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對照
原住民幼兒上幼兒園:法律給的是優先入園權,不是另一筆錢
在本站,大部分頁面回答的是「能領多少、什麼時候要辦」。這一頁不太一樣:原住民家庭的孩子要上幼兒園時,法律給的第一件東西不是錢,是一個順位——申請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時候,原住民幼兒有優先權。這句話寫在《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4 條第 1 項,是法律,不是要點,也不是計畫。錢那一層另外存在,但它藏在一個容易被錯過的地方:並沒有一份「原住民幼兒津貼」,而是本站另一頁在講的那份《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裡,單獨為原住民五歲幼兒留了一道例外。第三層則是給住在離島與偏遠地區的家庭的:村里裡如果根本沒有幼兒園,條文另外開了一條叫做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路。這一頁把三層一起講完,並且逐條標明每一句話出自哪一條。
先把三層分開:順位、錢、以及「附近根本沒有園」
查這件事最容易卡住的地方,是把三件不同的事當成同一件。它們的法源不同、適用對象不同,連你要不要做什麼動作都不同。
分清楚之後再往下讀,每一節對應的就是其中一層。要注意的是:這三層彼此不是階梯,不必先有前一層才有後一層。住在都市裡的原住民家庭用得到第一層與第二層,但多半用不到第三層;住在偏遠村里的家庭則可能三層都會遇到。
- 第一層:順位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4 條第 1 項給的優先權。它不會讓你拿到錢,它決定的是名額不夠時誰先進得去。
- 第二層:錢同條第 2 項把補助授權給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實際的金額與級距寫在《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裡,而那份辦法為原住民五歲幼兒少收了一道門檻。
- 第三層:機構離島與偏遠地區的村里裡沒有幼兒園時,《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規定了誰可以設中心、要招收多少比例的原住民幼兒、裡面要配幾個人、怎麼收費與退費。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4 條第 1 項:「原住民幼兒申請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時,有優先權。」整項只有這一句,沒有但書,也沒有排富或設籍條件。
- 四種機構才在這一項的範圍裡: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 一般私立幼兒園與準公共幼兒園不在這一項裡——那兩種本來就不是分發制,沒有「優先」可言
- 條文寫的是「優先權」,不是「一定入園」;超額時怎麼處理由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2 項規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
- 出處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1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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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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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26
優先入園權:哪四種機構算,以及年齡怎麼認定
第 14 條第 1 項點名的機構只有四種: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一般私立幼兒園與準公共幼兒園不在這一項裡——那兩種本來就不是分發制,沒有「誰先進」這件事可談。
誰算原住民幼兒,由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定義:當學年度 9 月 1 日滿 2 歲,到入國民小學前。這裡有兩個常被記錯的地方。一個是基準日不是生日當天,也不是報名當天,而是那一學年的 9 月 1 日;另一個是上緣寫的是「入國民小學前」而不是滿幾歲,所以經鑑定緩讀的孩子仍然在範圍裡。
條文沒有附加任何設籍長度、所得上限或就業條件,這一點與同一批法規裡的其他兩層很不一樣。就學補助那一層要看孩子幾歲、讀的是哪一類機構,還有一道機構收費有沒有登載或審核通過的關卡(原住民五歲幼兒少的正是這一道,見下一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那一層有離島與偏遠地區的限制,部落型的還有招收比例要達標。而第 14 條第 1 項的優先權,條文從頭到尾只問兩件事——這個孩子算不算原住民幼兒,以及他申請的是不是那四種機構之一。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4 條第 1 項:「原住民幼兒申請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時,有優先權。」整項只有這一句,沒有但書,也沒有排富或設籍條件。
- 四種機構才在這一項的範圍裡: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 一般私立幼兒園與準公共幼兒園不在這一項裡——那兩種本來就不是分發制,沒有「優先」可言
- 條文寫的是「優先權」,不是「一定入園」;超額時怎麼處理由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2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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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原住民幼兒,指當學年度 9 月 1 日滿 2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者。
- 認定基準日是當學年度的 9 月 1 日,不是生日當天,也不是報名當天
- 上緣寫的是「入國民小學前」,不是滿幾歲——所以緩讀的孩子仍在範圍內
- 這一條只定義「誰算原住民幼兒」,身分本身怎麼取得不在這一條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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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額不夠的時候:條文寫的是抽籤,而且要先公告
「優先權」三個字很容易被讀成「一定進得去」,但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2 項把兩種情況分開寫,而且兩種的答案不一樣。
沒有超額的時候簡單:優先入園登記的人數沒有超過該園或該中心的可招生名額,一律准其入園。要注意分母——條文算的是「原住民幼兒及其他依法優先入園者」的合計人數,不是只算原住民幼兒。
超額的時候就進入抽籤。條文寫的是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採抽籤方式決定,並且應先行公告抽籤地點及時間。這裡有兩件事值得記住:第一,順位不是靠設籍長短或家庭所得決定的,條文沒有把那些寫成排序條件;第二,「應先行公告」是機構的義務,沒有公告就直接抽,不符合這一款。
還有一個常見的誤解:超額之後,原住民幼兒是與其他依法優先入園者一起抽,條文並沒有把原住民幼兒再排在其他優先者之前。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2 項第 1 款:原住民幼兒及其他依法優先入園登記人數,未超過該園或該中心可招生名額時,一律准其入園。
- 算的是「原住民幼兒及其他依法優先入園者」的合計人數,不是只算原住民幼兒
- 比較的對象是該園或該中心的可招生名額,不是全縣市的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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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優先入園登記人數超過可招生名額時,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採抽籤方式決定之,並應先行公告抽籤地點及時間。
