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對照
同婚家庭的繼親收養:哪十一個縣市把收養寫進了生育津貼規定,哪五個點名了 748 施行法
同婚家庭在申請縣市生育津貼時,最實際的問題是:條文寫的是「新生兒之父或母」,而繼親收養完成前,收養的一方在法律上還不是。本站目前收錄的二十個縣市中,有十一個把同婚配偶的收養明文寫進了規定,把收養的一方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其中五個直接點名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另外六個只寫「同婚繼親收養」而沒有把法源寫出來,所以那六個縣市的出處卡片上看不到 748 這四個字;其中幾個還另外給了較長的申請期限,因為法院的認可裁定需要時間。這一頁把十一個縣市的寫法與期限整理出來。
為什麼需要一條特別規定
縣市生育津貼的設籍條件幾乎都綁在「新生兒之父或母」身上:父或母之一方設籍滿一定期間,新生兒在該縣市完成出生登記,申請時仍設籍。
同婚家庭的典型情形是:一方是生母,另一方要透過繼親收養成為法律上的親屬。在法院認可收養裁定確定之前,收養的那一方在條文的文義上不是「父或母」—— 如果生母那一邊的設籍期間不夠,家庭就可能落空。
把 748 施行法寫進條文,解決的就是這個文義問題: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後,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設籍期間可以從他們那一邊起算。
但這條規定不是全國一致的,連寫法都不一致。本站收錄的二十個縣市中有十一個把同婚配偶的收養寫進規定,但只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臺中市五個直接點名了 748 施行法;其餘六個寫的是「同婚繼親收養」,法源要自己回推。其餘沒有寫的縣市要如何處理,請洽該縣市的受理機關 —— 本站不對個案認定下結論,只把條文寫了什麼列出來。
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10 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應連續設籍於本市;申請時設籍本市,並於申請前連續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本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本市。
- 併計是一條放寬規定,不是額外的門檻:在臺北市、新北市或桃園市設籍的時間,可以算進基隆市這 10 個月裡,所以剛從這三個市搬進基隆的家庭不必從零開始重算
- 併計只到北北基桃為止:設籍期間如果遷到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基隆市以外的其他縣市,或戶籍遷出國外,都算設籍中斷 —— 這一句寫在基隆市政府民政處的生育獎勵金說明頁上,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三項的文字則是反過來寫「連續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本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本市」
- 新生兒須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 同婚繼親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 新生兒之母死亡或行方不明時得由父提出;父亦死亡或行方不明時得由監護人提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三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4-2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4-2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新生兒之父或母已設籍本縣持續 6 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縣。設籍期間計算,以新生兒之父或母最後遷入本縣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 申請時如因離婚未取得對新生兒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不得申請
- 同婚繼親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 申請人死亡且死亡時已設籍本縣 1 年以上者,得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09-05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十個縣市的寫法
十一個縣市的寫法大同小異,但有三個值得注意的差別。第一個差別在法源: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臺中市直接寫出「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其餘六個只寫「同婚繼親收養」——實務效果一樣,但引用時要知道本站的出處卡片上只有前五個看得到那串字。第二個差別在範圍:多數縣市寫的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繼親收養);桃園市寫的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臺中市同樣寫「或共同收養」,新北市寫的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屏東縣則寫成「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子女」——這四個把共同收養也納入,範圍比其他縣市寬。
臺南市的寫法又是另一種:條文寫的是「成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人收養新生兒」,收養的對象直接指向新生兒本身,而不是「他方之親生子女」。這個差別在生母不是本市設籍人、而由同婚配偶單獨收養新生兒的情形下才會顯出來,實際認定仍請以受理機關為準。
另一個差別是新竹縣多了一個防重複的條件:「於同一名新生兒未重複領取本補助時」準用。這是為了避免同一名新生兒因為兩段親屬關係而被申請兩次。
- 臺北市依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配偶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 新北市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該養母或養父視為新生兒之母或父。共同收養這一款另有一個時間界線:適用 114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的新生兒。
- 桃園市依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本要點的申請資格。
- 基隆市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 屏東縣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適用本要點申請資格。
- 苗栗縣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 新竹縣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確定者,於同一名新生兒未重複領取本補助時,準用本要點補助申請資格。
- 彰化縣依施行法第四條辦理結婚登記,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 高雄市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認可收養裁定確定,該被收養子女視為新生兒;申請人已於新生兒出生後 1 年內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者,得於收養登記完成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 臺南市成立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人收養新生兒,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確定者,資格準用相同規定。
- 臺中市依施行法第二條規定成立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相關規定。這一款寫在設籍條件那一點裡,不是獨立的一條。
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 1 年,且於申請時持續設籍本縣。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縣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 條文寫的是「設籍並實際居住」,與高雄市、南投縣同屬較嚴的一組
- 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 1 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條件者,亦可申請
- 同婚繼親收養或共同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適用本要點申請資格
