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權益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能借多少、利率怎麼算、哪兩道期限會讓資格作廢
住宅補貼一年開辦一次,四種裡面只能擇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這一頁講的是第一種 —— 房子是自己的,政府替你補一段房貸利息。它與租金補貼走的是同一部辦法,但幾乎每一個門檻都不一樣:所得標準是另一條、要過兩道門而不是一道,額度按房子所在地分三格,而且拿到證明之後還有兩道會讓資格直接作廢的期限。這部辦法在 2026 年 8 月 11 日剛修正過第九條到第十二條,其中一款改嚴了,還新增了一款。
先確認自己在問哪一種:四種住宅補貼一年只能挑一個
內政部的住宅補貼是一個總稱,底下有四種: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與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再加上租金補貼。同一年度只能申請其中一種,而且同一個家庭只能由一個人提出。
這一頁講的是自建與自購那兩種,也就是「房子是自己的、有房貸,政府替你補一段利息」。它不會有錢直接匯進你的帳戶 —— 補貼是在你與承貸金融機構之間結算的,你看到的是每期繳款金額變少,不是多一筆入帳。
這一點與租金補貼的差別很大。租金補貼是按月撥進申請人的郵政儲金帳戶,是看得到的現金流;利息補貼則是政府替你付掉利率的一部分,錢不經過你的手。想清楚自己要的是哪一種,再去看門檻,順序會省很多時間。
另外要先講一件容易誤會的事:這一頁的所有數字都出自條文本身,不是各縣市的公告。實際受理期間、送件方式與當年度的名額,是由主管機關另外公告的,條文只寫「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也就是說,資格看條文,時程看公告。
能借多少:三格額度上限,看的是房子在哪裡,不是戶籍在哪裡
優惠貸款額度上限分成三格,而且分法不是六都對非六都,是臺北市自己一格、新北市自己一格、其餘全部一格。
更重要的是判斷基準:條文寫的是「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依擔保品所在地覈實決定」。擔保品就是那間房子,所以決定你落在哪一格的是房子的位置,不是你的戶籍地。設籍臺北、房子買在基隆,適用的是二百十萬元那一格。
還有一個常被跳過的字:上限。這三個數字是天花板,不是核貸金額。銀行勘驗之後可以核得比上限低,而且核貸與否、實際額度與償還方式,條文明寫由核定戶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決定。政府這一邊管的是利息補貼,不是替你向銀行擔保。
換句話說,拿到補貼證明不等於拿到貸款。這兩件事在流程上是分開的,而且順序是先有證明、再去談貸款。
在臺北市,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的優惠貸款額度上限是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實際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依擔保品所在地覈實決定。
- 這是額度上限,不是核貸金額 —— 條文寫的是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依擔保品所在地覈實決定」,銀行可以核得比上限低
- 看的是擔保品所在地,不是戶籍地。設籍臺北、房子買在基隆,適用的是其餘縣市那一格
- 額度上限與利率是兩件事:額度決定能借多少,利率決定政府替你補多少利息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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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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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法規資料庫|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十四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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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2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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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04
在新北市,優惠貸款額度上限是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自成一格,不與臺北市也不與其餘縣市共用同一個數字。
- 新北市自成一格,不與其他直轄市同一個數字 —— 條文把臺北市、新北市、其餘直轄市及縣(市)分成三段
- 同樣是上限,實際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覈實決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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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法規資料庫|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十四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1-06-02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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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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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04
臺北市與新北市以外的直轄市、縣(市),優惠貸款額度上限是新臺幣二百十萬元。
- 桃園、臺中、臺南、高雄這四個直轄市走的是這一格,不是與臺北、新北同一格
- 離島與本島沒有分別,條文只分臺北市、新北市、其餘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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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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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法規資料庫|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十四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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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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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04
兩個「二十年」不是同一件事:2021 年那次修正把它們拆開了
查舊資料最容易在這裡讀錯。現行條文寫的是補貼年限最長二十年,而償還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決定,條文沒有替償還年限設上限。
但在 2021 年 6 月 2 日以前不是這樣寫的。舊版第十四條第二款寫的是「償還年限:最長二十年,含興建期間及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 那個二十年講的是還款期,不是補貼期。那一次修正把一款拆成兩款,償還年限放給銀行與借款人談,二十年留給補貼。
所以看到 2021 年 6 月以前的說明寫「最長貸二十年」,那不是抄錯,是當時的條文就那樣寫。今天的規則是:貸款可以還超過二十年,但政府補利息最多補二十年,補貼期滿之後貸款照樣要還,只是利率回到銀行與你原本約定的條件。