- 條文寫的是抽籤,不是排序、不是先到先得,也沒有把設籍長短或所得列為順位條件
- 「應先行公告抽籤地點及時間」是機構的義務——沒有公告就直接抽的,不符合這一款
- 超額之後原住民幼兒與其他依法優先入園者一起抽,條文沒有把原住民幼兒排在其他優先者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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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那一層:沒有專屬津貼,但有一道少收的門檻
很多人會找「原住民幼兒的學費補助是多少」,然後找不到一份叫這個名字的法規。原因是它不存在:第 14 條第 2 項只寫了一句授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補助其就學費用,其補助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法律本身沒有金額。
被授權訂出來的那份辦法,就是本站《孩子讀的是一般私立幼兒園》那一頁在講的《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也就是說,原住民幼兒的就學補助走的是同一份辦法、同一批附表,不是另一條平行的路。順帶一提,第 14 條第 2 項涵蓋的機構比第 1 項多一種:私立幼兒園也在補助範圍裡,只是不在優先權範圍裡。
真正的差別在那份辦法的第 12 條第 1 項。它寫的是:原住民五歲幼兒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申領就學補助者,除不適用第 3 條第 2 款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 3 條第 2 款要求的是「就讀符合第 5 條規定之教保服務機構」,而第 5 條要求機構的全學期收費總額必須是登載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上的額度,或經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的額度。
翻成白話:一般的孩子要領這筆補助,他讀的那間幼兒園的收費必須是登載過或審核通過的;原住民五歲幼兒少了這一關。這是機構端的條件,與你家的所得無關,而且被排除的只有這一款——本國籍、年齡那幾款照樣要符合。
第 12 條第 2 項另外寫著,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與各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籌措財源,增加補助額度或擴大補助對象。條文用的是「得」不是「應」,所以有沒有加碼、加多少,各地可以不一樣;那些加碼不在這份辦法裡,要回各自的自治法規查,本站這一頁不列。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4 條第 2 項: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對於就讀公私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原住民幼兒,視實際需要補助其就學費用;其補助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 這一項的機構範圍比第 1 項大:第 1 項的優先權不包含私立幼兒園,第 2 項的補助包含
- 法律本身沒有寫任何金額,寫的是「視實際需要」加一句授權
- 被授權訂定的那份辦法就是《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本站另有一頁在講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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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原住民五歲幼兒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申領就學補助者,除不適用第 3 條第 2 款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 3 條第 2 款是「就讀符合第 5 條規定之教保服務機構」,而第 5 條要求機構的全學期收費總額必須是 10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的額度,或經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的額度。
- 被排除的只有第 3 條第 2 款這一款,其餘各款照樣要符合——本國籍那一款、年齡那一款都還在
- 適用的是「原住民五歲幼兒」,不是所有原住民幼兒;2 歲以上未滿 5 歲那一組走的是同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
- 這一款處理的是機構端的收費有沒有登載或審核通過,與家庭的所得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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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法規資料庫|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 12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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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籌措財源,增加補助額度或擴大補助對象。
- 條文用的是「得」不是「應」,所以有沒有加碼、加多少,各縣市可以不一樣
- 「擴大補助對象」與「增加補助額度」是兩件事,條文並列——有的地方是多給錢,有的地方是讓更多人領得到
- 本站不列各縣市的加碼金額:那些不在這份辦法裡,要逐縣市回各自的自治法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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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法規資料庫|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 12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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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裡沒有幼兒園: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是什麼
優先權要有機構才用得上。第 13 條第 1 項因此規定地方政府應於原住民族地區普設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第 2 項則要求地方政府定期辦理非原住民族地區的原住民族幼兒教育資源及需求調查,並提供適當之教保服務。這一條的對象是地方政府,不是家庭,你沒有辦法直接申請它。
真正落到地面上的是《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它第 3 條第 1 項寫得很具體:限於離島、偏遠地區,而且要符合兩款情形之一——村里內沒有公私立幼兒園,而且因為地理條件限制,難以找到符合幼兒園設立要件的場地與教保服務人員;或者村里內雖然有幼兒園,但因為地理條件限制,幼兒難以到那間幼兒園接受教保服務。
第二款值得特別留意:村里裡看得到一間幼兒園,不代表這條路自動關上。條文把「有園但到不了」單獨寫成一款。
如果是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還有一個招收比例的門檻。第 3 條第 2 項要求它招收的具原住民身分幼兒,加上二親等內任一直系血親具原住民身分的幼兒,合計在原住民族地區要達到招收總人數的 80% 以上、在非原住民族地區要達到 60% 以上。這是中心要達到的比例,不是家長要符合的條件——它決定的是這個中心算不算部落型,不是你的孩子進不進得去。
順帶一提,80% 與 60% 分開是後來才有的。110 年 11 月 5 日以前條文只有齊頭的 80%,非原住民族地區那一級是那一次修正才加上去的。另外,哪些鄉鎮市區算原住民族地區,這幾份法規本身沒有列,是另外公告的,本站這一頁不收。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3 條第 1 項:地方政府應於原住民族地區,普設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原住民幼兒教保服務之機會。同條第 2 項另要求地方政府定期辦理非原住民族地區的原住民族幼兒教育資源及需求調查,並提供適當之教保服務。
