費用被明文排除在補助之外:交通費、延長照顧服務費、保險費、家長會費
  • 「每月最高繳交費用」的數字在附表一,教育部只以 PDF 公布;同一個數字本站已從國教署的公開頁收在幼兒園繳費上限那一頁,不在這裡重複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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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歲就讀私立幼兒園・每學期最高補助額度

查詢中

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只寫「每學期最高補助額度如附表二」,而附表二與立法理由一樣是教育部以 PDF 附檔公布(法規頁的圖表附件為「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第四條附表.pdf」)。本站規則是 PDF 不能當出處,所以這一格留白。翻面條件:附表二出現在可監看的靜態 HTML 頁,或條文改為直接載明額度。

  • 適用對象是就讀一般私立幼兒園或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 5 歲至入國小前幼兒
  • 準公共幼兒園不走這一格 —— 依第 4 條第 2 項另依行政院核定之計畫辦理
經濟需要協助幼兒補助・家戶年所得 70 萬元以下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戶年所得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家庭,依家庭經濟,補助學費及部分或全部之雜費、代辦費(不包括交通費、延長照顧服務費、保險費及家長會費);家庭經濟及其補助額度如附表三。

  • 家戶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 家戶年所得、不動產、家戶年利息所得,均以幼兒與其父母或監護人合計之總額計算
  • 這一目與第 1 目、第 2 目是「擇優補助,不得重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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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需要協助幼兒補助・補助額度

查詢中

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目寫「家庭經濟及其補助額度如附表三」,附表三與附表二同在那一份 PDF 附檔裡,沒有 HTML 版本。依本站規則附檔不能當出處,這一格留白。翻面條件與附表二相同:附表出現在可監看的靜態 HTML 頁。

  • 資格門檻(低收、中低收、家戶年所得 70 萬元以下)在條文裡,缺的只有級距與金額

排富:所得只是第一關,不動產與利息所得還有兩道

家戶年所得 70 萬元這個門檻很容易被當成只要看這一個數字就好,但第 4 條第 4 項還加了兩道。第一道是不動產:具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而且該不動產公告現值總額逾新臺幣 650 萬元者,不予補助。注意這一道要兩個條件同時成立 —— 筆數要達第三筆以上,金額也要超過。只有一筆很貴的房子不會因為這一款被排除。

第二道是利息所得:家戶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 10 萬元者,不予補助。這一道是獨立的,不必配合不動產那一道。

怎麼算「家戶」,第 4 條第 5 項寫得很清楚:家戶年所得、不動產、家戶年利息所得,均以幼兒與其父母或監護人合計之總額計算之。所得的定義則回到第 2 條 —— 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還有一條出口值得知道:前述不動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者,得不列入計算。

本站只照著條文陳述這幾道門檻,不試算、也不提供稅務意見。實際核定以主管機關為準。

排富・不動產與利息所得兩道

屬家戶年所得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家庭者,其具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該不動產公告現值總額逾新臺幣 650 萬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 10 萬元者,不予補助。

  • 不動產那一道要兩個條件同時成立:筆數達第三筆以上,而且公告現值總額逾 650 萬元
  • 利息所得那一道是獨立的,逾 10 萬元就不予補助
  • 不動產經縣市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者,得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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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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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歲以上未滿 5 歲:這份辦法只剩兩款,而且金額寫法完全不同

2 歲以上至未滿 5 歲那一段,在這份辦法裡只留下兩款,而且兩款的寫法差很多。

中低收入戶是每學期補助新臺幣 6,000 元 —— 一個直接寫進條文的數字,是這份辦法裡少數不推給附表的一格。低收入戶則相反:條文寫的是依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財政狀況予以補助,沒有給出全國一致的數字。

同一段年齡的其他情形,多數已經被第 4 條第 2 項移到行政院核定計畫那一條路上 —— 包括公立幼兒園的 2 歲以上未滿 5 歲。所以這一節看起來單薄,不是漏寫,是這份辦法在這一段刻意只保留了經濟弱勢那兩款。

年齡怎麼認定則是共用的:以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 9 月 1 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但幼兒於當學年度滿 2 歲之當月入教保服務機構者,以 2 歲計。看的是學年度的 9 月 1 日,不是生日,也不是曆年。

