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對照

還在念書就懷孕了:學校不能要你休學,你有六項受教權益

本站其他頁講的多半是「錢」——誰發、發多少、什麼時候要辦。這一頁講的是另一種東西:還在念書的時候懷孕、或已經帶著孩子在念書,學校對你負有什麼義務。這件事的法源只有一句話,寫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5 條: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真正把這句話拆成可以指名的項目的,是教育部的《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全文十一點。底下逐點照條文轉述,每一項都能點開看出處。

最後更新 2026-08-262 筆官方出處

先確認你算不算:三種學生都在適用範圍裡

很多人以為這份要點只保障「正在懷孕的女學生」,實際上要點第二點列的是三種人,而且第三種常常被漏掉。

第一種是懷孕中、或曾經懷孕的學生;條文把「曾懷孕」寫得很白,人工流產、自然流產與出養都算,不是只有順利生下來才受保障。第二種是已經育有子女的學生,條文沒有寫子女幾歲以內才算。第三種是因為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而有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需求的學生——這一種不限性別,所以另一半懷孕的男學生自己就是適用學生,不是「陪同者」。

適用的學校範圍也沒有限縮:要點第二點寫的是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學生。

適用對象・三種學生

要點第二點把「適用學生」分成三種:一、懷孕、曾懷孕(人工流產、自然流產或出養)之學生;二、育有子女之學生;三、因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而有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需求之學生。適用範圍是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學生。

  • 第三種不限性別——伴侶懷孕的學生自己也是適用學生
  • 「曾懷孕」明文含人工流產、自然流產與出養,不是只有順利生下來才算
  • 「育有子女之學生」沒有寫子女年齡上限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教育部
出處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第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1-07-23 起
官方發布日
2021-07-2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母法義務・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5 條:「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整條只有這一句,沒有但書,也沒有把對象限縮在某個學制。

  • 本法所稱學校的範圍在第 2 條,公私立各級學校都在內
  • 條文用的是「應」,不是「得」——不是學校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做的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教育部
出處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生效日
2023-08-16 起
官方發布日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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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六項受教權益,逐項寫在條文裡

要點第三點把「受教權益」拆成六款。這六款不是原則性的宣示,是可以指著條文向學校提出的項目。

要留意最後一款是概括款,所以這六項是下限而不是上限;反過來說,條文也沒有寫每一項各能給多久——天數與辦法落在各校的學則裡,這一頁不逐校收錄。

  • 彈性辦理請假產檢、生產、坐月子、孩子生病的那些日子,學校要用彈性的方式處理請假,而不是照一般規定扣到底。
  • 彈性處理成績考核因為懷孕或育兒缺席的部分,成績考核要有彈性處理的空間。
  • 保留入學資格考上了卻剛好碰上生產,可以先保留資格,不必為了時間點放棄入學。
  • 延長修業期限念不完的部分往後延,不是只能被當掉或退學。
  • 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這一項影響最久:它決定你回不回得來。多數學校的學則對休學年限有上限,這一款把因懷孕育兒申請的休學排除在那個上限之外。
  • 其他受教權益概括款。前面五項沒寫到的,不代表就不在保障範圍。
六項受教權益

要點第三點逐項列出適用學生的受教權益:(一)彈性辦理請假;(二)彈性處理成績考核;(三)保留入學資格;(四)延長修業期限;(五)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六)其他受教權益。

  • 第六款是概括款,所以這六項是下限不是上限
  • 條文沒有寫各項的天數或期限——那些落在各校學則裡
  • 「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是六項裡影響最久的一項:它決定你回不回得來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教育部
出處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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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起
官方發布日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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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怎麼提出・調查表與轉介

要點第三點第 2 項:適用學生得向學校提出學生懷孕現況與需求(調查表如附件一);未成年懷孕及未成年育有子女之學生得提出個案服務轉介(轉介單如附件二)之申請,或運用其他相關社會福利資源。

  • 提出的人是學生自己,不是家長代提
  • 個案服務轉介是未成年學生才有的額外選項,不是每個人都要走
  • 附件一、附件二只有 PDF,本站不引用它們的內容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教育部
出處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第三點第 2 項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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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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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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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學校不能做的事,和學校必須先做好的事

要點第四點分成五款,兩種性質混在一起:有的是禁止,有的是要求學校事先把制度準備好。分清楚這兩種,遇到狀況時比較知道問題出在哪一層。

禁止的那一邊寫得很具體:不得以學生懷孕、曾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學生請假、休學、轉學或退學。「暗示」也寫進條文裡,所以不是只有正式處分才算。同一點還禁止歧視與違法懲處,並且把「其他不當之措施或決議」一併涵蓋。

要求學校事先做好的那一邊,關鍵在第 3 款:學校應該修正學則、各種章則與成績考核或評量的規定,把前面那五項措施寫進去。也就是說,這些權益本來就該長在制度裡,而不是等到有人來申請才個案通融。所以真的碰上事情的時候,先去翻自己學校的學則,比先跟承辦人爭論有用。