- 這一條的對象是地方政府,不是家庭——它不是你可以直接申請的東西
- 第 2 項處理的是住在非原住民族地區的原住民家庭,條文要求的是「定期調查」與「提供適當之教保服務」,沒有寫調查週期
- 把它放進本頁的理由是:第 14 條第 1 項的優先權要有機構才用得上,而機構從哪裡來寫在這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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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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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26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1 項:離島、偏遠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一、村(里)內未設有公、私立幼兒園,且因地理條件限制,難以覓得符合幼兒園設立要件之場地及教保服務人員;二、村(里)內已設有公、私立幼兒園,因地理條件限制,幼兒難以至該幼兒園接受教保服務。
- 前提是「離島、偏遠地區」,不是任何地方都能設
- 第 2 款處理的是「有幼兒園但到不了」——所以村里裡看得到一間幼兒園,不代表這條路自動關上
- 條文用的是「得設」,不是「應設」;要不要設由法人或團體提出申請,見同辦法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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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法規資料庫|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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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5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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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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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26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2 項: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以及二親等內任一直系血親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合計在原住民族地區應達招收幼兒總人數 80% 以上,在非原住民族地區應達 60% 以上。
- 算進比例的不只是本人有原住民身分的幼兒:二親等內任一直系血親具原住民身分的幼兒也算
- 80% 與 60% 是「中心要達到的招收比例」,不是家長要符合的條件——它決定的是這個中心算不算部落型,不是你的孩子能不能進去
- 110 年 11 月 5 日以前條文只有齊頭的 80%,非原住民族地區那一級 60% 是那一次修正才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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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5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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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26
中心裡面長什麼樣:配幾個人、族語人力可以替代幾個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不是「比較克難的幼兒園」,人員配置有明文標準。第 20 條規定:招收 2 歲以上未滿 3 歲的幼兒,每 8 人要配 1 位服務人員,不足 8 人的以 8 人計;招收 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的,每 15 人配 1 位,不足 15 人的以 15 人計。混齡的時候套的是嚴的那一組,也就是每 8 人 1 人。
「不足 8 人者以 8 人計」這句話的實際效果是:一個只收了 3 個 2 歲幼兒的中心,一樣要配 1 位服務人員。
族語那一塊寫在第 21 條第 3 項。中心招收具原住民身分的幼兒、而且有依原住民族教育法提供族語與歷史文化學習的必要,經縣市教育主管機關與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核准之後,原本應該是專任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的位置,可以用經原住民族族語認證且具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歷的人替代:招收比例達 50% 替代 1 人、達 90% 替代 2 人。條文同時寫了一句但書——不得全數替代。
這裡的 50% 與 90%,和前一節那個 80%/60% 是完全不同的兩組比例,用途也不一樣:前者決定能用幾位族語人力,後者決定這個中心算不算部落型。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20 條:招收 2 歲以上至未滿 3 歲幼兒,每 8 人應置服務人員 1 人,不足 8 人者以 8 人計;招收 2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教保服務時,亦同。招收 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 15 人應置服務人員 1 人,不足 15 人者以 15 人計。
- 混齡的情況套的是嚴的那一組(每 8 人 1 人),不是鬆的那一組
- 「不足 8 人者以 8 人計」的意思是:只收 3 個 2 歲幼兒也一樣要配 1 個服務人員
- 服務人員的資格另見同辦法第 21 條,不是任何人都能算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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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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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法規資料庫|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20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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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5-30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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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26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21 條第 3 項:中心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有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提供其學習族語、歷史及文化之必要,並經縣市教育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核准者,專任幼兒園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得以經原住民族族語認證且具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歷者替代——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達 50% 者替代 1 人,達 90% 者替代 2 人。但不得全數替代。