2 歲以上未滿 5 歲・中低收入戶每學期 6,000 元

2 歲以上至未滿 5 歲之幼兒:中低收入戶每學期補助新臺幣 6,000 元;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財政狀況予以補助。

  • 這是本辦法裡少數把金額直接寫進條文、不推給附表的一格
  • 低收入戶那一款沒有全國一致的數字,條文把它交回縣市主管機關視財政狀況辦理
  • 就讀公立幼兒園的 2 歲以上未滿 5 歲幼兒不適用本辦法,依第 4 條第 2 項另依行政院核定之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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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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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認定・當學年度 9 月 1 日

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 9 月 1 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但幼兒於當學年度滿 2 歲之當月入教保服務機構者,以 2 歲計。

  • 看的是學年度的 9 月 1 日,不是生日,也不是曆年的 1 月 1 日
  • 但書只給 2 歲那一段:當學年度滿 2 歲的當月入園,就以 2 歲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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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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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1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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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補助對象・三款要同時符合

本辦法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本國籍;二、就讀符合第 5 條規定之教保服務機構;三、符合第 4 條補助項目所定之年齡,或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者。

  • 第三款留了一條出口:經鑑輔會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者,即使超齡仍在補助對象內
  • 第 5 條那一款管的是機構端 —— 全學期收費總額須符合 10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之額度,或經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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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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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5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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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送件的人與錢的流向:家長不送件,但錢要轉到你手上

截止日有兩個: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 10 月 15 日,第二學期為 4 月 15 日。一年兩次,不是一次。

但送件的人多半不是家長。公立幼兒園那一目是由幼兒園逕予減免;私立幼兒園或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那一目,由該機構於幼兒實際就讀滿 1 個月後主動造冊,向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請款;經濟需要協助那一目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向有關機關查調戶籍、財稅資料,確認資格後再由機構請款。父母或監護人對查調結果有疑義的,可以檢附證明文件、資料,交由教保服務機構向縣市主管機關確認補助資格。

「不是你送件」不等於「不是給你的錢」,這一點第 7 條寫得很直接:教保服務機構應就補助款撥付方式以書面通知父母或監護人;採預先扣繳者得免轉撥,未預先扣繳者,機構應於主管機關撥付補助款後立即轉撥父母或監護人。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定期抽檢機構的撥款紀錄。

撥款也有時限: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專人依補助類別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並於教保服務機構報補助申領資料後 1 個月內完成審核及撥款程序。起算點是機構報件那一天。

最後是兩條上限。本辦法的補助與其他中央政府性質相同的補助,應從優辦理、不得重複領取;而依本辦法或縣市所定性質相同之就學補助,每人每學期領取的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縣市加碼疊上來的時候,天花板就是你這學期實際要繳的錢。

申請截止日・10 月 15 日與 4 月 15 日

本辦法補助申請截止日,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 10 月 15 日,第二學期為 4 月 15 日。

  • 兩個學期各有一個截止日,不是一年辦一次
  • 截止日管的是整份補助的申請作業,實際造冊請款的多半是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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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 7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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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1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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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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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誰去辦:三種路徑,家長都不是送件的人

就讀公立幼兒園者由幼兒園逕予減免;就讀私立幼兒園或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者,由該機構於幼兒實際就讀滿 1 個月後主動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請款;經濟需要協助幼兒補助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向有關機關查調戶籍、財稅及其他相關資料,確認補助資格後,由教保服務機構向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請款。

  • 父母或監護人對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檢附證明文件、資料,交由教保服務機構向縣市主管機關確認補助資格
  • 「不是你送件」與「不是給你的錢」是兩件事 —— 本辦法第 7 條明定機構要把補助款轉撥給父母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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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 7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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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撥款時限・報件後 1 個月內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專人依補助類別,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並於教保服務機構報補助申領資料後 1 個月內,完成審核及撥款程序。