另外兩款是校園環境與宣導:學校要改善相關設施提供友善安全的學習環境,並且每學年至少辦一場宣導或訓練,對象是教職員工生與家長,不是只有當事學生。

學校不得要求請假、休學、轉學或退學

要點第四點第 2 款: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曾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適用學生請假、休學、轉學或退學。

  • 「暗示」也在禁止之列,不是只有白紙黑字的處分才算
  • 四種要求都被點名:請假、休學、轉學、退學
  • 學生自己申請休學是另一回事——那時候第三點第 5 款的「不計入休學年限」才登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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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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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第四點第 2 款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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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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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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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學校應把措施寫進學則

要點第四點第 3 款:學校應修正學則、各種章則、成績考核或評量之相關規定,納入彈性辦理請假、彈性處理成績考核、保留入學資格、延長修業期限、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等輔導協助措施,協助適用學生完成學業;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這一款要求的是**事先**改規定,不是等到有學生來申請才個案通融
  • 所以查自己學校的學則,是確認這幾項落地了沒的第一步
  • 但書「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寫在同一款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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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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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第四點第 3 款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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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起
官方發布日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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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不得歧視或違法懲處,並應改善校園設施

要點第四點第 4、5 款:學校應改善校園相關設施,提供適用學生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學校不得歧視或違法懲處適用學生,亦不得做出其他不當之措施或決議。

  • 第 5 款除了歧視與懲處,還把「其他不當之措施或決議」一併寫進來
  • 設施那一款講的是實體環境,與第 3 款的規章是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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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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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第四點第 4、5 款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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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起
官方發布日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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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每學年至少一場宣導或訓練

要點第四點第 1 款:學校應於相關課程、教育活動、集會或研習,納入維護學生懷孕受教權及情感教育相關議題之宣導、訓練,每學年應辦理至少一場宣導或訓練。

  • 頻率寫在條文裡:每學年至少一場
  • 對象是教職員工生及家長,不是只有當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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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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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第四點第 1 款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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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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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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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未成年學生:學校知道了就要啟動,而且有通報這件事

這一段先講清楚,因為它是很多人真正猶豫要不要開口的原因。

程序上,成年與未成年的啟動條件不一樣。要點第五點寫的是:學校知悉適用學生時,應告知校內外的輔導協助資源,並主動提供現況與需求調查表;適用學生是未成年的,學校應該立刻啟動工作小組,成年學生則是提出申請之後才啟動。也就是說未成年不必自己先開口要求,學校知道就得動起來。

工作小組不是一個開會的名目。要點第六點寫明由校長或校長指派的校內主管召集,並且要指派權責單位設立單一窗口,任務是整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的資源,提供的內容含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與多元適性教育——範圍比「課業怎麼辦」大得多。學校自己整合不來的時候,條文允許它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求援。

至於通報:要點第七點的寫法是「其內容如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通報者,應依規定確實辦理」。門檻是那四部法自己訂的,不是這份要點另外創設的,也不是所有懷孕案件一律通報。本站只轉述條文怎麼寫,不判斷任何個案落在哪一邊。

同時,要點第九點要求學校在輔導協助的過程中建立完整紀錄,並且謹守專業倫理、尊重隱私權——紀錄與保密這兩件事寫在同一點裡。

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即啟動工作小組

要點第五點第 2 項:學校知悉適用學生時,應告知校內外保障其受教權的輔導協助資源,並主動提供現況與需求調查表予其填寫;適用學生為未成年者,學校應即啟動工作小組;有相關需求之成年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者,亦同。

  • 未成年是學校「知悉就要啟動」,不必學生先開口申請
  • 成年學生則是提出申請才啟動
  • 「主動提供調查表」也是學校的動作,不是等學生自己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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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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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第五點第 2 項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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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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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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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工作小組要整合哪些單位

要點第六點:工作小組由校長或校長指派的校內主管擔任召集人,並指派權責單位設立單一窗口;任務是依適用學生需求,整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單位之資源,提供適用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學校整合資源有困難時,得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尋求協助。

  • 條文明寫要設「單一窗口」,不必自己在各處室之間跑
  • 整合的範圍含經濟安全與就業,不只有課業
  • 本站只轉述條文寫了哪些項目,不代辦、不代為聯繫任何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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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第六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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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學校的通報義務

要點第七點:學校知悉學生有懷孕之情事時,其內容如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通報者,應依規定確實辦理。

  • 通報的門檻是「屬各該法規定應通報者」,不是所有懷孕案件一律通報
  • 通報義務來自那四部法,不是這份要點自己創設的
  • 本站不判斷任何個案是否屬於應通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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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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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第七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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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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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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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紀錄與隱私

要點第九點:學校於輔導、協助適用學生時,應建立完整紀錄,並謹守專業倫理,尊重其隱私權。

  • 「建立完整紀錄」與「尊重隱私權」寫在同一點裡,兩件事並存
  • 條文沒有寫紀錄保存年限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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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第九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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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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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學校不理你的時候,條文寫到哪裡為止