- 條文明寫「但不得全數替代」——不會出現整個中心沒有一位教保專業人員的情況
- 要先經縣市教育主管機關與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核准」,不是中心自己決定
- 這一項與第 3 條第 2 項的 80%/60% 是不同的比例,用途也不同:一個決定中心算不算部落型,一個決定能用幾位族語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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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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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法規資料庫|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21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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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8-08-21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6
收費與退費:兩種情況會退,一種情況不會併領
第 26 條處理錢。第 2 項適用的範圍要先看清楚:它寫的是「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共同補助之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不是全部的中心。
每人每月要繳多少,條文說「規定如附表」,而那份附表在全國法規資料庫上只有 PDF 附檔。依本站的規則,附檔不能當出處,所以這一格在本站是查詢中,不是零。留白的只有金額這一格——怎麼算、怎麼退、能不能併領,條文本身都寫了。
退費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中途進出:幼兒在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之後才中途就讀,或中途離開的,自就讀當日起算,按當月實際就讀日數的比率覈實收費與退費。另一種是請假或停課:因故請假並且事前辦妥請假手續,或者依法令停課,日數連續達 5 日以上的,按每人每月實際繳交的費用乘以請假或停課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總日數的比率退費。請一天、兩天不在這一款裡,而且事前辦妥手續是條文寫進去的前提。
第 3 項則是天花板與排除:依本辦法、依《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或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性質相同的就學補助,每人每學期領到的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的全學期收費總額,而且不得重複請領各縣市所定就讀教保服務機構之補助或育兒津貼。換句話說,補助加總不會超過你原本要繳的錢,也不會出現「孩子上中心、同時還領育兒津貼」這種組合。
查詢中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26 條第 2 項第 1 款寫的是「幼兒每人每月應繳交之費用,規定如附表」,而全國法規資料庫上的那份附表(附表每人每月收取費用)只有 PDF 附檔。依本站規則附檔不能當出處,所以這一格留白。翻面條件:該附表出現在可監看的靜態 HTML 頁。
- 留白的只有金額這一格;收費怎麼算、退費怎麼算、能不能與育兒津貼併領都在條文裡,見同條其餘各款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26 條第 2 項第 2、3 款:幼兒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中途就讀或離開的,自就讀當日起算,按當月實際就讀日數比率覈實收費、退費;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或依法令停課,日數連續達 5 日以上者,應按每人每月實際繳交費用,乘以請假或停課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總日數的比率退費。
- 請假要退費有兩個前提:事前辦妥請假手續,而且連續達 5 日以上——請一天、兩天不在這一款裡
- 「依法令停課」與「因故請假」寫在同一款,適用同一個 5 日門檻
- 這兩款只適用於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共同補助的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不是全部的中心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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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法規資料庫|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26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2-27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3-02-27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6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26 條第 3 項:依本辦法、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性質相同的就學補助,每人每學期所領取的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且不得重複請領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就讀教保服務機構之補助或育兒津貼。
- 天花板是「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補助加總不會超過你原本要繳的錢,不會倒貼
- 條文把育兒津貼與縣市的就讀補助一起寫進不得重複請領的清單裡,所以「上中心又領育兒津貼」不成立
- 本站另有一頁在講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只能擇一,那一頁講的是同一個原則的另一面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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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法規資料庫|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26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2-27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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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27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6
中心被裁罰的時候,條文規定你應該會收到什麼
這一條是 112 年 2 月 27 日才增訂的,在那之前條文裡沒有這項義務,所以它常常還沒有被寫進各地的說明資料裡。