同一次修正也放寬了寬限期。舊版寫「寬限期合計最長以五年為限」,現行條文在五年之後加了一句:無法依限還款者,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可以再展延,展延期限由雙方協議。要注意「經同意」三個字 —— 展延不是申請人單方面就能決定的。
政府補貼利息的年限最長二十年。這與「貸款要還幾年」是兩件事:償還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決定,條文沒有替它設上限。
- 2021 年 6 月 2 日以前,條文裡的「二十年」講的是償還年限(含興建期間與寬限期),不是補貼年限 —— 那一次修正把兩者拆成兩款
- 拆開之後,償還年限改成由申請人與銀行協議,補貼年限才是那個二十年
- 貸款還沒還完但補貼年限到了,利息補貼就停,貸款本身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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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息不還本的寬限期最長五年。但無法依限還款者,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可以再展延,展延期限由申請人與銀行協議。
- 「可再展延」是 2021 年 6 月 2 日修正時加上的 —— 在那之前條文寫的是「寬限期合計最長以五年為限」,沒有展延這條路
- 展延要銀行同意,不是申請人單方面決定
- 寬限期內只付利息不還本金,月付金額較低,但本金沒有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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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04
利率分兩類,分界線就是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
優惠利率有兩類,兩類都以中華郵政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條文簡稱郵儲利率)為基準,一個減、一個加。
第一類按郵儲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五三三機動調整,第二類按郵儲利率加百分之零點零四二機動調整,兩者相差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調整」的意思是郵儲利率變動時它跟著變,不是簽約當天就鎖住。
分界線寫得很直接:第一類的適用對象是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不具備該條件的人適用第二類。而第四條第二項那十三款裡,有兩款與生育直接相關 —— 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以及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這裡有一個容易混的地方要說清楚:住宅法第四條第一項的婚育家庭保留比率,講的是社會住宅怎麼排隊,與這裡的利率分類不是同一件事。婚育家庭本身沒有被寫進第一類的適用對象,除非同時落在第二項那十三款裡的某一款。
還有一個程序上的細節:如果第一類適用對象的證明文件沒有補正,主管機關不會把整案駁回,而是續予審查、改用第二類優惠利率。資格不會因為這一項文件而整個掉掉,只是利率變差。
第一類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郵儲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五三三機動調整。
- 「機動調整」的意思是郵儲利率變動時這個利率跟著變,不是簽約當下就固定
- 基準是郵儲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不是一年期,也不是銀行牌告放款利率
- 本站不刊登郵儲利率的當期數值 —— 那個數字由中華郵政隨時調整,不在本辦法的條文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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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第一類條件者適用第二類優惠利率,按郵儲利率加百分之零點零四二機動調整。
- 第二類是「加」不是「減」,兩類之間的差距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
- 第二類仍然是優惠利率 —— 它與一般房貸利率的關係由承貸金融機構的貸放利率決定,不由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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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優惠利率的適用對象是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不具備該條件者適用第二類。
- 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那十三款裡,與生育直接有關的有兩款: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 有身分不等於適用 —— 弱勢身分本身還要通過所得與財產標準
- 第四條第一項的婚育家庭保留比率是社會住宅那一邊的規定,與這裡的利率分類不是同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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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門檻要過兩道,而且與租金補貼走的是不同的條文
所得與財產標準寫在另一部法規:《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它的第五條是給自建、自購與修繕那幾種用的,第六條才是租金補貼用的,兩條的內容不一樣。
第五條要求兩件事同時成立:家庭年所得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而且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後,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租金補貼那一邊只有一道所得門(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沒有五十分位點這一道。
倍數比較高不等於比較好過。三點五倍那一道確實比二點五倍寬,但五十分位點那一道是額外多出來的一道門,兩道要一起過。查資料時只看到「三點五倍」就以為比租金補貼容易,是常見的誤讀。
最低生活費由中央及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所以同一份所得在不同縣市的結果可能不同。財產那一邊則是動產與不動產各有限額,條文把金額指向附表,本站沒有可引用的出處,那一格留白。
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家庭年所得要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而且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後,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
- 這一格與租金補貼不同 —— 租金補貼走的是同一部標準的第六條,倍數是二點五倍,而且只有一個所得條件
- 「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與「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是兩道分開的門,過了一道不代表過了另一道
- 最低生活費由中央及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所以同一份所得在不同縣市的結果可能不同
- 條文文字自 2021 年 5 月 26 日全文修正後就沒有再動過;之後幾乎每年一次的修正動的是附表一裡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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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法規資料庫|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第五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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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04