  • 時限的起算點是「機構報補助申領資料」那一天,不是家長繳費那一天
  • 條文同時要求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不是集中在期末一次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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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 7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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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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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機構要把錢轉給家長,而且要書面通知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補助款撥付方式,以書面通知父母或監護人。採預先扣繳者,得免轉撥款項;未預先扣繳者,教保服務機構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撥付補助款後,立即轉撥父母或監護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抽檢教保服務機構撥款紀錄。

  • 兩種撥付方式的結果不同:預先扣繳是直接從你的帳單裡減掉,未預先扣繳則是錢先到機構再轉給你
  • 書面通知是條文寫的義務,不是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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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 7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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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1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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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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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不得重複,而且不得超過應繳總額

本辦法所定補助項目,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不得重複領取。依本辦法或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就學補助,每人每學期所領取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

  • 「應從優辦理」的意思是選金額較高的那一項,不是兩項都領
  • 第二句管的是縣市加碼:中央加縣市的補助總額不得超過你這學期實際應繳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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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 8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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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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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同一份辦法裡的條文不是同一天生效

這份辦法的頁面上只標一個修正日期:110 年 7 月 29 日。但那一次是「修正部分條文」,沿革沒有列條號,直接把這個日期套到每一筆事實上會出錯。

把 110 年那一版與前一版(109 年 2 月 5 日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逐條比對之後,實際動到的是第 4、6、7、9、13 條。而第 13 條本身就寫了答案:本辦法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29 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110 年 8 月 1 日施行。

所以這一頁的事實分成兩組生效日:補助項目與額度、經費來源、申請與撥款程序、資料提供義務這幾條是 2021 年 8 月 1 日起;補助對象、機構收費門檻、不得重複領取那幾條仍停在 2020 年 2 月 5 日。差了一年半。

本站把逐筆生效日寫進資料層,而不是在頁面上寫一個「最後更新」了事 —— 每一個數字底下標的是那個數字自己開始適用的日期。

110 年 7 月 29 日修正條文的施行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29 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110 年 8 月 1 日施行。

  • 那一次修正動到的是第 4、6、7、9、13 條(逐條比對前一版得出),其餘各條仍停在 109 年 2 月 5 日全文修正那一次
  • 所以本頁各筆事實的生效日不是同一天 —— 一律套最新修正日會把五年前就生效的條文寫成前年才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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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 1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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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常見問題5 則

我孩子讀私立幼兒園,為什麼查到的繳費上限表對不起來?

很可能是走錯制度。繳費上限那幾張表適用的是公立、非營利與準公共幼兒園,它們依第 4 條第 2 項另依行政院核定之計畫辦理。一般私立幼兒園(未掛準公共)的 5 歲就學補助走的是《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額度列在附表二。

私立幼兒園那一格為什麼寫「查詢中」?

因為額度只列在附表二,而教育部的法規頁把附表做成 PDF 附檔。本站規則是 PDF 與其他附檔不能當出處,查不到可引用的 HTML 出處就留白,不寫一個沒有出處的數字。附表二出現在可監看的靜態 HTML 頁時,這一格就會補上。

家戶年所得剛好在 70 萬元以下,就一定領得到嗎?

不一定,還有兩道。具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該不動產公告現值總額逾 650 萬元者,或家戶年利息所得逾 10 萬元者,不予補助。三項都以幼兒與其父母或監護人合計之總額計算。實際核定以主管機關為準;本站不提供稅務意見。

補助要自己去申請嗎?

多數情形不用。公立幼兒園由幼兒園逕予減免;私立幼兒園或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由機構於幼兒實際就讀滿 1 個月後主動造冊請款;經濟需要協助補助由中央主管機關查調戶籍、財稅資料確認資格。但截止日仍然有兩個:第一學期 10 月 15 日、第二學期 4 月 15 日。

補助款會直接進我的戶頭嗎?

看幼兒園採哪一種撥付方式。第 7 條規定機構應以書面通知父母或監護人:採預先扣繳者,補助直接從你的繳費裡扣掉,得免轉撥;未預先扣繳者,機構應於主管機關撥付補助款後立即轉撥父母或監護人。

資料來源1 筆

  1.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 4 條教育部 · 官方發布 2021-07-29 · 本站抓取 2026-08-26

本頁最後更新: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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