要點第十一點只寫了一句:適用學生遭受學校歧視、違法懲處,或學校做出其他影響受教權的措施或決議,得依相關法規提出救濟。條文沒有指名要向誰提、也沒有寫幾天內要提,那些散在各校的學生申訴章則與其他法規裡。

另一邊是罰則,而且它不在要點裡,在母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43 條第 3 項把第 15 條列進了受罰的條號串裡:學校違反時,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罰的對象寫的是「學校」而不是承辦人個人,實際金額由主管機關在這個範圍內裁處。

本站把條文寫了什麼照實轉述到這裡為止:不判斷任何個案有沒有構成違反、不代辦、不代寫申訴書,也不提供法律意見。個案認定一律以主管機關核定為準。

學校不理你的時候

要點第十一點:適用學生遭受學校歧視、違法懲處,或學校做出其他影響受教權之措施或決議,得依相關法規提出救濟。

  • 條文只寫「依相關法規」,沒有指名向誰提、幾天內提
  • 各校學生申訴的管道與期限寫在各校自己的章則裡,本站不逐校收錄
  • 本站不代辦、不代寫申訴,也不判斷個案有沒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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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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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第十一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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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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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學校違反時的罰鍰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43 條第 3 項: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15 條(懷孕學生受教權)就在這一串裡。

  • 罰的對象是「學校」,不是承辦人個人
  • 一萬到十萬是法定範圍,實際金額由主管機關裁處
  • 本站不判斷任何個案是否構成違反——那是主管機關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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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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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43 條第 3 項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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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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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這一頁與職場那一頁的分界

同樣是懷孕與育兒期間的權利,身分不同,適用的法就不同,兩邊不能互相套用。

受僱者的那一套在性別平等工作法:哺(集)乳時間、未滿三歲子女每天減少工時一小時、家庭照顧假,請求的對象是雇主,罰的也是雇主。學生的這一套在性別平等教育法與這份要點:六項受教權益,對象是學校。

會同時用到兩套的情況其實不少——半工半讀、建教合作、研究生兼任助理。那種時候不是二選一,是兩邊各自成立:對學校主張受教權益,對雇主主張工作權益。

還有一件事這一頁沒有寫,因為它不在這份要點裡:懷孕與生產本身能領什麼錢(生育給付、生育津貼、育兒津貼),與學生身分無關,規則跟其他人完全一樣,各自在本站對應的頁面上。

依據條號 113 年才改過

要點第一點:教育部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指導學校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本要點。113 年 1 月 15 日那一次修正,改的就是這一點——把依據從「第十四條之一」換成「第十五條」,因為性別平等教育法 112 年全文修正後條號往後移了。

  • 同一次修正還動了第三點的附件一、附件二,但第三點本文沒有跟著改
  • 所以頁面上標的修正日期 113-01-15 只適用第一點,其餘各點停在 110-07-23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主管機關
教育部
出處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第一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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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5 起
官方發布日
2024-01-15
本站抓取日
2026-08-26

常見問題4 則

學校說「懷孕就先辦休學吧」,可以拒絕嗎?

要點第四點第 2 款寫的是: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曾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適用學生請假、休學、轉學或退學。條文把「暗示」也寫進去了。至於學生自己評估後決定申請休學,那是另一回事——那時候適用的是第三點第 5 款,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本站不判斷個別學校的說法屬於哪一種,個案認定以主管機關核定為準。

我的伴侶懷孕,我自己也是學生,有沒有受保障?

有。要點第二點列的第三種適用學生就是「因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而有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需求之學生」,條文沒有限制性別,也沒有要求已經結婚。所以六項受教權益與第四點的各項禁止規定,一樣適用在你身上。

去跟學校講,學校一定會通報嗎?

要點第七點的門檻是「其內容如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通報者」才要通報,不是所有懷孕案件一律通報,而且那個義務來自那四部法而不是這份要點。另一方面,要點第九點同時要求學校謹守專業倫理、尊重隱私權。本站只轉述條文,不判斷個案是否屬於應通報的情形。

這份要點是不是很久沒有更新了?

法規頁面上標的修正日期是 113 年 1 月 15 日,但那一次只修正第一點與第三點的附件一、附件二。逐點比對之後,本站引用的第二點到第十一點停在 110 年 7 月 23 日那一次整份改寫。第一點那次修正的內容也很單純:把依據從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之一」換成「第十五條」,因為母法 112 年全文修正之後條號往後移了。每一筆的生效日都逐筆標在本頁的出處欄裡,不是統一套頁面上那個日期。

資料來源2 筆

  1.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第二點教育部 · 官方發布 2021-07-23 · 本站抓取 2026-08-26
  2.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5 條教育部 · 官方發布 2023-08-16 · 本站抓取 2026-08-26

本頁最後更新: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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