- 父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12-1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新生兒雙親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滿 1 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回溯計算),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其新生兒年齡不得超過 1 足歲。
- 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
- 新生兒雙親應協調後由一方提出申請並檢附另一方之委託同意書,單親者除外
- 同婚繼親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者,於同一名新生兒未重複領取時準用本要點資格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新竹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縣政府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第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5 年 2 月 26 日,但未載明本項設籍規定的生效日。
- 官方發布日
- 2026-02-2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申請時設籍本縣,且自新生兒出生之日前 1 年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本縣且中途未遷出;新生兒並須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設籍於本縣,申請時仍設籍本縣。
- 起算與終點都寫明:從出生日往前推一年,一路算到提出申請時
- 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 1 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者,生父視為新生兒之父
- 同婚繼親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彰化縣政府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二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5 年 3 月 26 日,但未載明本項設籍規定的生效日。
- 官方發布日
- 2026-03-2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設籍本市連續 6 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新生兒並須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 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父母死亡者並不受「申請時仍設籍本市」的限制
- 成立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人收養新生兒,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確定者,資格準用相同規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09-1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 180 天(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新生兒須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 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遷入本市後又再遷出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 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且符合請領規定者,應依規定申請
- 因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規定成立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相關規定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第二點(一)(二)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6-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11-1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預產之日起 10 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臺北市;申請時設籍臺北市,並於申請前連續設籍於新北市、基隆市或臺北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臺北市。
- 新生兒須在臺北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申請時仍設籍臺北市
- 設籍期間可以在臺北、新北、基隆三市之間流動,但遷到這三市以外或遷出國外就算中斷
- 預產之日以醫療證明文件記載之預產日期為準
- 民國 114 年 9 月 9 日修正發布前出生之新生兒,依修正發布前之規定辦理
-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配偶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者,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9-09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9-09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9
三款擇一:①於新生兒出生之日前,設籍本市連續達 1 年以上;②新生兒於 113 年 1 月 1 日後出生者,申請人設籍本市達 10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其遷入本市前連續設籍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之期間,視為設籍本市之期間計算,合併設籍達 1 年以上;③新生兒於 114 年 1 月 1 日後出生者,申請人於新生兒出生前即設籍本市,並於新生兒出生後連續設籍本市合計滿 1 年。
- 申請時仍須設籍桃園市,而且新生兒要在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 第①②款設籍本市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第③款算的則是「新生兒出生後連續設籍本市合計滿 1 年」,終點是設籍滿 1 年之日,不是出生日 —— 三款的起訖點不一樣,別套同一個算法
-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本要點的申請資格
- 符合資格者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時,得由同戶籍監護人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提出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12-30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30
新生兒出生日時,母或父之一方設籍新北市滿 10 個月以上(最後遷入新北市設籍日前連續設籍於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的期間,併入計算),且至申請時母或父及新生兒仍設籍新北市。另有一條累計制:出生日時設籍未滿 10 個月,但於出生日後繼續設籍新北市累計滿 10 個月以上者也可以申領,這一條的設籍期間不得併計北北基桃。
- 設籍期間以最後遷入新北市設籍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遷入新北市後又再遷出至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以外之縣市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 累計制適用 115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走這一條的人,自新生兒出生日至申請時須持續設籍新北市,不得遷出至其他縣市
- 已設籍新北市滿 10 個月之未婚婦女,以及未設籍新北市之未婚婦女而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生父設籍符合前述規定者,同樣符合申請資格
-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該養母或養父視為新生兒之母或父;其中共同收養子女適用 114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