查詢中
動產與不動產的限額金額寫在《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五條的附表一,內政部只以 PDF 附檔公布,條文本身不含金額。本站規則是 PDF 不能當出處,所以這一格留白。翻面條件:國土管理署把附表一做成靜態 HTML 頁,或條文改為直接載明金額。
- 條文把動產限額與不動產限額都指向附表一,而附表一的金額每年會變,實際數字請洽受理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第五條條文另有三種不予採計的不動產(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本次申請補貼的住宅及其基地),但金額那一格本站尚未取得可引用的 HTML 出處
2026 年 8 月 11 日改了什麼:一款改嚴,一款新增
這部辦法在 2026 年 8 月 11 日修正發布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二條那一次改的是文字(把「應」字整理掉),實質沒有變;真正有影響的是第九條與第十一條。
第一個變化在住宅狀況那一款。舊版寫的是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特定家庭成員共同持有之二年內自建或自購住宅,而且家庭成員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新版改寫成: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而該戶為申請人全部持有、其配偶全部持有或其與特定家庭成員共同持有全部。
關鍵是「全部持有」四個字 —— 那是新版才有的。持有部分持分的情形,在新版底下不再落進這一目。查到 2026 年 8 月以前寫的說明講得比較寬,不是那份資料抄錯,是當時的條文就沒有那四個字。
第二個變化是第九條新增了第五款: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溢領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者切結在辦理利息補貼之前全數返還溢領的部分。它與第四款不是同一件事 —— 第四款講的是「正在領別的住宅補貼要放棄」,第五款講的是「以前多領的要還」。
配合這一款,第十一條也新增了一款,寫明放棄或返還這兩件事要經主管機關審查確認之後,承貸金融機構才能辦理利息補貼。同一次修正還把抵押擔保品那幾款一起改成「全部持有」,前後是一致的。
家庭成員必須全部沒有自有住宅,或者僅持有一戶住宅、而該戶為申請人全部持有、其配偶全部持有或其與特定家庭成員共同持有全部,且是二年內自建或自購並已辦理貸款。
- 「全部持有」四個字是 2026 年 8 月 11 日修正時才寫進去的 —— 舊版寫的是「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家庭成員共同持有」,沒有要求持有全部
- 舊版另有一句「且其家庭成員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新版改寫成「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意思接近但落點不同
- 持有部分持分的情形在新版下不再符合這一目,查到 2026 年 8 月以前的說明寫得比較寬,不是那份資料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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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法規資料庫|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九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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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11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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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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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04
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溢領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者切結在辦理利息補貼之前,把溢領的部分全數返還。
- 這是 2026 年 8 月 11 日修正時新增的第五款,舊版沒有這一款
- 它與第四款是兩件事:第四款講的是「正在領別的住宅補貼要放棄」,第五款講的是「以前多領的要還」
- 切結之後還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確認,銀行才能辦理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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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11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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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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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04
懷孕與未成年:兩款寫進申請文件清單、時間差了整整四年的規定
第十條是申請文件清單,裡面有兩款與懷孕生育直接相關,而且進條文的時間差很多。
第一款是胎兒: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的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要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影本。這裡有一個時效陷阱 —— 不是懷孕期間任何一張證明都可以,要一個月內開立的。
這一款本身是 2018 年 6 月 4 日加進條文的,但「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那個時效是 2019 年 5 月 30 日才補上去的,兩件事差了一年。所以看到更早期的說明沒有提時效,那是當時真的沒有寫。
第二款是「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檢附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要注意認定機關是社政,不是住宅主管機關,兩邊要跑的窗口不同。
這一款的時序值得記一筆: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把這個身分列為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是 2021 年 6 月 9 日,而這部辦法的申請文件清單把它補進去是 2022 年 6 月 24 日 —— 母法先動,辦法晚了一年才跟上。中間那一年要以這個身分申請,文件清單裡是找不到對應那一款的。
另外,第十條也寫了免附的情形:不具備該條件者免附;主管機關可以經由相關機關查調並公告免予檢附的,也免附。所以文件清單上有的東西,不一定每個人都要交。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的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影本。
- 「視為未成年子女數」影響的是評點與弱勢身分的認定,與所得財產標準那邊把胎兒算進家庭成員是兩條不同的路
- 證明文件有時效:要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的,不是懷孕期間任何一張都可以