第 12-1 條規定的觸發情形有兩種:一種是中心被縣市主管機關命令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另一種是中心的教保相關人員對幼兒有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0 條第 1 項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的情形而受裁罰。
發生任一種情形時,中心應該做三件並列的事:把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應公布的裁罰相關資訊提供給幼兒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說明協助轉托幼兒的措施;以及妥善安置中心的幼兒與員工。
值得記住的是義務人是誰:條文要求把資訊交到家長手上的是中心自己,不是主管機關。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12-1 條: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經縣市主管機關命其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或其教保相關人員對幼兒有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0 條第 1 項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形受裁罰時,應提供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應公布之裁罰相關資訊給幼兒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並說明協助轉托幼兒之措施,以及妥善安置中心的幼兒及員工。
- 義務人是中心,不是主管機關——條文要求的是中心自己把裁罰資訊交到家長手上
- 「說明協助轉托幼兒之措施」與「妥善安置幼兒及員工」是兩件並列的事,不是同一件
- 這一條是 112 年 2 月 27 日才增訂的,在那之前條文沒有這項義務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
- 出處
- 全國法規資料庫|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12-1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2-27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3-02-27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6
未滿 2 歲那一段,以及這一頁的邊界
如果孩子還沒滿 2 歲,上面幾節多半用不上。優先入園權的下緣是當學年度 9 月 1 日滿 2 歲,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收的也是 2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
法律對未滿 2 歲這一段寫到哪裡為止?第 14 條第 5 項只寫了: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未滿 2 歲原住民幼兒之托育服務,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協助。它沒有給家庭任何可以直接申請的權利,也沒有任何金額。未滿 2 歲的送托那條路走的是托育補助與育兒津貼,本站另有頁面在講。
最後把這一頁的邊界寫清楚。本站照報這幾份法規寫了什麼,不做四件事:不判斷你或你的孩子有沒有原住民身分,那是身分認定的問題,不在這幾份法規裡;不代辦入園登記、抽籤或補助申請;不判斷某一間幼兒園或某一個中心有沒有依法辦理;也不提供法律意見。實際的名額、抽籤日期與補助金額,一律以各該主管機關與各該機構公告為準。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4 條第 5 項: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未滿 2 歲原住民幼兒之托育服務,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協助。
- 這一項沒有給家庭任何可以直接申請的權利或金額,寫的是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要做的事
- 未滿 2 歲不在第 14 條第 1 項優先入園權的範圍裡——那一項的下緣是當學年度 9 月 1 日滿 2 歲
- 未滿 2 歲的送托補助走的是另一套(托育補助與育兒津貼),本站另有頁面在講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
- 出處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14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19-06-1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19-06-1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6
常見問題4 則
有優先權,是不是就一定進得去公立幼兒園?
不是。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2 項把兩種情況分開:優先入園登記人數沒有超過可招生名額時,一律准其入園;超過的時候,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採抽籤方式決定,而且應先行公告抽籤地點及時間。所以超額時仍然要抽,條文也沒有把原住民幼兒排在其他依法優先入園者之前。
有沒有一筆專門給原住民幼兒的學費補助?
沒有單獨的一份。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4 條第 2 項只把補助辦法授權給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實際的補助走的是《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與其他幼兒同一份。差別在那份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原住民五歲幼兒申領就學補助時,不適用第 3 條第 2 款「就讀符合第 5 條規定之教保服務機構」這一款,也就是少了一道機構收費必須登載或審核通過的門檻。另外同條第 2 項寫著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與縣市政府得增加補助額度或擴大補助對象,但用的是「得」,各地不一定一樣。
村里裡有一間幼兒園,是不是就不能設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不一定。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有兩款,第二款寫的正是「村(里)內已設有公、私立幼兒園,因地理條件限制,幼兒難以至該幼兒園接受教保服務」。所以有園但到不了,仍然落在條文的範圍裡。不過前提還是離島或偏遠地區,而且條文用的是「得設」,由法人或團體提出申請。
孩子上了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育兒津貼還能不能領?
依實施辦法第 26 條第 3 項,不行。該項明寫每人每學期領取的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的全學期收費總額,而且不得重複請領各縣市所定就讀教保服務機構之補助或育兒津貼。要注意第 26 條第 2 項與第 3 項處理的是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共同補助的中心,不是全部的中心。
資料來源9 筆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14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 12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13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20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21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26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12-1 條
本頁最後更新: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