- 官方頁另備有各戶政事務所的『設籍 10 個月日期對照表』與『累計設籍 10 個月日期對照表』PDF,可以直接查自己那一天算不算滿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幸福人生 → 婚育政策 → 生育獎勵金(申請條件、設籍期間計算)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只載明【累計制】這一條適用 11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之新生兒,未載明『設籍 10 個月、併計基北北桃』這項基本規定本身的生效日 —— 114 年出生者適用的修正前要點同樣是 10 個月併計,所以不能拿 2026-01-01 當這一筆的生效日。
- 官方發布日
- 該頁未標示發布日,頁尾只有更新日期(逐頁值,已填進 sourceUpdatedAt)。
- 官方更新日
- 2026-05-08
- 本站抓取日
- 2026-09-06
期限:法院要時間,所以幾個縣市另外算
繼親收養最現實的問題是時間。法院的認可裁定不是幾週就會下來,而縣市生育津貼的一般期限最短只有 1 到 3 個月 —— 如果照一般期限算,同婚家庭幾乎一定來不及。
因此有幾個縣市把收養的情形另外算期限,而且算法是「兩段式」:先要求在一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再從收養登記完成起算另一段期間。
高雄市:申請人已於新生兒出生後 1 年內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者,得於收養登記完成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屏東縣: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1 年內向法院提出聲請收養認可,且於收養登記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新竹縣:申請人於新生兒出生後 6 個月內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得於收養程序完成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共通的關鍵是第一段 —— 你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向法院聲請」。也就是說,即使收養程序會拖很久,聲請這個動作本身要及早做,那是後面那一段期間的前提。這一點建議在孩子出生後就先確認你戶籍所在縣市的條文怎麼寫。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1 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須繕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存摺封面影本,向主管機關提出
- 同婚繼親收養情形另有規定:得於收養登記完成後 6 個月內提出
- 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第 5 條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5-07-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5-06-24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繕具申請表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存摺封面影本向戶政事務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同婚繼親收養者,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1 年內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且於收養登記後 6 個月內提出
- 申請文件有欠缺者,戶政事務所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
- 逾期但有正當理由經本府同意者,不在不發給之限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2023-01-01 起
- 官方發布日
- 2024-12-1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應於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後 1 個月內,備妥身分證、印章及存摺封面影本,逕向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否則視為放棄權利。
- 1 個月是本站目前收錄縣市生育獎勵金中最短的申請期限
- 對補助金額有異議時,應於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後 2 個月內向縣府提出聲明,逾期按原補助金額發放
- 依同婚繼親收養規定申請者,於新生兒出生後 6 個月內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得於收養程序完成後 6 個月內提出
官方出處與生效日
- 主管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出處
- 新竹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縣政府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第五點主管機關第一手
- 生效日
- 官方頁未載明來源頁載明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115 年 2 月 26 日,但未載明本項期限規定的生效日。
- 官方發布日
- 2026-02-26
- 本站抓取日
- 2026-08-25
常見問題4 則
同婚家庭可以領縣市生育津貼嗎?
本站收錄的二十個縣市中,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屏東縣十一個把同婚配偶的收養寫進規定,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後,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臺南市寫的是收養新生兒本身)。其中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臺中市五個直接點名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其餘六個寫的是「同婚繼親收養」。其餘縣市的處理方式請洽該縣市受理機關。
收養還沒完成,期限會不會過?
有幾個縣市另外算。高雄市:出生後 1 年內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者,得於收養登記完成後 6 個月內提出;屏東縣:出生之次日起 1 年內向法院聲請,收養登記後 6 個月內提出;新竹縣:出生後 6 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收養程序完成後 6 個月內提出。關鍵是第一段的「向法院聲請」要及早做。
共同收養也適用嗎?
多數縣市寫的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也就是繼親收養。桃園市、臺中市與新北市寫的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屏東縣寫的是「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子女」,這四個縣市的範圍較寬。其他情形請洽該縣市受理機關。
中央的育兒津貼有這個問題嗎?
中央的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以兒童為對象,申辦資格看的是兒童的年齡、國籍與戶籍登記,不以父母的婚姻或親屬關係為條件。真正需要留意的是縣市那一層,因為設籍條件綁在「父或母」身上。
資料來源11 筆
-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第三條
-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
- 新竹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竹縣政府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第二點
-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彰化縣政府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第二點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
-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第二點(一)(二)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第 3 條
-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第三點
-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幸福人生 → 婚育政策 → 生育獎勵金(申請條件、設籍期間計算)
-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第 5 條
本頁最後更新:2026-08-31