- 這一款是 2018 年 6 月 4 日加進條文的,而「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這個時效是 2019 年 5 月 30 日才補上的 —— 兩件事差了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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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30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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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11
- 本站抓取日
- 2026-09-04
以「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的身分申請時,檢附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不具備這個身分者免附。
- 這一款是 2022 年 6 月 24 日才加進這部辦法的申請文件清單,而住宅法第四條把這個身分列為弱勢是 2021 年 6 月 9 日 —— 母法先動,辦法晚了一年才跟上
- 文件由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不是由住宅主管機關認定,兩個機關不同
- 主管機關若已能查調並公告免予檢附,就不用附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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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法規資料庫|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十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2-06-24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6-08-11
- 本站抓取日
- 2026-09-04
拿到證明之後的兩道期限:錯過任何一道都是「以棄權論」
審查通過拿到補貼證明,不是終點。條文接著設了兩道期限,而且兩道都寫「以棄權論」——不是罰款,不是補件,是資格直接消失。
第一道:自主管機關核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要檢附該證明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起算日是核發日,不是你收到的那一天,也不是核定公告日。銀行仍然可以因為徵信、授信的因素駁回,那時銀行要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你,並副知主管機關。
第二道:自簽訂貸款契約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而且不得分次撥貸。「不得分次撥貸」是 2019 年 5 月 30 日修正時加上的,2018 年那一版沒有這一句 —— 自建的情形要特別留意,工程款可以分期付給營造廠,但這一筆貸款的撥付不行。
兩道期限是接續的,不是併行的:一年是拿到證明到簽約,兩個月是簽約到撥款。最壞的情況下,從核發證明到完成撥款總共有十四個月,但中間任何一段卡住,前面做的都不算。
還有一件與期限無關、但同樣會讓補貼消失的事:抵押擔保品的持有狀況日後被定期查核發現不符規定時,核定戶要在接獲查核結果通知後二個月內辦理變更、移轉或補正文件,否則主管機關會撤銷或廢止原處分,溢領的部分要限期返還,逾期追繳。
取得利息補貼證明後,要自主管機關核發之日起一年內,檢附該證明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屆期未簽約者,以棄權論。
- 起算日是主管機關核發證明的那一天,不是核定公告日,也不是簽約送件日
- 「以棄權論」是自動發生的,條文沒有給展延的路
- 銀行仍然可以因為徵信、授信的因素駁回,那時要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並副知主管機關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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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法規資料庫|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十一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8-1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6-08-11
- 本站抓取日
- 2026-09-04
核定戶要自與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而且不得分次撥貸。屆期未完成撥款手續者,以棄權論。
- 這是簽約之後的第二道期限,與前面那個一年內簽約是兩段各自獨立的時限
- 「不得分次撥貸」是 2019 年 5 月 30 日修正時加上的,2018 年那一版沒有這一句
- 自建的情形要特別注意這一條:工程款分期支付與不得分次撥貸是兩件事,條文管的是本貸款的撥付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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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日
- 2026-08-1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6-08-11
- 本站抓取日
- 2026-09-04
常見問題6 則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的錢會匯到我的帳戶嗎?
不會。它補的是利息,結算發生在你與承貸金融機構之間,你看到的是每期繳款金額變少,不是多一筆入帳。會直接匯進郵政儲金帳戶的是租金補貼,那是另一種,而且同一年度四種只能擇一。
我設籍臺北市,但房子買在基隆,額度上限算哪一格?
算其餘直轄市、縣(市)那一格,二百十萬元。條文寫的是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依擔保品所在地覈實決定,擔保品就是那間房子,所以看的是房子的位置,不是戶籍地。
補貼年限二十年,是不是代表貸款只能貸二十年?
不是,現行條文已經把兩者分開。償還年限由你與銀行協議,條文沒有設上限;二十年講的是政府補利息的年限。補貼期滿之後貸款照樣要還,只是利率回到你與銀行原本約定的條件。2021 年 6 月 2 日以前的條文才是把二十年寫成償還年限。
懷孕中還沒生,可以算未成年子女數嗎?
可以。第十條寫明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的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但要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影本。時效是一個月,不是懷孕期間任何一張證明都可以。
我名下有一戶房子的部分持分,還能申請嗎?
2026 年 8 月 11 日修正之後,那一目要求該戶為申請人全部持有、其配偶全部持有,或其與特定家庭成員共同持有全部,「全部持有」是新版才有的要求。部分持分的情形不再落進這一目。實際認定仍以受理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為準。
自建自購貸款利息補貼和租金補貼,實際差別在哪幾格?
補的東西不同(利息與租金)、所得標準走的條文不同(第五條與第六條)、門的數量不同(兩道與一道)、錢的流向也不同(不經過你的手與按月入帳)。兩者同屬住宅補貼,同一年度只能擇一申請。
資料來源5 筆
- 全國法規資料庫|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十四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第五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九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十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十一條
本頁最後更新: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